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风行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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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城管执法是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是政府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关系千家万户。
如果把政风行风建设搞好了,政风行风测评搞好了,有利于更好地履行职责。
党的六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以人为本,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而我们市容环卫、城管执法是一项与市民群众和社会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和工作,市容环境卫生、城管执法问题都是市民群众关注度极高的问题,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系统政风行风与改善人民生活环境、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休戚相关。
如果我们不能向市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卫生环境,那么将直接影响到市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政府形象,构建和谐社会也将无从谈起。
因此,开展测评对我系统更好地履行职责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2、政风行风建设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是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它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各方面的协调发展,维护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为人民办实事、做好事,解决事关市民最直接利益问题的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最现实的体现,因此,把政风行风建设贯穿于市容环卫、城管执法各项工作之中,始终把市民满意作为政风行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政风行风建设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就是要解决工作勤不勤,效率高不高,服务态度好不好,工作质量高不高,执法是否文明,程序是否规范等问题,我们将把政风行风测评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契机,创造条件,让监督员和市民群众充分行使监督权和测评权,帮助我们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了解行业薄弱环节,促进我们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来自主改、自觉改。
以推进我们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完善各项机制,提升两个文明建设水平。
4、政风行风建设有利于从机制上帮助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纠风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风政风和行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是中央根据形势发展和变化对纠风工作提出的新形势新要求,使纠风工作更具广泛性和针对性。
党风正政风好行风有促进,反之,行风不好,同样会给党风政风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将有利于推进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5、政风行风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
政风行风方面的问题是影响政府依法行政的一方面因素,要纠正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靠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自觉抓好政风行风建设。
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怎么开展政风行风测评
一、测评对象
2007年列为测评对象的政府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共29个。
(一)政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共19个)
1、行政执法类部门(8个):
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城管执法、文化执法。
2、综合管理类部门(11个):
民政、劳动保障、房地、教育、规划、市容环卫管理、卫生、市政、水务、绿化、旅游管理。
(二)公共服务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共10个):
供水、供气、公交、学校、医疗、物业管理、邮政、电信、市容环卫服务、法律服务。
二、测评主体和任务
(一)被测评部门和行业的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对象)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测评调查。
中介机构的任务是认真听取和如实记录服务对象对各被测评部门和行业政风行风状况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服务对象的样本数为:
每个区县的每个被测评部门和行业各为200个。
每个区县的样本总数为5800个(200×
29),全市样本总数为110200个(5800×
19)。
样本的选取原则为随机抽样,兼顾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种身份的居民。
居民在各街道(镇)及其居委会(村)均衡分布。
(二)政风行风测评员(以下简称测评员)
测评员总数全市为4550名。
各区县须结合测评员队伍实际情况,对现有人员进行部分调整(调整的比例一般为20%)。
企事业单位测评员和居民测评员各占50%。
测评员的主要任务是:
按照市和区县纠风办的要求,对29个被测评部门和行业的政风行风状况作出评价。
为确保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测评员在填写测评表前必须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吸纳、综合并如实反映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评价和意见。
每个测评员听取群众意见均不得少于30人。
所有测评员听取意见的情况均应有记载,并报区县纠风办备案。
(三)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
监督员总数全市为690名,其中市120名,区县570名。
为更好地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市、区县监督员均参加测评填表。
监督员的主要任务是:
按照市和区县纠风办的要求,对各被测评部门和行业的政风行风进行监督,并对其中“重点评”的部门和行业深入开展实例调查;
同时,对29个被测评部门和行业的政风行风状况作出评价。
监督员在工作中要注意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以座谈了解、明察暗访、信函调查、电话查访、查台帐资料等方式深入开展调查,掌握正反两方面的实例。
要关心各部门和行业的领导在“政风行风热线”的“上线”情况,“政风行风热线”收到的有关投诉,可作为实例调查的线索。
要与被测评部门和行业进行经常性沟通,在肯定成绩的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被测评部门和行业及时实施整改。
要对“重点评”的部门和行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实例调查工作要实行市、区县联动,尽可能避免市、区县监督员对同一对象重复调查。
在对“重点评”的部门和行业进行实例调查的同时,注意对其他部门和行业的情况作一定的了解(听取群众意见不得少于30人),以保证测评填表的客观公正性。
三、测评内容
(一)“八项基本内容”。
在2006年“六项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把“诚信践约”、“2006年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增列为测评的基本内容。
“八项基本内容”为:
(1)履行职责;
(2)执法公正(办事规范);
(3)政(事)务公开;
(4)守信践约;
(5)办事效率;
(6)服务态度;
(7)清正廉洁;
(8)2006年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八项基本内容”测评的综合分为政风行风的总体评价分。
(二)“2007年存在的主要问题”。
列出政风行风中常见的若干问题(办事推诿拖拉、态度粗暴冷漠、收费罚款不规范、接受吃喝玩乐、收受或索要钱物、管理服务不到位),由测评者根据实际情况在测评表上选择打“√”,可选多项,若有其他问题可在测评表“其他”一栏中具体写明。
(三)“2007年存在问题举例”。
举出被测评部门和行业2007年存在问题的典型实例。
每个测评者至少写出1个实例。
(说明:
测评评价分为5档,依次为:
“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很不满意”。
测评者在填表时根据自己的感受和所调查了解的情况任选其中一项。
确实不了解的,也可填写“不了解”)
四、测评方式
(一)实行“全面测、重点评”
对29个部门和行业全部进行“测”;
对其中的劳动保障、工商、质量技监、旅游管理、市容环卫管理、市容环卫服务、城管执法、公交等8个部门和行业进行“重点评”。
(二)开展“公开承诺”活动
为发挥各被测评部门和行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今年市纠风办继续组织各被测评部门和行业向社会作出关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公开承诺。
公开承诺在本市主要媒体和互联网上刊播。
(三)抓好非“重点评”部门和行业的自查自纠
非“重点评”的部门和行业,应认真实施自查自纠,有计划地抓好政风行风建设。
监督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听取他们关于政风行风建设特别是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介绍,平时要给予关心、帮助和监督。
(四)开展“网上测评”
在“上海监察”网()开设政风行风测评专栏,请市民对各被测评部门和行业的政风行风状况作出评价,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网上测评情况仍作为评价各部门和行业政风行风状况的参考。
五、测评统计和结果的公布
测评统计工作由市纠风办委托市有关社会科研机构进行。
(一)各区县的部门和行业的测评结果的统计办法
各区县的部门和行业的测评结果由三方面的评价组成:
服务对象的评价(由中介机构提供)占总评分的40%;
测评员的评价占总评分的45%;
区县监督员的评价占总评分的15%。
(二)市各部门和行业的测评结果的统计办法
市各部门和行业的测评结果由两方面的评价组成:
各区县对某部门或行业测评的综合分值占全市总评分的85%;
市监督员对某部门或行业的测评分值占全市总评分的15%。
以A部门为例,如19个区县对A部门测评的综合分值为82分,市监督员的测评分值为80分,则A部门的总评分为分81.70分(82×
0.85+80×
0.15)。
(三)测评分值的公布办法
市纠风办全面掌握测评结果,并分别向市各部门和行业、各区县纠风办公布有关测评数据。
各区县纠风办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公布办法。
上海市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系统政风行风
测评八项基本内容
一、上海市市容环卫管理(作业)部门
(一)履行职责
本部门(行业)全面履行各项职责。
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主要职责是:
1、灯光景观管理。
主要负责外滩、浦东陆家嘴沿江段、淮海路东段、徐家汇、虹桥开发区的景观灯光观灯区域的景观灯光管理;
督促做好市中心主要商业街商店橱窗、店堂和店招店牌的灯光管理等。
2、废弃物管理(暴露垃圾治理)。
暴露垃圾管理实施并联运行治理机制,按照“及时发现、适时清除、并联运行、洁净上海”的管理原则,借助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运用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网络,实现暴露垃圾全方位监管与适时清除的并联运行,从源头上控制暴露垃圾产生。
3、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
按照市政府《乱设摊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严禁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严控区和控制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基本落实。
4、投诉与处理。
负责受理市容环卫管理和作业服务问题的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5、城市道路保洁。
城市道路,每天至少清扫保洁2次,其中一级道路每日路面冲洗不少于1次;
中心城区道路和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广场冲洗率达到60%;
3000条(段)中小道路普遍提高保洁标准;
废物箱每天至少收集1次。
6、垃圾及粪便清运服务。
居民生活垃圾每日清运;
垃圾箱房(桶)三天至少清洗一次;
垃圾收集作业后应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摆放整齐,做到收集点及周边2-3m内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车走地净。
居民粪便做到及时清运;
做到作业点周边2m内无粪迹、污水,车走地净。
7、公共厕所服务。
公共厕所服务实行“四公开”制度:
即公开服务人员工号、公开开放时间、公开收费标准、公开监督电话;
中心城区公共厕所在开放期间,高峰时段平均间隔15分钟对厕所进行巡查保洁,其它时段巡查保洁时间间隔不超过30分钟;
夜间开放的公厕巡查保洁时间间隔可适当延长。
8、新农村建设。
按照“分类指导,整体提高”的原则,开展村容整洁达标村建设工作,启动村容整洁示范村建设,完成500个村容整洁达标村建设和10个村容整洁示范村建设,推进“整洁乡镇”建设。
(二)执法公正(办事规范)
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
严格依法行政,公平、公开、公正对待管理相对人,不徇私情;
不违规收费、罚款;
自觉按作业规范操作。
(三)政务公开(事务公开)
在本系统各对外接待场所、办事窗口,以汇编簿册、张贴、告知单、触摸屏显示及网络等方式,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投诉监督渠道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四)办事效率
行政管理中,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实行当场办理;
手续不完备的,实行一次告知、两次办结;
需要审批的,实行一次告知、两次受理、三次办结。
作业服务中,坚持“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的工作要求,严格按明示的时间和要求规范操作。
(五)服务态度
以“让管理、服务对象满意”为宗旨,弘扬“跨前一步、为民服务”的新时代行业精神;
热情接待群众,办事文明礼貌,用语规范;
作业服务时礼让群众,方便市民。
(六)清正廉洁
自觉遵守本部门(本行业)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纪律,违者按纪按规严肃处理。
(七)守信践约
推动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发展靠诚信,“政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安、家无信不和”,只有诚在政府,才能信在社会、和在群众。
因此各部门已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的事项和内容,必须兑现,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守信践约。
(八)对2006年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疏理分析去年测评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积极整改。
二、上海市城管执法部门
本部门全面履行各项职责,行使市政工程管理、绿化管理、水务管理、环保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管理、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具体职责是:
1、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2、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3、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4、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河道管理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2)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3)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5、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3)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4)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
(5)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6)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6、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7、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8、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9、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在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破坏房屋外貌。
10、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执法公正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依法行政,不徇私情;
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三)政务公开
在各对外接待场所,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和内容、廉政建设纪律、信访工作程序、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取缔物品、暂扣物品和无主物品处置结果。
执法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具体时限见本系统政务公开的内容)
信访处理:
一般信访件15日办结,特殊信访件45日办结。
弘扬“忠诚敬业,公正文明”的城管精神,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举止文明,用语规范”。
自觉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执行有关队纪队规。
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怎么做好政风行风测评工作
一、“公开承诺”
(一)上海市市容环卫部门(政风)承诺
1、暴露垃圾管理
发现暴露垃圾适时清除,从现场督察发出指令到责任人到现场开始清除的时间,内环线内不超过30分钟,外环线内不超过50分钟;
中心城区暴露垃圾平均适时清除率不低于85%。
及时处理市民关于暴露垃圾的网上投诉,处理率100%,并做到件件有回音。
2、投诉与处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市容环卫管理和作业服务问题的投诉,外环线内属于市容环卫管理和作业服务方面的投诉做到20分钟内将投诉个案移送到相关单位,2小时内有工作人员到现场,24小时内进行处理并反馈投诉人。
投诉电话:
800620464652901111
(二)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行风)承诺
1、城市道路保洁
城市道路,每天至少清扫保洁2次,实施机械清扫、清洗的道路机械清扫每天不少于两次,机械清洗三天不少于一次,其中一级道路每日路面清洗不少于1次;
中心城区道路和500平方米以上公共广场冲洗率达到65%;
3000条(段)中小道路普遍提高保洁标准,继续做精做细;
2、垃圾清运服务
实行垃圾箱房“六定”制度,垃圾箱房(桶)三天至少清洗一次;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密闭率达到100%。
3、公共厕所服务
(三)上海市城管执法部门(政风)承诺
1、规范着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勤、执法时按规定着装,并按规定佩戴执法标识和胸牌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规范执法用语
执法人员在执勤、执法时必须使用文明执法规范用语。
3、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查办案件、调查取证时主动出示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
并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内容和要求;
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市容执法行为规范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章着装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备勤、值班、操课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工作服。
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
因特殊情况,需要着便服执行任务时,应报大队领导批准。
第四条着执法工作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城管执法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
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扣好领钩、衣扣,着制式黑皮鞋。
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束于裤内,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下摆置于裤外,不系领带。
着雨装、冬装、风衣时,内穿与季节相适应的执法工作服。
第五条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
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
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执行突击整治的执法任务,或执法督察任务时,应戴制式头盔。
第六条着执法工作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
执法工作服外不得罩便服和围巾;
腰带上不得系挂钥匙、饰物;
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七条因伤病影响执法人员形象,或女性队员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第八条未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仿制、买卖、穿着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
各着装单位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
第三章仪容规范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准染彩发。
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女性不准留披肩长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一条着执法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
第四章举止规范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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