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新三板挂牌全程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8863964
- 上传时间:2023-01-01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1.22KB
国有企业新三板挂牌全程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
《国有企业新三板挂牌全程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企业新三板挂牌全程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方法?
。
该方法将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审批与定价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规定:
一、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三、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
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根据国务院2021年3月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但尚未见到下放审批权的国资委的具体配套文件)。
四、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到达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到达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到达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五、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到达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到达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根底确定;
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新三板挂牌公司国有股份转让标准建议
新三板作为初步开展阶段的交易场所,由于投资者的高门槛限制,其每日交易量、流动性远远不及沪深交易所,甚至很多挂牌企业连续数月没有成交量,新三板的价格发现机制还没有充分、完全地建立。
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国有股转让既不能照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也不能照搬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但假设没有一定的规制,必定会产生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那么,新三板挂牌企业国有股份转让的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是否需要报批,是否需要评估、是否需要最低价限制、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笔者认为:
一、至于是否需要报批,既然新三板挂牌企业扩展到全国范围之前,上市公司、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国有股转让都需要一定的审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国有股转让也应经过一定的审批,其法理根底是一致的。
二、至于是否需要评估和最低价限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财务报表虽然都是公开披露的,年报也是经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但现阶段新三板的日成交量少、换手率低,价格发现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
假设不评估就按市场价随便转让,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因此现阶段仍有必要将评估作为新三板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前提条件。
随着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推进,做市商机构类型的扩大,投资者门槛的下调,分层管理制度的推出甚至集合竞价交易规那么的使用,新三板的交易量、换手率必将大幅提高,新三板的价格发现功能会得到充分发挥,届时可以取消评估这一前置条件。
三、至于是否需要进场交易,笔者认为,从资本市场层次上说,地方的产权交易场所应该属于四板,低于新三板,根本上属于资本市场的野孩子。
新三板作为辐射全国的股权交易场所,其交易所表达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价格发现功能、监管层次要远高于各省市的产权交易场所,企业股份上新三板挂牌交易是更高层次的“进场交易〞,假设要求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国有股转让需要到地方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那么无疑否认了新三板的功能,无疑否认了新三板的市场层次高于各地产权交易场所的事实。
笔者建议国资管理部门尽快出台一个有关新三板挂牌企业国有股份转让的标准,以指导市场行为,该标准可以规定有效期限暂定两年。
根据新三板市场的开展情况,及时评估新三板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有效程度,及时调整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国有股权标准的具体内容。
本篇文章主要探讨国有企业在挂牌中有什么特殊之处,以及如何判断企业的性质。
一:
国有企业挂牌新三板有哪些特殊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根本标准指引〔试行〕?
规定:
“国有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所以在国有企业想在新三板挂牌必须首先取得相应的批复文件。
例如天房科技〔430228〕于2021年10月22日取得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津国资企改[2021]311号〞?
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天津市天房科技开展股份制改制并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批复?
,同意天房科技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
二:
国有股权或资产的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取得出资部门的批准;
第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将评估工程上报出资部门批准;
第四,签订转让合同进行股权或资产转让。
三:
如何判断出资人是否为国有股东
判断出资人所持股份是否属于国有股权的意义在于,是否需要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股权转让的程序不同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申报。
根据?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函?
的有关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企业或单位应按照?
〔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到达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
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到达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四:
股份设立时的特殊要点
〔一〕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第12号〕,企业整体或者局部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工程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工程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二〕资产评估结果须经核准或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程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工程,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工程,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工程,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前方可继续交易。
五:
拟挂牌企业须取得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批复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并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公司、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挂牌申请文件目录里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一〕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划分
财政部关于股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管字[2000]第200号〕的规定,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如下: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方案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
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具体职能划分如下:
〔1〕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
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①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2〕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管理事宜;
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
①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分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鼓励机制试点工作。
〔3〕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单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二〕国有股权管理程序
1、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经地方财政〔国资〕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2、由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按以下两种情形办理。
国有股权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国有股权由中央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三〕设立股份公司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的文件;
3、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4、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
5、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6、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7、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8、公司章程。
六:
含国有股企业申请挂牌时法律尽职调查的特殊要点
〔一〕产权转让
1、产权转让方式——以进场转让为原那么、以场外转让为例外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
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直接协议转让限于两类情形:
第一类,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第二类,所出资企业〔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
具体而言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全资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之间,符合企业开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主辅业整合的产权转让。
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直接协议转让的批准主体: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应经董事会作出决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经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由转让方逐级报省国资委审批〔附报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1〕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3〕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根底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4〕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前方可继续进行。
〔5〕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6〕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8〕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产权转让价款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那么上应当一次付清。
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主体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产权无偿划拨
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1〕可行性研究,编撰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
〔2〕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根底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4〕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5〕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方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
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局部履行。
〔6〕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2、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主体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七:
含国有股的企业挂牌以后的国有股权变动
〔一〕现阶段仍须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第12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或者产权转让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因此,含国有股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以后,如国有股东拟转让股份,或者挂牌企业进行股票发行导致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现阶段仍须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二〕交易价格仍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三〕现阶段国有股东转让挂牌企业股份时仍须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了解到的消息,为适应非上市公众公司快捷、高效的融资需求,并更好地推动国资改革,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和国资管理部门商议含国有股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变动的操作方法及股票价格确实定方法,并有望出台相关管理规定,本所律师将持续关注最新变化情况。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有企业 三板 挂牌 全程 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