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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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处理结果在全校行文通报批评,并影响当年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对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其绩效奖,并取消责任人当年及下一年度申报高一级职务的资格;
所在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或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扣发其6个月至12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八条一年内发生多个教学事故者:
属2个一般教学差错的按二级教学事故认定;
属3个一般教学差错的,或属2个一般教学差错和1个二级教学事故的,或属2个二级教学事故的均按一级教学事故认定。
第九条附件中未能完全规定之内容,对于事故性质与教学差错相当的,由教务处提出,经相关部门会商,经校领导审核确定;
对于事故性质与一、二级教学事故相当的,由教务处提出,相关部门会商,教学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黄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黄山学院教学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一)一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
责任人
1.讲课时传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国家法律的内容;
选择使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国家法律的教材。
任课教师
2.一学期旷教4节以上、或旷监考2次以上。
教师
3.随意删减或拖延课程内容,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60%。
4.因指导教师的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指导教师
5.教职人员在试卷的出卷、制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漏考试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泄密者
6.考试命题错误率达20%以上,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命题人
7.未经教务部门批准,私自改变任教课程或私自组织学生购买教材。
8.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阅卷教师
(二)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随意请人代课或随意调课,或变更教学时间、地点,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2.一学期旷教2节以内(含2节)或旷监考一次。
3.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开课堂5分钟及以上;
监考迟到、中途离开考场5分钟及以上。
任课教师、监考教师
4.遗失教学班实习报告、实验报告1/4以上。
5.上课、监考时接打手机或收发信息。
6.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由于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7.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教师
8.考试命题错误率在10%-20%之间。
9.考试过程中指导学生答题。
10.考试完毕收回的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监考教师
11.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
12.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内;
成绩提交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超过教学班人数10%。
(三)一般教学差错
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开课堂5分钟以内;
监考迟到、中途离开考场5分钟以内。
2.上课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等)。
3.在授课过程中教学文件不全。
4.整个学期未按教学大纲要求收交作业或不批改作业。
5.考题份量严重不足或难度不当,致使80%的学生在考试过程的一半时间内结束;
命题错误率在10%以内。
6.监考时未清理考场、未按规定排列考生座位、站位不当等,履责不严。
7.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课程成绩,对成绩管理及使用造成影响。
8.课程成绩提交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在10%以内。
9.缺席学校重要教学活动。
当事人
附件2:
黄山学院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1.违反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或毕业证明书。
授意人、制发虚假证书的工作人员
2.篡改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
授意人、篡改人或出具证明的工作人员
3.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管理学生成绩的工作人员
4.故意出具虚假的教学任务书或教研项目等证明材料。
授意人、出具虚假材料的工作人员
5.考试时试卷及其它有关工作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考试组织者
6.丢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毕业论文、实习教案等,并造成严重后果。
管理人员
7.故意隐瞒或混淆事实,通过欺骗等手段,致使管理人员开具错误或虚假的证书、证明材料。
隐瞒事实的当事人
8.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一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在调查中有意袒护或授意他人阻挠教学事故调查。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场,并在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未能妥善解决,试运行期间除外。
学院或教务处排考人、考表的审查人员
2.因临时性安排及全校性活动,通知或调度不及时,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认定的当事人
3.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相关当事人
4.非客观因素开课2周后,按种类计仍缺供教材总量10%以上。
5.由于未及时采购或未及时发放教材,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6.单科教材错购或需报废,价值在1000—3000元。
7.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学院或教务处考试安排人、考试安排表的审查人员
8.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或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
。
证书制作或管理人员
9.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0.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二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在调查中有意袒护或授意他人阻挠教学事故调查。
1.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排考工作人员
2.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排课工作人员
3.教学计划确定后,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开课单位教学管理人员
4.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各类教学管理材料。
5.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三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在调查中有意袒护或授意他人阻挠三级教学事故调查。
附件3:
黄山学院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1.单科教材错购或需报废,价值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
2.教学仪器设备错购或购置不当或以次充好,价值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
3.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
(二)二级教学事故
1.教学仪器设备错购或购置不当,价值在3000-10000元。
2.申报且教务处同意假期维修的水、电、黑板、桌椅的修缮未进行或未完成,影响开学正常上课。
3.由于教具和实验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错误,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4.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承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按时完成,且未提前向归口部门书面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5.多媒体设备出现故障后,维护人员5分钟内未场,且未给予情况说明与解释(如正在维修多媒体设备等)。
6.未经学校批准,图书馆或阅览室关停半天以上
7.教学设备损坏,已报修但未能及时修理,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8.因管理不善(如管理人员未提前通知却擅自切断线路等),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或实验中断。
突发性外线停水、停电及故障性停水、停电除外。
1.教室内黑板损坏、电路不通或灯管损坏1/3以上,归口部门书面报修后两个工作日至一周(含周末)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
配套器件、材料无法采购以及需要申报采购的除外。
2.经教务处确认,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或乱响,或响铃时间正负误差超过1分钟,报修后两日未调整的,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在上课期间,教学区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图书馆和阅览室未经批准推迟开放或提前关停30分钟以上的。
5.教学活动场所未及时清扫,卫生状况很差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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