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条款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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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即使该商品房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及该楼栋存在如下质量问题的,有权拒绝交接该商品房,由此引起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1)该商品房墙体、天花漏水、渗水;
(2)该商品房墙体、天花开裂;
(3)该商品房墙体倾斜;
(4)该商品房室内地面凹凸不平、开裂、下陷;
(5)该商品房装饰质量低下;
(6)该商品房及该楼栋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买受人对该商品房使用的情形。
48、商品房实际交付标准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依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的,即使买受人已交接该商品房,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移转于买受人,而由出卖人承担,直至该商品房实际交付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相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部分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
49、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按如下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90日,每逾期1日,出卖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价款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违约金依上款规定计算。
第十五部分关于权属登记的约定
50、双方选择如下第种方式进行商品房买卖权属登记:
(1)具体手续由出卖人负责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文件、资料报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并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办理该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文件、资料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该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在该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未能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导致买受人在该商品房交付后135日内未能取得该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上述两证同时逾期的,依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逾期期限计算违约金;
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违约金依上述约定计算。
(2)具体手续由买受人负责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文件、资料交给买受人,或按房产、土地管理部门要求将上述文件、资料报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具体手续由买受人委托的该商品房抵押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机构代买受人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文件、资料交给上述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机构,或者按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将上述文件、资料报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部分关于商品房保修的约定
51、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及于共用部分、配套设施、所有权由该商品房项目全体业主享有的配套公共建筑。
52、凡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及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未明确规定保修期限的该商品房保修项目,保修期均为一年,自该商品房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买受人之日起算。
53、该商品房产生保修责任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维修单位应在买受人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修理妥当,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0元。
出卖人在上述时间内未进行修理的,买受人有权另行聘请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另应按此维修费用的一倍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因该商品房维修遭受其他损失的,出卖人应一并予以赔偿。
第十七部分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54、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后,在未由该商品房项目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由出卖人委托的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每月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55、买受人交接该商品房后,有权随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出卖人询问该商品房项目入住率,并且不受询问次数的限制。
出卖人应在买受人询问时如实告知该商品房项目的入住率。
出卖人告知的情况如虚假,或者出卖人拒绝答复、拖延答复买受人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每违约一次,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56、该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后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买受人有权自行或联合其他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出卖人对此应予以支持并充分配合。
出卖人对于买受人自行或联合其他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进行阻挠、压制、打击报复,及对买受人进行侮辱、诽谤、威胁、人身伤害等,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向买受人增加支付赔偿金2万元。
57、对于买受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向出卖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出卖人应依有关规定开立专户保管,不得挪用。
出卖人对于其从买受人处收取的上述维修基金及其按有关规定自行提取的维修基金,应在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确定的时间内全额解交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出卖人如挪用或逾期解交维修基金,则每挪用或逾期解交维修基金一日,应按买受人已交纳的维修基金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58、在该商品房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出卖人应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向该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办公用房、该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等,否则出卖人除依法对该业主委员会承担责任外,每逾期一日另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部分出卖人陈述与保证事项
59、出卖人作如下陈述:
(1)出卖人系合法设立、现合法存续的房地产公司,具有与该商品房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出卖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均年审合格,现仍为有效;
(2)该土地使用权系以合法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现未设置任何抵押权,也无其他任何权利受限制情形,出卖人系该土地的唯一合法土地使用权人;
(3)该商品房项目及该商品房现未设定任何抵押权;
(4)签订本合同前,该商品房未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给第三人;
(5)该商品房项目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6)与该商品房项目、该楼栋、该商品房有关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在一切对于买受人重要方面与实际情况一致;
(7)出卖人已将影响买受人购买该商品房的其他一切重要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告知了买受人。
出卖人所作陈述如不实,应认定为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欺诈,出卖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0、出卖人作如下保证:
(1)买卖合同生效后,在买卖合同未依法解除前,不将该商品房转售、赠与、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第三人;
(2)买卖合同生效后,不将该土地使用权及该商品房项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第三人;
(3)在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后,保证第三人不就该商品房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受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出卖人违反上述保证义务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第十九部分关于买受人知情权的约定
61、鉴于该商品房价款巨大,事关买受人重要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买受人作为商品房买卖的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买受人有权知悉与该商品房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
为保障买受人知情权的实现,买受人有权随时在出卖人售楼处或住所处查阅、摘抄、复印如下文件、证件、资料:
(1)出卖人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或划拨批准文件,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商品房项目设计文件及图纸;
(4)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5)该商品房及共用部位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6)该商品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7)该商品房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8)事关买受人知情权的其他文件、证件、资料。
上述文件、证件、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应为原件。
出卖人如拒绝、拖延买受人查阅、摘抄、复印上述文件、证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文件、证件、资料,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每违约一次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买受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的,依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部分关于与商品房有关的权利的约定
62、共用部分的所有权由该楼栋全体业主享有。
配套设施的所有权由该商品房项目全体业主享有。
除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及国家、地方另有规定外,配套公共建筑的所有权由该商品房项目全体业主享有。
63、该商品房项目交付后,该楼栋及所有权由该商品房项目全体业主享有的配套公共建筑的屋顶、外墙等部位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发布权),由该楼栋及该商品房项目全体业主行使,出卖人保证不损害业主的上述权利。
如有违反,出卖人除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另应向买受人增加支付赔偿金5000元。
64、出卖人如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共用部分、配套设施及所有权由该商品房项目全体业主享有的配套公共建筑,除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另应向买受人增加支付赔偿金5000元。
65、本合同生效后,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项目及该楼栋名称。
如确需变更,应征得买受人书面同意,否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第二十一部分合同的解除
66、买受人依法及依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受买受人已交接或入住该商品房的影响。
67、买受人交接或入住该商品房后,因出卖人的原因而依法及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无需就已交接或入住该商品房而给予出卖人房屋使用费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补偿。
68、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依法及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出卖人的责任按如下方式确定:
出卖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将已收买受人的一切款项返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价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69、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后,出卖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将已收买受人的一切款项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同档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如买受人以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机构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房价款,则利率按此贷款利率计算)返还给买受人,并应在买受人通知的时间内向买受人全额补偿买受人为购买该商品房而实际支出的该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登记费、该商品房保险费、有关合同公证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约定
70、出卖人因不可抗力不能交付该商品房或者不能按期交付该商品房的,应自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否则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71、出卖人如未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本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逾期一日,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10日,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7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应付款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
如逾期给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责任方每逾期付款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三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73、双方的联系地址以买卖合同首页载明内容为准。
任何一方如变更联系地址,应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基于本合同发出的有关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并以对方实际收到为准。
通过正常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该商品房项目所在地主要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自该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送送。
74、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仲裁委员会裁决。
75、本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如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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