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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2
建设地点
3
建设规模
4
承包方式
5
质量标准
6
2.1
招标范围
7
2.2
工期要求
8
3.1
资金来源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10
4.3
资格审查方式
11
14.1
工程计价方式
12
16.1
投标有效期
13
17.1
投标保证金数额
14
5.1
标前答疑及踏勘现场
15
18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无
16
19.1
投标文件份数
17
21.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25.1
开标时间及地点
19
32.3
评标方法及标准
20
37
履约担保金额
三、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招标公告。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4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含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业绩证明(原件)、获奖证书(原件)等。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发所生的费用。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文本格式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八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九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8.2除8.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答疑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1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招标答疑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10.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0.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0.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
12.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2.2.1投标书;
12.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2.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2.2.4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1)投标报价说明;
(2)投标报价汇总表;
(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措施项目报价表;
(5)其他项目报价表;
(6)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
(7)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计算表;
(8)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12.2.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项目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2.2.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2.3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2)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3)劳动力计划表;
(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施工总平面图;
(9)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注:
(1)技术标部分采用暗标形式,投标文件中不得出现可推断出任何有关投标人名称、背景特点的资料与信息以及可以识别的标记。
(2)编制技术标时,标书封面使用代理机构提供的统一格式,“正本”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副本”不加盖任何印章。
(3)技术标标书内容用纸(施工进度图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除外)统一用A4复印纸,激光打印机打印,标题为黑体二号字,段标题为黑体三号字,节标题为黑体小三号字,内容字体为宋体小三号字,每页28行,每行28字;
施工进度图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一律用A3复印纸,激光打印机打印,字体为宋体五号字。
页边距:
上下2cm;
左右3cm。
(4)技术标的装订统一采用黑色塑料打孔卡子。
(5)技术标标书内容结构层次程序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最后一层)为“
(1)”。
(6)技术标书不得出现页码编号。
(7)违背以上任何一款规定者,技术标部分不得分。
13、投标文件格式
13.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2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4、投标报价
14.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4.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4.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4.4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4.5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4.6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7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14.8投标人所投标书中投标报价与清单价不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单独附有调价函,调价函应遵循如下规定:
14.8.1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14.8.2调价函应附在投标书后,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
14.8.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否则,投标人的调价无效,仍按原报价进行评标。
14.8.4未经宣读的调价函(如果有),一律不在评标中考虑。
15、投标货币
15.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6.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13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只受理现金、银行汇票或电汇。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2007年4月2日12时(电汇以上述截止时间前到账,并提交有关银行凭证为准)以前递交至山东海逸恒安招标有限公司指定银行、帐户,并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17.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7.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合同签定后5日内无息退还。
17.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签订合同扣除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标准的80%收取)后,余额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经财政评审后予以退还(无息)。
17.5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7.5.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7.5.2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修正标价;
17.5.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投标人应按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9.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技术标标书封面不得加盖正副本标记)。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书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9.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0、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使用黑色塑料打孔卡子。
20.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外两层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并在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20.3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20.3.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名称:
潍坊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潍坊市文化路439号
20.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
(3)2007年4月3日9时0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0.4除了按本须知第20.2款和第20.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3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20.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0.1款、20.2款和20.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6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还应加盖“密封”章。
21、投标文件的提交
21.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2.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
22.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0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2.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3、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4.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条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4.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4.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5、开标
25.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授权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25.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5.3开标程序:
25.3.1开标会议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他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
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25.3.2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5.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5.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5.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1开标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评标:
26.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6.1.2本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9.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6.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26.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的。
26.2招标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六)评标
27、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7.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7.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8.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9、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31条规定,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补正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0、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0.1开标后,经招标人初步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6条第1、2、4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0.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0.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1、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1.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1.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1.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修正后的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31.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1.3对多报的清单子项或报价视为不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2、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2.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0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2.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2.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评标方法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2.4评标方法及标准
32.4.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及工期保证、业绩与信誉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或折算货币的方法,评出拟中标人;
32.4.2本次评标不保证最低投标价中标,如遇特殊情况招标人有权不宣布中标结果。
32.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2.6如评出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价低于评标价的15%,中标候选人对其投标价做出合理说明,能说明其投标报价合理的,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之前,向业主提交一份由银行出具的合同金额10%的合同履约保函,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必须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七)合同的授予
33、合同授予标准
33.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2.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4、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4.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5、中标通知书
35.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公司将于15日内向项目单位、招标人及监管单位提交招标备案资料。
35.2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5.3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6.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6.2招标人如果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合同金额的5%的罚款。
36.3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6.4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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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 招标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