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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运输价格:
各线路的价格由双方签署《运输价格表》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若回程时有瓶格拖回,则回程运费根据实际回空数量结算。
第二条:
乙方资质及运输车辆要求
2.1乙方承诺:
乙方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之食品饮料货物运输的合法资格和充分能力,乙方指派用于运输甲方货物的车辆(以下简称“乙方车辆”)均具有合法、齐备的营运资格,乙方指派驾驶乙方车辆的司机(以下简称“乙方司机”)均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和丰富的驾驶经验,乙方依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乙方及乙方司机不会利用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机会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如违反上述承诺,乙方除应独立承担相关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商誉在内的一切损失。
2.2乙方车辆必须符合食品饮料运输安全、卫生等法规及商业惯例的要求。
除用于承运特定货物外(双方另行约定),乙方车辆的运输车厢应干燥、卫生、平整、无污染、无毒害、无异味,并且具备防雨、防晒、防止货物掉落之设施。
2.3乙方不得使用有污染、有腐蚀性、车箱破漏或其他不适合装运食品饮料情况的车辆装载甲方货物;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装车,由此给甲乙双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4严禁将甲方货物与有毒、油腥、易污染物品、违禁品、化工化学类物品、危险货物等不适合与食品饮料类产品共同存放的物品混装;
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5若甲方部分客户的仓库对驶入的车辆型号有限制要求的,乙方有义务按收货人的要求选派合适的承运车辆。
第三条:
运输质量及保险
3.1乙方必须确保所承运的甲方货物的安全。
甲方货物由完成起运交接手续至送达交付前,货物的安全及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
3.2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为其所承运的甲方货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乙方的运费已包含该货物保险费用。
3.3乙方承运的甲方货物途中遇险,乙方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及甲方合同代表。
3.4甲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雨淋、污染、破损、冻损等,无论乙方是否获得保险赔偿,乙方均应负责按市场价全额赔偿甲方损失。
第四条:
货物交接和验收
4.1货物发运时,双方的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发货地点,双方应在发货现场当场办理货物的交接验收手续,乙方所接收的货物以甲方送货单上所载明的品种、规格及数量为准;
同时,以乙方的车板为货物风险责任转移的界线。
4.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安全及时将货物送至指定位置并请客户在送货单上签收以明确实收货物、促销品数量以及回收物品等情况。
4.3货物的装卸若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装卸货物的费用及货物装卸过程中的风险。
4.4在运输回程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拖回空瓶、格,具体数量以甲方开具的送货单注明的数量为准。
4.5乙方负责运输的全部货物在收货人验收合格、正式接受并签署书面验收单前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但因收货人违约未及时在约定的期限内检验及验收货物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回空瓶、格:
5.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甲方客户的回空瓶、格进行检验,乙方在装货时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数量和质量拖回空瓶格,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瓶格不得拖回。
5.2甲方要求整车回空,但实际回空量不足时,乙方应该及时与甲方联系,经甲方同意后在送货单上注明其缺少原因,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3因乙方原因导致拖回的塑格或空瓶的数量和质量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的,或未得到甲方同意不带或少带塑格或空瓶,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运费,扣除的标准为:
塑格15元/只、空瓶0.50元/只。
5.4回空装卸若由乙方负责,回空装卸时必须轻放;
若发现野蛮装卸的,甲方有权将该批回空数量与实收数量的差异总数,按塑格15元/只、空瓶0.50元/只的价格从甲方支付乙方的运费中足额扣除。
5.5甲方有权对委托乙方拖回的塑格和空瓶进行抽查,抽查方法及要求以甲方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服务价款:
6.1本合同所约定的运输价款均指本合同最终的一揽子合计价款(即已经包括了装卸费、代理费、港口或车站审批、检验及全部杂费,运输费、税费、司机劳务费、过路、过桥费、车辆违章处罚、审批、检验费等与本合同有关或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6.2甲方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外,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费用、利润损失、其他特殊或间接或意外或后续的损失和应由乙方负担的税金和其他款项等。
且在运输过程中,若因乙方所安排的车辆或人员之超载、违章驾驶等原因受到处罚而造成送货迟延或甲方人员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经济赔偿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3税费: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及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各方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自行承担或由甲方依法代扣代缴。
同时,乙方必须提供与本合同抬头以及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及数量相一致的合法发票,否则由于乙方违规操作而导致甲方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七条:
运输价格约定
7.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乙方成本费用下降、市场竞争环境发生变化等因素,甲方认为可以下调运费的,甲方有权下调运费价格或保留解除本合同及重新确定运输商的权利。
7.2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合同价格”确实严重背离市场价格的,希望调整价格一方可提前3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调价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在协商达成解决方案之前,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7.3如乙方希望扩大业务合作份额并愿意下调“合同价格”的,经双方同意可重新调整运费价格。
第八条:
费用结算方式
8.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和相关服务后,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将根据乙方实际承运并及时、如数、安全送达各送达地点的货物重量(吨)和双方事先约定的运输价格(详见附件《运输价格表》),按本合同安排结算和支付。
8.2货物重量以约定毛重为标准;
无约定规格的,货物重量以外包装上标注的毛重为标准;
货物外包装上无毛重的,以货物实际称重为准。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外包装上标注的重量有误时,以甲方通知为准。
8.3甲方随车配送的宣传促销品,重货(1吨小于3.0个立方米)按照实际重量及本合同价格执行,轻泡货(1吨大于等于3.0个立方米)按每3.0个立方米折算为1吨计算运费。
与甲方产品同一车配送的宣传促销品不足1立方米的,乙方负责免费承运。
8.4甲方运输的原辅料,重货(1吨小于3.0个立方米)按照实际重量及本合同价格执行,轻泡货(1吨大于等于3.0个立方米)按每3.0个立方米折算为1吨计算运费。
与甲方产品同一车配送的原辅料不足1.0立方米的,乙方负责免费承运。
8.5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截止上月底(会计结算月)由甲方签发,并经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并加盖收货单位公章或收货单位收货专用章的“送货单据”的回单联原件交甲方核对运费金额。
甲方核对无误后通知乙方开具运费发票(发票抬头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交甲方办理付款手续,乙方交付给甲方的运费发票必须是甲方能抵扣税款的国家统一运输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合格完整的运费结算单据及发票后,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将运费支付给乙方。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抵扣税款,甲方因此无法抵扣的税款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运费中直接扣除。
8.6“送货单据”的回单联原件遗失、损毁或一个月内不能返回甲方,乙方可以在一个月内凭甲方认可的收货单位书面收货证明结算运费,但必须向甲方支付每张单据50元的违约金。
如果“送货单据”的回单联原件遗失、损毁或一个月内不能返回甲方,且乙方又不能在一个月内提供收货单位书面收货证明的,甲方有权从乙方运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与该批货物等值(按甲方货物市场价)的款项。
8.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不予结算运费:
“送货单据”回单联原件无指定收货人签收,或无收货单位公章或收货专用章确认收货的;
“送货单据”回单联原件遗失、损毁或一个月内不能返回甲方,且一个月内不能提供收货单位书面收货证明的;
一次途损数量达到100箱以上(包括100箱)的,途损部分不予结算运费(纸箱破损除外);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在承运后四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合格完整的运费结算单据及发票,且未向甲方提交书面延期结算申请的。
8.8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需要承担的违约金、赔偿款等,甲方有权从乙方运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取。
第九条:
服务指标承诺与考评
9.1为使甲方能及时掌握货物送达及交付信息,乙方应及时追踪货物的送达及交付情况,并于次日上午12点前将前日发运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指定联系人。
9.2乙方承诺各项服务指标达到附件一之要求,并且于每月5号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甲方指定联系人
9.3乙方承诺达到附件一约定的各项KPI服务指标,并同意由甲方分别对合同附件一中指定项KPI服务指标进行考评。
其中,
9.3.1送货及时率、订单完成率、转库完成率中任意一项的实际考评结果与乙方在附件一中承诺的标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
9.3.2车辆及时到厂率、信息反馈及时率中任意一项的实际考评结果与乙方在附件一中承诺的标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
9.3.3客户投诉次数的实际考评结果与乙方在附件一中承诺的标准每增加1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
9.3.4客户回访次数的实际考评结果与乙方在附件一中承诺的标准每减少1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元违约金;
9.3.5应急反应的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差”,应急反应的实际考评结果如为“良好”,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元违约金;
应急反应的实际考评结果如为“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
9.3.6物流质量与食品安全得分的实际考评结果如为85分至94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
如为75分至84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
如为74分以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
因服务指标不达标而收取的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月。
9.4春节特定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KPI指标适当下降,下降幅度由甲方确定。
第十条:
保密
10.1乙方对本合同具体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合同中所知晓的有关甲方的任何商业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在未获得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将此类资料或信息直接及间接透露给任何第三方知悉。
且乙方不得因本合同而利用甲方名义为其进行宣传。
10.2除非另有约定,乙方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时间。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1.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货物送达地点。
11.1.2连续两个月,每月累计有3次属乙方责任的有效投诉。
11.1.3连续两个月或累计有2个月乙方KPI指标订单完成率不能达到合同承诺。
11.1.4甲方经过核实,发现乙方有谎报KPI服务指标的行为。
11.1.5连续两个月,乙方每月累计有10次不能按时到货或每月累计有10次发生途损(经甲方工厂配送及财务负责人确认的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11.1.6连续两个月,乙方每月累计有10张“送货单据”回单联原件遗失且不能在一个月内提供收货单位书面收货证明或不能在一个月内返回甲方。
11.1.7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履约保证金不足10万元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未补足。
11.1.8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义务或不能按照甲方2011年业务发展之需要而临时提供必要服务(提前7天通知,不增加额外运输成本),甲方保留随时解除合同和取消或变更乙方承运区域的全部或部分运输配送的权利,并将要求乙方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
11.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2.1因甲方原因,甲方连续两个月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运费给乙方。
11.2.2乙方按本合同承运甲方货物的运费,连续三个月均不足履约保证金50%,且甲方不同意降低履约保证金数额。
第十二条保证金
12.1为保证甲方产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乙方同意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大写_壹拾万元整__)(本保证金甲方仅负保管义务,退还时不计利息)。
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的基础上,至本合同有限期届满,甲方将足额退还乙方该保证金本金。
12.2若乙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约定的各项条款,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扣除乙方当月运输费用,若乙方当月运输费用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同意甲方在其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且乙方必须在7日内补足保证金。
12.3乙方全年履约率不足80%或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单方终止本合同或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甲方将不予退还,且甲方保留继续追索损失的权利。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乙方对于货物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毁损、灭失,应按照该批货物市场值的100%赔偿甲方损失,由此造成交货迟延,致使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的,由乙方予以全额补偿。
13.2乙方若因非合理原因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以各种借口拖延送货时间或屡次不及时送货的,发生一次扣除__5000_元违约金;
对已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运输费用中扣除全部损失。
13.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装卸货物,若未经甲方物流部门同意将货物送交非指定地点的指定收货人的,将被视为协助甲方客户冲货,甲方将视实际情况按如下条款收取违约金。
对于乙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运输费用中扣除全部损失。
,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
,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确定违约金(不得低于前一次金额)。
,甲方将终止与乙方的承运业务合作。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如果一方因地震、洪水、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下称为“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2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其义务或延迟履行其义务,其应该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清楚地向对方指出可以预测到的后果,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由相关机构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的相关证明。
14.3双方应尽最大努力把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减到最低。
声称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尤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以减轻或消除该事件的影响,并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重新履行受该事件影响的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处理方式
15.1本主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的签订、履行及责任划分等全过程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与本合同有关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真诚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达成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
15.3如协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提请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第十七条:
其它
17.1在履行本合同运输任务过程中,各方应根据“确保货物完整、安全、及时的运达”的原则,主动沟通、相互配合、诚信合作、友好协商,努力确保合同目的实现。
17.2双方确认的《运输价格表》及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缺少之组成部分。
双方特此签署并确认以上合同条款和条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20年月日签约时间:
20年月日
签约地点:
附件一:
KPI服务指标承诺
类别
序号
指标
描述
标准考核值
运输
1
车辆及时到厂率
考评期内按约定时间到厂车次/总约车次数*100%
≥97%
2
送货及时率
考评期内在规定时间内送货单数/订单总数量*100%
≥98%
3
订单完成率
考评期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实际完成的总箱数/所有可执行订单的总箱数*100%
4
转库完成率
考评期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实际完成转储的总箱数/所有转储订单的总箱数之和*100%
综合
5
信息反馈及时率
考评期内及时反馈的报表个数/要求反馈的报表总个数*100%
6
客户投诉次数
客户对由于运输质量或服务态度等原因而引起的有效投诉次数
≤2次/月
7
应急反应
意外或特殊情况出现时,及时反应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优秀
8
物流质量与食品安全得分
物流质量查核实际得分
≥95分
9
客户回访次数
考评期内采用电话回访、电子邮件回访及当面拜访等不同形式,对配送产品质量或服务满意度进行回访调查
≥50次
说明:
1.以上指标以月为单位进行考评。
结算月(29日到次月28日)为每月考评期。
2.乙方每月5日前将上月详细KPI考评表以EMAIL形式发送到甲方物流部,格式以甲方提供的样本为准。
3.甲方将组织专门人员对KPI进行核实,发现谎报及虚报者,甲方将根据合同规定严格处理。
4.以上KPI指标按照甲方各个工厂的指标进行考评。
5.应急反应将由甲方根据实际服务情况考核。
6.以上KPI指标考评起止日期如有更改,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附件二:
环境要求(ISO14000对相关方的管理要求)
1.乙方均应遵守在甲方厂区(仓库)范围内不能乱扔垃圾和固体废弃物。
2.乙方的运输车辆进入甲方厂区(仓库)时,不能超速行驶,防止车辆漏油,在厂区(仓库)内不准清洗车辆。
3.所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和厂区(仓库)内应减少、杜绝废气及噪声的排放。
4.所有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要熄火。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
1.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聘用16周岁以下的儿童。
2.不使用强迫劳工或强制劳工,即未经有关人员同意或威胁有关人员从事任何工作或提供任何服务。
3.根据相关法律,拒绝采取任何带歧视的做法。
歧视指任何限制同等计划或待遇的差别、排外或优惠。
此种歧视可能基于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政治观点、年龄、国籍、家庭义务或其他原因。
4.保证工作场所和环境不危及员工健康。
采取行动减少意外事故、改善工作条件。
5.保证工资不低于相关法定最低数额。
附件三:
货物运输、装卸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
1.乙方提货人员在甲方提货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1乙方提货人员装货时,必须遵守各工厂的安全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同时必须服从工厂或仓库现场调度和发货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进入甲方仓库。
1.2提货车辆必须按先到先提的原则,依次排队提货。
当提货区域车位停满时,应停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
1.3无提货单车辆不得停在发货区域,应停放在指定位置等候。
若发现停在发货区域,影响正常车辆提货且不听劝阻者,甲方有权罚款乙方贰佰元/次。
1.4提货车辆装完货后,应立即开出发货区域,然后盖油布、系绳、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提货。
1.5成品装载结束后,要用绳索对货物加以固定,并检查其固定的强度;
同时加盖深色油布,以防日晒雨淋。
1.6若因乙方未盖油布或油布遮盖不完全导致的甲方产品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1.7提货车辆在装货时应文明装卸,轻拿轻放,堆放时应自上而下放上去,并注意遮盖的完整性;
若因野蛮装卸导致的破损,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予调换。
1.8车辆在装货过程中,如有破损应通过发货人员给予调换。
严禁私自进仓库拿酒,一经发现私自进仓库拿酒者,罚款壹佰元/次。
1.9提货人员在提货时必须服从现场人员的调度和指挥,对拒不听从劝阻并与发货人员发生争吵的,甲方有权对其处罚,直至停止其进场资格。
1.10提货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发货为保障发运安全和发运秩序而制定的其他一切管理规章和制度。
2.货物运输至收货人处时,乙方人员遵守以下规定:
2.1如装卸由乙方人员负责,应按先上层后下层的顺序依次卸货。
2.2在成品卸货过程中,应注意检查有无漏酒或破损现象,如发现有因酒瓶老化或有裂缝造成漏酒或破损的,应由司机及装卸人员当场赔偿给收货人。
2.3因甲方产品或包装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漏酒或产品破损,乙方可在事后再向甲方仓库要求补缺、补损或双方另行商定处理办法,但在乙方运输途中所产生的漏酒或破损损失由乙方承担。
2.4货物送达甲方的指定地点后,未经甲方物流部门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响应收货人的要求将货物转送其他地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当车运费并扣罚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起损失。
3.货物运输、装卸质量要求
3.1如装卸由乙方负责时,乙方在产品装卸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文明装卸,堆放时应自下而上逐层堆码,严禁抛掷,否则甲方将给予乙方每次100元的经济处罚。
3.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谨慎驾驶,防止车辆颠簸、倾斜或翻车对甲方货物内在质量造成损失,否则,因此对甲方产品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4.回空瓶、格的交付
乙方所拖的回空瓶、格应在送货当日(特殊情况在次日上午,但需经过甲方相关人员的许可)及时返回甲方指定工厂验瓶处,并由验瓶人员在该送货单上注明收进回空瓶、格的实际数量,如验瓶人员遗漏填写验瓶数量,同时乙方人员未及时发现,由此而发生的客户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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