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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区考场考生
1.考区、考场
(1)全省设33个考区:
西宁市7个(大通、湟中、湟源县,城东、城中、城西、城北区);
海东地区6个(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化隆、循化县);
青海油田1个;
玉树州1个;
果洛州1个;
黄南州2个(黄南州、尖扎县);
海北州4个(门源、刚察、祁连、海晏县);
海南州5个(共和、兴海、贵德、贵南、同德县);
海西州6个(德令哈市〈含天峻县〉、格尔木市、都兰县、乌兰县、大柴旦行委、茫崖行委)。
(2)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实施考务工作。
(3)省上统一编排考场、打印《准考证》和《考场考生座位照片对照单》。
每考场30人,单人、单桌、单行,桌斗背向考生、间距80厘米以上。
座位以7、8、7、8或5×
6格式排列,“W”形分布。
考场设置要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考场安排监考教师2人,每5个考场配备1名流动或备用监考员,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
(4)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方可参加文化课、专业考试以及外语口试和有关院校的面试。
《准考证》由考区招办盖章并塑封后生效。
严禁考生穿校服进入考场。
每科正常开考后,监考员对考生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考场考生座位与照片对照单》进行四对照审查,严防冒名考试或替考。
2.认真开展对考生的诚信教育活动。
对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省外借读高中毕业生的教育活动由考区招办负责,对省内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教育活动由所在学校负责。
3.考生在报名、考试和享受照顾加分投档条件时,要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享受照顾加分投档的证明材料客观、翔实、准确;
承诺参加高考时严格遵守考务规定,服从管理。
对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要追踪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做好相应记录,由省招办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记入考生本人诚信档案。
三、考试组织管理
1.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以上,由考区招委会主任聘任。
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
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
设立考务组、视频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工作组。
每个考点至少配备1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交警)、卫生(防疫)、保密、无线电管理、电力、工商、城管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卫生防疫、电力保障、考点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2.各级招委会及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对辖区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化考点建设、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资格审查及与招生相关的社会管理工作负总责。
发挥“四个第一责任人”工作机制,即:
规范化考点建设、考风考纪、安全保密、资格审查由政府负责,政府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考试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考务管理由招生部门负责,考区招办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考点考务工作由考点主考负责,考点主考为第一责任人。
3.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完善教育、公安、保密、信息、纪检监察等招委会成员单位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联动保障机制和责任体系。
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考试过程督察制和责任追究制。
严格执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
报告的内容须经考点主考确认并签字。
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招生环境。
4.考试中出现的突发(偶发)事件,依据有关教育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本地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决策和处置。
四、考务人员选聘培训考核
1.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监考员由小学、初中教师担任,严禁高中教师参与(含考务辅助岗位)。
高考期间禁止高中教师进入考点。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以及考点主考选聘。
并严格执行《选聘条件》。
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
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坚决回避担任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的管理工作和监考、巡视工作,严禁进入考点(场);
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考点主考对本单位回避制度落实情况负管理责任。
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
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
主要有:
政策规定、职业操守、工作职责、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技能、应急处置等。
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或聘请专业负责同志进行。
对招生考试管理人员要实行全省上下逐级培训。
考区考点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
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列入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2.巡视员、监督员
省招委、省教育厅从高校、厅机关、省考试管理中心聘请、抽调并向各考区派遣巡视员;
省招委会成员不定点开展监督检查。
州、地、市招(考)委、教育局负责向辖区考区派遣巡视员(每个考点2人以上);
并负责在考区之间互派监督员(每个考点2人以上)。
考试结束后,巡视员、监督员向同级招委会、教育局汇报巡视、监督情况。
五、考试安全防范
1.考生进入考点时,由教育、公安(武警)、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安排专人使用专门设备,对所有考生进行考前全面检查和违规物品拦截检测,严禁考生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违禁物品(涂改液、修正带或危险物品等)进入考场,严防作弊器才流入考场,严防其他意外事故发生。
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员在考室门口使用考试专用金属探测仪对每个考生进行扫描检测,确保考生没有携带通讯工具、违禁物品时方可准许进入考场。
考试过程中,无线电管理部门流动监测车在考点周围实施监测并对可疑信号实施压制。
在考点内开通无线电信号屏蔽仪(外语科目在听力考试结束后再开通),监考教师利用电子狗检测考场内是否有可疑信号,对可疑情况做重点观察,对携带、使用作弊工具者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
2.在试卷存放和高考期间,网上视频指挥、考场巡查监控系统全部开通并全面覆盖保密室、试卷保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考场等场所,对试卷存放、分发、回收以及考试全过程和每个考场、监考员、考生情况实时监控和录像。
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情况,并从考生进场检查开始,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像。
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记录。
视频监考室工作期间应同时对视频监考室内情况进行全程录像。
每天的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及时对监控录像进行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并妥善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备查。
在以上各工作程序、各工作环节和考务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六、体育专业考试
1.考试项目:
100米、800米、5米三向折返跑、原地推铅球、立定跳远。
考试实行电子仪器自动测距、计时。
考试时间:
4月25日至27日。
25日上午8:
00开始身高、视力复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
考试地点:
青海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考区要派1-2名教师带队(六州由州招办派人带队)。
2.专业考试合格考生要填写《体育专业考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3.在专业考试中伪造假证、由他人替考者,取消当年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课考试资格,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参加高考报名的处理。
4.体育生物科学、体育管理、运动心理、体育新闻和体育保健康复专业不参加专业考试,但选报志愿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
七、外语听力考试
1.高考外语听力考试与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外语科目同步进行。
先考听力,后作答其它部分试题。
2.播放设备及工作人员
(1)对听力考试必须采取集中播放形式,以避免因使用磁带放音机后各考场瞬间开机时间不同步,造成考室之间声音交错,相互干扰,影响考生听力。
(2)考区在高考前要组织专家,对所属考点的听力播放设备及备用设备进行严格的检测、试听,调试到最佳运行状态,确保能够准确使用和播音质量,并由专家组对听力设备作出测试评价和签名手续。
考区招办于5月20日前向省招办上报听力设备检测合格使用报告。
对经过检测、试听、调试好的播放系统(含通往考室的线路和考场内的扬声器),要严格监管,以确保安全。
对总控室进行密封、实行两把锁管理,严禁非专业人员接触播放控制设备。
州、地、市招考委、教育局对辖区考区听力系统的建设、设备检测、试听、调试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
(3)听力考试期间,每个考点都要配备熟悉听力播放设备使用和维修的技术人员(1—2名),出现异常问题应及时处理。
在播放室内安排相应语种的专业教师做监听(2名以上)。
播音声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和电磁干扰,无线电信号屏蔽器、手机、呼机等容易引起干扰的设备必须关机。
听力考试正常结束后开启无线电信号屏蔽器。
每个考点要至少准备2份以上备用听力磁带。
同时要确保电力供应。
(4)听力考试期间,监考员要密切监听播音效果并保持整个考场安静,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如发觉异常需要及时处理,必须做到脚步轻微,不影响考生。
期间,巡视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外走动,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考场。
3.监考员、考生注意事项
(1)如果监考员发觉本考室的听力设备或播音效果有问题,应轻轻走出考室,招手示意流动监考员至跟前,低声告诉情况,快速转报考点主任或考务负责人,严禁神色慌张、紧张忙乱、高声喊叫。
(2)听力进行当中,考生如果对播放效果有意见,必须举手示意,但不准出声,待监考员走近时,低声告诉本人意见,然后继续答题(监考员必须对考生的意见反映过程做认真记录)。
监考员将考生意见及时通过流动监考员转达给考点主考。
如果同一考场有3名以上考生或几个考场里有考生反映同样的问题,待听力考试结束后,监考员通知考生先作答后面的试题,考区招办向省招办快速报告,并立即召集考区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在考试全部结束后重新播放听力。
期间,通知所有考生不能离开考场(自愿放弃者由本人写出书面保证后可以放行)。
(3)在英语科目考试的整个时间段内(6月8日15:
00—17:
00),如果考生没有举手提出对听力播放效果的异议,考试结束、离开考场后提出的任何意见均不予受理。
(4)因原音磁带中的灌(读)音语速而导致的音质、音色问题,不作为听力质量事故认定。
八、评卷及成绩公布
评卷、合分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省属高校承担。
实行网上阅卷、合分。
蒙文考生在答题卡上做题,手工阅卷。
评卷教师以高校教师为主,聘请一定比例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参与,严禁在校就读研究生参与评卷。
高考成绩在省招委确定了最低控制分数线以后,由省招办下发到考区招办,并在“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公布。
考区招办负责向考生分发《成绩单》。
九、招生计划招生《章程》
《2012年省内外普通高校在青招生计划》在高考成绩公布前由省招办汇总编印后公布。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
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
高校全称、校址、学历层次、办学类型、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及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其他须知等。
招生《章程》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上查阅。
十、志愿填报和建档
1.高考成绩公布后,上线考生依据分数,参考《招生章程》、体检结论、招生计划、成绩优势,自愿选报学校及专业志愿,并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表》和《复征志愿表》。
各级招办、中学安排专人对考生及家长进行志愿选报指导。
军队、公安(司法)类院校的面试、军(体)检及素质测试在高考成绩公布、考生填报志愿之后进行(另行通知)。
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它批次非艺术类院校。
但其中的“三校生”只准填报艺术类院校,否则不予录取。
以专业校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类考生,于6月27日-28日到考区招办填报《青海省2012年省外艺术院校考生志愿表》;
以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类考生,和我省普通高考生同时间填报志愿。
上线考生填报了外语专业志愿的,要参加外语口试(7月2日-3日在青海师范大学)。
回族、撒拉族等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注意了解选报院校是否有“清真”食堂,以免报到后造成餐饮困难。
2.本科院校复征志愿;
专科院校先实施平行志愿,再复征志愿,不补录。
复征志愿以电子信息为准,《复征志愿表》不装档案,由考区招办保管。
3.纸介质档案主要材料:
《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检表》、《志愿表》、高中阶段学籍档案、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生资格审查表(《注册表》)、享受照顾加分条件证明(件)(前述材料均为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或在省内县与县之间迁移的户口,档案中要装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从青海转出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转出青海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原落户派出所、批准落户的州、县(市区)公安局的户口专用章。
考区招办负责对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对篡改、套印者取消考试、录取资格,并将情况报告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将户籍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上变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或将原迁入身份证号变为青海身份证号的,不予录取,后果由变更部门承担。
4.电子档案主要内容:
包括报名、体检、志愿、成绩、参加国家级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等内容。
电子档案内容同其相对应的纸介质档案内容完全一致。
5.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安全。
报名、体检、志愿等信息一经考生签名确认并进入省级数据库,不再接受任何修改。
考生、家长或录入人员必须为自己确认的信息承担责任。
6.要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守管理权限,确保志愿信息安全、保密、可靠。
考生电子档案及志愿信息由考区招办负责收集汇总,全省同一天提交(另行通知),严禁考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人员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收集统计甚至泄露、篡改考生志愿信息,否则将作为严重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做严肃追究和处理。
考区必须严格、准时在规定的时间送交考生纸介质档案和考生志愿电子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拖延报送时间。
十一、资格审查
1.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分别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办《关于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2.对考生的在青报名录取条件严格执行“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2011】42号”规定。
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到政策解释到位,审查把关严格,执行政策不动摇,做到和谐、有序。
3.由考区招委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核查考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并为最终的考生资格审查结果负全责。
州、地、市招(考)办加强协调,制定落实本地区考生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查督办制度,并对辖区考区的资格审查工作审查把关并负总责;
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考生的资格进行核查。
4.资格审查工作执行“四个部门把关负责”制,即:
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由公安部门把关负责;
对考生学籍的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把关负责;
对照顾加分条件、省外借读高中生的资格审查由考区招办把关负责;
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把关负责。
5.要重点审查和处理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已注册省外借读高中生、三地间迁转户口考生的资格。
将不符合条件者已予注册或空挂学籍予以考试的;
外省籍考生将户口从省外迁入省内后,又在省内县市区间进行迁移,从中改变并隐瞒原签发地、籍贯、身份证号等原始信息和真实身份后在青参加高考的,都要取消录取资格。
并按照责任机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做严肃处理。
考区招办之间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假户籍、假学籍、假迁移手续等材料不予退还,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搭桥”落户、“空挂”户(学)籍、假学籍、替考、冒考等行为要做严肃查处,涉及考生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档案材料不予退还。
6.高考报名库、会考库注册库、往年高考库、公安部门的户籍库照片等信息要核对,清查不法人员冒充(名)我省居民或学生信息报考,对有关违纪违规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做处理。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7.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有关中学、考区招办未严格审查,报考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承担。
8.享受加分投档录取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州市区县)校三级公示后方能认可。
5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5月20日前报省招办。
报名结束后才取得加分条件的,由考区招办负责向省招办补报,补报时间不能超过6月6日(高考前)。
十二、录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组织实施。
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高校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规则进行录取。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由高校确定是否录取及专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省招办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规定、招生计划情况,纠正其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录取时,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坚持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招生部门及高校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负责。
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改录其它院校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改录或调剂录取的资格。
正式录取后的考生不换录。
少数民族考生在同一院校既填报普通班或民族班志愿,又填报预科班志愿的,即所谓的“双跨”志愿。
录取时,按照分数、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计算机程序自动投档,由高校确定并负责解释对考生的录取结果。
我省按以下程序分批实施录取:
1.提前单独录取(本科):
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院校的师范类专业(含民族班、预科),航海类,体育类(本、专科),艺术类,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和外语类院校的小语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西藏大学密码管理类专业和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
之后,接着进行“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本科)”的投档录取。
2.本科第一批:
“211”工程院校、“985”院校和经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及其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
3.本科第二批:
一般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院校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
4.省内预科:
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六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
5.本科第三批:
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6.提前单独录取(专科):
艺术类专科,公安类专科(含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安类专业),专科院校的民族班、预科班及藏汉“双语”班。
之后,接着进行“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专科)”的投档录取。
7.专科第一批:
本科院校的专科班、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我省批准进入专科一批录取的高职院校。
8.专科第二批:
高职院校、本科院校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对口高职”、五年直升班、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普通班。
十三、加分及优先录取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提供省归国华侨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
“台湾省籍”考生要提供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
(2)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降低10分投档。
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降低20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由州(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直管理厅局、省直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人事部门]证明;
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乡镇政府证明;
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学校、县教育局证明】
(3)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4)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2.少数民族考生:
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档时,降低20分投档;
在向地方省属高等院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降低35分投档,给西宁、海东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降低20分投档。
“对口高职”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加分。
3.对青南地区(玉树、果洛、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一直在牧区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降低10分投档。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远地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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