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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通过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考评和奖罚,强化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促进项目部生产和经营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者,应给予重罚。
第四条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基金的来源主要有:
1、工程结算款中的安全奖励费用,按项目部完成产值的0.1~0.2%提取;
2、生产安全事件、事故及现场违章罚款;
3、上级有关部门的各种安全环境奖励;
4、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的节余。
第五条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主要用途:
1、项目部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兑现金额;
2、按本办法第三章奖励条款中的各种奖励金额;
3、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励金额;
4、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演讲等)奖励金额。
第六条项目部属各独立经营单位参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部对各独立核算单位的季度、年度安全考核,其奖励费用将从合同中规定提取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评分方式
第七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副经理、安全总监为副组长的安全检查考评小组,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考核评比。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评比考核奖罚与即时处罚相结合的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实行季度评比奖罚与年度评比奖罚相结合的制度,即时处罚在现场决定。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评比的内容有:
安全生产目标控制考核、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安全生产考核采用100分制计分法,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安全检查考核评分表》。
第十条日常巡视检查和季度考核检查由安全环境部负责组织开展,并报考评小组审批;
年度考核由安全检查考评小组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季度考评按项目部日常巡视检查和季度考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以季度考评为基础,按要求填写考核评分表。
第十二条安全环境部在日常安全巡视检查中,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部门和作业队厂将即时填写罚款单,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考评时间:
季度末和年终按本办法中的标准要求对项目部属各部门和作业队厂进行考评,检查考核结果由安全环境部发文通报。
若各部门和作业队厂承担的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验收不足一年的,在项目竣工时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被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否决的部门和作业队厂,当季度不参与考评,除全额扣除合同中规定的安全风险保证金外,并按下表标准及第四章、第五章相关条款进行罚款,不足时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件、事故及特大机电设备、火灾、交通事故的部门和作业队厂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同时全部扣除安全风险保证金。
发生安全环保事件、事故处罚标准表
序号
内容
罚款金额
(万元)
序号
1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
10
9
发生人身重大死亡事故
>30
2
发生火工材料丢失一般事故
5
发生火工材料丢失重大事故
3
发生一般环保事件、事故
2.5
11
发生重大环保事件、事故
4
发生一般机械设备事故
1.5
12
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3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13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
发生一般交通责任事故
14
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7
发生一般职工群体健康事故
15
发生重大职工群体健康事故
8
发生新投运设备设施在质保
期内的一般事故
16
期内的重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奖励
第十五条项目部主要设有安全生产责任书兑现奖、季度安全生产奖、年度安全生产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专项安全生产奖、特别安全生产奖。
第十六条安全环境管理责任书兑现奖:
按每年年初项目经理与各职能部门、各作业队厂安全环保第一责任人签定“安全环境管理责任书”,兑现资金按责任书中规定发放,至年底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保事件、事故的一次兑现;
否则一票否决,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季度安全生产奖:
按项目部日常巡视检查、季度安全生产考评评分执行。
部门和作业队厂的考核由其自行制定相关文件进行。
第十八条年度安全环保奖:
以季度考评为基础进行考核,并根据年终各项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
年终评为项目部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一次性奖励500元奖金,被上级单位评为安全生产保护先进个人的,项目部等额奖励。
第二十条专项安全生产奖:
安全生产难度大或特殊的施工项目、单项或专项施工项目在施工前由项目部与相关单位签定专项安全生产责任书,预先有目的地采取了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待圆满完成任务后,按责任书规定兑现奖金。
第二十一条特别安全生产奖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所在单位应上报申请奖励材料,经安全环境部核实,由项目经理或分管副经理批准,及时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有重大特殊贡献者加倍奖励。
1、在危急关头,排除险情,避免了重大人身伤亡、重大机械设备、交通、火灾、爆炸和重大垮(坍)塌事故发生的;
2、在发生各类事件、事故〔指从业人员生产性工伤、机电设备、车辆、中毒、爆炸、火灾和重大垮(坍)塌等事故(下同)〕时,奋力抢险或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了人身伤亡或重大损失者;
3、在施工作业或检查中发现了重大隐患,克服困难,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成绩显著者;
4、受到业主、监理部或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表彰奖励的;
5、积极研制、革新、引进先进技术,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施工安全、尘、毒、噪治理效果显著者。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地方安全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业主、监理等单位的各种安全环保罚款,除全额转罚给相关责任部门和作业队(指与项目部有经济合同关系的单位)外,项目部另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作业队厂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等给予300~1500元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每季度的安全生产检查考评中,经项目部、业主、监理检查发现相同问题重复发生的、考核为不合格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指与项目部有经济合同关系的),处以500~5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等处以300~1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经项目部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相关责任部门和作业队厂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作业队厂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领导等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部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和上级部门、业主、监理等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危害因素(下发有整改通知单),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按每项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作业队厂处以300~1500元罚款。
对相关责任单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处以200~6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按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的,按每违反一条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以200~1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个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以100~5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
根据情况还可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处罚中的相应条款执行,并承担法律责任:
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危害因素不及时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2、未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
3、对重大施工项目、危险部位施工、单项(专项)施工项目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逐级进行技术交底的;
4、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5、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直接上岗的;
6、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或无记录的;
7、对安全环境管理人员、监察人员、专(兼)职安全员进行刁难、阻挠、打击报复、妨碍执行公务的;
8、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违章指挥行为之一的,对相关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对指挥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处罚中的相应条款执行,并承担法律责任:
1、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2、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3、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仍强行安排施工人员在危险环境中作业的;
4、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给施工作业埋下隐患或对后续施工构成威胁的;
5、不积极治理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和未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违章操作(作业)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作业队厂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个人处以50~300元罚款,指出不改者加倍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未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或未戴安全帽,或将安全帽坐在地上的;
2、各类机电、设备检修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3、随意操作不属于自己操作的设备或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4、不走安全通道或攀爬钢筋、脚手架登高的;
5、高空作业未按规定系双保险(安全带、安全绳)或高空作业立模用工作钩代替安全带、以及未挂设安全网或安全网挂设不符合要求的;
6、高空作业时在易发生掉物的部位,事前未疏散下部作业人员、无专人监护或不服从管理,强行滞留的;
7、在油库、设备操作间、高低压配电室、木工厂、制冷车间等重点要害防火区域内抽烟或携带火种的;
8、对施工现场无临时施工道路(或通道不畅)、上下扶梯无扶手、临边施工场所不设置栏杆、施工平台不设置栏杆和未做到一仓一梯的;
9、施工现场布置不合理、杂乱无章,不干净平整,无垃圾箱,未配备灭火器等。
10、各坑、洞口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围栏;
11、对电焊焊把线、变频线和电源闸刀裸露不采取绝缘措施的作业队和个人;
12、对氧气瓶、乙炔瓶混装,倒放,无安全防护帽、防震圈,使用时氧气瓶、乙炔瓶瓶间距离不足5米,氧气瓶、乙炔瓶瓶与明火的间隔距离不足10米的单位和个人;
13、违章驾驶汽车、开带病车、超速车、酒后驾驶的及违反其他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
14、违反业主、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或项目部其他相关文件的行为。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作业队及个人处以50~2000元罚款,经指出不整改者加倍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着装的。
如穿硬底鞋、拖鞋、裙子,以及操作人员披长发、衣束不整的;
2、无视安全环境,在高边坡下、高空作业区内休息、睡觉的;
3、违反业主、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环保水保管理规定及项目部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及金属结构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4、未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各作业队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企业处罚通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各作业队厂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5、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6、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7、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以及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环境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进行技术交底或者交底无记录的;
8、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相应部位实行封闭围栏的;
9、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0、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环境活动或无记录的;
11、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环境使用要求的;
1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环境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三十三条各作业队厂(指与项目部有经济合同关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环境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安全事件、事故处罚
第三十四条发生安全生产事件、事故后,对相关责任作业队厂(主要指与项目部有经济合同关系的单位)的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对有现实危险危害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
拒不执行者,对其责任作业队厂(指与项目部有经济合同关系的单位)处以1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三违”造成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除按奖罚办法规定罚款外,应扣除1~6个月的奖金,并不得评为单位先进生产工作者。
第三十七条发生生产性1~10级伤残事故或死亡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同时在会上“说清楚”。
第三十八条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的处罚:
1、对项目部属事件、事故责任单位(指与项目部有经济合同关系的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对负有事件、事故领导责任的责任单位(指与项目部有经济合同关系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其它相关领导处以2000~8000元罚款,并提请劳务派出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厂籍的处分;
3.对事件、事故负直接责任的个人,提请劳务派出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并处以600~10000元处罚;
4.对事件、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个人,提请劳务派出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并处以500~5000元罚款;
5.对事件、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个人,处以300~3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件、伤亡事故(一次伤亡3~9人的事故)的处罚:
1.对项目部属事件、事故责任单位(指与项目部有经济合同关系的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2.负有领导责任的事件、事故责任单位(指与项目部有经济合同关系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其它相关领导,提请劳务派出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厂籍的处分,并处以1000~6000元罚款;
3.对事件、事故负直接责任的个人,提请劳务派出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厂籍的处分,并处以1000~8000元罚款;
4.对事件、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个人,处以500~5000元罚款;
5.对事件、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个人,处以300~2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一般安全生产事件、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或重伤)的处罚:
1.对事件、事故责任单位(指与项目部有经济合同关系的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伤残一人罚5000~20000元罚款,累计罚款不超过15万元;
2.对负领导责任的事件、事故责任单位(指与项目部有经济合同关系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其它领导,提请劳务派出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并处以500~3000元罚款;
3.对负直接责任的个人,提请劳务派出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并处以500~6000元罚款;
4.负主要责任的个人,处以400~2000元罚款;
5.对负次要责任的个人,处以200~8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发生1~6级伤残事故(重伤事故)的处罚:
1.对事故责任单位(指与项目部有经济合同关系的单位)处以1~3万元罚款;
2.对负领导责任的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处以100~1000元罚款;
3.对负直接责任的个人处以300~1000元罚款;
4.对负主要责任的个人处以200~800元罚款;
5.对负次要责任的个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发生7~10级伤残事故(轻伤事故)的处罚:
1.对事故责任单位(指与项目部有经济合同关系的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2.对负领导责任的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处以200~1000元罚款;
3.对负直接责任的个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
4.对负主要责任的个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5.对负次要责任的个人处以50~3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罚按《机械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条款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事故责任单位负全责、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责任者本人按交通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涉及到工伤时,按本章第三十八~四十二条执行。
第四十五条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报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经查实,项目部属事故责任单位除承担业主、监理、地方安全监督、环保部门罚款外,另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环保第一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处以500~3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类安全环保罚款和事件、事故罚款均不得摊入成本,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交受罚款人(单位)一份,交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由安全环境部存),交一份给财务部,罚款金额在当月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四十八条项目部与作业队厂在签订合同时,扣留结算款的1.5%作为安全环保保证金,作为发生工伤事故、事件罚款来源。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与上级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有抵触时,按上级管理制度执行。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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