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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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临时用电控制要点
6.7电焊、气割作业控制要点
6.8临边洞口控制要点
1总则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的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环节的控制,强调在开工前分析、确定危险源分布和制订预控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按预控措施加强检查、督促,在发现出现事故前兆后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工程概况
根据近年来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类型,参考同类项目的实际管理经验,经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共同讨论后,将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环节列为本项目的重大危险源:
(1)深基坑工程;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
(3)脚手架搭设、拆除;
(4)高大模板工程;
(5)高空作业;
(6)临时用电;
(7)焊接作业;
(8)临边洞口。
经
复
查
合
格
,
承
包
单
位
继
续
下
一
步
施
工
5.1安全监理工作交底
(1)在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总监召集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等管
理人员,并邀请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交底会议(可与第一次工地全会合并召开),分析并列出施工过程中各个阶段及分部、分项存在的危险性较大部分项工程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序和环节,将其列为重大危险源,并研究制订监控措施。
(2)要求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针对所列出的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分
部、分项部位,除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3)安全生产管理例会: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
管理例会(可与每周工程例会合并召开),检查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及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
措施情况。
5.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1)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出的重大危险源制订专项施工方案或监控措施,并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施工。
(2)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主要包括:
审查承包单位上级有关部门是否
汇签,总工是否审批和有无企业盖章,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规定组织专家认证,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总监的审批意见应有针对性,审批资料应收集备案。
(3)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需进行变更时,应按原程序重新报审。
5.3承包单位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核查制度
在相应企业或人员进入现场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企业有关的资质和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等进行核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主要包括(不限于)如下方面:
1)审核承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审核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
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其中,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特种作业人员
应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工人进驻工地现场,按规定办理平安卡。
5)审核分包单位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对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核应包括如下内容:
(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
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分包单位的业绩;
(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6)审核承包单位的试验室是否符合要求。
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的考核应包括
如下内容: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宁波市的工程项目,检测机构必须
是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联网检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5.4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工具及配件进场报验制度
(1)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安全设备设施进场时,项目监理机构要督促承包单位对其进行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
(2)经自检合格后,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工具及配件进场报验单》,并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和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施工现场使用。
属于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承包单位尚应将租赁协议(含维修保养协议、安全责任协议)和出租单位出具的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3)凡计划使用于工程项目的安全网、脚手架扣件等材料,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投入使用。
(4)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5.5安全设备设施验收制度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和钢井架物料提升机等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或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和按规定办理使用备案登记手续。
在使用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基础验收、安装验收表格见附件。
并在相应验收表格上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2)平刨、圆盘锯、钢筋机械、搅拌机、电焊机、潜水泵、打桩机等施工机具安装完毕后,应由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经各方在安装验收表上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3)脚手架、模板工程、临边洞口防护、临时用电、人工挖孔桩防护等安全设施搭设、安装完毕后,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共同验收合格,并经各方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4)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检查表》。
(5)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共同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验收表》。
5.6重大危险源旁站、巡视、检查制度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旁站、巡视和检查制度,加强对正在进行作业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1)项目监理机构要定期、定人对危险源开展安全巡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要制订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巡视工作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巡视工作计划的落实。
项目监理机构应每天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于安全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整改。
对于严重危及安全的施工作业和设备使用,巡视人员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并填写《总监巡视记录》。
2)项目监理机构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旁站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作业过程以及事故易发工序和环节,应按有关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理旁站工作,且须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
3)项目监理机构要定期对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每周一次)组织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易发生事故工序和环节进行检查。
安全检查内容可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制定。
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每次的安全检查工作,工作要做到能及时发现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整改,并做好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的有关记录。
5.7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尤其是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其他重大危险源,制定订期安全隐患监控和排查计划,明确安全隐患监控和排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巡视、旁站、安全检查)、检查频率等。
(2)项目总监应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隐患监控和排查计划的监理工作,对每次工程项目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
(3)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限期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并督促承包单位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整改完成后或达到限定时间的,承包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回复》。
项目监理机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如未彻底完成整改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继续整改和回复,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彻底消除。
(4)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向承包单位发出《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安监机构,要求承包单位全面或局部暂停施工,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人检查承包单位执行全面或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情况,督促承包单位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完成整改工作。
整改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复工申请》。
项目监理机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如整改工作已完成,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复查意见。
如整改工作仍未完成,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复查意见中明确不同意承包单位恢复施工,并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应继续整改。
(5)对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工作。
整改工作完成后,经项目监理机构签署复查意见,由承包单位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停工令》,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按要求实施停工,并及时落实整改工作。
整改工作完成后,经项目监理机构签署复查意见,由承包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6)对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要求或停工令,承包单
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对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要求、停工指令,项目
监理机构均应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当档工作。
6.1深基坑工程控制要点
(1)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应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审,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宁波市范围内的基坑支护工程,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建技[2010]1151号)的规定:
对于开挖深度大于等于7m或地质条件复杂(如开挖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大于等于4m)的基坑支护工程、使用锚杆、土钉的基坑支护工程以及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基坑支护工程,其设计文件由宁波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
上述范围以外的基坑支护工作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从宁波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认证、审查。
施工过程中,如设计文件需进行修改时,应按原程序重新报审。
(2)承包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组织专家论证,经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3)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按经批准的《监测方案》对基坑进行监测,并及时将相关数据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宁波市范围内的基坑支护工程,除承包单位应进行自测外,尚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
宁波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并在基坑施工之前,由监测单位制订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必须经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定批准并报工程安监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4)深度超过2m的基坑临边应设置防护,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钢管横杆及钢管栏杆柱组成,上杆距离地高度1.2m,下杆距离地高度0.6m,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档脚板,档脚板下边距离地面的孔隙不应大于10mm。
(5)基坑边缘地面严禁堆放超出设计允许荷载的材料、弃土和设备(特别是重型机械)等。
重型机械布置在基坑边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如设平台、做深基础等。
(6)基坑坑底及周边应按规定设置有效排水系统。
(7)上下基坑必须设置专用通道。
(8)严禁作业人员在无防护情况下在内支撑梁上行走。
6.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
1、一般规定
1)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履历手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属于租赁的起重机械,尚应提供租赁合同(含安全协议)、自检合格证明。
属于非标起重机械的,尚应提供设计图纸、计算书、工艺文件、质量保证措施、设备使用说明书、检验检测项目与检验条件、材质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如下文件进行审核:
(1)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5)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手续。
(9)安全技术交底书。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派员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填写旁站记录,并做好如下工作:
(1)检查现场实际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是否与之前报送的人员名单相符合。
(2)检查现场设置安全警戒区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3)检查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情况。
(4)检查施工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情况。
(5)督促安装单位严格按照经审定的专项方案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做好使用管理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督促使用单位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归档资料可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营业执照;
(2)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3)机械设备安装合同;
(4)安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及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6)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
(7)安装拆卸方案(含基础设计方案);
(8)安装拆卸人员、司机特种作业上岗证复印件、平安卡复印件及其安全教育记录、安全交底记录;
(9)安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10)基础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11)基础验收记录;
(12)起重机械顶升后验收记录;
(13)起重机械附墙装置安装后验收记录;
(14)起重机械日常运行记录;
(15)维修保养记录;
(16)施工升降机坠落试验记录;
(17)物料提升机检测报告及检测合格证;
(18)施工升降机检测报告及备案登记牌;
(19)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顶升、拆卸检查记录备案表;
(20)使用单位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21)司索、指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平安卡复印件及其安全教育记录、安全交底记录;
(22)多塔作业防碰撞措施。
2、安拆过程控制要点
(1)起重机的折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2)指挥人员应熟悉折装作业方案,遵守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所有参与拆装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
(3)拆装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
(4)工作时应设立警戒区,派出专人监护,设立安全告示。
3、起重机械使用控制要点
(1)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
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塔式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械载运人员。
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陈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
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成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2)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吊笼内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不得偏重,严禁超载运行(宁波市内的项目,尚应执行“8+1”规定,即除司机外,最多能乘坐8人)。
操作人员应根据信号操作,作业前应鸣声示意。
在升降机未切断总电源开关前,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作业后,应将吊笼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闭锁吊笼门和围护门。
(3)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
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
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
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作业后,将吊篮降至地面,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电源,锁好闸箱。
6.3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搭设、拆除控制要点
(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其中,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经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2)搭设、拆除脚手架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方可上岗。
(3)进入作业区域,必须戴安全帽,带工具袋,悬空危险作业,必须先挂扣安全带,严禁穿拖鞋、赤脚或硬底鞋上棚架操作。
严禁作业中吸烟,严禁酒后作业。
(4)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
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5)卸料平台的搭设,应编写专项方案或在脚手架搭设方案方面应有相应内容。
卸料平台应独立搭设,不得与外脚手架连接。
2、搭设过程控制要点
(1)架设新用的材料及扣件的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并经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2)架子地基应平整夯实(或和基础)并找平后,加设垫木、垫板或底座。
不得在未经处理的起伏不平和软硬不一的地面上直接搭设脚手架。
不准用红砖作垫块。
(3)首层、顶层和施工作业层必须有脚手板铺满,铺平铺稳,保证有3个支撑点绑扎牢固,不得有控头板。
架体与建筑之间应逐层进行封闭(用水平网或板)。
(4)搭设过程中要及时设置连墙杆、斜撑杆、剪刀撑、扫地杆以及必要的卸荷吊索,保证架体剪刀撑与地面夹角不小于45°
,不大于60°
。
(5)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每高4m、水平每隔7m应设置一道牢固的连接点,高层建筑工程的外脚手架应用刚性连墙杆,总高度超过100m时,应增设抗拔措施。
(6)内排柱离建筑物不得大于200mm。
(7)架上堆放材料、工具等荷载不得超过3Kn/m。
(8)钢管脚手架必须有良好可靠的防雷的接地,高于四周建筑物的脚手架应设避雷装置。
(9)每次搭高必须保持高于作业面1.2m以上,分段搭设完毕后应进行检查,分段量化验收,检查合格才能使用,不合格不准交付使用。
3、拆除过程控制要点
(1)拆除现场必须设警戒线,张桂醒目的警戒标志,警戒区域内严禁非操作人员通行或脚手架下方继续组织组织施工。
地面监护人员必须履行职责,高层建筑脚手架拆除,应配备良好的通信装置。
(2)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3)拆除人员进入岗位后,先进行检查,加固松动部位,清除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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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 可能 存在 危险源 及其 监控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