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含七项作业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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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各企业应将作业许可的管理纳入检查与考核范围。
4.2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1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包括上下攀援等空中移动过程。
1.2高处作业分为4个等级:
I级(2米≤hw≤5米)、Ⅱ级(5米<
hw≤15米)、Ⅲ级(15米<
hw≤30米)、Ⅳ级(hw>
30米)。
经过危害分析,由于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导致风险度增加时,高处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
1.3Ⅱ级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进行正常岗位作业时、以及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4除脚手架搭设的高处作业外,必须有完成作业任务的平台或其它保证安全的作业条件。
1.5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要求,专门或经常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6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7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8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管理职责
2.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作业所在的基层单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2基层单位确定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许可证的相应栏目签字。
2.3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现场确认后,审批许可证。
2.4现场负责人应向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安排作业监督人员。
基层单位对Ⅱ级以上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2.5高处作业完工后,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2.6作业人员职责
2.6.1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2.6.2持有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并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2.6.3对安全措施不落实而强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2.6.4在作业中如发现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2.7监护人员职责
2.7.1了解作业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了解周边环境和风险,熟悉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2.7.2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2.7.3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高处作业内容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作业;
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终止作业。
2.7.4作业过程中,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作业许可证,暂停作业。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根据识别与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2作业安全措施
3.2.1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3.2.2凡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恐高症、癫痫、晕厥及眩晕症、器质性心脏病或各种心律失常、四肢骨关节及运动功能障碍疾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需提供有效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附在高处作业许可证后面。
3.2.3各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3.2.4应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15米及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3.2.5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或有可能转动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在不具备安全带系挂条件时,应增设生命绳、安全网等安全设施,确保高处作业的安全。
3.2.6劳动保护用品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
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
原则上禁止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3.2.7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并经过验收、挂合格标识牌后方可使用。
高处作业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挡脚板;
临边及洞口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警示标志或采取覆盖措施。
高处带压堵漏等特殊情况应设置逃生通道。
3.2.8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做与工作无关事项。
在彩钢瓦屋顶、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9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并设安全警戒区,安排专人监护。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
3.2.10高处铺设格栅板、花纹板时,要按照安全作业方案和作业程序,必须按组边铺设边固定;
铺设完后,要及时组织检查和验收。
3.2.11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重新组织脚手架等验收。
3.2.12在气温高于35℃(含35℃)或低于5℃(含5℃)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暑、防寒措施;
当气温高于40℃时,必须停止高处作业。
3.2.13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3.2.14雨、雪天作业时应采取防滑、防寒措施;
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如五级以上强风、雷电、暴雨、大雾等)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
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2.15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时,应对作业环境设置照明设备,确保作业需要的能见度。
3.2.16同一垂直方向交叉作业,应采取“错时错位硬隔离”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3.2.17应推进标准化作业,尽可能降低和减少高处作业的频次和时间。
3.3许可证的管理
3.3.1许可证一式四联,签发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持有第二联,监护人员持有第三联,第四联由施工单位送至控制室或岗位固定位置。
作业完工验收后,许可证由安全部门保存,保存期为一年。
3.3.2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3天。
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
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4附件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中国石化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1动土作业是指在中国石化生产运行区域(含生产生活基地)的地下管道、电缆、电信、隐蔽设施等影响范围内,以及在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进行的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的作业;
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1.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
1.3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4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5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1许可证由动土作业所属基层单位提出申请。
2.2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油气及燃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经水、电、气(汽)、通信、工艺、设备、消防与动土区域所属基层单位等部门会签后,由项目负责部门签发。
2.3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作业措施。
2.4施工方案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及工程总图管理等有关部门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1作业危害识别(JSA)
3.1.1作业前,项目负责部门要组织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安全措施要填入动土许可证,并附动土作业点示意图。
3.2.1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现场支撑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2.2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3.2.2.1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3.2.2.2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3.2.2.3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3.2.2.4拆除固壁支撑应从下而上,更换支撑应先装新的,再拆旧的。
3.2.2.5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3.2.3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
严禁在离电缆1米距离以内作业;
深度大于2米时,应设置应急逃生通道;
两人以上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3.2.4作业人员发现异常,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3.2.5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
当生产装置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3.2.6施工结束时应及时回填土石,恢复地面设施。
3.3作业过程管理
3.3.1动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动土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设专人监护。
3.3.2动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
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进行挖掘。
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米处,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
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3.3作业前应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按要求采取措施、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3.3.4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施工现场应设围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
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栏、警示牌、警示灯。
3.3.5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定支撑。
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定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3.6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3.6.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3.6.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3.6.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3.6.4需要进行爆破的。
3.3.7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3.7.1立即停止作业。
3.3.7.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3.7.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3.7.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3.7.5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3.8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9在消防主干道上的动土作业,必须分步施工,确保消防车顺利通行。
如影响消防通道,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与消防主管部门报告。
3.4许可证管理
3.4.1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4.2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4.3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
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3.4.4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3.5其它区域的动土作业参照执行。
3.6中国石化队伍在系统外区域进行动土作业时,参照此规
定执行。
中国石化动土作业许可证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1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或探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3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4作业过程要实行全过程视频监控。
对确实难以实施视频监控的作业场所,应在受限空间出口设置视频监控。
1.5受限空间作业要实行“三不进入”。
即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
2.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申请。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许可申请,填报许可证。
2.2许可证审批。
二级单位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2.3由承包商进行的受限空间作业,基层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基层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2.4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
2.5作业监护人职责
2.4.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2.4.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2.4.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2.4.4作业监护人必须实行全过程监护,作业监护人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2.5作业人员职责
2.5.1作业前应认真查看许可证内容,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
2.5.2作业人员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2.5.3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立即停止作业。
2.5.4在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应、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2.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毕后,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中签字确认。
3管理内容及工作程序
3.1管理内容及要求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开展JSA分析,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制订的安全措施在许可证中应进行落实确认。
3.2.1基层单位及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至少包括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事故的预防和自救知识;
相关事故的经验和教训。
3.2.2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或安全措施,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
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3.2.3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并在入口处应设置警告牌,严禁入内,并采取措施防止误入。
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许可证方可进入。
3.2.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工作,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
对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
盲板处应挂标识牌。
3.2.5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管道送风前应对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严禁向内充氧气。
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作业或休息。
3.2.6对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3.2.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
潮湿环境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他非防爆器材。
3.2.8作业前30min内,应根据受限空间设备的工艺条件对受限空间进行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氧含量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人员对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
3.2.9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
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
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
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H2S最高允许浓度不得大于10mg/m);
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
监测结果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3.2.10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要佩戴便携式气体报警仪,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3.2.11对盛装过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作聚合物加热等试验。
3.2.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3.2.13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等。
使用供风式面具时,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供风设备。
3.2.1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
3.2.15发生人员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严禁无防护救援,并至少有1人在受限外部负责联络工作。
3.2.16作业停工期间,应在入口处设置警告牌,严禁入内,并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误进。
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清点人数和工具,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基层单位双方签字验收,人孔立即封闭。
3.2.17所有打开的人孔分析合格之前及非作业期间必须要用人孔封闭器进行封闭并挂严禁进入警示牌,严禁私自进入。
3.2.18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经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需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3.3许可证管理
3.3.1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
确需修改,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若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内容填满后,应另加附页。
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3.3.2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3.3许可证中各栏目,分别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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