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巷工程安全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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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对各项制度检查落实,做到:
没有落实制度,不同意开展相关施工活动,对每次检查都要有书面记录,且要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及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作业规程,
经承包单位(施工项目部)审核后,上报项目监理部
项目监理部、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修改重新上报否是否符合要求
是
项目监理部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施工前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技术交底
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安全实施
承包单位整改监理工程师检查配合有关各部门
执行情况处理安全事故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发生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
口头及书面整改指令提出书面报告
上报建设单位上报建设单位
安全监理工作流程图
2)发挥全员安全监督作用:
所有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参建人员均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均有权立即停止检查、作业,撤到安全地点;
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均有权拒绝检查、作业。
3)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台账:
承包单位的安全台账必须及时、准确、详细地记录本项目所有施工安全活动,严禁编造安全台账。
项目监理部要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台账:
对于每次检查的台帐完整性、及时性、真实性要有明确书面记录,且要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及建设单位。
安全台账包括:
各项制度、人员教育培训(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干部教育、换岗教育、不违章教育以及开展日常性安全教育活动)、设备机具维修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出入库安全性检查记录、特殊工种的操作资格证书及有效性等。
4)承包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5)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6)对于承包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针对本项目编制安全应急预案,并应与建设单位的急救系统相匹配。
7)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项目监理部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对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的安全技术部分进行严格审核,未批准同意前,不签发开工报告,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具体施工作业。
8)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时,必须停止作业。
9)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
爆破前、后应冲洗井壁巷帮、爆破时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
当有些工艺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10)对于承包单位所使用的机电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完好性必须在使用前以书面形式报项目监理部备案。
11)对于承包单位所涉及到的特殊工种,必须准备人员清单(工种、姓名、操作证号、有效期限等)、操作证原件、复印件报项目监理部,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原件、复印件相符后,留存项目监理部一份,原件退还承包单位。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记录证件审核情况。
12)井巷交叉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2、通风控制要点:
1)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项目监理部安排专人核查检测记录,并记录备查。
------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下表规定。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注: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2)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按使用风机参数核算,并将核算结果记录备案。
3)承包单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承包单位可以租用建设单位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但检测仪表必须在鉴定有效期内)
4)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要远离有粉尘及可能的着火点,安装高度离地面大于等于300mm,且要安装牢固。
------必须有不小于正常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能力的备用风机。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项目监理部安排专人检查作业规程,并同实际核对,核对结果详细记录备查。
5)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当有停风情况出现时,监理人员应将原因、检测情况详细记录备查。
6)接近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3、防治水控制要点:
1)雨季前,督促承包单位编制防治水方案或措施。
2)井口附近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
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井筒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
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3)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4)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
项目监理部要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并将安装、封孔记录备查。
5)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6)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承包单位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项目监理部要审查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坚持没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批复设计方案前,不得继续施工,允许施工后督促承包单位将各项记录数据及时上报相关技术部门。
4、爆破施工控制要点:
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洞穴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mm以上的垫木。
------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
雷管必须放在距离炸药25m以外的地点。
------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3)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可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
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吊桶不震动。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5)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项目监理部应安排专人检查培训及考核记录。
6)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项目监理部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严格审查作业规程,并派专人检查执行情况,书面记录备查。
7)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掘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必须编入掘进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项目监理部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严格审查作业规程,并派专人检查执行情况,书面记录备查。
8)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9)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项目监理部安排专人检查作业规程要求,并对实际使用的材料核查,将核查结果书面记录备查。
10)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11)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12)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13)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14)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15)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16)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严禁爆破地点未按要求检查处理,即安排其他操作人员进入工作面。
17)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18)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可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19)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
5、运输、提升、空压机控制要点:
1)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2)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严禁超员乘坐。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3)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次只准推1辆车。
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
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
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项目监理人员应检查是否安装制动器及制动效果,并将检查结果书面记录备查。
5)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6)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项目监理人员应检查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及效果,并将检查结果书面记录备查。
7)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轨道的铺设应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托绳轮(辊)应保持转动灵活。
------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8)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9)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
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
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
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
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10)凿井时,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m(H--提升高度,m);
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11)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涂防腐剂。
12)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道、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
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项目监理部应对承包单位的检查记录审查,并记录审查结果备查。
13)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吊桶提升,其过卷高度不得小于按下表确定数值的1/2。
------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
提升速度*/(m/s)
≤3
4
6
8
≥10
过卷高度、过放距离/m
4.0
4.75
6.5
8.25
10.0
提升速度为上表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14)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项目监理部应安排专人核验、记录,并将原始资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进行上述第2项所要求的检验。
15)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
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16)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表的规定。
17)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
升降人员时小于7;
升降物料时小于6。
------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第17条)
用途分类
安全系数的最低值
单绳缠绕式
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升降物料时
7.5
专为升降物料
9.2-0.0005H
8.2-0.0005H
7.2-0.0005H
悬挂安全梯用的钢丝绳
罐道绳、防撞绳、起重用的钢丝绳
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抓岩机等用的钢丝绳
悬挂风筒、风管、供水管、注浆管、
输料管、电缆用的钢丝绳
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
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按动载荷计算)
5
3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绳拉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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