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执法许可讲课讲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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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中央行政立法:
国务院、国务院部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
地方行政立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所在市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经济特区人民政府
资料: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唐山市、淮南市、大同市、洛阳市、包头
市、大连市、宁波市、鞍山市、本溪市、抚
顺市、淄博市、吉林市、邯郸市、齐齐哈尔
市、苏州市、青岛市、徐州市、无锡市
(共计18个)
执行性行政立法:
实施细则、办法等
(职权、授权)
创制性行政立法:
填补空白
变通法律、法规
补充性立法
法规性立法:
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批准制定
规章性立法:
国务院主管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节
行政立法体制
一、我国的立法体系
●纵向:
中央:
人大、人大常委(权力机关)
国务院、国务院部门立法
(行政机关)
地方:
权力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
●横向: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二、国家专署立法权(法律)
●国家主权事项、国家机关组织法、区域性制度、犯罪和刑罚、涉及公民政治和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某些专门经济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绝对事项:
犯罪和刑罚、公民权利事项、
司法制度
三、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
●行政法规:
●名称:
条例、办法、规定
暂行条例、暂行规定
●事项:
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
国务院行政管理职能事项
涉及两部门职能范围事项
试验性立法
四、国务院所属部门行政立法权
●所属部门:
国务院部、委、行、署
直属机构、国家局
规定、办法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联合制定规章)
五、特定地方政府行政立法权
●地方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市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法律授权由地方政府立法事项
六、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法规、规章
●地方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政府规章高于本区内较大市规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在辖区内适用
●经济特区法规在辖区内适用
●部门规章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间同等效力
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七、行政立法的适用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有权机关裁决原则
行政法规之间(新-旧)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
一、行政立法的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相统一原则
●改革、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二、行政立法的程序
●编制立法规划(立项)
●起草(提案和起草)
●征求意见
●协商
●审查和审议
●发布
●备案
第四节行政立法的效力
一、效力的涵义:
行政立法的效力指行政立法对于个人、组织
的拘束力、强制执行力和对法院的适用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符合宪法、法律、上级行政立法
●不超越行政立法机关享有的行政立法权
●遵循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立法形式
二、效力的范围
●时间范围:
生效时间:
发布之日起生效
另定生效期的情况
失效时间:
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期限届满
新法废除旧法
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完全失效
溯及力:
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特殊具有溯及力
●地域范围:
国务院——全国
地方———所辖区域
●对法律关系主体的约束力
立法主体-行政机关:
自身
下级
其他国家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
其他国家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组织、个人
三、行政立法的监督、审查和撤销
●监督的含义:
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监督的必要性:
是重要的抽象行政行为
远离行政相对人
●监督的内容:
(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立法
(二)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
(三)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
第五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和特征
●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
还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涵义: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特征:
是特殊的政令(与行政立法的区别)
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对社会进行管理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形式)
用以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政令(目的)
二、与行政立法的异同
☐规范性的调整手段
法与行政规范都是规范性的调整手段
与宗教、道德、党纪规范调整不同
☐法与行政规范的不同调整程度
实质性判断标准:
国家意志性
权利义务内容
形式判断标准:
制定主体、制定程序
结构技术、规范结构
规范形式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发布的行政
四、法律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政令
●具体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中的效力
行政管理:
对相对方:
拘束力
强制执行力
对行政机关:
确定力
对具体行政行为:
适用力
行政复议机关:
审案的依据
●行政诉讼当事人:
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
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
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
据。
原告
被告
●法院审理具体行政案件的合法性的根据
●法院对认为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向有关机
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撤销和改变
实例分析:
☐市政府发布决定,凡是进入本市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都要交纳一定的费用
☐某县行政机关通告:
因县城某主干道需要进行路建工程,交通拥挤,在一个月内,全县机动车需按车辆牌号隔日行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
爱情婚姻家庭>
等杂志的定价批复》
☐某市为了改造旧城,需拆除某街道两旁的建筑。
市政府颁布通告,要求该地段的100户居民限期内搬迁
第六节
行政立法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立法法
(一)我国立法法及其地位
●我国的《立法法》1993年开始起草
2000年3月15日通过
(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立法法的地位:
地位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
有小宪法之称
(二)为什么要制定立法法
●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法出多门、部门立法冲突
法律解释的缺憾
(三)立法法解决的问题
●立法权限、立法程序
法律效力等级、立法监督
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1987年国务院批准,办公厅发布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行政法规,2001年11月16日公布,2002年
1月1日开始实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内容:
7章37条
总则:
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名称、技术要求、结构
程序:
立项、起草、决定与公布
行政法规解释:
国务院享有解释权(解释与答复)
附则:
法律草案拟定程序的适用
修改适用本程序
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国务院行政法规,2001年11月16日发布,2002年
1月1日开始实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7章39条
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名称、
联合制定规章的要求
立项、审查、决定与公布、解释与
备案、异议程序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规章的清理、修改和废止
规章汇编的要求
第六章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理
第一节行政执法概述
●执法:
国家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
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
行政主体依法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
行为;
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区分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
直接影响或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
(行政处理)(非行政处理)
双方关系、单方意志
(特殊双方意志)
二、研究行政执法行为的意义
●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立法已初具规模,法律的实施的地位和作
用就更为突出
●有助于改善行政执法状况,提高行政主体的
办事效率
●有助于消除腐败现象,保证为政清廉
●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和增进公共利益和福利
三、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处理行为:
依申请、依职权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合同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
●其他分类:
羁束裁量与自由裁量、依职权与依申
请、需受领与不需受领、要式与不要
式、单方与双方、简单与附加条件
行政事实行为
☐概念:
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
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构成:
行政主体实施、基于行政职权、
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分类:
补充性事实行为:
收缴、销毁
即时性事实行为:
拖拽抛锚的车辆
清理道路障碍
建议性事实行为:
优质产品的推荐
商品价格预测
服务性事实行为:
安装交通标志
提供企业登记资料
第二节行政处理决定概述
一、行政处理决定的概念
是行政主体依法针对特定对象所作的具
体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改变或
消灭法律关系的决定,是行政执法最常
用的一种形式
●广义与狭义:
广义:
除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包括:
惩罚性和非惩罚性处
理行为
排除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以外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
●对象的特定性
●是具体行政行为
●法定程序的要求
●具有可救济性
●形式的多样性
三、形式:
命令、批准、拒绝、许可、免除、
赋予、剥夺、委托、处罚、强制等
四、行政处理决定的效力:
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渊源:
私法的许可(民法、知识产权)
到公法的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经
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性质:
授权说-相对人因而获得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
解禁说-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特许权授予-可以任意收回
●关于审批与许可、许可法与行政审批制度
资料:
☐朱晞颜、包亚军:
《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审批制度研究》
—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5期
☐朱维究: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与行政审批改革》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王克稳:
《我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的重新梳理与规范》
—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是授益性的行政行为
●是要式行政行为
●许可存在的前提是一般禁止
●目的是抑制公益上的危险和影响秩序
的因素
(三)行政许可的作用
●积极作用:
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
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持市场稳定
消除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
●消极作用:
腐败问题
社会发展减少动力,失去活力
过多过滥产生浪费,降低行政效率
●制定许可法的作用:
发挥其积极作用
抑制其消极作用
●一般许可与特别许可
●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
●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
●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根据行政管理的领域划分的许可
三、关于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
年7月1日实施
●规定内容:
共8章83个条文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设定设定
实施行政许可机关
实施许可程序实施
行政许可费用
监督检查监督
法律责任责任
履行入世有关行政许可的九项承诺
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
推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我国行政许可的九项入世承诺
●许可程序、条件以及政府主管机关对许可申请
审查与决定期限应当在实施前公布;
●申请人不经单独邀请即可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收费应当与处理行政许可申请所需的
行政费用相当,除非该费用是通过拍卖或者招投
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
●政府主管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告知当
事人申请材料是否完备,需要补正的内容,并给
与其补正的机会;
●政府主管机关应当对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及时作出
审查决定;
续:
●未获批准的行政许可,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申请人未
予批准的原因,申请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提出
申请;
●准予行政许可后,政府主管机关应当立即书面通知
当事人;
●通过考试才能获得某种许可,考试的举行应当有合
理的时间间隔;
●有关进出口许可程序的有关承诺(授权或者审批
进、出口机构名单;
审批、标准或者条件;
实行、
招投标产品清单;
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
技术清单及其日后变动情况)
四、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
形式上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
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
实质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障、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管理
●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事项
外部审批(内部审批不适用)
●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设定、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原则
效率、便民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实施原则
无偿、合理收费原则
监督实施原则
(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监督)
(二)设定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规定及其含义
●内容:
事项、主体、内容、程序、取消
●行政许可的设定
设定事项:
可以设定事项(6)
可以不设事项(4)
地方法规、规章不得设定事项(4)
设定机关:
法律权力机关
行政法规国务院
行政决定转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地方权力机关
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临时性)地方规章(1年)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设定内容
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行政许可的规定
对上位法设定事项内作出具体规定
规定机关
国务院行政法规法律
地方权力机关-地方法规法律、法规
特定地方政府-规章上位法
国务院部门
☐《海关法》规定:
第11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海关总署规章《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规章《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
禁止规定事项: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
●行政许可设定程序:
听取意见制度:
听证会、公开草案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说明理由制度:
起草机关向公众说明
向立法机关说明
定期评价制度:
设定机关:
设定必要性、公平性
实施机关:
实施情况、必要性、
有效性、效益性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设定和实施
意见和建议
●局部地区取消设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
经济事务行政许可(可以不设定)
报国务院批准
(三)行政许可实施制度
实施主体(实体内容)
●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受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委托机关的权责
受托机关的权责
授权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举行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因商务和其他私人事务出国(境),归口由市、县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审查并出具意见。
☐
☐
●简化手续
行政机关:
多机关实施:
行使有关机关许可
多部门实施:
“一口对外”
地方政府多部门实施:
统一办理
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逐步实现检验、检疫专门化
专业技术许可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专业技术组织
●禁止行为:
要求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实施中)索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申请与受理
申请:
申请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代理人
申请方式:
多种方式(6种)
义务性规定:
行政机关(4项)
申请人(2项)
申请的处理:
告知、不受理、补正、受理
受理:
作出受理与不受理决定
出具加盖印章书面凭证
审查:
书面核查
实地核查: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上报上级机关审查
(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资料)
审查阶段两项制度:
告知利害关系人
听证制度
听证的发生:
行政机关依职权
相对人申请
期限:
5日内申请、20日内
告知当事人(7日前)
公开
听证主持人(案外人员)
回避制度
申辩和质证
笔录(法律效力)
方式:
当场作出决定
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决定时限(20、45)
颁发许可证时限(10)
排除时限(听证等)
内容:
准予:
书面形式(决定、许可证件)
不准:
说明理由
要求:
公开、公众查阅
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项目
全国有效(限制地域除外)
✓变更:
被许可人向作出机关提出变更
行政机关依法变更
✓延续:
有效期届满的30日内
向作出机关提出
行政机关在届满前作出决定,
未予答复的,视为准予延续
特别实施程序(6):
●特别程序适用规则
特别程序优于一般程序
主体、方式、事项
●国务院实施许可的程序
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大事项
适用对象:
有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12条2项)公共资源配置
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准入
按照规定程序
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
(12条3项)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特殊
信誉、特殊条件、信誉资格、
资质的事项
要求:
考试:
按照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
件决定
考核:
按照考核结果
适用对象:
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12条4项)安全等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
时间:
受理之日起的5日内
两名以上人员检测当场作出决定
不予许可的说明其技术标准和规范
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需要确定
(12条5项)主体资格
当场登记
实地核查后登记
●有数量限制的程序:
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等条件的申请人
先来后到(法律、法规规定除外)
(四)监督检查(全过程、双向)
●对象:
上级对下级的(设定和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
●有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书面:
审查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料
实地:
对生产经营产品进行实地检查
●属地监督:
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举报制度:
个人、组织向行政机关举报
●被许可人义务:
如实提供情况
接受依法监督
●特殊监督事项: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
全等
监督结果: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依法处理
●对发现的错误行政许可-依法撤销
行政机关引起
被许可人的原因引起
不予撤销的情况
●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况(吊销、撤销、撤回)
●对损害的合法权益行政赔偿
(五)行政许可的费用
●不得收费的规定:
设定和实施不得收费
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收取费用的规定:
依法收费(无偿合理收费原则)
公布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不得截留、挪用、私分等
财政部门不得返还收费
●实施许可经费来源:
行政机关预算,财政保障
(六)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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