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协会章程3标准完整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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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四)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大力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根据政府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
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的,以及物业管理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单位会员依法经营,个人会员无违法记录。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本协会的申请书、自荐表;
(二)由本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
(三)协会发文公布,颁发会员牌匾。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具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本协会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等各类服务活动的优先权;
(四)优先享有本协会出版的内部资料及各类信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四)如实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按时完成本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会员自愿退会的,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协会备案并公布。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的会员的处理: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予以劝退;
(二)不按时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被主管部门吊销资质的,强制退会;
(四)违反本协会章程,对协会、行业、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对有以上情形的会员,协会发文公布,并收回牌匾。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民政局批准。
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换届时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十七条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本协会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本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本协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
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代行其职责,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协会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亦可由会长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同时,实行副会长分组轮值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
理事、常务理事代表人在任期内需要更换的,所在单位推举的人选应书面告知本协会秘书处。
副会长单位代表需要更换的,原单位应将推举的人选书面报协会秘书处,经考察合格的,提交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不合格的降为常务理事单位。
副会长在单位理事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其个人在业内的专业水平和公众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的,可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秘书长可实行选任制,亦可实行聘任制。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各项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提交相关会议决定;
副秘书长可设专职,也可设企业副秘书长单位若干名;
(三)完成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包括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是本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立三部六个专业委员会。
(一)会员管理部:
设秘书1人,办事员1-2名。
主要负责会员发展、处理,会费收缴、会籍管理、会员评先;
会员诚信档案管理,信访投诉调解;
协作组编组管理等工作。
负责本会的日常办公、上传下达、会议、文件、档案及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宣传信息部:
主要负责行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工作;
《郑州物业》报的编辑出版和协会网站的管理工作;
行业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咨询指导工作;
对内对外的宣传和学习交流工作。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置专业工作委员会:
(一)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协会的工作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的共性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委员,开展活动;
各专业委员会发展的委员,应为本协会会员单位的专业人士。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设置六个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与职责:
(一)设施设备专业委员会:
组织行业设施设备专业培训、交流、指导和咨询服务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服务。
(二)档案管理专业委员会:
组织行业档案管理专业培训、交流、指导和咨询服务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服务。
(三)园林绿化专业委员会:
组织行业园林绿化专业培训、交流、指导和咨询服务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服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企业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捐赠、政府资助,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由专业审计组织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行业薪酬标准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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