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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二、建筑总平面布局
(一)合理布置建筑
应根据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处的环境、地形、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建筑之间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以消除或减少建筑物之间及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和火灾危害。
(二)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规模较大的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生产区、储存区(包括露天储存区)、生产辅助设施区、行政办公和生活福利区等。
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内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致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间设置的。
建筑物起火后,其内部的火势在热对流和热辐射作用下迅速扩大,在建筑物外部则因强烈的热辐射作用对周围建筑物构成威胁。
火场辐射热的强度取决于火灾规模的大小、持续时间的长短,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及风速、风向等因素。
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防火间距,防止火灾在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条件,减少失火建筑对相邻建筑及其使用者强烈的辐射和烟气的影响。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的计算。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
但实际工程中不可能都考虑。
防火间距主要是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一)防止火灾蔓延
根据火灾发生后产生的辐射热对相邻建筑的影响,一般不考虑飞火、风速等因素。
火灾实例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建筑,保持6m~10m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队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
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
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受热辐射作用易着火而致火势蔓延,所以防火间距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基础上有所增加。
(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防火间距还应满足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和扑救场地的需要。
建筑物高度不同,需使用的消防车不同,操作场地也就不同。
对低层建筑,普通消防车即可;
而对高层建筑,则还要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
考虑到扑救高层建筑需要使用曲臂车、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停靠、操作的需要,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三)节约土地资源
确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既要综合考虑防止火灾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和灭火救援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节约用地的因素。
如果设定的防火间距过大,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二、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
表2-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A=B1+B2+C。
一、二级B1B2=0,三级B1B2=2,四级B1B2=4,甲类C=12,其他(乙、丙、丁、戊)C=10,高层=13)
在执行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2-4-1的规定减少25%(参见图2-4-1)。
图2-4-1厂房之间防火间距示意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2、3条的规定。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4.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2的规定,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表2-4-2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3的规定。
表2-4-3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执行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
丁、戊类,不应小于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2-4-2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4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
表2-4-4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在执行上表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图2-4-3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图2-4-4当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规范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图2-4-5设置防火门、窗等分隔物时,防火间距示意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简答题)
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于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第三节建筑平面布置(案例)
一个建筑在建设时,除了要考虑城市的规划和在城市中的设置位置外,单体建筑内,在考虑满足功能需求的划分外,还应根据某些重点部位的火灾危险性、使用性质、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快捷疏散和火灾扑救等因素,对建筑物内部空间进行合理布置,以防止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蔓延扩大,确保火灾时的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一、布置原则
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内部和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
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
3.消防人员能方便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
4.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设置部位,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
或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蔓延扩大。
二、设备用房布置
由于建筑规模的扩大、用电负荷的增加和集中供热的需要,建筑所需锅炉的蒸发量和变配电设备越来越大,但锅炉和变压器等在运行中又存在较大的危险,发生事故后的危害也较大,特别是燃油、燃气锅炉,容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炔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而大面积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极易引起燃烧和爆炸。
变压器爆炸后,火灾将随高温变压器油的流淌而蔓延,造成更大的火灾。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
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
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
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
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对燃油、燃气锅炉房通风要求的有关规定。
(二)柴油发电机房布置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三)消防控制室布置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扑救火灾的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延烧的部位。
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四)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
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机房应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三、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
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这里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烟、排烟设施等。
(三)电影院、剧场、礼堂
1.电影院、剧场等不宜设置在住宅楼、仓库、古建筑内。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
即设在商场、市场、购物广场等建筑内,利用这些建筑中的餐饮、购物、休闲等设施相互促进,从而使双方获得好的经济效益。
但是,由于影院与商场的作息时间不同,因此,特别规定,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同时应设置明显标志。
目前这种形式的电影院,已经与传统意义上的影院有了很大的差异。
设置在三层以上时,其设计一般要求参照设在四层以上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的要求来设计。
3.当电影院、剧场、礼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二层;
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四、特殊场所布置
(一)老年人建筑及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及儿童行动不便,缺乏必要的自理能力,易造成严重伤害,火灾时无法进行适当的自救和安全逃生,一般均需依靠成年人的帮助来实现逃生。
因此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当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内设置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
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及二层;
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并均宜设置独立的出口。
(二)医院的病房
1.对于设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2.人防工程内设置的病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3.当病房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二层;
五、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一)办公室、休息室
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4.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二)液体中间储罐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
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附属仓库
1.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量的甲、乙类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2.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本章思考题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平面布置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2.歌舞厅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3.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原则是什么?
4.防火间距不足时可采取哪些技术措施?
5.办公室等与甲乙类厂房可否贴邻建造?
有哪些措施要求?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GJ39-87
[5]张树平.《建筑防火设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6]蔡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实务》.国防工业出版社
[7]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手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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