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法院专业化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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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检讨:
专业化审判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实践必要性:
日益恶化的案多人少矛盾
1、审判人员数量难以满足案件快速增长的需要。
xx法院新收案件数自XX年突破1万件以后,即由10655件迅速增长至XX年的16290件,年均增长1127件,平均年增长速度约10%。
在案件快速增长的同时,法院审判人员却增长缓慢,近五年来,xx法院在编干警由117人增加至140人,平均每年增加4.6人,年增长速度不到4%,与案件增长速度相去甚远。
XX年,xx法院具有助理审判员资格以上的人员70人,其中51人在审判一线从事审判工作,一线法官人均结案304件[2],最高结案541件。
在案件数逐年上涨的背景下,审判人员面临更大压力,案件质量、办案效果面临挑战,审判经验传承、青年法官培养等问题凸显,改革迫在眉睫。
2、审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涉诉矛盾日益复杂化新形势。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涉诉矛盾日益复杂化、新型化,新型纠纷的日益增多对审判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要求更为严格和苛刻。
xx法院在编干警最高学历为硕士研究生,共17人,大学本科107人。
审判人员学历普遍偏低,缺少高、精、尖专业审判人才,新进青年法官审判经验不足,难以适应涉诉矛盾发展变化的新要求。
3、法官不分工、案件不分类制约司法资源优化利用。
目前,基层法院对案件处理采取的是一种随机分案为主,个别调整为辅的方法。
基层法院一般不对案件的难易进行分类和对法官进行分工,法院不能将同类案件分由同一承办或合议庭处理,无法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官围绕个案在运转,不能对类案进行统一集中专业化处理,术业有专攻的法官无法发挥自己的优势,与法官职业化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甚至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改革可能性:
案件类型和审判人员分化
1、基层涉诉纠纷呈现二元化特点。
在二元化社会结构背景下,基层法院案件类型也呈现明显二元化特点:
一是以传统婚姻家庭为代表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赡养费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费纠纷等案件类型。
此类纠纷发生在家庭亲属等传统熟人社会之间,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社会关系的修复与家庭和谐的维护上,化解方式更需要调解,承办人员也需要社会经验丰富、擅长协调和做思想工作的法官。
二是以合同类纠纷为代表的商事纠纷。
主要包括买卖、借贷、保险、承揽、劳动纠纷等类型,此类纠纷多发生商业社会陌生人之间,与市场追求效率和利益的特点相适应,当事人更关注公平和效率价值。
此类案件多是新型案件,需要更专业的法律知识,科班出身的法官无疑更具优势。
2、审判人员二元分化。
基层法院法官同样呈现出明显二元分化,一是未经专业法学教育而是进入法院后通过法院内部培训及其他培训方式取得办案资格,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成长起来的“经验型”法官。
此类法官熟悉基层民风民俗,调解经验丰富,擅长做群众工作,但专业理论知识和适用法律能力不足,解决新型纠纷的能力不够。
二是经过法学专业教育,但欠缺基层办案经验的“知识型”法官,此类法官专业知识丰富、理论功底深厚、适用法律能力强,但调解经验不足,群众工作能力欠缺,解决传统纠纷能力不够。
为适应诉讼纠纷二分化的特点和需要,对二者进行合理搭配和分工,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办案质量,这也正是专业化审判的题中之义。
三、路径尝试:
专业化审判实现路径
xx法院经过近几年对专业化审判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基层法院专业化审判的三种模式:
巡回审判法庭模式、专业审判法庭模式、专业审判人员模式。
三种模式均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并着力缓解因案多人少及其所所引发的办案效果不佳、信访投诉多发等司法难题,同时尝试解决青年法官审判经验不足、培养周期长等问题。
巡回审判法庭模式——交通巡回法庭
1、交通巡回法庭成立背景:
必要性与可能性探究
交通事故案件多发为交通巡回法庭成立提供了现实基础。
xx县因过境公路多、机动车多等原因,交通事故多发。
以交通巡回法庭成立前后两年的情况来看,XX年,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共接交通事故报警4286起、受理4100起,伤2182人;
XX年,接警4638起、受理4512起,伤2058人。
交通事故多发直接导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数量巨大,XX年xx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1289件,XX年受理1629件。
交通事故案件多发为交通巡回法庭成立提供了现实基础。
交通事故案件特点对交通巡回法庭设立提出了必要性。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涉诉主体多、程序复杂,当事人之间多矛盾深、调解难度大,案件审理周期长、自动履行率低,受害人诉累大。
在交通事故纠纷传统处理模式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复杂,且普遍存在送达难、取证难、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等难题。
而受害人多急切需要医疗费用进行救治,处理不及时容易激化矛盾。
此类案件的处理既需要较强的审判、调解能力,同时要有效缩短案件审理、执行期限,减轻当事人诉累。
组建交通巡回审判法庭成为迫切需要。
2、交通巡回法庭实践检讨:
模式与效果考量
xx法院自XX年开始组建交通巡回审判法庭。
交通巡回法庭是民一庭下属的一个合议庭,由民一庭选派三名擅长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纠纷的审判员和三名书记员组成,常驻交警队事故组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进行集中专业化审理,由民一庭一名副庭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的开展,至今已经成功运转四年。
实现司法公正与办案效率的统一。
法谚语有云: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交通巡回法庭有效实现了司法公正和效率价值。
交通巡回法庭设在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设有专门的审判庭和办公室,配备远程立案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等硬件办公设施,工作人员长驻办公。
从交通事故的受理、勘察、认定、诉前调解到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兑现款的给付都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完成,当事人不出交警队便处理完整个事故,在彰显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同时,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以XX年为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受理各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058件,审结1024件,审判人员人均结案341件,结收案比为96.79%,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达100%,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不足30天。
实现权利保障与审判质量的统一。
交通巡回法庭设在交警队,事故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诉前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更为快捷,避免因多次奔波导致权利救济的不及时或不充分。
法院立案、传票送达、采取强制措施、开庭、调查取证等也更为便利,个案审理过程中,法庭事实调查更方便,交警出庭作证更容易,案件事实真相更易还原,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保障更为充分,案件处理质量和结案效果更为良好。
XX年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结1024件案件,案件调撤率高达80.47%,上诉率仅为0.25%,仅有一件发回案件。
实现审判经验传承与法官培养的统一。
xx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经过近四年运转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交通事故案件专业化审理模式。
审判人员长期专职处理此类纠纷,审理更为专业,审判、调解经验更为丰富,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经验。
新进青年法官到交通巡回审判法庭工作上手更快、成长更快,专业化审判所形成的类型化案件审理经验得以传承。
《人民法院报》、《xx法制报》等媒体多次对xx法院交通巡回审判法庭模式进行专题报道,交通巡回审判经验曾在全省法院会议上进行交流,常州市中院、南京江宁区法院曾专程到我院就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开展情况进行考察交流。
专业审判法庭模式——家事审判庭
1、家事审判庭成立背景:
家事纠纷多发为家事审判庭成立提供了前提。
家事纠纷是基层法院最常见和多发纠纷类型。
近三年来,xx法院法院所受理以离婚、子女抚养、赡养等为代表的家事案件均超过1500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5%以上。
家事纠纷多发为家事审判庭成立提供了现实基础。
年度
家事案件
合同案件
权属及其他
总数
案件数
占民商事案件比重
XX
1589
17.35%
5369
58.62%
2201
24.03%
9159
1634
16.56%
6432
65.17%
1803
18.27%
9869
1914
17.66%
6602
60.91%
2323
21.43%
10839
家事纠纷案件自身特点要求专业化审理。
家事案件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具浓厚的人身属性,亲属关系是彼此之间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始依据。
家事案件不仅涉及到法律关系,更涉及到社会伦理关系。
家事案件中人身权和亲属关系是终身而非一时,一旦处理不好,可能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原本稳定的血缘关系,严重的甚至造成数代人的恩怨纠葛。
在家庭观念浓厚的中国,成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对家事纠纷案件进行集中专门化审理有重要的社会伦理意义,有助于修复破损的亲情,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家事案件专业化审理是各国通行做法。
因家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日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都设有专门的“家事纠纷法院”或是“家事纠纷法庭”,专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
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分别在1983年、XX年设立了专门的家事法庭。
各国家事审判普遍强调先行调解、不公开审理,并邀请心理学、未成年人教育专家、妇女协会等专职人员参加。
域外的成功实践为家事审判庭的设立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2、家事审判庭实践检讨:
XX年3月份,针对婚姻家庭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实际情况和此类案件自身特点,xx法院对部分审判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将原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三庭调整为家事审判庭,专门集中审理婚姻家庭类和民间小额借贷类案件[3]。
适应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家事审判庭运转突出家事审判特色,将案件审理定位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强调调解优先,注重亲情修复,同时强调家事审判经验的总结传承。
首次尝试引入心理干预机制。
婚姻家庭纠纷中部分当事人因性格、心理等原因不善处理家庭矛盾,在矛盾发生后偏激、固执,甚至走极端,产生报复、伤害对方心理;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影响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对其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这一情况,xx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该县康复医院聘请3名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心理辅导专家参与部分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和审理,有针对性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性格偏激、心理存在障碍的当事人进行心理矫正,对涉诉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
从家事审判庭实践来看,心理干预对于化解家庭纠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具有重要作用。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亲情修复。
婚姻家庭建立在亲情基础之上,家事纠纷的解决重在亲情修复。
家庭纠纷的化解、亲情的修复需要社会力量参与,特别是当事人近亲属、当地社会威望高的人员对家庭矛盾化解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此,xx法院从各乡镇、妇联特聘23名同志为特邀调解员参与家庭纠纷处理。
特邀调解员长期驻扎基层,熟悉乡俗民情,群众工作经验丰富,更善于用群众容易接受的方法化解纠纷,修复亲情。
特邀调解员参与后,家事审判庭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社会效果更加良好。
强化隐私保密和未成年人保护。
我国有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老传统,而家事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家庭隐私,当事人虽然对簿公堂,却还是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面子心理。
有时往往还有挽救的婚姻,却常常因为法院处理方式不当,造成家丑外扬的恶果而导致当事人最终走向分手的悲剧。
家庭的分解和破裂以及其他的家庭纠纷漩涡往往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是不可磨灭的噩梦。
为了保护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家庭隐私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尽可能弥补一切可以弥补的亲情,家事纠纷案件普遍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4],即便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对旁听人员进行限制,减少案件处理对该家庭带来的后续不良影响。
强化主动调查取证。
“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纠纷当事人在纠纷产生前基于亲情信任一般不会存在要打官司收集证据的想法,同时一些“家庭内部证人”也往往基于自身利益不愿出庭作证或者出庭作伪证,因此纠纷发生后往往难以举证,案件常常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局面。
为真正断明家务事,家事审判庭强调法官主动介入,多方调查取证,弥补当事人举证不足,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
XX年,家事审判庭共审理家事纠纷及小额民间借贷案件2147件,法官人均结案358件,其中审结家事案件699件,家事案件调解撤诉59%。
撤诉案件当事人普遍重归于好,家庭审判庭的设立既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也达到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专业审判人员模式——姜霜菊调解工作室
与交通巡回审判法庭及家事审判法庭关注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有所不同,姜霜菊调解工作室在强化日常办案的同时,更关注审判、调解经验的传承、青年法官的培养、人民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的培训,以及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姜霜菊调解工作室成立背景:
姜霜菊先进典型的树立和调解经验的成熟。
姜霜菊是法院系统的先进典型[5],在长期基层司法实践中,针对基层农村涉诉群众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欠缺的现状,善于把法律化为朴素的道理,并用朴素的道理去说服当事人。
姜霜菊总结出七种适应基层需要行之有效的“姜霜菊调解工作法”[6],也是基层老百姓认可的工作方法。
运用这些方法,姜霜菊近5年来审结案件3000多件,案件调撤率达81%,上诉率仅为0.85%,所办案件无一错案,无一当事人上访、无一当事人申诉。
为将这一发源于基层的宝贵审判经验传承下去,并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xx法院经过调研决定设立“姜霜菊调解工作室”。
基层法院法官断层与青年法官培养的需要。
近几年来,xx法院新招青年干警42人,绝大部分充实到审判一线,成为审判一线的重要力量。
青年法官法律理论功底深厚,但审判经验、调解经验、基层群众工作经验不足,化解基层纠纷能力欠缺,导致部分案件处理社会效果不佳。
适应基层纠纷化解需要的“姜霜菊调解工作法”恰好可以弥补青年法官的这一不足。
2、姜霜菊调解工作室实践检讨:
XX年3月份,xx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成立以姜霜菊命名的“姜霜菊调解工作室”,负责速调速裁工作。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小额速裁工作由姜霜菊调解工作室负责。
目前调解工作室除姜霜菊本人外,配备见习助理审判员一名,书记员两名。
办案与青年法官培养同步进行。
调解工作室自运作以来,月均结案180余件,案件平均办理时间为10天,快速高效地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并成功化解了多起矛盾严重激化案件和老上访案件,办案效率、质量、结案效果高度统一。
“姜霜菊调解工作室”因此被省妇联评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品牌”。
为推动姜霜菊工作经验传承,xx法院安排新进青年法官轮流到调解工作室工作,在姜霜菊带领下既要独立办案,同时协助姜霜菊办案,在亲身实践中学习感受姜霜菊调解工作法,丰富审判、调解经验,提高化解基层纠纷的能力。
审判、调解经验得以传承。
通过培训青年法官传承:
在安排青年法官到调解工作室锻炼学习的同时,xx法院不定期开展由姜霜菊主讲的审判经验总结学习活动,对青年干警进行培训。
通过培训人民调解员传承:
为将姜霜菊调解经验进一步发扬和传承,xx法院与司法局联合开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由姜霜菊对全县70余名人民调解员进行授课培训。
通过培训特邀调解员传承:
为促进家事纠纷化解,xx法院从各乡镇、妇联特聘23名同志为特邀调解员,为提高其依法调解纠纷的能力,xx法院多次组织由姜霜菊进行法律知识与调解技能培训。
通过广泛开展的培训活动,姜霜菊调解工作法得以传承和发扬,这对青年法官的培养成长,审判经验传承,以及涉诉矛盾化解效果和司法公信的提升将起到深远的积极作用。
结语
司法专业化是司法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内在要求,符合现代司法的发展方向。
xx法院近几年专业化审判实践表明,适应基层需要的司法专业化分工对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权威和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不仅如此,专业化审理还有利于总结发现多发性案件产生的社会治理方面原因,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向行政部门反馈,推动行政机关改进社会管理,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涉诉纠纷,形成司法与社会管理的良性互动。
xx法院在推进专业化审判中,经过充分调研,先后就民间借贷治理、加强社会管理减少涉诉纠纷向该县县委、县政府发送司法建议,得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批示要求相关机关做好社会治理工作,两份司法建议均被省法院评为当年度“全省优秀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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