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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类先进评比表彰标准、条件以及拟表彰人公示等情况;
8、对提案议案办理落实等情况;
9、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执行公车使用管理规定,报销招待费、差旅费、通信费等情况;
10、根据实际情况或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公开形式根据规定和具体内容,适宜局内公开的内容采取会议、文件、通知通报、局域网、党建活动栏和文件查阅等形式,适宜全社会公开的内容采取党务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回复函询、互联网、电子触摸屏和新闻媒体等形式。
三、公开的程序
党务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由职能处室或所涉个人提供,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并按规定确定公开的时限、范围、形式,全局性重要公开事项和内容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对于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要采取仅限于党内公开或先党内、后党外的程序进行公开。
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图文、电子档案,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四、公开的时限
根据公开内容分为常年公开、定期公开、适时公开三种。
做到重大决策、目标任务常年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重大或复杂的公开事项,应根据公开后的反馈意见完善后再次公开。
河口区水利局党务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三条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凡属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要求公开的内容,都要在适当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
申请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局党组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都要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条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便公开的,应作出书面说明,报上级部门审定,并把上级部门的意见向党员、群众反馈。
第七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依申请提供的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
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河口区水利局党务政务公开
意见收集反馈制度
第一条
中心党组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属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抓好督促落实。
有关职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
第三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
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
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第四条
对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情况,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河口区水利局
聘请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积极推进全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可以从现有党员群众监督员中选任。
第二条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
对本局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
向党员、群众宣传本局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促进党员、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监督和帮助本局党政组织更好地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要与本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紧密联系,及时互通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
第四条各科室和各党支部要积极支持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第五条本制度由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
1、党务政务公开的资料应归档保存。
2、归档资料包括:
公开的内容;
通过各种形式收集、归纳、整理的意见、建议;
整改意见;
反馈结果。
3、党务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保存工作,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4、党务政务公开资料归档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党务政务公开督查落实制度
第一条局党委负责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督促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条党务公开的督查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
第四条督查情况要及时向本级党务公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
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五条建立系统党委督查机制,不断总结、探索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的好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党务公开质量和效果,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备案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政务公开事项审核单》,提出拟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三条分管领导应对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设立《党务公开工作备案本》,对每一期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党务政务公开备案工作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并落实具体责任人。
第九条党务公开备案的具体内容包括:
公开期数、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限、承办科室、审批意见等。
《党务公开工作备案本》必须与公开的内容相一致,并集中保存,长期备查。
第十条《党务公开工作备案本》是考核督查党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填写,确保所填内容及时、完整、清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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