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赔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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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违法行政拘留。
②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强制戒毒、扣留走私嫌疑人、隔离治疗等)。
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①暴力行为。
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③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
(2)法定的侵犯人身权导致精神损害的行为:
限定的三重条件
A.特定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3条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17条: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他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国家不予赔偿。
B.特定权利
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于侵犯财产权则不予赔偿。
C.造成严重后果
当事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已经达到严重的程度,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除了采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国家赔偿方式之外,还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1)财产权的范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
(2)行为种类
①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及侵犯财产权的其他行政处罚。
②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
表现为超越职权;
违反法定程序;
不按照法律规定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产;
对象错误;
不遵守法定期限。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④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国家不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
【叁】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然后要求其他行政机关负担部分赔偿费用。
如果引起行政赔偿诉讼,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各自按其在侵权损害中所起的作用承担责任。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有权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5.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的,则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一般情况,由最初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7.派出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8.派出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可以作为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但由于没有财政权力无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由设立其的职能部门承担。
9.非诉执行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据以执行的根据即行政行为本身违法,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行为不存在错误的,则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被执行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而是因为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行为违法,符合民事、行政司法赔偿条件的,应当由执行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肆】行政赔偿程序:
单独式和一并式两种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1.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特点
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从而解决赔偿争议的程序。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1)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①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
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书面承认其行为的违法性。
②通过行政复议确认。
行政复议机关的撤销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直接根据。
③通过行政诉讼确认。
法院的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都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根据。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请求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①协商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②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③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4)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问题」
1.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对事实行为的违法性的确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单独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受害人应当首先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事实行为的违法性;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和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1.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审理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对包括赔偿裁决在内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法院受理和裁判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
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我国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类别。
(1)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
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执行行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原告提起赔偿诉讼,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行政赔偿争议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赔偿诉讼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从侵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并请求赔偿的时效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
(2)行政赔偿诉讼的审判组织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律实行合议制。
(3)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因此,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但这一原则有例外,即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4)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方式
适用调解,就是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
这是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在审理方式上的区别。
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行政赔偿诉讼裁判的执行
对赔偿义务机关采取特殊的执行措施,包括划拨、罚款、公告、司法建议、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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