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准入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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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病房管理等。
查房结束后,有医务科详细记录工作质量、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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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查房:
对实习、进修医师、护士进行以教学为目的的查房,结合临床病例进行讨论、示教和讲课,每月1次,由病房、门诊科主任安排,医务科督查。
1.查房前要自下而上的作好充分准备,阅读病志和理化检查材料,查房时住院医师应向上级医师报告简要病历,提出要解决的问题。
对上级医师诊断治疗意见,应如实认真执行。
2.查房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下级医护人员意见,经过讨论如对诊断和治疗发生分歧时,应按上级医师意见执行。
3.查房时对预后不良的疾病或能造成患者精神紧张的意见不应在病人面前讨论。
在尊重病人知情权的同时,要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4.每次查房后应及时详细将查房情况、病人的生命体征和主要阳性体征及其变化,以及由鉴定意义的阴性体征和分析即下步处理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之内。
三、查房要求
1、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一次,主治医师查房每周2-3次,住院医师查房每日两次。
2、主任、副主任查房,应有实习医生、进修医师、住院医师、主治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查房前要做好准备,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
查房是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
经治医师要解决的问题。
主任、副主任(科主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3、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临时查房。
4、查房内容:
(1)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
审查对新入院,危重病员诊断、治疗计划;
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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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
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
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
尤其对新入院、重危、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
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
请听病人的陈述;
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
了解病情变化并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
决定出、转院问题。
(3)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员,同时巡视一般病员;
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
提出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意见;
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
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
检查病员饮食情况,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教学、术前、疑难、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教学病例讨论
(一)选择住院、出院,门诊少见、特殊病例,经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同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讨论会。
(二)临床病例(病理)讨论会可以单科进行,亦可多科联合举行:
有病理检查的病例,可以邀请病理科主任医师参加。
(三)举行临床病例讨论会,主持科室要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写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人员,以便做好发言准备。
(四)讨论会由主治科室的科主任或主任医师主持,经治医生负责介绍和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检查、治疗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
会议结束时主持人应做总结,主持科室要做好记录,及时整理,归入病案,同时录入本科室病历讨论记录本存档。
二、术前病例讨论
(一)、一般手术经主治医师决定即可,但重大疑难手术或开展新技术的手术,必须术前讨论。
讨论会在手术前一天或者当日晨会由科主任或上级医师主持讨论,主治医师、手术医师、麻醉师、护士长、护士参加,订手术方案、注意事项、术后监护要求等,讨论情况整理后记入病案。
(二)、经治医生报告疾病诊断,了解病人及家属的心理活动;
手术适应症、指征及禁忌症,拟手术步骤及要求,病人的体质情况和实验室检查结果,麻醉药可能出现过敏及手术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采取的抢救措施。
(三)、术者提出的术式包括麻醉方法、麻醉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和相应处理措施。
(四)、提出术前讨论的意见,术者进行全面准备,包括术前用药、麻醉药品、必要的监测仪器和急救设备,手术当日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五)、向全科人员提出复习近期择期手术的特殊病例和讨论日期。
三、疑难病例讨论
对初诊病人三次以上门诊不能确诊者应视为疑难病例,提交疑难病例讨论会进行讨论。
(一)各科主任可安排1-2名主治医师对二次以上未能确诊的病人收集病例,做好各项辅助检查,并做好疑难病例登记。
(二)两周一次的周三下午在诊室进行病例分析讨论。
分别主要由各业务科室主任主持,作为科主任考核的指标,要求必须完成。
(三)需要多个科室参加的讨论会,需报告医务科批准,并由医务科协调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参加。
(四)疑难病案的书写症状描述必须详细,病案内容层次分明,文字通顺精炼、重点突出,不准漏项,记录在疑难病例讨论本上,另外将分析讨沦结果记在门诊病志上。
(五)定期分析总结,改善治疗方案,提高疗效,不断提高治疗水平。
四、死亡病例讨论
(一)凡死亡病例讨论,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
(二)特殊及意外死亡病例,不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都要及时单独讨论(当日完成),并报医务科和院领导。
(三)属于做尸检的病例须在病理报告做出后的一周内进行。
(四)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医护人员参加,必需时请医务科参加,讨论会要有完整记录,整理后主治医师签字,入病案存档。
不准以死亡小结代替死亡讨论会记录,并录入本科室病历讨论记录本。
会诊制度
一、请会诊及外出会诊制度
为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我院的请会诊及外出会诊制度,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会诊条件:
(一)在一般情况下,凡住院一周以内未确诊或经各种治疗无效者;
(二)病情突然变化的急重病人,而原因不明者;
(三)发生他科合并症,须协同诊断治疗者;
(四)需施行复杂的较大手术或开展较复杂的技术检查和疗法者;
(五)门诊患者,经三次以上诊断、治疗,疗效不明确者(为疑难病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会诊的种类和方式:
(一)紧急会诊:
1.凡病情危重或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紧急明确诊断,制定抢救治疗措施者可行紧急会诊。
2.会诊由负责的各级医生提出,在会诊通知单上注明“急”字亲自送到被邀会诊科室或医务科,或电话邀请专科主治医师资格以上人员会诊;
3.邀请者接到通知后立即前往,20分钟之内到位。
(二)全科会诊:
1.各科室主任安排1-2名主治医师收集疑难病例,上报医务科;
2.全科室每1月1次,由负责主治医师提出,提请科主任召集全科医师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诊。
(三)科间会诊:
1.发生他科合并症,须协同诊断治疗者;
2.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经主治医师同意,送至被邀请科室商定时间进行会诊;
3.要求当日内完成,最迟不超过24小时,被邀请科室不得拖延。
(四)全院会诊:
1.经治医师提出,经科主任审核呈报医务科,提出会诊意见,商定会诊时间。
2.由医务科通知有关科室参加并提前下发病历摘要,科主任或主任医师主持,医务科、院相关领导参加。
(五)请院外会诊:
1.院外会诊决定后,由经治医师写出病志摘要,经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审核后送交医务科邀请外院医师会诊;
2.外会诊医师的接送,由科室向院办申请车辆或打出租车由经治医师接送。
3.诊时由主任医师或科主任主持,必要时,医务科或院领导参加。
(六)赴外院会诊:
1.会诊邀请单位必须事先与医务科联系,由医务科与科主任商定安排,指派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者担任会诊,缴纳会诊费。
任何科室或个人未经医务科允许,不得擅自接受外院会诊邀请(包括休假日在内),否则按违纪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另行处理;
会诊中若出
现医疗技术、责任、经济纠纷一律由本人负责。
3.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
4.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5.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医务科记入医师考核档案;
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会诊要求:
(一)申请会诊
1.会诊前必须准备好病历、辅助检查结果等临床资料。
由经治医师报告病情及提出会诊目的。
2.科内或全院会诊时,由经治医生做详细记录,经综合整理后,主治医师或主任审核后执行。
(二)接受会诊
1.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2.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3.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4.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会诊费的支付办法:
1.院内会诊:
主任医师:
20元/次;
副主任会诊:
15元/次;
主治医师:
10
元/次。
2.院际会诊:
200元/次;
150元/次;
3.有特殊情况如抢救或上台手术等会诊费由医务科视具体情况裁定,一般参加抢救者会诊费300元,上台手术者200-500元。
4.赴外院会诊者会诊费由对方医院交付财务科,医务科按规定向财务科请领发给出诊者。
会诊中涉及的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属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院承担;
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
5.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我院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标准执行(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6.以上所有费用应出具正式收费票据。
二、院内医疗会诊制度
为加强医疗会诊及手术审批程序的规范化,保证医疗安全,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1.疗区当班医生、夜班总值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请上级医生会诊,会诊目的要明确,夜班总值、疗区主任应及时到位认真会诊,一切以临床工作需要为标准,不得掺杂任何个人情绪,不得说与医疗无关的语言。
如有两次以上,下级医生对同一名上级医生有不良反映且情况属实,则根据情节按医院相关规定对该名上级医生给予相应处罚。
2.科主任必须提供可随时联系到的通讯方式,于规定下发之日上报到医务科、院办备份。
3.电诊科医生对患者进行超声检查时,如发现异常情况,不得随意向患者解释病情,不得说与检查无关的且易引起患者误解的任何语言,必须请电诊科主任、专家会诊,如仍无法确诊时,可请患者所在疗区主任(门诊患者可请该患经治医生和当日会诊专家)到电诊科会诊,必要时可报告医教科,由医教科组织全院会诊。
4.疗区新生儿发生异常问题时,护士要及时报告疗区经治医生或当班医生,医生要及时到场观察抢救;
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应立即通知新生儿科医生和疗区经治医生或当班医生到场会诊、抢救或立即护送至新生儿科,如因延误时间导致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三、关于夜班急诊会诊程序有关规定
夜班或周六、周日疗区总值如果遇到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首先请疗区大主任会诊,疗区主任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再请示医务科及业务院长。
如果遇到特殊紧急的患者也可以同时通知疗区主任及医务科。
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为加强我院危重患者抢救能力,保证医疗安全,制定如下规定:
一、全院各部门必须充分重视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并无条件地服从医务科或主持抢救者的调度。
主持抢救工作者有权安排及调度各部门人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
涉及到法律纠纷的,要报告医务科及主管院长。
在抢救期间不服从安排的人员,医院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二、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由科主任负责组织并主持抢救工作,同时上报医务科及主管院长。
节假日及夜班由技术总值负责并主持抢救,如遇难题,可直接报告或由行政总值通知患者所在疗区主任到院,并由行政总值协助主持抢救者调度相关部位(如手术室、ICU、血库、药剂科等)参与抢救,必要时上报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根据需要协助安排请院内、外会诊。
三、各科主任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如因关机延误抢救,必追究其责任。
四、ICU患者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通知所在疗区的经治医生、首席医生和科主任,双方共同协商会诊,由疗区主任负责指挥抢救和治疗,节假日及夜班期间,由ICU当班医生报告夜班产科或妇科总值。
五、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在护士长领导下,执行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
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代,所用药品在抢救结束后,在无医疗纠纷的情况下,经二人核对后方可弃去。
七、抢救过程中由主持抢救者指定专人向病员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及预后,以期取得家属单位的配合。
八、急诊抢救患者按照急诊抢救原则处理,120急救车到院时,行政总值及急诊主值班医生立即出门迎接,根据情况通知产科或妇科总值及时到急诊室或ICU会诊及抢救。
行政总值同时要负责通知ICU、手术室、药剂科、检验科、血库等相关科室做好急救准备。
※紧缺药物及物品不能让疗区及媒体去找,要报告、协调。
查对制度
查对制度是保证病人安全、防止差错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
医院工作者在工作中必须具备严肃认真的态度,思想集中,业务熟练,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无论直接或间接用于病人的各种治疗、检查物品及其生活用品(如药物、辅料、器械、压缩气体及治疗、急救和监护设备等),必须具备品名正规,标记清楚,由国家正式批准文号、出厂标记、日期、保存期限,物品外观表现符合安全要求。
凡字迹不清楚、不全面、标记不明确以及有疑问的,应禁止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病人如有不适等反应,必须立即停用,再次进行查对工作,包括应用的一切物品,直至找出原因。
所用物品不得丢弃,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备查。
一、临床科室查对制度:
(一)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二)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
三查是:
摆药后查;
服药、注射、处置前查;
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七对是:
对床号、姓名、服用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三)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四)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
使用毒、麻、精神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
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
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五)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
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二、手术室查对制度:
(一)接病人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手术部位及其标志。
(二)手术前,必须再次核对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部位、麻醉
方法及麻醉用药。
(三)有关人员要查无菌包内灭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
各种用品类别、规格、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四)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由器械护士和巡回护士严格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核对无误后,术者、助手相关护士须在手术器械辅料登记表上签字。
(五)剖宫产新生儿出生后,巡回护士在腕带上填写新生儿性别、体重及出生时间,与产妇、分娩室接产者核对填写内容,无误后巡回护士之后将腕带戴到新生儿左踝上,接产者才可将新生儿带出手术间。
三、药房查对制度:
(一)配方前,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性别、年龄、日期。
(二)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的剂量、配伍禁忌。
(三)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
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
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
查对姓名、年龄,并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验科查对制度:
(一)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检验目的。
(二)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性别、年龄、姓名、性别•年龄•化验单与标本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取标本者与科室值班护士须行双签字。
(三)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四)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四)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核对无误后,发报告者与收报告者须行双签字。
五、病理科查对制度:
(一)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年龄、申请单与标本联号、标本、固定液。
核对无误后,发报告者与收报告者须行双签字。
(二)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切片数量和质量。
(三)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三)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患者姓名、年龄、住院号、检查项目。
核查无误后,发报告者与收报告者须行双签字。
六、放射科:
(一)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性别、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二)发报告时,查对检查项目诊断、患者科别、病房、姓名、性别、年龄。
七、理疗科及针灸科:
(一)进行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损。
(二)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三)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四)针刺治疗时,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八、供应室查对制度:
(一)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二)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三)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九、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
(一)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检查目的。
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二)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住院号、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检
查项目、结果。
十、腔镜室:
(一)进行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或门诊号、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二)直流电、超声波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三)直流电、超声波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四)激光治疗时,核对好波长、能量、频率。
十一、分娩室
(一)产妇入室后,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分娩方式。
接产者填写腕带(床号、母亲姓名、住院号、身份证号)。
(二)分娩前,必须再次核对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分娩方式。
(三)有关人员要查无菌包内灭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
(四)新生儿出生后,接产助理在腕带上填写新生儿性别、体重及出生时间,与产妇、分娩室接产者核对填写内容,无误后接产助理将腕带戴到新生儿左踝上。
病历书写规范
一、病历书写的一般要求
(一)病历记录一律用钢笔(蓝或黑墨水)书写,要求字迹清楚、用字规范、词句通顺、标点正确、书面整洁。
如有药物过敏,须用红笔标明。
病历不得涂改、填补、剪贴、医生应签全名。
(二)各种症状、体征均须应用医学术语,不得使用俗语。
(三)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疾病名称或个别名词尚无恰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
药物名称可应用中文、英文或拉一r文,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等名称填写。
(四)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五)度量衡单位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六)日期和时间写作举例1989.7.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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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病历的每页均应填写病人姓名、住院号和页码。
各种检查单、记录单均应清楚填写姓名、性别、住院号及日期。
(八)中医病历应按照卫生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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