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培训材料电子版汇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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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事实是否清楚,来龙去脉是否存在疑点;
看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
看证据是否合法,搜集证据的要素是否齐全。
对材料不全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退回补充调查,完善手续。
受理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对待:
一是对于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自办案件,一般应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由案件检查部门补齐相关手续和材料后再予受理。
在时间要求紧急等特殊情况下,审理部门也可先行审核已有案卷材料,检查部门同时补办相关手续。
二是案件审理部门已经提前介入的自办案件,待案件达到移送审理条件时,案件检查部门仍要将案件移送审理部门,由审理部门履行正式的受理程序。
(三)自办案件的审核
自办案件的审核,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
1.自办案件审核的内容
一是对违纪事实的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了解受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
处分决定或调查报告认定受审查人员犯有什么错误;
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是否能构成处分依据;
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违纪行为及后果的主客观原因等。
如发现事实不清,要提请或协同案件检查部门补充查证。
二是对证据的审核。
在审理工作中,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应按照中纪委下发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和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纪检监察法规的要求去做。
审核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和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
三是对违纪行为性质的审核。
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
要做到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定性要有依据:
①党章、准则和党纪、政纪条规。
这是我们定性定性的主要依据。
②国家的法律、法规。
③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标准。
(2)所定错误性质要符合违纪构成条件。
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
四是对处理意见的审核。
审核受审查人员是否应该给予处分,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所给的处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要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
要做到处理恰当应注意两个问题:
(1)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
(2)注重案件处理的综合效果。
在严格掌握党纪条规的处理幅度前提下,要考虑处理的影响以及对比其它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来进行综合平衡,防止处理结果出现畸轻畸重。
五是对办案程序和手续的审核。
主要是审查调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依纪依法等。
2.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1)指定承办人。
收到或移送的案件后,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
情节简单的案件,可由一人承办;
一般案件应由两人承办;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小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办。
(2)审阅案卷。
审阅案卷简称阅卷。
阅卷是承办人掌握案情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从事审理工作的一个基本功。
其目的是通过审阅案卷材料,审查调查报告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是否能够认定,情节是否清楚;
每一错误是否都有证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
是否应该给予处分,移送或呈报单位提出的处分是否恰当;
是否有政策法律法规依据,适用政策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办案手续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等等。
承办人在对违纪案件审理时要通读案卷材料;
要全面审查案情和所有材料,逐一鉴别证据。
审阅案卷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
认真审阅调查报告,对全案有一个初步的整体认识,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入党和参加工作的时间、现任职务、以前是否受过处分,是否属共同违纪的案件等等。
二是处分所依据的违纪事实。
三是每个违纪行为的情节,包括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原因等。
四是移送部门对该案定性处理的意见。
第二步:
审阅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受审查人的检查及申辩等能反映被审查人意见的案卷材料,着重弄清以下问题:
一是被调查人所提出的意见及其理由。
二是单位或组织对被调查人意见所作的说明是否清楚,是否有依据。
第三步:
鉴别使用证据,主要包括:
一是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个违纪事实是否都有证据。
二是每个违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把问题证明清楚并得出唯一的结论。
三是某个证据本身是否矛盾,证据和证据之间是否矛盾,如果矛盾,是否能够合理排除。
第四步:
对全案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必须弄清调查报告、受审查人意见、移送案件的检查部门意见、相关党组织意见之间是否矛盾,出现矛盾的原因;
定性处理是否有依据,引用法规是否准确恰当。
第五步:
制作阅卷笔录。
审阅案件材料,一般应制作阅卷笔录。
通常记载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事实情况;
二是责任情况;
三是证据情况;
四是不予认定某一违纪事实的理由和依据。
五是定性情况;
六是不同意见;
七是疑点难点;
八是阅卷意见。
第六步:
承办人根据阅卷的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承办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拟写审理报告,提交集体审议。
二是承办人发现手续不完备的,可按程序请移送单位补办有关手续。
三是承办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向调查人员了解情况,或经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请移送单位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补充调查。
四是承办人对一些重大问题拿不准的,也可以提请集体审议后再补充调查。
(3)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不是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不需要补充调查;
反之则需要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有三种形式,一是向移送或呈报案件的单位提出需要查明的问题或要求,请他们进行补充调查;
二是审理部门直接派人进行补充调查;
三是审理部门会同移送或呈报案件的单位共同进行补充调查。
(4)审理谈话。
审理谈话是指案件审理主体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在案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定前与被调查人核对错误事实,就案件定性、案件处理、办案程序、听取被调查人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对被调查人进行纪律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实施谈话时需要注意:
一是谈话时一定要表明审理工作人员的身份,告知被调查人权利和义务,可向被调查人提供相关党纪政纪咨询。
二是要允许被调查人进行申辩,无论他们是承认错误还是否认错误,承办人都要认真听取。
三是要认真对待被调查人的申辩。
对确有道理的,要认真采纳;
对证据不能证明本人的申辩是否合理的,不能轻易下结论,而要进行补充调查加以核实;
对于不符合事实的,不予采纳,但应用证据来说明;
如果谈话中发现足以影响定性处理的新问题,应对新问题调查取证。
四是对坚持错误的被调查人,应进行批评教育。
五是在谈话时应做好谈话记录。
记录人不得改变谈话人的原意而进行取舍和归纳。
谈话记录要求被调查人逐页签字,并允许本人进行修改,或另将自己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
谈话记录要存入案卷。
(5)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案件在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之前,部分案件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一方面当案件牵涉到专业技术和具体业务政策规定,办案人员把握不准的时候,就应向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和具体业务部门请教,征求他们的意见。
另一方面涉及到任免权在主管业务部门,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干部党政纪处分问题,应征求双方的意见。
(6)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案件承办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况,足以影响审理工作继续进行时,将已受理的案件暂停审理的行为。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中止审理:
一是发现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全,需移送部门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的;
二是认定的错误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需移送部门重新调查补证的;
三是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问题,需要继续调查的;
四是被调查人提出新的申辩,需移送部门补报说明的。
(7)提出审理意见。
承办人在全面了解案件查办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的审理意见。
(四)自办案件的审议
自办案件的审议,一般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议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
1.审议的程序。
自办案件审议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室务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
(2)室务会议由案件审理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做好集体审议记录。
(3)案件承办人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
(6)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
2.审议的结果和处理。
(1)经集体审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需要做补充调查工作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可交承办人继续做工作,待完善后再召开会议审议。
(2)经集体审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则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由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或写出审理报告,经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定。
(五)案件批准。
审结的案件,按照批准权限报请纪委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作出处分决定,承办人代拟处分决定。
属报批案件,代拟报批请示,将卷宗一并上报,基层单位在收到批复后才能作出处分决定。
(六)处分决定见面。
案件经过批准后,开始进入执行程序。
处分决定经主要领导修改签发后,另外起抄一份见面材料与犯错误人见面,审理人员应进行思想教育。
受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必须签有表明自己态度的意见,需要核实的进一步核实,不需要核实的要加以说明,对拒不见面或签字的,负责见面的人员应加以说明。
(七)下达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见面后及时向犯错误人以及所在单位打印下达处分决定。
案件审理人员应负责将处分决定及时印发给有关单位宣布执行。
并要求受处分人员所在的单位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在一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向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给本人一份,处分决定送达时要认真办理签收登记手续。
同时做好三项工作,一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部门装入个人档案;
二是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以上处分,需相应降低职级、工资待遇的,还要同人事部门办理执行处理意见反馈手续。
(八)立卷归档。
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将全卷按顺序装订成册,卷内页数多的可分主、副卷,每卷不超过200页,装订前拆除金属物,破损地方裱糊好,填写卷内备考表,打页码,填目录,统一编号,加上封面,装订整齐。
书写好封面,存放归档。
四、处分的批准权限
上面讲了案件审理的程序,那么哪一级组织有权对违纪人员作出处分,这就涉及到了了处分的批准权限,下面我们讲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根据《党章》和中央纪委《批准权限规定》,给予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纪律处分,具体职权范围如下:
一是按照干管权限,由县纪委查办的乡科级干部是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的,给予其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要报市纪委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必须由县委全会三分之二决定,并报市委批准。
(如果情况特殊的先由常委会决定后,到召开全会时追认)。
其他科级干部的处分报县委审批。
由县纪委查办的一般党员的处分,报县纪委常委会批准。
乡镇纪委查办的一般党员的处分,报乡镇党委批准,其中: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必须报县纪委批准。
二是由县直机关各党组织查办的一般党员的处分,报县直机关党委批准,其中:
由各乡镇党委查办的一般党员的处分,报乡镇党委批准,其中:
根据《党章》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政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2007年施行的《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根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条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对县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一般人员,由县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县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乡科级干部,由县监察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书。
对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政府部门、乡镇事业单位负责人中股所级以下的工作人员(含专技人员)和工勤人员违反政纪行为,拟给予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作出处分决定,拟给予开除处分,应当报县监察局和县人民政府批准。
即:
由县监察局查办的乡科级干部的处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由县监察局查办的乡科级以下的其他人员的处分,由县监察局批准。
由各单位自己查办的一般干部(包括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以及依法行使公务活动的其他人员)的处分,报任命机关批准;
各乡镇自己查办的一般干部(包括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以及依法行使公务活动的其他人员)的处分,由乡人民政府批准。
要注意的是:
不管是哪一级机关查办的案件,给予违纪人员开除处分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处分的种类和影响
说到处分的执行,就必须明白处分的种类和影响,为了一目了然,我们以表格的形式展示给大家。
(一)党纪处分的种类和影响
处分种类
条例
内容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12条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
职务
13条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
14条
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担任党外职务的,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开除党籍
15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种类
期限(月)
后果
解除处分的条件和后果
警告
6
不得
晋升
和级
别
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再没有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期满后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职务
记过
12
工资
档次
记大过
18
降级
24
撤职
开除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二)政纪处分的种类和影响
六、党员权利的恢复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一)党员权利的恢复
党员权利的恢复需要履行手续的只有留党察看处分。
受留党察看一年或二年处分的党员在这一年或二年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
程序是这么走的:
第一步是受处分人写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书给其所在的党支部;
第二步就是其所在的党支部召开支部会通过;
第三步就是该党支部将受处分人的表现及支部会决定情况报该支部所在的党委批准,党委研究同意恢复受处分党员的党员权利后,发一份同意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批复即可。
(二)行政处分的解除
一般受行政警告人员6个月(行政记过12个月、行政记大过18个月、行政降级和撤职24个月)后,才可向其所在的单位书面提出要求解除行政处分的申请,如果行政处分文件是其所在单位发的,该单位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解除处分后,由该单位直接发解除处分文件;
如果行政处分文件是县监察局或县人民政府发的,该单位班子会议研究后,将受处分人员的平时表现、悔改情况及单位意见等一并以书面形式报县监察局,由县监察局发解除处分文件。
案件审理的文书规范
一、案件审理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就移送审理或呈报审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提出审理意见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
(1)审理报告的文书格式及内容
1、标题。
案件审理报告的标题一般由被调查人姓名、违纪行为性质、文种(审理报告)组成。
对于一人仅有一个违纪行为(如贪污行为)的案件,标题可写成《关于某某贪污案的审理报告》;
对于一案有多人共同违纪的,则在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之后加“等”字,如《关于某某等人共同贪污案的审理报告》;
对于一人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或多人实施了多种违纪行为的以及对于违纪性质不好概括的,可以笼统写成“违纪案”,如《关于某某违纪案的审理报告》、《关于某某等人违纪案的审理报告》。
除此之外,对于涉及人员众多的案件,案件审理报告的标题也可以不写被调查人员的姓名而写案件名称,如《关于某某股票案的审理报告》
2.正文。
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导语。
导语部分包含的主要内容有:
立案时间、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的批准手续、受理案件的时间、移送或报送案件的部门、案由。
个别复杂的案件可以在此部分写清楚本案前期的办理情况。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主要任职(职称、职级)情况。
对于下列特殊情况,需分别加以说明:
第一,以前受过处分的,需要写明何时因何原因,由何单位决定或批准给予何种处分;
第二。
任职情况应主要写明任现职情况,如果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不是发生在现任职务期间,需写明被调查人违纪时所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时间;
第三,由于职务关系到处分的批准权限、处分的具体内容及是否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等,因此在写被调查人的现任职务时,一定要将其所任的党内外职务写全,包括党委委员或党组成员等职务;
第四,如果是一案多人的,可按被调查人员违纪行为的轻重程度从中到轻,或按被调查人员的职务高低依次写明;
第五,对于被调查人员有停职检查、被免职、离退休以及被拘留、逮捕、判刑等情况的,也应写明。
(3)违纪事实。
违纪事实部分应能体现出下列内容:
调查报告认定的违纪事实;
案件审理部门认定的违纪事实及对证据状况的评价;
不同意调查报告对违纪事实认定的理由;
被调查人的态度。
在具体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时,并不要求将上述内容完全分开表述。
这要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以能准确明晰地反映案情为原则。
(4)定性及处理意见。
根据审理后认定的违纪事实、情节,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对被调查人行为的性质作出评断。
应写明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属于何种违纪性质,是否同意案件移送部门的定性、处理意见,应对被调查人作何处理及依照的法律法规等。
(5)结束语。
结束语一般内容为“以上意见(妥否),提请常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6)署名。
一般署制作案件审理报告的案件审理部门全程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于正文的右下方。
(7)成文日期。
一般署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签报的日期,应写明年、月、日,标注于署名的右下方。
(二)制作案件审理报告需要注意的事项
1、同时给予被调查人员党纪、政纪处分,也只需制作一个案件审理报告,应在报告上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处分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
2、案件审理报告在标题之后直接进入正文,不必在抬头位置写诸如常委会、局长办公会或领导之类的称谓。
二、党纪处分决定书
党纪处分决定书(式样附后),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或党员做出党纪处分决定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党纪处分决定书的文书格式及内容
1.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括号表明文种(即决定)组成。
套用大红字居中印在决定书首页上部。
一般为中共×
×
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
中共绥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
2.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号组成。
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位置。
如:
绥纪〔2011〕23号
3.标题。
一般由受处分人的姓名、处分种类及文中组成。
关于给王×
开除党纪处分的决定
4.正文。
(1)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被处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主要任职(职称、职级)情况。
被处分人的违纪行为不是在任现职期间发生的,应写明违纪行为发生时所担任的职务以及担任上述职务的时间。
被处分人曾经受过处分或处罚的,应写明被处分人何时因何原因,收到何种处分或处罚。
违纪事实。
是指经过纪律检查机关审定的、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
如果被处分人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应当写明。
要注意的是,在违纪事实的叙述中如果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和其它不宜公开的情况要尽量绕开,不要详加描述。
在叙述事实时要尽量避免涉及他人,如果必须出现相关人的姓名时可保留其姓氏,隐去人名。
杨×
。
(2)处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
应用概括、规范的用语写明违纪行为的性质、决定给予的处分种类及定性量纪的法律法规,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完整引用题目。
(3)结束语。
由于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涉及党纪处分影响期限问题。
因此,党纪处分决定的结束语应写明处分决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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