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法律研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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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一改革,以期使国库管理制度在现代财政体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结合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库的职能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概括。
狭义的国库职能就是“保管职能”,即保管政府的资产和负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金库;
从广义角度看,国库的职能除了上述基本职能外,还包括对政府的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对现金流量进行预测、管理和监督,管理政府银行账户,进行财务规划,管理公共债务以及国外赠款和国际援助等金融资产等等。
[4]狭义上的职能即是传统国库的职责,而广义上的职能才是现代国库的职能,也是我国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目的所在。
国库集中支付,则是指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就是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集中在国库或在国库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账户,所有的财政支出均通过这一账户进行拨付。
而国库法则是调整国库资金缴拨以及财政预算资金的支配、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制度中一个重要制度,国库集中支付法应是调整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资金缴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库法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国库集中支付法是国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制定国库集中支付法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重点是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基本未对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制度进行大的调整。
现行财政性资金的缴库和拨付主要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
这种办法适应了一定时期的预算管理方式,发挥了当时应有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显露的弊端越来越突出。
一是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不高,大量预算外资金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不利于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
二是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
三是收入执行中征管不严,退库不规范,财政收入流失问题时有发生。
四是支出执行中资金分散拨付,相当规模的财政资金滞留在预算单位,难免出现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既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又容易诱发腐败现象。
基于上述多种原因,对传统的国库支付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而在改革中制定国库集中支付法又可以使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科学化,规范化。
其必要性凸显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克服现行国库分散支付制度的弊端。
制定国库集中支付法可以杜绝收入缴库中普遍存在的拖欠挤占现象,有利于提高部门预算制定和执行的规范性,硬化预算约束,同时还有利于健全和强化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监督约束机制,防止规避制度的腐败现象发生。
(二)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国库集中支付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资金运转的程序,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干预,使程序靠其自身的力量运转,再不因为某个人的意志而能改变一项制度。
国库单一账户设置的法定化,使财政资金直接从国库流向供货商,不仅提高了资金周转的速度,而且有利于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
(三)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的需要。
国库支付制度关系到财政资金的收缴和拨付,是财政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建立现代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整个财政体制的现代化都有重要意义。
所以制定国库集中支付法可以使整个国库支付制度有法可依,是其他财政制度良好运行的重要保证。
三、国库集中支付法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所谓国库集中支付的“法定”,是指国库集中支付的行为必须以满足合法性为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
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国库才享有资金缴拨方面的权力。
法定原则一般表现在:
(1)财政支付部门的权力(利)法定。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政府预算执行的关键性制度,是对从预算分配到资金拨付、资金使用、银行清算,直至资金到达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账户全过程的监控制度。
其所享有的权力主要包括执行权和监督权,执行权即是对国家各级政府预算的执行,而监督权则既包括财政支付部门对各预算单位执行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也包括集中支付相对人对财政支付部门依法享有的监督权、请求权等。
权力(利)法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财政支付部门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事,防止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同时也是为了明确法律关系中利益分配的法律界限,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义务法定。
和权力(利)一样,义务种类也是十分复杂的。
由于在国库集中支付法领域权力(利)与义务不一定完全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相对主体的义务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各预算主体只需承受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超出法定义务范围的事项可以拒绝。
(3)程序法定。
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程序主要有预算资金的拨付程序、执行程序、国库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程序和违法后的救济程序。
程序法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财政权力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有效运作,保障集中支付行为的透明度、公正性和规范性,为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4)责任法定。
责任是督促主体合法行使权力,切实履行义务的外力保障机制。
虽然它不是一种常态,但由于它对当事人的财产、职位、机会等影响甚深,因此必须于法有据。
由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整个财政制度的一部分,所以在此可以借鉴财政责任的相关理论。
财政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属于行政责任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类似引咎辞职之类的政治责任和罚息、支付违约金、强制支付之类的经济责任也应当适时引入财政法,以增强其可救济性成分和刚性色彩。
[5]
(二)客观性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主要运作方式是在政府财政预算下,建立以国库为单一账户体系,资金缴拨均通过国库这一账户进行。
在保障这一制度正常运转时,无论是预算资金数额的计算,还是支出需求的测算,都应以客观数据为依据。
[6]数据的客观性,决定了规范集中支付制度的公正性。
客观性应包括两个方面:
(1)数据来源的客观性。
国家财政将预算项下的资金拨付给财政支付部门,由其向各预算单位按预算拨付,这涉及到财政支付部门实际拥有资金数额以及各预算单位的实际预算金额等等许多相关数据,财政支付部门的拨付行为都必须以这些数据为依托,所以这些数据的来源必须真实、客观、准确的反映国库资金的使用情况,由此向各级财政报告,使各级政府明晰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预算项目的建设情况和预算经济的发展趋势,正确、适时的做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2)监督上的客观性。
财政支付部门不是单纯的国库资金的保管和流转单位,不是简单的将资金拨付后而就此了事。
而是应该承担其更大的责任,即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全程监控,并要求预算单位对资金的使用、项目建设的进展作经常性的报告。
财政支付部门的监督应该客观、公正,既不能未经仔细审查而滥拨国库资金,又不能借监督之名,滥用职权,对预算单位进行刁难,无合法依据而不拨付资金。
其监督必须是以保证国家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为根本目的。
客观性是对财政支付部门进行合法监督的有效保证。
(三)效率原则
效率(efficiency)首先可以表示为使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
社会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社会经济发展最需要的行业中,以促使其高速发展;
同时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为了尽快的发展经济,提升综合国力,也要求我们发展中的高效率。
其次,效率是法的多个价值之一。
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通的含义——是效率。
[7]效率是实现法的正义的最有效的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法由于调整的是国库资金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所以其也必然要体现效率这一价值目标。
以前的多账户体系设置,使预算资金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的账户上,由预算单位独立使用。
但这种做法缺乏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即时监督,造成预算资金被挪用情况严重,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把预算资金转为单位的财产,截留、贪污预算资金情况屡有发生,使预算资金不能得到正确、合理的使用,既不能体现效率,又不能反映其公正的结果。
国库支付制度的改革使以前的多账户体系,转变为单一账户体系,财政资金直接从国库流向供货商,财政支付部门对资金的拨付起到了监督作用,力争使每一分国库资金都用好、用到位,克服了以前制度的弊端,明显提高了资金周转的速度,是有效率的做法;
同时,也避免了各单位挪用、挤占国库资金的现象,有力的确保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在实现效率的同时又实现了公平的价值目标。
四、国库集中支付法的具体内容设计
法律的具体内容是由具体的规则组成的。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是构成法的必要成份。
同时法律的规则还具有微观的指导性和直接的适用性。
因此,在我们设计国库集中支付法的具体内容时,必须保证在国库集中支付法原则的指导下,设定的国库集中支付法规则符合集中支付的微观指导性和直接的适用性。
为了保障这两个特性的实现,笔者将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论述在我国的国情下应该设定怎样的具体规则制度来使国库集中支付有效的运作。
(一)财政资金账户的设置
在以前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时,财政预算资金账户的设置一般都是以多个账户的形式为主,而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时,必须采用单一预算账户来取代以前的多种预算账户。
而在实行集中支付的国家内,在设置财政资金账户时又分为两类:
一是只设置单一账户;
一是在设置单一账户时,同时再设置一个辅助单一账户的分类账户。
比如,在法国,法国财政资金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即由经济财政部在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开立国库单一账户,将所有政府现金资源(包括税收和其他预算内外收入)集中在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同时,设置国库分类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配套管理使用。
国库分类账户是国库为所有政府支出部门分别开设的,用以记录政府资金变动和各政府支出部门资金运用的分账户。
但当实际涉及付款时,则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来处理。
[8]采用相似财政资金账户设置的国家还有匈牙利。
只采用单一账户的国家有日本和意大利等国家,它们这些国家的财政支付制度是单纯的集中支付制度,将政府部门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税收收入和其他预算内、外收入,全部集中到国库部门在中央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每一笔政府部门的实际支出,均由中央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直接划拨给商品和劳务的供应者。
完全采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建立国库集中支付法的本质要求,其更加符合集中支付的原则。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我国在实施国库支付制度改革伊始,即设计了“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比较符合当前的国情,即在设置国库单一账户的同时再设立一个分类账户,当然分类账户必须是辅助单一账户的实施。
1、由于我国的财政制度还不太发达,其一些理论还不完善,同时如果采用单纯的单一账户制度,其与财政法的其他制度可能存在很大的冲突,但是在当前我国又有进行国库集中支付立法的必要,因此必须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这种制度是必要的、合理的。
2、国库单一账户作为国库集中支付法的一个具体规则其应该具有适用性,如果在目前采用单纯的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由于我国财政法的其他配套制度还没有出台,所以直接采用单一账户其适用性较差,最终也导致其效率性原则不能得到实现。
3、按照我国现代法律的发展规律,我国法律的变革一般采用渐进式的形式。
因此,在我国国库集中支付法中的财政预算资金账户的设置上,也应同时设置单一账户和辅助单一账户的分类账户。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
本文研究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两点:
一是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法律化,使之上升到法律的地位;
二是设定一个完善的支付程序。
目前我国的财政支付程序很不完善,有多种支付程序存在。
如直接支付程序、授权支付程序,还有一些执收单位自己设置的过渡账户进行支付的程序。
这种混乱的支付程序制度造成了我国财政支付的效率低下,不合理支付和奢侈现象层出不穷。
因此,制定国库集中支付法,设定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就显得不可或缺。
从国外来看,不少国家就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法国,只有当国库资金实际支付给商品供应者或劳务提供者时,才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中划转出去。
具体程序可归纳为四个过程:
一是由支出部门签订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合同;
二是由支付部门审核供应商的发票,计算国库实际应支付的资金数额;
三是支出部门附上相关的凭证提出支付指令,由财政部派驻部门的公共会计师审核签发支付令;
四是出纳署通过银行清算系统将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实际支付给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9]在意大利,集中支付程序主要包括:
一是申请和审核程序。
预算单位在年初要向国库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国库部根据资金状况审核批准使用现额。
支出单位在实际支付每一笔资金时,再向国库部提出支付申请,国库部进行合规审核并核实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余额后,决定是否予以拨款;
二是支付资金的清算过程。
不同级别的预算支出单位,具体的资金清算方式不同。
其支付程序为:
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的政府各部门,用款时向国库部提出付款申请,国库部审核后,通过中央银行办理支付,中央银行将资金直接划拨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的银行账户。
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用款时,向国库部提出支付申请,国库部审核后,通知国库收支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国库收支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开立的过渡性账户垫付,将资金划拨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的开户银行。
每三天,代理行同中央银行进行资金结算,中央银行按市场利率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的利息。
[[10]
从以上国外的支付程序可以看出,首先,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部门与商品供应者或劳务提供者发生的支付关系,而预算单位只是集中支付程序的发动者,不是支付者;
其次,形式上其是由财政部门的代理银行与商品供应者或劳务提供者发生的支付关系,而不是由支付者财政部门直接把资金交付给商品供应者或劳务提供者。
其主要原因是出于资金交付的安全性和高效性的考虑;
最后,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必须通过预算单位申请和财政部门批准之后,才能启动。
借鉴国外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可以作如下设置:
(1)集中支付的启动程序。
由预算单位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2)集中支付的审核程序。
对于预算部门提出的申请,必须由预算支付的财政部门依法独立进行审核批准,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干涉;
(3)集中支付的支付程序。
在财政部门依法审核无误后,向财政部门的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由代理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代理银行对财政部门的支付令进行形式审查合法之后,把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到收款人账户;
(4)集中支付的终结程序。
在代理银行完成支付之后,其必须把支付情况向委托其支付的财政部门报告和移交相关资料。
(三)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
为了不使权力被滥用,防止和避免腐败,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来制约权力的行使。
一方面,对集中支付进行监督可以最大化地发挥集中支付制度的功能,使之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在国库集中支付法中构建一个完善的监督程序,使国家能够依法办事也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
关于对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笔者建议:
1、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的内部监督。
亦即充分发挥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机构的作用,对国库集中支付进行监督。
内部监督具有直接性、快速性和高效性的特点。
直接性是指监督机构可以不经任何人和部门而直接向支付部门行使监督权、建议权和处分权;
快速性是指监督机构在发现支付部门的违法行为时可以立即要求其改正,无须再向上级或提请其他机关处理,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监督权行使的速度;
高效性是指内部监督机构的负责人一般是财政部门的领导人员,所以一旦内部监督机构提出监督意见支付部门就会接受,不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
为了保证其监督权的有效性,应赋予其一定的制裁权。
比如,当监督机构发现财政支付部门在资金的支付中存在非法支付或非法不支付的情况,其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要求支付部门限期改正,支付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必须改正。
但如果其认为监督部门的通知有误,其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对于接到监督部门的通知拒不改正的,也不申请复核的,监督部门有权直接对该支付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处分,或者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2、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的外部监督。
虽然内部监督有以上优点,但其也有自身不可克服的缺点。
内部监督具有不彻底性,其原因是内部监督毕竟是系统内部的监督,在其行使监督权的时候由于其监督的对象是自己的同事或者下属,所以会存在种种原因使其不能像外部监督那样彻底,一些应该行使监督权的由于本部门的利益而不行使监督权。
因此由于内部监督的这个不可克服的缺陷,必须同时建立一个外部监督机制来制约支付部门的权力。
在外部监督中,笔者认为应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和媒体的监督权。
要求财政部门必须定期向权力机关报告支付情况,同时也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把支付情况全部内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这也是国库集中支付法的公开性原则的要求。
通过这两种方式的监督可以有效地克服财政支付权垄断的弊端。
(四)救济程序
没有任何救济途径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笔者认为,在国库集中支付法中也必须有救济程序的设置。
综合国库集中支付法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救济程序:
1、从预算单位的角度规定的救济程序。
当预算单位是受害者时,即当预算单位申请支付时,财政部门依法应当批准支付而不批准的。
对于该种情况,预算单位可以向该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其还可以向该财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一次或向该财政部门的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复核一次,或者不向该财政部门复议而直接向其上级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复核一次;
2、从支付对象的商品供应者或劳务提供者的角度规定的救济程序。
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得到批准后,财政资金的支付部门依法应当支付而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而侵犯支付对象的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应在国库集中支付法中规定对支付对象的救济程序。
具体来说。
首先,其可以预算单位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资金和违约赔偿金,因为支付对象和预算单位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其次,其也可以直接以财政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
对此笔者认为支付对象提起的诉讼应该是行政诉讼,其原因是当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的申请时,其就有支付的义务和责任。
其不支付或延迟支付就是一种不履行职责,或者说是一种行政的不作为。
作为受害者的支付对象完全可以按照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的救济途径进行救济。
如可以通过向其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其支付,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支付。
以上我们论述了国库集中支付法的立法的必要性,提出了构建国库集中支付法的基本内容。
我们进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法律研究,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法律化,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其规范化。
在其法律化之后,可以使我国的财政资金的支付程序有法可依,使国库集中支付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运作,同时也可以从法律的地位防止财政资金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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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登海默(美)著: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页。
[2]潘静成、刘文华主编:
《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3]刘剑文著:
《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4]薛萃主编:
《国家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管理制度改革实用手册》,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5]熊伟著:
《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中国财税法网。
[6]杨萍、靳万军和窦清红主编:
《财政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7]波斯纳(美)著:
《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8]财政部国库司2002年主编的“全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第467页。
[9]薛萃主编:
《国家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管理制度改革实用手册》,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6页。
《国家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管理制度改革实用手册》,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同上,第392页。
《国库集中支付的法律研究》课题组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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