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文章健全法律制度发展民营企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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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有关民营企业的法律,有的因为立法时间较早,存在过时或者与现实不相适应的问题;
有的因为建立在经济转型时期,存在内容缺失或者操作困难的问题;
有的尽管立法时间比较晚,但也存在部分条款滞后或者立法不周延的问题等等。
例如,当时制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时,立足于私营经济仅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形式这一认识基础之上,制定的条款过分强调私营企业的雇佣关系,而忽视了私营企业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组织形式的本质特征和法律要求,缺少对私营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相关规定以及权利义务的具体指引,因而对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显得较为薄弱,客观上使私营企业主缺乏安全感,进而导致短期行为的加剧。
又如,我国第一部《公司法》过于重视国家投资公司的法律界定,而对一般民间投资公司的规定则相对较少。
在一人公司的法律适用上差别待遇明显,国有独资公司的有限责任优惠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的负担形成鲜明的对照,极大地挫伤了民营企业主和民间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客观上影响了民营企业以及民间资本的进入。
因此,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加强民营企业立法,建立健全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制体系。
一,对现行的有关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正、补充、整合和完善。
二,对现行法律未涉及而又必须立法的领域补充制定单行法律法规。
二.民营企业法制建设应主要解决的问题(弘利教育)
修改、补充、完善和整合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民营企业的规定,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
同时,就民营企业所存在的一些影响其发展壮大的具体问题,还应当从制度上进行内外两个方面的设计。
其中,明晰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构建民营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扩大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范围,保障民营企业的国民待遇等,依然是健全民企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1、进一步明晰民企的产权关系,给予民营企业更多的制度选择。
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在一个边界明晰的产权基础之上构建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
企业产权结构及其状态,决定着资源配置机制的性质、基本方式和选择空间,并将最终决定财产的占有和财产的归属关系。
而我国目前的民营企业,有很多还存在产权边界不清,财产占有关系和所有关系不明的情况。
因此,进一步明晰民企的产权关系,在产权制度上给予民营企业更多的选择,是民企未来发展的动力所在。
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采用了家族式的组织形式,与此相适应,他们大多选择了个体业主制、合伙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产权制度。
这种选择最大的弊端就在于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这种高风险的制度选择使得民间投资主体较少,企业层次较低,企业规模有限。
不仅如此,由于这类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分离,财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所有关系在收益上难以划清,这样最终必然影响民企的持续、稳定、快速和规模化的发展。
因此,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明确规定“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将该原则作为划清产权边界,确定产权归属的唯一准则。
在这一原则之下,可以较为灵活地对民企的经营方式进行引导,使民企具有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和更加强大的盈利能力。
2、规范民企的管理体制,构建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
我国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采用了家族式的组织形式,实行业主式的管理模式,依靠业主家长式的统筹安排和个人权威实行企业运作。
这种模式往往与小规模的企业形式联系在一起,企业难上档次,难以发展。
当企业规模扩大以后,这种模式必然桎梏民营企业的对外拓展。
因为任何具有绝对权威的“家长”都难以对庞大“家族”中的所有成员实施有效的监管,况且,这种家长式管理本身与现代企业“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相冲突。
现在我国部分规模较大的民企已放弃了业主式的管理模式,而采用了职业经理人(CEO)管理模式,聘请CEO管理企业,逐步将企业产权与管理权相分离,这是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规则的。
但是,我们又要看到,由于组成这类企业职业经理人的经理班子掌管着企业的经营大权,而又缺乏相应的监管制约机制,在经营绩效和股东权益的认定上仍难以把持、界定。
一些CEO定位不明,急切希望在为企业作出贡献之后成为企业的产权人,否则就消极履行职责。
当然,也存在民营企业主聘用了CEO管理企业的同时,企业产权人又不放心CEO的独立管理,或者不甘心企业管理大权旁落CEO之手的局面,而在职业化管理的表象下仍然由企业的产权人牢牢掌握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导致CEO权限大打折扣,只能在企业决策执行方面发挥作用,而不能真正进入企业的决策层。
因此,我们必须对民营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通过所有权、管理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共享,实现企业内部资源同外部社会资源的有效结合,“家人”与“外人”的融合,企业主与CEO之间的互信。
只有建立科学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才是民企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途径。
民营企业最终都应当回归到公司制、合伙制和独资制三种企业常态中去加以规范,根据企业形式将其分别纳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轨道中去调整。
这既保持了对企业划分标准的统一,便于理顺各类企业的性质和相互关系,同时也便于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分别建立法律所要求的内部治理结构,并根据社会发展和需要适时校正和更新内部治理的具体要求。
2、改善民企发展的外部环境,拓宽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范围。
民营企业的发展除了自身的努力外,还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仍然不如人意,比如阻挠民企发展的“四乱”: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严重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为此,温家宝总理指出:
“为非公有制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此外,改善民营企业的信用环境也是非常重要的,现在不讲诚信的成本太低,而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司法成本往往又太高。
这种不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环境导致民营企业经营风险太大,不利于民企的发展。
融资渠道不畅也是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
我国原《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在境内主板上市规定了较高的门槛,民营企业往往规模较小,它们要想在主板市场上进行融资是非常困难的,随着二板三板市场的开放和壮大,情况会有所改变。
和县的华星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企业取得长足发展,融资对民企发展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鉴于银行现行的机制使它们倾向于追求风险较小的有政府背景的企业,整个金融体系表现出强烈的国有经济倾向,建立健全有利于民营企业融资的金融体系迫在眉睫。
《非公经济36条》明确支持非公有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允许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银行提高贷款比重,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但是,中国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既有外部原因,也有企业内部的原因,如企业信用不高等。
所以,光靠法律法规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而银行等金融系统的改制却是至关重要的。
不过方向已经明确,只是道路的长短问题了。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消费品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一般性商业和服务业。
尽管现在已经出现了向重工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拓展的现象,如冶金、汽车、电力行业,但这不是主要方面。
在一些投资效益较高的领域,例如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通信、石化、电力等行业几乎仍然由国有国营企业包揽。
因此,放宽市场准入,不仅是民营企业发展的难得机遇,而且也将为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
《非公经济36条》明确规定“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民营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明确支持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在介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问题上也进一步放宽条件,并再次明确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铁道部最近公布的实施细则规定民营企业可以进入铁路干支线的建设、货运、通信(客运仍由国资控制)。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贯彻实施,这些行业和领域将发生深刻的变化:
经济效率将因市场配置资源而获得充分提高,传统垄断行业的工作作风将有根本转变,民营企业将获得新的发展空间。
4、赋予民企平等的国民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平台。
民企与国企、外企的地位不平等,不仅体现在市场准入和融资渠道上,还体现在政策扶持、市场管理和服务、财税价格等诸多方面。
比如,政府每年给国有企业大量的补贴,只有取消了政府补贴,民企才有可能与国企居于平等的市场地位。
有人说国企是“国民待遇”,外企是“超国民待遇”,民企是“半国民待遇”。
而另一方面,外资赚走了大量的利润,却没有留下多少技术,这样的遗憾在手机、汽车等一个个领域反复出现,人们开始思考国外直接投资究竟是天使还是魔鬼,中国经济会不会拉美化。
中国证券市场研究中心和全国工商联经济部2007年联合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民营企业500强的平均经济效率明显优于中国企业500强,与世界500强相比,销售净利润率也相差无几。
这让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赋予民营企业平等的国民待遇,然而,事实是我们平等讲得很好,做得却不怎样。
在我国,民企除了要面对上述的法律政策上的不公之外,还要面对各种名目繁多的,甚至没有名目的乱摊派、乱收费。
民企的社会服务体系也不健全,政府的监管与服务不到位。
比如,政府没有设立相应的民企管理机构,政府对民企的劳动关系监管不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保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等。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实现公平竞争;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进一步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自身素质,为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以上我们主要介绍了建立健全有利于民企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以及法律应主要解决的四个问题。
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构建一个最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体系。
从《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再到《非公经济36条》的实施,同时,新公司法、新证券法、反垄断法、国资法的通过,新破产法即将通过,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体现完全市场导向的法律体系正在形成,民营企业的春天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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