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PPT模板下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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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主讲人:
xxx中中华华人民共和人民共和国国公公职职人人员员政政务处务处分分法法前前言言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公人民共和国公职职人人员员政政务处务处分分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目目录录制定政制定政务处务处分法的必要分法的必要性性起草起草过过程和基本思程和基本思路路政政务处务处分法十大分法十大问题问题解解析析01020304全面逐条解全面逐条解读读公公职职人人员员政政务处务处分分法法制定政制定政务处务处分法的必要分法的必要性性第一部第一部分分第一部分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1强强化化对对公公职职人人员员的管理的管理监监督督中国共中国共产产党党领领导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
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公职人员第一部分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实现实现党党纪纪与国法的有效与国法的有效衔衔接接2政政务处务处分是分是对违对违法公法公职职人人员员的的惩惩戒措戒措施施由于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法律,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第一部分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3推推进进政政务处务处分的法治化、分的法治化、规规范范化化职职务务职职级级级级别别薪酬待薪酬待遇遇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
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起草起草过过程和基本思程和基本思路路第二部第二部分分第二部分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第一起草过程制定政务处分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会2019年度年度立法工作立法工作计计划划6月20印发,7月1日起施行印印发发/施施行行国家监察委员会牵牵头头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参参加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参加加第二部分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第一起草过程根据工作根据工作职职责责这个法律案确定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
我委接到草案(初稿)后,立即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专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听取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草案。
第二部分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第二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一是整合一是整合规规范政范政务处务处分法律制分法律制度度思路和原思路和原则则第第一一方方面面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
规定政务处分的主体既包括监察机关,又包括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
1第二部分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第二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二是二是坚坚持持问题导问题导向向思路和原思路和原则则第第二二方方面面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
2第二部分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第二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三是注重三是注重纪纪法法协协同、法法同、法法衔衔接接思路和原思路和原则则第第三三方方面面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3政政务处务处分法十大分法十大问题问题解解析析第三部第三部分分第三部分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1法律地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地位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在今后的政务处分决定中,除了引用监察法,还应同时引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与其他法规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否失效,但由于该二者系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位阶都要比他们高,内容有冲突和不一致的肯定都要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准。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任免机关、单位给公职人员处分的,除了实体部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外,程序部分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这意味着,任免机关、单位处分公职人员,在程序适用方面还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并未全部失效。
第三部分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3“政务处分”与“处分”大家都知道,“政纪处分”用语不再使用。
但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给予的处分,此前有叫作“行政处分”,认为“政务处分”单指监察机关给予的处分,需要作一个区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描述监察机关作出的系“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系“处分”。
作这个区分主要考虑到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在程序和救济制度上还存在区别,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程序。
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
第三部分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4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范围是否等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而监察法第十五条是规定监察对象的范围,由此按照一般理解公职人员的范围和监察对象的范围是相同的。
但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的概括用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会让人认为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小于监察对象。
笔者认为,公职人员范围应该等同于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十五条表述的监察对象为“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是因为第(六)种监察对象用了兜底的形式即“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实际意思就是“其他公职人员”,而该第十五条首部总括部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里的“有关人员”实际上也是特地的强调表示一种兜底,其含义是“能列举的典型公职人员”和“一时很难列举的其他有关公职人员”。
第三部分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5处分种类的变化统一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对于公务员、事业人员、国企人员,可以作出上述六种处分。
其他公职人员,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另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没有了。
那么事业编制原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今后应对应何种处分?
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开除处分前面一档是”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事业参公人员用的是“撤职”,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用的是“降低岗位等级”。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再无“降低岗位等级”这一处分种类。
那么对于事业编制以往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档次的,如今对应处分种类中的哪一种呢?
是“降级”还是“撤职”?
注意,“降低岗位等级”和“降级”并不匹配,“降级”降的是同一个职务内的级别工资。
第三部分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6免予政务处分与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细化了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调查终结后处置的情况,也是参照吸收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纪法规定,增加了作出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决定的规定。
免予处分是指违法情节轻微,本来要处分的,考虑到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可以免予处分。
不予处分是指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政务处分,或者因为法定的事由无法做出政务处分,用不予处分。
此前,经过立案调查,终结后,认为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可以不再移送审理,由调查部门直接作出做出第一种形态处理,比如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调查终结后的四种处置方式,对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应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这就意味着,经过立案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如果要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必须作出免于、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也就意味着要移送内部审理部门审理。
在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同时明确需要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处理。
当然,未经过立案的,在立案之前的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直接以第一种形态处置的,则不需要作出免于、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政务处分的这个程序变化,跟党纪案件一致,可查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第三部分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7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所有处分种类的处分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此前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也规定,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
既然上述规定均未授权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依据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直接作出政务处分,那么就得找有没有相关特别的限制性规定。
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
“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
既然有这样特别的规定,那么仍然应该遵守,由于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委并不隶属于政府,而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县级监委开除公务员的,仍应提请同级党委进行批准。
同样,县级以下任免机关、单位对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
以上程序只限公务员,对非公务员的开除,没有此限制规定。
县级监委或县级以下任免机关、单位可以直接作出开除处分。
第三部分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8对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的人政务处分的程序对此类人员的处分程序,此前监察法中未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过渡性的明确了一下,大体上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这一程序,设计上确实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职人员,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的,可以不用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依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提出意见,直接移送内部审理。
但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和生效刑事判决一样的程序,存在一些争议。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是属于司法机关生效的决定,从这一点上和刑事判决一样。
但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前提规定是“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根据此前官方的一些解释和答疑,“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并不是指侦查的启动,而是最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显然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是免于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跟判刑的生效判决是不同的。
因此,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还是需要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按规定履行立案程序,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部分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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