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房协12号关于对绵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的2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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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保监测报告
(6)生活饮用水质检验报告
(7)室内空气检测报告
(8)噪音检测报告
(9)防雷装置验收报告
(10)规划验收报告
(11)玻璃幕墙工程验收报告
(12)园林绿化验收报告
(13)电信系统验收报告
(14)供水、供电、燃气工程验收证明文件
(15)物管用房验收报告
(16)白蚁防治实施情况确认函
(17)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18)电气设施检测报告
(19)安全评价书
(20)雨污水排放系统验收
(21)亮化工程(光彩工程)验收
(22)航空障碍灯安装验收证明
(23)抗震设防验收证明
(24)外墙保温材料抽检报告
(25)对竣工结算资料的备案
(26)119联网、并入天网工程
(27)城市建设档案移交书
(28)建设工程档案审查意见书
(29)门牌号的确定与安装
(30)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2)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3)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文件
(34)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35)建设工程档案审核
(3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37)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施,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需要经历的审批部门就有发改、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保、园林、人防、自来水、供电、电信、有线电视、文物、交警、房管、拆迁等等,其中仅建设部门又涉及到市政、抗震、建管、新材办、质监站、档案馆等部门。
而在工程完工后,在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又要经过十多个部门的审核,并出具相关验收意见或报告,程序非常繁琐。
二、现行竣工验收方式存在的弊端
现行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复杂、耗费时间长,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此意见较大;
而相关部门各自为政、验收流程复杂、现场验收程序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等问题,成了验收不顺畅的主要原因。
现行竣工验收方式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1、验收时间不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面邀请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验收,涉及到的部门很多。
而这些部门的验收人员一般以外勤工作为主,平时不一定在岗,往往要多次上门才能找到。
找到了有关人员,验收的时间往往也不能立即确定,要根据各部门的工作安排来确定。
2、申报手续难以完备
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别是新设的或开发项目较少的企业,从事开发建设的经验不足,工作人员基本都不是专业人员,业务情况不熟悉,一次性完备报批手续存在困难。
加上涉及到的面太多太广,就是专业人员也会有考虑不周之处,报送资料时可能会有遗漏,或者有不符合要求之处,相关部门发现一点指出一点,不一次告知,企业就会为报送资料而多次返工。
3、验收阶段缺乏有效监督
因各部门各自独立进行验收,相互之间缺乏监督,验收通过的随意性较大,企业为了确保验收通过也可能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做工作,容易滋长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
4、多头接待耗时太多
企业在竣工验收阶段要先后接待十多个部门、单位,每次接待都要事先约定,现场陪同,事后衔接,消耗的时间、精力太多。
5、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市政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影响竣工验收
现行的竣工验收体制,不仅涉及到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验收,还涉及到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的竣工验收。
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网的建设,是任何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必不可少的内容。
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验收,也是竣工验收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经营单位虽非政府部门,但它们的办事效率,直接影响到竣工验收的效率,而这些经营单位,对于验收的具体内容、验收的程序、验收的时限,并无明确的规定。
由于这些单位经营上的垄断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无可奈何。
众多的验收内容、繁琐的验收程序,任何一项内容未完成,都无法竣工验收合格,而且很多部门互为前置条件,一个部门验收未完成就会影响后面的部门验收,导致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少则三个月,多则半年甚至更长的状况。
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都会在合同中向购房人承诺交房期限,由于竣工验收耗费时间太长,且其中很多因素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本无法控制,延期交房不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形成违约的法律风险,也损害广大购房人的利益,直接导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之间的矛盾,引发法律纠纷和诉讼,甚至形成不稳定因素。
这些弊端的存在,使行政管理的资源得不到有效的整合和发挥,给企业增添了不必要负担,直接影响到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
三、关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议
1、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
(1)宗旨
实行联合验收的宗旨,是通过实行“业主申请、统一受理、集中验收、结论明确”的“一站式服务”,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投资环境。
(2)竣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的政策依据
《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政务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监督管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务服务,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川委办[2008]4号)规定:
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09]3号)提出:
要提高服务效能,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切实改善服务。
落实首问负责制,执行限时办结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着力推进“三个加快”的意见》(绵委办发[2009]35号)规定:
要强化“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要求,将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该内设机构具体办理审批的工作人员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审批事项,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不再行使审批职能。
市政府审定公布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必须全部纳入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对外,现场办理;
有效推进并联审批工作,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压缩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尤其是牵头部门,要认真总结并联审批制度实行以来的经验和不足,及时研究解决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并联审批制度,不断推进并联审批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不减,时间缩短”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科学组织和调配审批力量,逐环节、逐岗位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时限,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
《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贯彻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的实施细则》(绵政服管[2008]22号)也规定,两个以上部门政务服务处共同办理的事项,由中心管委会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政务服务处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八公开”的要求,编制办事指南,并在办公场所和中心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
上述规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提供了政策依据。
(3)建议实施联合验收的操作方式
①确定牵头部门和工作职责。
目前,参与竣工验收的各部门基本上都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了窗口,可否考虑由政务服务中心指定一个部门(最好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统一接件,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
明确牵头部门的工作职责,采取“一窗式”受理和“一条龙”服务的方式进行办理。
即牵头部门设立专门窗口受理企业的申请,受理后的其他联系协调工作全部由牵头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完成,牵头部门召集相关参与竣工验收的部门成立验收小组,具体实施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企业只要根据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等候牵头部门的通知参与预审和验收就可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这样一来,企业只需要和牵头部门一个单位进行衔接,不需要跑多个相关部门,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②明确并公示工作流程和各项制度
牵头部门确定后,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首问负责制”,在受理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表格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需提供的所有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验收流程和注意事项,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验收项目,要明确验收的法律依据、验收应准备的资料清单;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验收项目,不予纳入联合验收的范围。
要建立“服务承诺制”,在承诺时限内通过召集验收小组成员单位召开验收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牵头部门根据验收的先后程序牵头组织验收小组成员单位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者,相关部门分别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文件上签字确认并出具相关的认可文书;
验收不合格者,相关部门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
整改到位后,由建设单位向牵头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牵头部门再次组织有关验收部门进行复验。
③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由于参与竣工验收的部门较多,为避免意见和分歧,防止推诿现象的发生,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明确规定各单位在联合验收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时限。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完善工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或推诿迟缓的部门建议依法依规给予一定的处理。
这些机制的建立,便于牵头部门开展协调工作,能够确保联合验收工作落到实处。
(3)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优势
变分散受理为直接统一受理。
按现行体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竣工验收,需要跑十多个部门,各部门各自受理,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减少了企业负担。
变多头验收为联合验收。
竣工验收项目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协调安排、统一踏勘,各部门集中验收,改变了反复申报、多头验收、多次接待的状况。
变软性承诺为硬性承诺。
实行联合验收,明确验收各个环节的审批时限,任何部门都不能无理由随意超时,确保刚性执行承诺时限,改变验收时间随意、验收时限不确定的问题。
变各自为政为阳光操作。
所有的验收程序都在同一平台上阳光操作,全过程公开办理,相互监督,改变各部门自行验收、各自为政的模式,有效限制业务受理和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变缺少监管为全程监管。
竣工验收涉及部门多,由于现行验收流程不统一、不清晰,部门验收缺乏有效监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后,实现了政府监管直接介入,有利于促进规范办理、高效办结。
正是基于竣工联合验收存在的优点,近年来浙江、广东、湖南、河北、安徽等多个省份的部分市、县(区)都开始推行竣工联合验收方式。
2、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需供水、供电、供气经营单位承诺市政公用设施与建设工程同步建成,并将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的竣工验收统一纳入联合验收的范畴。
目前,绵阳市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迟延,有部分是由于供水、供电、供气经营单位在管网建设、竣工验收上的迟延造成的。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要做到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中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在审批房产开发项目前应确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已满足开发项目的需要,确保不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而影响房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也应当对供水、供电、供气经营单位在管网建设的时限、竣工验收的要求、竣工验收的时限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和承诺,并纳入联合验收的程序。
作为行业协会,我们恳请政府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从政府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出发,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开发企业法律风险、减少社会纠纷和矛盾出发,从保障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加强监管、杜绝腐败现象发生出发,尽快解决房地产开发竣工项目实施联合验收的问题。
特此报告
附件:
1、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节选);
2、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节选);
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节选);
4、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着力推进“三个加快”的意见》(节选);
5、《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贯彻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的实施细则》(节选);
6、浙江省《衢州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试行法》;
7、浙江省《临安市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操作细则》;
8、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9、河北省《唐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10、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11、浙江省《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12、湖南省《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
开发项目联合验收调研报告
抄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一:
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政务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务服务,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第十六条政务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进行审核时,应当审查其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并予以公示。
行政机关对本部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格式印制,并供申请人免费索取。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政务服务中心、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经审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附件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川委办[2008]4号
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第七条申请办理行政认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三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四条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附件三: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绵府发[2009]3号
六、提高行政效能
(二)提高服务效能。
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切实改善服务。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体系。
附件四: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着力推进“三个加快”的意见
(绵委办发[2009]35号)
三、以标准化建设为重点,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一)强化“两集中,两到位”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要求,将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该内设机构具体办理审批的工作人员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审批事项,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不再行使审批职能。
市政府审定公布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必须全部纳入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对外,现场办理。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把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直接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审批科,选派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强的中层或中层以上干部担任首席代表。
行政审批部门要向首席代表授权到位,充分授予首席代表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印章使用权,确保授权事项不低于95%,确保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均由行政审批科负责人或首席代表按照授权签发证照、批文和用印。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以行政审批科为主导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确保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现场办结率达到95%以上。
有关部门应在8月5日前完成对科室职能、人员实质上的整合和调整,并充分授予首席代表相应权限,坚决杜绝“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搞形式、走过场。
(二)有效推进并联审批工作。
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压缩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尤其是牵头部门,要认真总结并联审批制度实行以来的经验和不足,及时研究解决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并联审批制度,不断推进并联审批工作。
对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要严格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快速办结”的方式办理;
对工商企业注册并联审批,要严格按照“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当日办结”的方式办理。
要将涉及投资咨询、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审计、工程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环境评价、消防安全检测、税务代理等中介业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规范管理,集中办理;
要将市规划局技术审查业务人员和公安消防的审查、验收人员全部前移到政务服务中心办公。
(四)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创新服务方式。
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不减,时间缩短”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科学组织和调配审批力量,逐环节、逐岗位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时限,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
政务服务中心要运用现代技术加强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的办理时限要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缩短60%。
要采取节假日预约办理、延时办理、上门办理、全程代办等方式,为投资者和群众提供快捷、周到的服务。
要建立“灾后重建项目、重点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对灾后重建项目、重点投资项目实行即接即办,特事特办,提速快办。
附件五:
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贯彻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绵政服管[2008]22号
(一)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来我中心咨询、办理或电话问询事项时,中心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2.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中心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3、政务服务处首问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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