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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偿付行(ReimbursingBank),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Bank)
受开证行授权向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第三国银行。
如偿付行未能在索偿行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开证行不能解除其自行偿付的任何责任。
(UCP600.13.c)
8.保兑行(ConfirmingBank)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一般是出口地银行。
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后,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UCP600.8.b)
9.指定银行(NominatedBank)
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第二节跟单信用证的业务流转程序
一、跟单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
说明:
①进出口商在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②进口商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及手续费,请开证行开证。
③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并将其传递给通知行。
④通知行核对信用证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
⑤出口商核对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齐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⑥议付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⑦议行行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⑧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⑨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进口商审单无误后付款赎单。
二、跟单信用证的业务处理
1.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
(1)填写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forDocumentaryCredit)
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对开证行的开证指示,包括开证方式和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应包含的内容;
2)申请人对开证行的声明或保证
其内容可归纳为:
①进口商承认开证行在进口商付款赎单之前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和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必要时开证行可以任意处理以抵偿开证行在信用证下所付的款项。
②进口商承认开证行及其指定银行有权接受“表面合格”的单据,对于伪造单据、单据与货物不符等,银行概不负责。
(UCP600.34)
③进口商承认(保证)在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在单据到达前,银行可在货款范围内随时要求追加开证押金。
④进口商承认信用证业务有关的函电和所有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Delay)、遗失(Loss)、残缺(Mutilation)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银行概不负责。
(UCP600.35)
(2)交纳开证押金和开证费用
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和货物销售情况等决定押金占信用证金额的百分比。
授信额度(CreditLine)
进口商申请开证时,还应向开证行支付开证手续费和邮电费。
2.进口地银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到开证申请书时应对申请书加以审核。
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UCP600.4.b)
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开立信用证,一般是开立正本一份,付本数份。
开证行开证的方式:
(1)信开(toopenbyairmail/expressdelivery)
(2)电开(toopenbytelecommunication/teletransmission)
①简电开(toopenbybrieftelecommunication)
“FullDetailstoFollow”
“SubjecttoMailConfirmation”
“MailConfirmationtoFollow”
“AirmailingDetails”
开证行只有在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时,才能发出预先通知,发出预先通知的开证行应不可撤销地保证无延误地开立与预先通知不矛盾的有效信用证。
(UCP600.11.b)
②详电开(toopenbyfulltelecommunication)
“OperativeInstrument”
以经证实的电讯方式发出的信用证即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任何后续的邮寄证实书应不被理会。
(UCP600.11.a)
如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以邮寄证实书为有效信用证,则该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
开证行应无延误地开立条款与该电讯不矛盾的有效信用证。
3.出口地银行通知及/或保兑信用证(UCP600.9和UCP600.8)
出口地银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如果决定不通知信用证,应无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如果通知行决定通知信用证,应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核对信用证的印鉴或密押。
通知行核对信用证的印鉴或密押无误后,按信用证要求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行为表示其已确信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的条款。
通知行可通过另一家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
如果通知行不能确信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应无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如果通知行仍决定通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其无法确定该证的真实性。
我国通知行通常代受益人审证:
①审核开证行的资信状况;
②审核信用证的偿付线路是否恰当;
③审核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否明确;
④审核信用证内容有无明显矛盾等。
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后,如受益人认为开证行资信较差,接受信用证有风险,可以要求进口商请开证行另找一家受益人认可的银行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开证行通常要求通知行或其他信誉卓著的出口地银行保兑信用证。
有时开证行开证时根据进口商的指示或根据代理行协议的规定主动要求通知行或其他出口地银行保兑信用证。
如果通知行或其他出口地银行不同意保兑信用证,应无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如同意保兑信用证,即在信用证上加注保兑条款,即成为保兑行。
“Weherebyaddourconfirmationtothiscredit.”
“Thiscreditisconfirmedbyus.”
保兑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并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就有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UCP600.8)
办理通知或保兑信用证的银行可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4.审核与修改信用证
受益人主要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来仔细审核信用证的内容。
如发现信用证某些条款与合同不符或信用证提出特殊要求,受益人不能接受,受益人应一次性提出请对方修改。
有时信用证开出后,进口商发现某些条款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或由于技术上差错,原申请书所列条款与合同不符或由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某些修改,进口商也可主动提出修改信用证的申请。
除第38条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
(UCP600.10.a)
开证行接到修改申请书后,如同意修改,即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然后将修改通知书通过信用证原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UCP600.9.d)
信用证的修改须经受益人同意方能生效。
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他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了修改。
(UCP500.9.d(Ⅲ)和600.10.c)
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UCP600.10.f)
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
(UCP600.10.e)
5.出口地银行议付和索偿
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装运期内装运货物,并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全部单据,签发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向开证行授权议付的出口地银行交单议付。
有效期:
又称到期日,交单到期日(UCP600.6)
特定交单期
UCP600.14.c的规定
出口地银行收到出口商交来的跟单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即可向出口商办理议付。
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UCP600.2)
LetterofIndemnity
LetterofGuarantee
议付行议付后,应背批信用证,以防止重复议付。
定期定量分期装运/分期支款(UCP600.32)
“ShipmentduringMay/June/Julyinthreeequalmonthlylotsagainstproportionaldrawings”
议付行缮制“索偿通知书”(ReimbursementClaimSchedule),连同全套单据、汇票,一次或分次寄给开证行索偿。
6.开证行审单付款或拒付
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应在UCP600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单据,决定是接受还是拒收单据,并通知交单方。
(UCP600.14,15,16)
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UCP600.14.d)
ISBP681.6规定,若单据使用被普遍接受的缩略语,不构成单据不符;
反之,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
ISBP681.25规定,如果拼写/打印错误不影响单词或其在句子中的含义,不构成单据不符。
如果交单相符,开证行应将票款付给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的责任即告终了。
如果交单不符,开证行在交单日后5个银行营业日内可与申请人联系使其放弃不符点(forawaiverofthediscrepancies)。
(UCP600.16.b)
如果开证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应在交单日后5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电讯方式向交单方发拒付通知。
(UCP600.16)
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7.进口商付款赎单提货
开证行将票款偿付议付行后,应及时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进口商接到通知后也应及时到开证行核验单据。
如果交单相符,进口商应将全部票款及有关费用一并向开证行付清并赎取单据。
此时,开证行与进口商之间由于开立信用证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结束。
若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开证行在承兑汇票后,也应通知进口商。
进口商如想提前取单提货,经开证行同意,亦可凭T/R向开证行借单提货,货物售出后将货款偿付开证行,换回T/R。
如果进口商审单时发现交单不符,也可拒绝付款赎单,并向开证行收回押金或押品。
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即可凭货运单据提货。
如提不到货或发现货物与合同、信用证不符,不能向开证行提出赔偿要求,而只能区别情况向有关责任方即出口商、运输部门或保险公司等索赔。
如索赔不成,也可提交仲裁或提出诉讼。
第三节 跟单信用证的内容与性质
一、跟单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信用证的名称、类型、证号等。
2.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
开证行、开证申请人、通知行和受益人等。
3.信用证的金额
开证行付款的最高限额。
4.信用证的有关日期
开证日期、装运期、有效期和特定交单期。
5.信用证的到期地点
一般规定在出口国议付行所在地议付到期。
6.信用证上有关汇票和单据的条款
汇票条款:
一般包括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汇票金额及出票条款等。
单据条款:
包括对单据种类、份数和内容的要求。
单据种类:
(1)货物单据:
包括商业发票(海关发票、领事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和商检证等。
(2)运输单据:
如海运提单或航空运单等。
(3)保险单据:
如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等。
(4)其他单据:
如受益人证明、装船通知付本等。
单据的份数(UCP600.17)与内容
6.信用证上有关货物的描述
一般包括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7.信用证上有关装运的条款
包括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是否允许分批装运与转运等。
8.开证行对受益人保证付款的条款
“Weherebyengagewith/agreewith…”
“Drawingswillbehonouredbyourprincipalsprovidedthatalltermsandconditionsofthiscredithavebeencompliedwith.”
9.其他条款
(1)开证行对通知行、议付行的指示:
如请通知行保兑信用证,请议付行议付后背批信用证,寄单方法,偿付方式等;
(2)银行费用的负担;
(3)特殊条款(尤其是“软条款”)
“软条款”即信用证规定了弹性很大的灵活条款,其主动权掌握在开证行和申请人手中,受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①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
“ThiscreditwillbeoperativeonlywhenyoureceiveanadvicefromustotheeffectthattheapplicanthasbeengrantedthenecessaryImportLicensebyourauthorityconcerned.”
②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的人出具某种证书条款
“InspectionCertificateissuedandsignedbyauthorizedsignatory(ies)oftheapplicant,whosesignature(s)mustbeinconformitywiththerecordsheldinourfile.”
ISBP681.4规定,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副签的单据。
如果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必须要求修改信用证,否则必须遵守该条款并承担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风险。
③寄单条款
“2/3signedoriginalBillsofLadingmustbesentbyDHLtotheapplicantwithin7daysaftershipment.”
10.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或加密押
11.注明受“UCP600”约束
二、跟单信用证的性质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
信用证虽然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立的,但它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的文件,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不管合同。
(UCP600.4)
2.信用证业务是典型的单据业务
UCP600.5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有所谓的“四不管”:
即不管合同,不管货物,不管单据真假,不管出口商是否履约交货。
UCP500,600强调了信用证性质是“凭单付款”的承诺。
UCP600.4.a规定,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就贸易合同而言,承担付款责任的应是进口商,而使用信用证后,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即代进口商承担对出口商的付款责任。
因此,出口商发货后,不是直接向与其订立买卖合同的进口商收款,而是向开证行或其授权的银行收款。
4.信用证是一种银行的保证文件,开证行承担独立和第一性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项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合格,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它不同于一般的银行担保业务。
在担保业务中,银行只负第二性付款责任,担保行是在被担保人不付款或无力付款时才代为付款。
第四节信用证的种类
一、根据信用证项下汇票是否附有装运单据划分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L/C)
开证行凭随附装运单据的汇票或仅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装运单据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不限于运输单据)。
(ISBP681.21)
2.光票信用证(CleanDraftL/C)
开证行凭不附有装运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旅行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也属于光票信用证。
二、根据信用证可否片面撤销划分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L/C)
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未经有关当事人[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和受益人]的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L/C)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信用证而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
(UCP500.8)
UCP的规定(如信用证未注明可否撤销)。
三、根据信用证有无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划分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L/C)
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经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
保兑行对信用证所负的责任与开证行基本相同。
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任何其他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就有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而且,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能撤销其保兑。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L/C)
未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为不保兑信用证。
信用证上未加保兑条款或通知行在信用证上注明“withoutourconfirmation”字样。
四、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划分
1.即期信用证(SightL/C)
信用证上规定的兑用方式为即期付款或议付
“availablebynegotiationofyourdraftatsight”
“availablebysightpayment”
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收到符合要求的即期跟单汇票或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1)单到付款即期信用证
(2)带“电汇偿付条款”信用证(L/CwithT/TReimbursementClause)
出口地银行(议付行或寄单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用电讯要求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立即付款。
电文中声明:
交单相符,单据已按信用证规定寄送。
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收到通知后立即以电汇方式向出口地银行付款或偿付。
UCP600.16.g的规定。
即期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收汇较安全迅速,有利于出口商加速资金周转,所以在国贸中被广泛使用。
2.远期信用证(UsanceL/C),又称卖方远期信用证(Seller’sUsanceL/C)
信用证上规定的兑用方式为承兑或延期付款
“availablebyacceptance”
“availablebydeferredpayment”
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收到符合要求的单据后,不立即付款,而是承兑远期汇票等到远期汇票到期日或规定的付款到期日才履行付款义务。
即即期交单、远期付款的信用证。
(1)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AcceptanceL/C)
信用证上规定的兑用方式为承兑,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
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收到符合要求的远期跟单汇票后,即承兑汇票,留下单据,于汇票到期日才付款。
这种信用证受益人取得资金的方式有:
①于远期汇票付款到期日将汇票交承兑行取款
②贴现
③议付
这种信用证,开证行必须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UCP600.7.a)
商业承兑信用证(Trader’sAcceptanceL/C)
信用证上规定的兑用方式为承兑,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开立以申请人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
UCP600.6.c的规定,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PaymentL/C),又称无承兑信用证(Non-AcceptanceL/C)
信用证上规定的兑用方式为延期付款,但信用证不要求开立远期汇票。
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收到符合要求的单据后,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信用证规定的付款到期日才付款。
“payableatxxdaysaftersurrenderofdocuments”
“payableatxxdaysafterdat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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