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实务讲座第七讲 彩礼金法律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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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恰逢春节期间,忙了一年的小伙伴们开始相亲、定亲和结婚。
于是,有人编造了上述的国务院2015号10号文件,因此彩礼金关乎千家万户,能够引起共鸣,大家都很积极转发或分享。
今天借此机会,我们来讲讲彩礼金的前世今生。
从《中国法制史》资料来看,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结婚需要六道手续,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婚姻,即指
(1)纳彩:
即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六礼去求婚。
(2)问名:
即男方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3)纳吉:
即男方将女子的名字、八字取回后,在祖庙进行占卜。
(4)纳征:
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
(5)请期:
男家择定婚期,备礼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
(6)亲迎:
即新郎亲至女家迎娶。
这是古时婚姻成立的六种程序。
由于当时奉行:
“媒妁之言,父母之命”都是男方支付彩礼,在一定意义上,其实质上是变相的买卖婚姻。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彩礼也发生了变化:
一、20世纪50年代,主要以生产生活用品为主。
20世纪50年代初,由于连年战争,经济极不发达,这个时期的嫁妆和彩礼往往以实用为主,很简单朴实,除了烟、酒、茶、糖不外是生活或生产必需品,如布料、被褥、糖食、农具之类,新郎的彩礼有时也包括一些钱,只有富裕人家才有可能给一些金银首饰。
彩礼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一部分供小两口婚后使用,另一部分可能留给新娘父母作为对养育女儿成人外嫁的一种报答补偿。
二、20世纪70年代,彩礼为“三转一响”和衣柜
20世纪70年代的“四大件”,明显贴着计划经济的时代标签。
那时结婚的“四大件”是“三转一响”,“三转”是自行车、缝纫机、手表,“一响”是半导体(收音机),北京叫做话匣子。
通常情况下,这“三转一响”不单单是简单的四大件,还必需是上海名牌:
永久牌的自行车;
蜜蜂牌或蝴蝶牌缝纫机;
上海牌手表;
红灯牌的收音机。
别小看这四样东西,这些东西当时都要凭票供应,你有钱都不一定能买到。
那时的“四大件”无疑是财富的象征,骑着一辆自行车在街上闲逛,其得意的劲头和现在开辆“宝马或路虎”去市场买菜的心情,估计是一样的。
我说的是城市的标准,农村大部分依然还停留在简单的布料和木箱和板凳时代。
三、80年四大件“电视、冰箱、洗衣机、风扇”和四十八条腿
随着改革的春风,吹进了千家万户,凭票供应商品的年代也逐步被淘汰了,记得小时候我家使用洋油(煤油)还使用票呢。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四大件”再也不会被人们趋之若鹜,取而代之的是新“四大件”的诞生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
其中,电风扇在四大件中的位置不太稳定,有时候被录音机代替,八十年代末在有些地方被摩托车所代替。
除此“四大件”之外,八十年代还另外要“三十六条腿”就是九件有腿的家具。
在当时,家具有腿就代表有档次,你弄点没腿的衣箱什么的都算是过时了。
在农村地区,一般就是“三十六条腿”或“四十八条腿”加上大盆小盆等等。
显然当时农村的发展还是比较落后,家里有个电视,满村的人都会光顾的。
四、“四大件”:
房子、车子、工作、存款和三金一冒烟。
90年代初期,姑娘们又想要提高档次。
在城市里,空调一度被提到四大件当中,录像机、电脑什么的也都曾经被列入四大件的名单。
但随着人民收入增加,电器类商品由于国产化和质量的提高而成为市场主力。
这一切决定了电器商品从四大件中的迅速消失。
取而代之是房子和车子。
另外两大件,姑娘们一直找不到合适的东西来代替,但九十年代中后期姑娘们的其他两个择偶的标准无非是一个有稳定而收入颇高的工作,银行里足够让人放心的存款。
在农村90年代结婚落后于城市一个层级,这个年代结婚,在农村有钱的家庭一般会要一辆摩托车、要求男方盖的瓦房、陪嫁电视、洗衣机之类的家用电器。
在我家乡,基本上是从瓦房、平房到楼房,相貌好点的或者家里经济不错的会要求到乡镇或县城购买楼房。
彩礼金一般从四件衣服到六件衣服,三金一冒烟即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和摩托车。
五、21世纪彩礼“四有”:
有钱、有貌、有楼房、有车
到了21世纪,物质极大丰富,人民生活水平达到了小康水平,姑娘们对彩礼的追求更上了一个档次与层次,这个时期手机、电视剧和电脑的普及,成了许多姑娘们打发时间的工具,尤其韩剧的热播,姑娘们沉浸在虚拟感情世界里,对择偶的标准要求男友像电视剧中男主角一样既帅气又多情,又会照顾女孩。
于是出现了新的四大件即有钱、有貌、有楼房、有车。
在农村,如果自己不能盖楼房,就要把盖楼房的钱作为彩礼,婚后有小夫妻俩自己翻盖新房或到县城购买楼房,这种情况在我们安徽阜阳可见,我们家乡女方收到的彩礼金80%是用在姑娘的陪嫁上,也就是能够返回男方家,据我了解东北这边,收到的彩礼基本上都给姑娘们的父母用作养老了,彩礼金6--20万不等。
2012年山东鄄城县订婚礼金“三斤三两”,一位网友算了一下,三斤三两人民币大约13.6万元;
也有网友称,一张百元新钞重约1.15克,如果“三斤三两”都是百元新钞,折合现金约143478.26元。
2014年安徽阜阳彩礼钱水涨船高,甚至让人难以招架。
经历见面、订婚、结婚三部曲,“娶个媳妇进门,不超过15万元很难办成事”。
“江西索要彩礼金10万元,到现在女方家也没有陪嫁也没有返还的意思。
”一位网友说。
2012年厦门小林说,按照厦门风俗,订婚时男方都要给女方礼金,早些年日子苦,女方父母会把聘金留一部分贴补家用。
后来,聘金基本都会作为嫁妆费用,所以聘金通常在5000元到10000元之间,但最少也要能够买一部摩托车或彩电、冰箱、洗衣机来做嫁妆。
再到后来,订婚礼金基本就是图个好彩头的寓意,标准就没有那么具体了,一般来说礼金上不封顶,如果男方家庭不宽裕,也有包个千元左右的红包以表心意的。
礼金、金饰加红包订婚花了他近十万元。
对于彩礼金的认识和给予的数额,没有固定的数额,也是相互攀比,最后经过讨价还价得出的结果,但对于全国彩礼金的数额,我在网上搜素到一张汇总的彩礼单,可能不是准确的,每一个地方都有不一样的标准,但我想从从一个侧面,来说明彩礼金对男方的经济压力和小夫妻婚后感情的幸福感降低,导致离婚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
也是有网友编写国务院2015年10号文件的初衷吧。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彩礼单:
我不知道这个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彩礼单,但还是想再次说明,本彩礼单仅供参考,不作为统一标准,而且数据也存在差异,但我们依然从数字可以看到,这种变相买卖婚姻的彩礼金,彩礼金本应是为了增强夫妻感情的,在这个时代因给予彩礼导致离婚的案件枚不胜举,都想以此发家致富,谁能够知道男方家负债累累,严重影响到小夫妻的情感稳定,记得我一个北京郊县朋友,谈的对象是陕西的,在2007年左右,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女方家索要彩礼金3万,男方家不给,双方感情就此结束。
在我国农村关于彩礼金发生的案例比城镇更多,原因是农村是先按照当地风俗结婚后领证,而城镇的基本上是尤其大城市先领证后办理婚宴。
上面说了这么多,我们来讲讲关于彩礼金的法律问题,我国婚姻法对于彩礼金所持有的观点,比较模糊,但属于风俗习惯的事情,法律也不便介入太深,但婚姻法只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
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
即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而在现实的生活中,彩礼包含首饰、衣服、金钱、房产和车等。
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处理,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如何收集提供证据?
就需要专业的律师来给你普法了。
一、关于金银首饰返还的法律问题
对于衣服之类的东西,一般人都有一定的容忍之度,但对于贵重的金银首饰,还是想通过法律或其他协商的方式索要回去,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从而可知,赠与合同一般具有双方性、诺成性和无偿性三种性质;
其中双方性要求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加入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该赠与合同未成立,因此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其二,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无需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其三,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也就是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也就是说赠与合同也是单务合同。
青年男女在交往的过程中,男方将金银首饰赠与女方,并没有附带任何条件,女方也不需担负任何义务,男方的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行为,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
一般故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金银首饰。
但我们也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不是所有的金银首饰都一概不退,需要看是否有缔结婚姻的意图。
二、关于彩礼金返还的法律问题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男女一方向另一方索要一定数量的财物或者金钱。
对于彩礼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是赠与。
但对于赠与的种类,有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附义务的赠与说、附条件的赠与说及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个人认为,将彩礼的赠与定性为附条件的赠与说较为适宜。
其理由主要有:
第一,彩礼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给付彩礼是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即以将来缔结婚姻作为给付彩礼的附加条件。
第二,将婚姻缔结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符合民法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自愿赠与彩礼的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可以认定为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针对彩礼的返还问题,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彩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来看,当事人能够索回彩礼,必须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法院才会支持。
但现实生活中,主张索回的一方需要证明支付了彩礼金,借此我提醒小伙伴们注意保留证据。
在恋爱中“豪赠”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如果“彩礼”是房产、汽车,购买时尽量通过转账形式付款,如果是现金、金银首饰,可在有他人见证的正式场合交付,有条件可视频录像或录音。
(作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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