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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要求,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差不多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注重强调企业收入与费用的时刻配比,要求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时刻不得提早或滞后。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运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采纳同一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有利于减少两者的差异,减轻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
有些交易尽管权责差不多确认,但交易时刻较长,超过一个或几个纳税期间。
为了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企业避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中也采取了有不于权责发生制的情形,例如长期工程或劳务合同等交易事项。
五、确认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的原则
为防止纳税人将应征税的经济利益排除在应税收入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都作为收入总额。
实施条例将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预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运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必须按一定标准折算为确定的金额。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六、关于连续时刻跨过纳税年度的收入的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连续时刻通常分属于不同的纳税年度,甚至会跨过数个纳税年度,而且涉及的金额一样比较大。
为了及时反映各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一样情形下,不能等到合同完工时或进行结算时才确定应税收入。
企业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对跨年度的专门劳务确认收入和扣除进行纳税,也有利于保证跨纳税年度的收入在不同纳税年度得到及时确认,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
因此,实施条例对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连续时刻跨过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除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之外,其他跨纳税年度的经营活动,通常情形下连续时刻短、金额小,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应税收入没有实际意义。
另外,这些经营活动在纳税年度末收入和有关的成本费用不易确定,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也不易判定,因此,一样不采纳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方法。
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咨询题的通知(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差不多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有关的要紧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连续治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操纵;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刻:
1.销售商品采纳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同意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纳支付手续费方式托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纳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舞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缘故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缘故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差不多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量的,应采纳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量,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同意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按照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往常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量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往常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
应按照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
应在有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显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应按照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按照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专门活动的收费。
在有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不确认收入。
6.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承诺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有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咨询题的通知(2008年10月9日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连续运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八、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确认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不征税收入”概念。
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治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个地点面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如此有利于加大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治理,同时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保持一致;
二是关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以及税收返还等,为了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需要,有可能也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应由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咨询题的通知(2009年3月12日国税函〔2009〕118号)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都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缘故,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有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有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按照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复原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筑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打算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运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能够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运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题的通知(2008年12月16日财税[2008]151号)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截了当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截了当投资。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置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治理权限设置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运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咨询题的通知(2009年6月16日财税[2009]87号)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治理方法或具体治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运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承诺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税前扣除的一样框架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国际惯例,一样对税前扣除进行总体上的确信性概括处理(一样扣除规则),辅之以特定的禁止扣除的规定(禁止扣除规则),同时又规定了承诺税前扣除的专门规则(专门扣除规则)。
在具体运用上,一样扣除规则服从于禁止扣除规则,同时禁止扣除规则又让位于专门扣除规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承诺税前扣除的一样规则,同时明确不得税前扣除项目的禁止扣除规则,又规定了承诺扣除的专门项目。
这些一样扣除规则、禁止扣除规则和专门扣除规则,构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税前扣除的一样框架。
十、税前扣除的有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有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差不多要求和重要条件。
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有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截了当有关的支出。
对有关性的具体判定一样是从支动身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缘故发生的法律诉讼,尽管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治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支出,因而不承诺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同时,有关性要求为限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运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由于不征税收入是企业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企业的应税收入没有关联,因此,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符合有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合理性的具体判定,要紧是发生的支出其运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样经营常规。
例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咨询题的通知(2008年8月14日国税发[2008]86号)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以治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治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咨询题的通知
一、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有关规定运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同意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
1;
(二)其他企业,为2:
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并证明有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事实上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咨询题的批复(2009年年6月4日国税函〔2009〕312号)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运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职员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差不多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定,要紧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
二是酬劳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咨询题的通知(2009年1月4日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治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职员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把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职职员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躲避税款为目的;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运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修理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给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职工福利费核算咨询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8年3月24日国税函〔2008〕2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咨询题的通知(2009年2月27日国税函〔2009〕98号)
关于往常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企业2008年往常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第一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
仍有余额的,连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往常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往常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关于在2008年往常差不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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