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19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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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文件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渝国土房管发〔2011〕196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农委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
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各分局,农委、农业局、农办: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设施农用地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农业逐步向现代农业转变,作为城乡统筹改革发展试验区,在快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同时,加快发展产业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是统筹城乡的必然要求。
但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还存在以观光农业、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等方式巧立名目,借用设施农业的名义,兴建现代农庄等永久性建筑物为农业生产以外的经营性项目服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现象。
为了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使之真正能为农业生产服务,各地国土资源、农业管理部门一定要清楚认识到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重要性,切实支持现代农业的发展,使之产生规模化、集聚化的效应,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圈占滥用农用地行为的产生。
二、结合实际,明确设施农用地的内容要求
按照《通知》规定,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
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关于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
(二)关于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通过两种方式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手续。
主城区除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外的区,由经营者按规定标准向市国土房管局缴纳耕地开垦费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平衡;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及其他区县,由经营者向所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委托造地费,委托所在区县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各地农业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设施农用地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合理确定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附属设施中的办公用房用地须根据从业人员的情况从严控制。
在项目区内有经营多个种类的,附属设施用地按其经营的最主要种类核定用地面积,不得变相叠加用地面积。
(三)对农业设施用地的相关要求
农业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不得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农业设施,不得在重庆市“四山”管制范围内的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内修建农业设施。
(四)核定规模化种植、养殖的最小规模
凡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业使用附属设施用地,须达到附表2、3确定的最小规模。
规模化种植最小规模按种植的类别和面积核定;以规模化养殖的最小规模年产量或年出栏量核定。
三、明确设施农用地申办要求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进行初审,区县农业管理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区县政府进行审批。
设施农用地审批须具备以下要件:
设施建设方案、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农业附属设施用地平面布置图、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1:
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
10000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勘测定界报告及1︰500勘测定界红线图、耕地开垦费或委托造地费的缴费发票影印件、补充耕地合格证。
(一)经营者申请
经营者根据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标准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报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设施建设方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所、农林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告之项目业主。
对符合要求的,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经营者应组织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对农业设施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双方根据勘测定界成果签订用地协议,填报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经营者持工商营业执照、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村组签注意见的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勘测定界报告及附图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乡镇(街道)农林服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上签注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上签注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5个工作日内在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上签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同时,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在经营者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圈定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并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另须在农业附属设施用地勘测定界红线图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区县政府审批
经营者将乡镇初审合格的有关资料提交给区县农业管理部门,区县农业管理部门应10工作日内在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经营者将区县农业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的相关资料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10工作日内在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区县政府进行审批。
农业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向区县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或委托造地费。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营者缴费依据拟定耕地补充方案并附补充耕地合格证,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区县政府审批后下达农业附属设施用地批文,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用地批文核发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红线图,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县农业管理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
四、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
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
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分季度定期要对已批准的设施农用地进行巡查,并作好巡查记录,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监督经营者按照审核、审批内容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
(三)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
对于已经审批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
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2、规模化养殖最小规模标准;
3、规模化种植最小规模标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附件2:
规模化养殖最小规模标准
类别
种类
最小规模
(头.只.群)
规模化
畜禽养殖
大牲畜
猪
种猪场
存栏量≥50
商品肉猪场
年出栏量≥300
肉牛
年出栏量≥50
奶牛
存栏量≥20
山羊
年出栏量≥100
小牲畜
蛋鸡
种鸡场
存栏量≥10000
商品场
存栏量≥10000
肉鸡
种场
存栏量≥10000
商品场
年出栏量≥10000
蛋鸭
种鸭场
存栏量≥5000
商品场
存栏量≥5000
肉鸭
种鸭场
存栏量≥5000
商品场
年出栏量≥10000
鹅
种鹅场
存栏量≥1000
商品场
年出栏量≥2000
中蜂
种蜂场
≥200
商品蜂场
≥80
西蜂
种蜂场
≥250
商品蜂场
≥120
兔
种兔存栏量≥300或
年出栏量≥10000
注:
以上均是普通养殖分类,特种养殖可参照执行。
附件3:
规模化种植最小规模标准
种类
最小种植规模(亩)
粮油类
≥20
经作类
≥20
苗圃类
≥20
注:
以上为普通类种植,特种类种植参照执行。
主题词:
国土资源设施农用地管理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2011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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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施 农用 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