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间接证据 锁定案件事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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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间接证据锁定案件事实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在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后总认为对方没有直接证据从而对侵权事实拒绝承认。
对这种行为,法律是否会支持呢?
5月28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发生在原告国某与被告林某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间接证据认定了案件事实,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6649.48元。
2002年7月14日上午,原告国某的父亲骑着自行车沿海安县双沿公路的角斜镇双龙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约10时许,国某父亲遇一辆停靠在此路段公路东边并装有竹箔子的拖车,其当即便从拖车的西侧绕行。
此时,经过此路段并同向行驶的被告林某驾驶变型拖拉机从其身后超车。
在超车过程中,被告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与国某父亲发生了碰擦,致其跌倒受伤,自行车亦倒在路面上,但被告仍驾车向北继续行驶。
当时,在事故现场北边沿此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发现后,立即呼喊被告停车,家住事故现场西北边的吴某听到后亦呼喊停车,被告在距事故现场约300米处停车,步行到事故现场,同时向110报警称角斜东风桥南边4里处两辆自行车相撞。
在听到喊声后,附近群众也赶到现场,看到国某父亲的鼻子和嘴里在流血,在路东边和路中间分别有一辆拖车和自行车,但没有另一辆自行车。
摩托车驾驶员将被告的车牌号写在事故现场的路面上后离去。
国某被通知赶到现场后立即将其父亲送往附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
同月17日4时许,国某父亲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国某为此花去医疗费6087.85元、交通费309元。
此后,当地公安部门对国某父亲进行了检验,认为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根据其左肩部及前胸部等损伤特点有损伤程度分析,损伤符合较大面积钝性物体挫擦所致。
被告林某的变型拖拉机经检测,其制动系、转向系和灯光系均不合格。
8月11日,交警部门向双方发出通知书,告知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被告林某称,在超车时根本未碰到国某父亲,国某父亲是因与另一辆自行车相互碰撞而导致跌倒,他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为查明国某父亲的跌倒原因,法院经国某申请并征得林某同意,依法委托鉴定部门对国某父亲左肩部伤的形成原因进行了法医学鉴定。
鉴定结论是,国某父亲死于颅脑外伤,根据左肩背部损伤的病历记载和尸体检验结果,此处应为一较大暴力的着力点,无较大外力作用下跌倒难以形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事故发生时,除了被告驾驶的变型拖拉机超越骑自行车的国某父亲,并无其他车辆从国某父亲身旁通过,被告驾驶变型拖拉机从国某父亲左侧超车后,国某父亲随即倒地。
关于跌倒原因系自身原因还是外来因素,相关证人虽未能陈述被告的车与国某父亲是否有碰擦及如何碰擦,但他们的反映能够说明国某父亲跌倒与被告超车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由于在场人在当时根本无法预测到本案事故的发生,故他们在成为证人时对突发的且处于运动瞬间的细节未能都作出说明,尚在情理之中。
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分析报告,结合法医学鉴定,国某父亲左肩背损伤为受到一较大暴力的着力点,无较大外力的作用下跌倒难以形成,而事发现场,无其他车辆从国某父亲身边通过,不存在其他较大的外力源,该较大外力只能产生于被告所驾驶的车辆。
因此,可以排除国某父亲跌倒系其自身原因所致的可能以及系其他外在因素而形成,从而认定是由于被告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在超越国某父亲时与其发生碰擦并导致其跌倒受伤。
被告在超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引起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国某父亲驾驶自行车出行,未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国某父亲跌倒是否系被告林某驾驶的车辆所致。
围绕此争议焦点,国某所提交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林某侵权的事实;而林某又辩称,国某父亲系在与其他自行车并排行驶过程中相互碰撞而跌倒的。
这就涉及到法官能否基于原告国某所提交的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但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均小于直接证据,单一的间接证据只能用来补充直接证据的效力,从而对案件的事实起辅助性的证明作用。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尽量提出直接证据,法官也应当尽量收集和运用直接证据,但是在无法获得直接证据、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对当事人所提交的间接证据,正确进行推理和判断,如果形成证据锁链,间接证据仍然可以获得较强的证明力,并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在审判实践中,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要注意以下六个方面:
⑴间接证据必须要具备客观性,每一个间接证据的内容都必须是真实可靠的;⑵间接证据必须要具备关联性,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⑶间接证据必须要具备合法性,其来源和形式必须要是合法的;⑷间接证据必须具备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⑸间接证据必须具备一定的数量,并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⑹推理结果必须具备唯一性,在间接证据形成锁链进行推理时,所得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六个条件,法官才可以获得较为充分的心证,并进而认定案件的事实。
本案中,原告国某提交的证据符合上述六个条件,从而能够认定下列事实:
⑴事故发生时除被告的车辆经过外,无其他车辆经过;⑵被告驾车从国某父亲的身旁超越;⑶国某父亲是因肩部受到较大的外力作用而跌倒。
在确认这三个事实后,不仅能够排除国某父亲跌倒系其自身原因所致的可能,还可以排除国某父亲跌倒系其他外在因素而形成。
因此,法院可以确认被告驾驶变型拖拉机在超越国某父亲时与其发生碰擦并导致其跌倒受伤。
基于此,在国某父亲死亡后,被告林某应当按其所承担的责任对国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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