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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__不应该对李__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__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__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__的死亡。
2、20__年04月05日晚上,李__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__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__年04月05日晚上,李__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__、刘__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__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
李__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__和刘__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__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__就李__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
“赵__、刘__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__家属壹万贰仟元(1.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
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__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__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
“李__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
据此约定,赵__和刘__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
赵__和刘__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__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__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__和刘__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__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
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
本答辩人对李__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__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答辩人在李__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__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__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
(二)
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
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__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海淀区北四环路主路中关村1桥,答辩人李X驾驶宝来牌轿车(京G6__X)由西向东正常行驶,适有李__驾驶骐达牌轿车(京JT__X)同向行驶至此,骐达轿车(京JT__X)前部与宝来轿车(京G__X)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宝来轿车(京G__)的右前部将进入四环主路站在隔离设施一侧行车道上候车的张X、王X撞到,发生交通事故。
[事实见:
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
“答辩人李X体内酒精含量为0mg(毫克)/100ml(毫升),宝来轿车(京G__X)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可见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
“李__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负主要责任。
答辩人李X架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因此负次要责任。
”
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中并不存在答辩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相反,所查证事实都明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对答辩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纯属一场意外事故,应确定无责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
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
事故认定书对被答辩人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资料:
]四环路是北京市城区的一条环城快速路,平均距里北京市中心点约8公里。
北京四环路全长65.3公里,全线共建设大小桥梁147座,并设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
主路双向八车道,全封闭、全立交,设计时速为100km/h。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跟据事故认定事实,依据上述规定,被答辩人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无责任。
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
事故认定书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13.1“凡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
而是应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
12确定责任六--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
12.1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
及:
8确定责任二--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
8.1遇有无法适用"
确定责任一"
列举情形的,按照"
附录"
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38、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确定被答辩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__负同等责任,答辩人无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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