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配合要求致施工单位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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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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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6
监理员
(资料员)
土建
6、按照本公司监理工作制度规定,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所有文件均应有项目总监的签章,或者总监委托总监代表签字并盖项目监理部章,否则可以认为无效,本监理部也不会认同。
7、项目监理部的收发文工作一般由资料管理员(兼)担任,也要求贵公司落实收发文专职人员,并各自履行签收手续。
二、承包商(含分包商)进场时应向监理部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业绩证明;
2、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已认证单位);
4、项目经理任命通知书(GD2201016)、项目经理部人员设置通知书(GD2201017)、项目经理部人员变更通知书(GD2201018)及其他专职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测量员、材料员、机械员、预算员、资料员)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及联系电话,其中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5、特种作业人员清单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如:
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塔吊指挥及司机、机械操作工等)
6、大型施工机械年审合格证。
上述资料均应为有效复印件。
三、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配合要求
1、开工前7天,施工单位向监理部提交现场管理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资料,做到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完整、岗位责任明确、资格证书齐全,并填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GD2201001),需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
2、分包单位进场前14天,总包单位填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GD2202003),分包单位资质应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签认,并要求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及其它平行发包单位及时签订配合协议,并将配合协议复印件报监理部备案。
3、开工前14天,施工单位向监理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并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监理部将会同业主在开工前组织审批。
施工单位应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
若发生重大调整,应重新报批。
4、施工单位应在议定的时间参加由业主(或监理部)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在会审前,将会审意见整理成书面资料,提交主持单位,会审后整理图纸会审记录。
5、开工前10天内,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和业主对业主提供的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并移交。
6、开工前15天内,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和业主对场地三通一平条件进行检查和移交。
7、施工单位应配备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技术标准及标准图集。
8、施工单位应完善计量仪器及设备的检定工作,并向监理提交本工程《测量仪器清单》及其校验证明文件,得到监理部的确认。
9、施工单位应提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分工、联系电话清单。
10、施工单位应填报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的《试验、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审批表》(GD2202027)。
11、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监理部填报“主要施工机械进/出场报审表”(GD2202SZ022),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11、施工单位应在第一次工程会议议定的时限内,提交《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GD2201002),经监理和业主审批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GD2202SZ026)后,施工单位组织开工。
12、施工单位在现场搭设的临时设施(工棚),应符合《关于深圳市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梳理行动的补充通知》(深建质安[2004]40号)施工工棚必须采用标准组合板房(或集装箱),禁止使用钢管、三合板、竹片、毛竹等搭设简易工棚。
四、施工阶段的监理配合要求
1、关于工程例会
根据第一次工程例会决定,工程例会在每周一下午15:
00准时召开,地点为_工地会议室__,届时请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参加。
施工单位应在例会上陈述上周施工过程中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等方面所发生的事项,下周的工作计划以及需要予以协调的事项。
监理部将负责整理会议纪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在会议后3天内印发给与会各方。
贵方如有不同意见,应在3天内向监理部书面提出,并在下次工程例会上予以确认,否则将被视为认同并应予以遵守。
2、关于建筑材料购配件设备进场验收
(1)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前1-3天,施工单位应事先向监理部提供“出厂合格证”并填报《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申报表》(GD2202SZ023),必要时施工单位还应提供样品,并对其加工生产过程进行考察,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订货;
消防专用材料、构配件尚应取得消防部门批准文件;
需经监理批准后方可进场。
(2)工程材料、构配件进场后,须报监理部进行验收,并填报《工程材料/构配件使用报审表》(GD2202SZ024)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按规定需要送检的材料应见证取样、送检,并将试验报告连同材料的“建设工程材料进场验收表”、“出厂检验报告”、“核准证书”等一并报监理部审批。
进口材料和构配件尚应提供商检证明书。
(3)进场验收不合格或见证送检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均不得用于工程,按照质量监督站的要求:
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就地封存,进行处理。
全部退出现场后,要办理书面退场手续,由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监理工程师及业务代表联合签认,并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退场记录表》(GD2202040)。
3、关于隐蔽工程验收
(1)施工单位完成内部交接检查并合格后,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填报《——报验申请表》(GD2202004)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2)监理工程师自接到施工单位报验申请表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通知业主及有关人员共同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验收;
(3)经验收检查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隐蔽验收记录(或检验批验收记录表),以便施工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4)若不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可口头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待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再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
如质量通病重复发生或质量缺陷比较严重,监理工程师将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GD2202037),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填报《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GD2201014),验收合格之前,监理工程师有权禁止施工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5)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到施工现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可视为监理工程师同意隐蔽。
(6)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隐蔽验收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监理部留存一份备查。
4、关于旁站监理
根据深圳市建设局文件《关于实行施工旁站监理的通知》[深建字(2002)106号]精神,监理将编制本工程旁站监理方案,请施工单位配合监理共同做好旁站监理工作。
(1)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我监理部。
监理部即安排监理人员按时进行旁站监理。
(2)在旁站监理过程中,监理发现的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问题,请即安排力量进行整改。
(3)旁站监理后,请质量检查员(安全员)在质量旁站记录(安全旁站记录)上签字。
5、关于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1)检验批、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申报程序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提交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
(2)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或抽样检测报告。
(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时,除上述资料外,施工单位还应提交涉及到主要使用功能抽查检验结果。
(4)有关中间检验与验收的申报程序参照本程序执行。
6、关于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可以由业主、设计人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工程师提出,还可以由施工单位提出,无论何方提出,均应经过设计人认可,业主同意,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指令》(GD2202039)。
(2)监理部将对工程变更涉及到的费用及工期进行评估,并与业主和承包商进行协调。
(3)若监理工程师无法就变更费用及工期展延与施工单位或业主协商一致,则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并按合同争议的规定进行处理。
(4)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争议有无做出处理意见,或在当事人对监理方的处理意见认同与否,只要合同没有终止,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7、关于设备工程
(1)施工单位应在设备采购之前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欲采购设备的详细清单,必要时还应提供样品(样本)及有关详细情况。
(2)施工单位在与业主、监理工程师及供应商协商一致后,向监理部填报“设备采购清单”,消防专用设备尚应提供消防部门批准文件。
(3)设备进场前合理时间内,施工单位应向监理部填报《设备进场申报表》(GD2202SZ023),未获批准,监理也有权拒绝验收。
(4)设备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提供随机详细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理、业主、供应商和施工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开箱检查记录》(GD2302005),方准进入安装工序。
(5)设备安装前施工单位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其施工技术方案(含调试方案),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GD2202002),并获得批准。
(6)施工单位组织单机无负荷运转调试检验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获得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
(7)施工单位组织联动运转调试检验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设计人、业主、供应商及有关政府部门代表(必要时)共同参加,并获得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的书面确认。
(8)联动检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8、关于工程分包
(1)工程依法允许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交分包商的资质材料,填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GD2202003),获得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的确认。
(2)分包商进场必须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没有监理工程师批准,分包商不得进场。
(3)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工程的监理将通过总承包施工单位实施,但并不因此改变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工程的监理权利。
(4)监理工程师若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分包商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并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或应业主的要求),指令总承包施工单位更换分包商。
(5)对于业主按照规定平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应与业主和专业承包商签订配合协议。
(6)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施工单位应对业主负责,分包商对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也应对业主负责。
分包商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承包施工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商(包括平行发包商)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施工单位。
业主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商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7)总承包施工单位有责任将本“监理配合要求”转达各分包商。
9、关于进度计划
(1)施工单位提交的总进度计划获得监理部和业主的批准后,施工单位尚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或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各种详细的进度计划,如专项工程的施工计划,月或周进度计划。
(2)除周作业计划外,承办商各种施工进度计划都必须报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申报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施工进度计划中不妥之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完善计划的意见,提出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建议。
(3)由于非施工单位的原因而使工程进度延续,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规定的权利及程序对承包商延长工期的申请进行审批并报业主。
一旦申请获得批准,施工单位按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实施。
(4)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使工程进度延续,而且承包商拒绝接受监理工程师加快工程进度的指点,或采取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但仍然不能赶上预期的工程进度并将导致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将对承包商的施工能力重新进行审查和评估。
10、关于工程计量和支付
(1)对于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部提出《工程计量核查表》(GD2202023)。
(2)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参加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工程计量,否则将以监理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为准。
(3)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经计量的项目《中间支付报审表》(GD2202028)和《工程款支付汇总表》(GD2202030)。
(4)监理工程师在对付款申请进行审核时,有权修正和剔除不合理部分,并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预付款、违约罚金等中期支付应扣除的部分。
(5)竣工结算全面审核和施工预算全面审核一样,在监理单位接受了业主的专项委托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否则不予受理。
11、关于索赔和签证
(1)引起或预计引起索赔事件时,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用正式函件(“索赔报告”和“索赔意向通知书”)向监理部提出。
若索赔通知(或报告)送达时间已超过约定时限,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受理。
(2)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报告应做到依据合理,证据充分,计量准确,其中,需要进行实测实量的部分,应由业主、监理和承包商联测。
(3)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理由不成立的索赔要求;
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单位提供的索赔证据资料不足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进一步的证据资料;
监理工程师有权剔除施工单位不合理的要求,计算合理的索赔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
(4)若监理工程师就索赔补偿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将把索赔补偿的最终结果报业主审批。
若不能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单方面做出处理决定,并将该处理结果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业主审批。
若施工单位或业主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索赔处理决定,则按合同争议的规定进行处理。
(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签证”,监理工程师对其审查与批准参照索赔的审查与批准方式处理。
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费用索赔申请表》(GD2202008)和《费用索赔审批表》(GD2202016)
12、关于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施工组织设计及各项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监理审批(请提供贵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由专职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在专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临时施工用电、脚手架、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基坑支护、文明施工、大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台风雷雨季节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等),并经监理审批后执行。
(3)基坑支护、桩基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须由专业施工单位施工,且必须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施工完成后要进行检测并办理验收手续。
(4)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必须参加过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员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5)承包商要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记录送监理审核。
(6)做好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8)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报监理查验。
(9)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0)施工单位组织每月应组织一次例行安全检查,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其安全评分应抄送监理部。
(11)对监理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所签发的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及时填报《整改回复单》,由监理工程师现场复查。
(12)对高支模、基坑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监理应进行旁站监理的部位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进行旁站监理,并在“旁站记录”上签字认可。
(13)搞好文明施工,注意现场淤泥渣土排放、噪音管理、卫生管理、消防管理、有效的劳动保护,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投入要及时报监理知悉;
安全防护用品(三宝、漏电开关、钢管、扣件等)产品合格证要及时报监理备案。
(14)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且安装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15)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制订项目安全紧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12)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奖惩条例,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商与业主平行发包的工程承包商要签订配合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在施工期间必须予以严格执行。
13、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要求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进场申报、验收、检验和使用报审,当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2)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
当需要更改时,必须报经监理、业主并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当检测结果不能达到规范的要求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以使工程最后验收满足规范要求。
(4)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材料所采用的人造木板用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材料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7)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8)采用防氡设计措施的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预埋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9)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226。
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
当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和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时,方可使用。
(10)施工单位在民用建筑室内装修的过程中,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等稀释剂、溶剂,不得采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11)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
(12)在装修施工中,进行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除芯板为E1类外,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
(13)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新型墙体材料等构配件、半成品,生产前应对其所用的砂、石、水泥、粉煤灰等进行放射性指标检测,当所使用的材料放射性指标合格,制品可不进行放射性指标检测。
施工单位在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时,请明确要其提供砂、石、水泥、粉煤灰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商品混凝土送到现场后,监理将视情况对其原材料进行抽样见证送检,其检测费用应由商品混凝土厂家承担。
如合同未明确,商品混凝土厂家又不承担检测费用,则由施工单位承担。
⑨、I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室内回填土时,应对该取土区的土壤进行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
14、关于停工、复工
(1)根据监理合同的授权,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可视情况严重程度,签发“工程暂停令”(GD2202013):
①业主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③施工发生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④发生了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
⑤承包商未经许可,盲目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2)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先口头发出停工令,然后在最短的时间内报告业主,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用正式的书面指令确认。
(3)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监理部〈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GD2202001),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复工令”(GD2202SZ027)。
(4)在停工期间,监理工程师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15、关于合同争议
(1)争议发生后,如果合同文件要求将争议交由总监理工程师处理,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将争议的问题书面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并给另一方当事人复印件。
(2)监理工程师对争议进行调查核实后,总监理工程师将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独立的争议处理书面意见。
(3)如果双方当事人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双方应在争议处理意见书上签字认可。
(4)如果任一方当事人不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当事人可将争议提交政府主管部门调解,若调解无效,可依据合同提请仲裁或提出诉讼。
16、关于归档文件
(1)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整理归档文件4份,其中原件一份。
(2)归档文件应有专人收集、整理、保存,确保完整无缺。
(3)按市建设局要求,归档技术资料均应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包括深圳市新增表格),否则恕不接受。
其书写、装订也应符合市档案馆的有关规定。
(4)由施工方主理的归档文件,原件由施工方留存归档;
由监理主理的归档文件,原件由监理方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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