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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
岗前培训;
岗位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适应性培训;
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富余员工转岗转业培训;
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的各类文化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
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市场竞争需要持证上岗及按期审验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符合其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股份)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教育培训的计划与备案
第七条各级公司应当把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司整体规划。
根据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上级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制定明确的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
第八条根据当前工作和未来发展需要,集团公司制定年度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性计划,于当年3月底前下发。
各分子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的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填制《四川路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备案表》(附件一),逐级上报备案,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各部门拟举办的各类培训和外送培训的人员情况,应当于当年3月15日前报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以利于制定较为完善的公司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未备案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实施,经主要领导特批的除外。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经过报备、审核,可作适当调整。
临时追加、并经主要领导特批的培训,需及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未能实施的培训计划,需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第三章教育培训的资源与实施
第十一条教育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人力资源部门应设立二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主动开展培训需求分析,以此确定培训重点,确立培训内容,明确目标学员。
第十二条充分挖掘公司内部可用资源,组建培训师团队,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具有路桥特色的培训师队伍。
第十三条培训师的选聘,遵循“政治素质过硬、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优秀”的原则。
培训师队伍的建设,体现“专兼结合、内外互补”的思路,通过加强校企合作,在相关院校聘用一批兼职教师,完善培训师队伍的知识结构。
第十四条建立培训师信息数据库,对培训师进行动态管理。
根据教学工作量、学员评价对培训师进行考核;
统一安排培训师接受继续教育,促进其更新知识和提高水平。
第十五条根据培训目标选定培训教材和辅助性材料。
有指定教材的就用指定教材,无指定教材的原则上选用公开发行的能满足要求的教材,特殊情况下可自编教材。
辅助性材料包括阅读材料、视觉材料、听觉材料、感觉材料、教师的个人备注资料。
第十六条鼓励培训师自行开发课程。
需事先提交教材开发提纲,经公司审核后,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对开发符合公司培训需求课程的培训师,实行奖励制度,奖励金额视开发课程的内容、实用性和受训人员反馈意见确定。
第十七条培训场所的选择要坚持“满足需要,费用合理”原则,要满足安全、安静、方便、舒适和具体培训项目的特殊要求。
一天以内的培训,要尽量利用公司自有场地;
一天以上的培训,要综合就餐、住宿等客观条件进行考察、筛选;
有实作内容的培训,硬件设施必须能满足实作的最低要求。
第十八条努力优化培训方法,为员工提供高水平、高标准的培训课程,体现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需求。
培训课程以传授式培训为主,主要包含讲师开办讲座和个别指导。
同时应积极运用参与式培训方法,如:
会议研讨、小组培训、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模拟演练、头脑风暴会、参观访问、事故处置训练、影视法、业务游戏等等。
第十九条对于每一单独办班的内训项目,主办单位都要制定培训实施方案。
安排好就餐、住宿,派专人负责现场秩序和纪律,做好书面考勤记录,配合讲师开展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原则上每个培训项目都要安排测试(考试)。
特殊专业培训的测试应安排有关专业人员协助、配合。
第二十一条为方便管理和提高效率,可引进或开发一套面向全员的信息管理系统,购买或自行设计计算机辅助教学程序、软件、课件。
在条件成熟时,对于内训项目,可依托公司内部网络为平台实施。
第四章教育培训的评估与改进
第二十二条教育培训评估的标准是提高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公司发展后劲。
第二十三条完成年度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性计划是对当年教育培训工作的一种检验,是各级公司的一项基本任务。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司组织、实施的内训项目(培训班),都要进行评估。
对批量外送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组织评估。
对零星外送培训的人员,也应采用灵活的方式和方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内训项目完成前,必须向学员发放意见反馈表,及时收集、汇总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根据学员反馈意见、考勤表、考试卷(考核记录)、课堂记录,编制培训效果评估报告,并留档备查。
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七条建立长期跟踪反馈制度,收集受训员工及其单位(部门)的非当期反馈意见。
第二十八条了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调整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和更新培训项目。
第二十九条掌握本行业的发展动态,顺应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后的新形势,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
第三十条定期汇总、分析受训员工及其单位(部门)的当期和非当期反馈意见,据此调整和改进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第五章教育培训的登记与统计
第三十一条教育培训登记与统计的口径为:
1、教育培训登记的相关规定,集团(股份)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的公司须遵照执行,体系外的公司可参照执行。
进行教育培训登记的人员范围是指纳入劳动工资统计的员工。
2、教育培训统计的相关数据,应与劳动工资统计一致。
凡是向集团(股份)公司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的公司都必须按本制度报送教育培训统计和总结资料。
3、培训的分类标准:
专业岗位,指会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岗位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复训;
执业资格,指为取得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而参加的培训、考试;
职业技能,指为获取各等级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而参加的培训、鉴定;
特种作业,指对从事政府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的取证、复审、换证培训;
学历教育,指为获取各种学历或学位证书而参加的在职教育;
上(转)岗培训,指各种形式的入职、岗前、转岗等培训;
适应性培训,指为适应工作需要开展的各种短期培训;
其他,凡是不具有以上任一类别属性的,如发表论文、承担内训任务等均可列入;
同时具有多个类别属性的,列入顺序在先的类别。
4、培训方式的区分:
外训,指本集团以外的组织或单位举办的各种培训;
内训,指由本集团各级单位举办或承办的各种培训;
自学,指有明确目的、不脱产、未报销费用的各种学习活动,如参加(学历)自考或注册执业资格考试、发表论文、承担内训任务等。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适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登记卡》(附件二),其中“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和成绩、成效”栏必须填明培训内容和主办单位或培训机构;
非专业技术人员适用《四川路桥员工教育培训备案登记卡》(附件三)。
在本制度中对这两张卡合并简称《登记卡》。
第三十三条《登记卡》每人一张,记满应加页。
培训记录应于培训结束后10内记入《登记卡》。
第三十四条《登记卡》应由员工所在的正式建制单位汇集成册、存档备查。
专业技术人员的现任专业职务任期前和非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前的《登记卡》,应存入其人事档案。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的《登记卡》册是《四川路桥教育培训工作登记表》(附件四)的台帐。
卡、表的记录应基本一致。
第三十六条每年年终,各公司要认真编制《四川路桥教育培训工作登记表》、《四川路桥教育培训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五),并做好总结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公司要认真总结当年人力资源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将年初计划和年末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原因,结合各自实际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三十八条各公司将书面总结和有关统计资料于次年元月十日以前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开发处。
如无特殊要求,不再另行通知。
第六章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各级公司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证经费专项用于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第四十三条经单位批准或按有关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员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员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第四十四条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第四十五条对于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第四十六条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1、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控制额度开支。
2、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教育培训计划合理安排。
3、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分别履行监督同级公司提取与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职责。
4、逐步建立员工个人学习与培训帐户制度,采取单位、个人、工会共同向帐户注资方法,支持员工个人学习与培训。
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司为员工提供技术、业务培训的费用达到一定额度的,应与该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人力资源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中,对有创新、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奖励,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
第四十九条在人力资源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中,发现有不作为、未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违反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分子公司可制定本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集团(股份)公司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公司原《职工教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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