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第三中学办学章程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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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基层党组织或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制定教职工培训方案,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筹措教育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待遇;
为学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一条 凡学校重大的人事调整与安排必须通过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凡学校重大的改革方案、重大的决策措施及大额开支,必须通过的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大额开支基建工程实行对外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教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民主管理学校一种基本方式,应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管理机构。
各处室是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学校领导职数为:
校长兼书记1人,副校长兼工会主席1人,教导主任1人、政教主任1人、总务主任1人、团委书记1人,各部干事若干名。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
第十五条 学校要经常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
校务委员会是校长提出重大决策的参谋,一般由校长、学校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副校长、主任,校团委书记、学科骨干教师代表等组成,其基本权利义务是负责审议校长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行政例会制度。
行政例会是校长履行其职责的职能会议,每周召开一次。
学校重大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校长要定期举行学校行政会议,各有关人员要认真参加并严格按照行政会议要求,认真负责地保证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
建立学校领导班子学习制度,以进一步增强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职能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各职能机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1.校长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精神,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2)主持学校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长远发展规划、体卫、后勤、社会实践工作。
(3)领导和管理学校人事工作。
决定学校中层管理机构的组建或撤并。
负责选拔干部,聘任教师,决定人事变动。
(4)管理学校的经费、校产及设备等,实行校长审批“一支笔”。
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5)主持党支部,支持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6)坚持“依法治校”,依照法律保护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7)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工委、政府的双重领导,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的监督,协调好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
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以上工作。
2.党支部书记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保证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在本校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2)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组织中心学习小组会议。
(3)支持校长工作,加强对学校行政工作的监督,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障学校内部改革的顺利进行。
(4)管理党务、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
抓好支部会、党小组会和党课,抓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5)认真落实党的各项知识分子政策,培养积极分子,积极慎重地发展知识分子入党。
(6)加强对学校教工会、职代会、团委会的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
3.副校长职责:
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主持分管的学校工作,具体职责:
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教育规律办学,全面完成教育任务。
(2)制定和实施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检查总结。
(3)领导和管理学校的教学工作,合理地组织安排教学人员。
(4)保证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实现。
(5)指导制定教学科研规范与计划,抓好课题研究,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德育科研活动,推广科研成果。
(6)经常深入教学工作,提出教改和教研的意见。
推进学校教学改革的实践活动。
(7)领导体育卫生工作。
开展好学校的文体活动。
(8)组织教师的文化、业务进修。
(9)组织学生开展课外活动。
(10)协助校长搞好其它工作。
4.教导主任职责:
(1)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依据课程标准、教材制订并实施教学工作计划,检查并总结教学工作。
(2)主持教务处日常行政工作。
组织学生入学,编制课表,安排代课,调课、制定作息时间,管理学生学籍和教学业务档案,掌握各科教学进度,组织期中期末考试。
(3)负责新生编班、毕业生考试工作,做好学生学籍管理。
(4)负责检查教师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后辅导,成绩考核和课外活动工作。
(5)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公开课,优质课的听课、评课、赛课活动。
(6)负责学校图书室、实验室、电教室、语音室、微机室等的管理工作。
(7)做好年级组、班主任的班级管理工作。
(8)指导教研组工作,负责教研组长会议。
(9)负责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教职工的文化、业务进修,检查业务进修情况,并作好记载。
(10)制定教学科研规范与计划,制定科研项目(题目),搞好课题研究,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德育科研活动,推广科研成果。
(11)指导和培养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12)帮助教师总结教学经验和教训。
5.政教主任岗位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负责学校教育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
(2)保证正常的教育秩序,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改进教育方法,培养德育骨干,总结交流德育教育经验,不断探索教育规律。
(3)领导班主任制定班级工作计划,并做好德育工作,认真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安排好全校性的各种大型德育活动。
(4)组织教师开展师德教育与学习活动,努力提高教师素质。
(5)每学期组织一次教育论文评选工作,评选出优秀德育论文和成功案例。
(6)领导日常性德育工作,形成良好的校纪校风。
(7)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及校园安全等相关工作。
6.总务主任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2)坚持服务教育教学,做好物资供应和学校财务、校产的管理工作。
(3)管理学校经费,搞好经费预算和决算,及时、准确地完成财务报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改善办学条件。
(4)负责校园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工作。
(5)做好学校门前“三包”和校内“四防”的安全保卫工作。
7.工会主席职责:
(1)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全体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教职工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
(2)领导教职工民主参政、议政,负责筹备职代会的召开。
(3)负责抓好师德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活动,负责评选文明处室。
(4)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搞好福利,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5)及时向校长和支部书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并提出建议。
(6)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7)负责教职工文化娱乐活动,负责退休教职工的工作。
8.安稳处主任职责:
安稳处是学校的内设机构,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治安实施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学校稳定,保障全校教职员工的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努力创造一个安定的教学环境的职能部门。
(1)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2)做好安全、法制教育工作。
(3)指导、督察校内各部门落实安全保卫和安全防范措施。
(4)搞好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和门卫工作。
(5)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协调和调查处理学校内部发生的治安纠纷。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校内的治安、刑事案件,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7)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重点单位消防工作十项标准》和有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8)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重大火险和治安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督促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
(9)参加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0)负责学校门卫及夜间巡逻工作。
(11)严格门禁制度,对进出学生查验校证,做好来客登记。
严禁闲杂人员随意进入校园,防止行为不轨的人员扰乱校园秩序。
(12)搞好公共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大型集会、文体活动等的安全保卫工作。
(13)随时承担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9.团委书记职责:
(1)结合团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学校党支部及行政交给的任务.(2)教育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远大理想,培养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负责团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及时发展新团员。
(4)负责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健康有益,寓教于乐的活动。
(5)搞好升旗仪式的组织工作。
(6)负责上好团课,讲解团的知识。
教育团员“学会生活、学会学习、学会做人”。
(7)组织学生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对团员进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
(8)开展好宣传和广播室工作。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坚持以德育为首、安全第一,教学为中心、育人为根本;
加强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督促、检查,并以相关制度评估各职能部门及教职工的工作,实行奖惩。
加强学校统计工作,依法提供真实数据,为决策服务。
第十九条 成立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综合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综合治理工作,搞好学校安全保卫,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将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定期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会议,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做好学校门前“三包”,校内“四防”工作,增强内保意识。
第二十条 抓好学校法制建设,依法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科研、财务、群团等全方位的管理制度,做到学校各项事务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竞争机制,强化法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细胞建设,认真开展“文明处室”、“文明班级”的评选活动,积极争创文明单位。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争创爱国卫生先进单位。
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遵守教育教学法规。
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根据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足开齐课时,保证课程计划全面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教学的流程管理,不断深化教法、学法、考法的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加强教学媒体的使用,建立各层次的教研组织,推动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健全教学规章制度,尤其是考核制度,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实行严格的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体卫工作,建立健全体育、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和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成立体卫领导小组。
落实教育部颁布的体育、卫生两个条例。
加强对体育课堂教学、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活动、体育运动队业余训练,各级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
搞好阳光体育运动,坚持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落实国家推行的体育锻炼标准,定期为学生体检,不断改善卫生环境,作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治疗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美育、劳动技术和计算机教育工作,将它们并入教学计划和学校工作计划,从师资、设施、装备等方面保证其教学质量逐步提高,计算机教学应保证学生逐步达到计算机初级水平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加强活动课的力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程。
结合学生特点,开展学科艺术、科技、劳动、体育等各类社团活动和兴趣组活动,并将活动课的列入课表,列入学校的议事日程,把活动效果列入教师考核目标。
第二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中心环节,任课教师要严格执行关于课堂教学的有关规定,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向课堂四十五分钟要质量。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学习成绩的检测与评定是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整个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成绩检测与评定要严密组织严格要求,科学管理,体现客观、公正的原则,树立良好的考风和学风。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一年一度的新生入学工作,保证适龄儿童100%入学,巩固率100%。
使学生能上学,上好学,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同时做好学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教学的评价制度,坚持每学年的教育学观摩评优制度,坚持行政随机听课的作法,有关教学的各项评比检查结果,均记录于教师的业务档案,并作为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教学评估是检测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师教学业绩的一种重要手段,学校要建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教学管理评估领导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和评估工作计划,提出评估的步骤和要求,统一部署和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的结果应与教学质量奖惩方案挂钩。
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学档案的管理,教学档案包括教学行政档案和教师业务档案两个方面,教导处应指定专人管理教学档案,并按学校归档制度按期归档。
第六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大力加强德育工作,在学生中广泛开展“三热爱”(爱祖国、爱集体、爱自己)的教育、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成立校长为组长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家长学校并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校外活动实践基地,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劳动,学会创造,学会健体和学会审美。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全方位进行德育教育工作。
拟定好德育整体规划体系和分年级分阶段实施的具体内容,做到目的明确,内容具体,便于操作,便于考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德育工作必须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对学生德育的总体要求,结合学生的年龄特征,生理特征,心理特点,社会发展要求,和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有的放矢,开展德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德育管理工作应同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等紧密结合,要注意同社区教育、家庭教育紧密结合,积极争取公安、司法、交通、卫生、防疫、文化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
第三十八条 德育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在此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综合素质评定,是学校德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项工作由班主任认真操作,通过评定,激励学生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不断进步;
通过评定,检查德育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德育工作不断提高。
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是以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根据学生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第七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条 教职工管理工作的任务是:
关心教职工的成长,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和使用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造条件保证教职工的业务进修提高和智慧才能的充分发挥,按照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本校的发展实际作好师资队伍的选拔、补充、培养、考核、晋升、奖惩、调整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教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或专科以上的文凭。
同时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方可担任教学工作。
学校职员和实验教师,必须要有相关专业的专科学历或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必须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关心爱护学生,团结协作,遵守纪律,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合理的知识结构,以及完成教学任务的健康身体和心理素质。
第四十三条 教师必须熟练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并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能按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科学地组织教学。
第四十四条 教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享有被聘和拒聘的权利,了解落聘或解聘的原因,了解晋升、工资升级的情况;
(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教师要加强师德修养,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学中应循循善诱,因才施教,不得歧视侮辱排斥差生,教师要严以律己,为人师表,衣着整洁,自然大方,讲普通话。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一支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要根据学校的任务和发展,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应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训工作,使之早日担当起教学重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一支高素质,有一定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优先派他们参加各种教学研究,学术研究,考察调研活动,使他们不断充实知识,掌握新技能,让他们总结经验,撰写论文,编写教辅资料,重视发挥他们在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作用,让他们做好中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大力提倡教科研工作,每年组织教育教学科研专题会。
学校对获区、市级以上的论文,按不同级别予以奖励和表扬。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合理组合,全员聘任。
建全对教职工的考核制度。
对教职工的考核应以教职工的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为标准,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考评,其结果与教职工的荣誉待遇、评优、选模、年终职称考评等级,每期末的绩效工资挂钩。
考核必须坚持“严肃、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学校建立考评小组。
考评结果张榜公布,并将考评材料装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管理工作涉及学校、家庭、社会等方方面面,要使学生管理工作正常运转,必须充分发挥科任教师,教辅人员,学生家长,社会等的作用。
第五十三条 学生管理工作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学校设立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即政教处、团委会、班主任。
第五十四条 学生管理必须充分发挥学生自治、自理、自律的自我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共青团、班委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形成自我发挥,自我完善的态势。
第五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家长的权利和义务:
家长除充分享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应充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外,还享有参加学校举办的家长学校,接受教育,了解子女在校表现,向学校或教师提出帮助和教育子女的意见或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或教师可能危及学生身心安全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提出整改、直至采取法律手段以及代理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履行对子女进行思想品德培养和教育,创设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由于被监护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的,有代为承担法律后果的义务等。
第五十八条 学生的成绩管理是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教导处负责掌握。
学生的学习成绩是学校对学生掌握所学知识与技能的程度,完成学习任务情况的反映。
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的方式主要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
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采用等级制,所开设学科均应考核。
第五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关方面为学校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学校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
第六十条 对极少数严重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根据情节及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
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第六十一条 做好毕业生的升学工作,是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后学生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检测办学效果的重要内容。
学校有责任做好这一工作,此项工作由教导处负责操作实施。
第六十二条 建立学生档案,设专人负责,具体要求依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施。
其内容包括学生违纪情况、学生获奖情况、考试成绩情况、班级竞赛情况、后进生转化情况、处分学生情况等。
第九章 财物、后勤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总务处要牢固树立为教育教学一线服务的思想,并认真履行服务项目的承诺,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提高办事效率,让教师、学生及家长满意。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区财政支出为主,学校按规定申请拨款。
在现阶段,学校应大力发展校办经济,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多渠道开展创收,用于弥补学校的发展。
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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