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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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三区五市开展存量房经纪和交易业务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办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并将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名单报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颁发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
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制发。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办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一)已取得营业执照;
(二)已在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申办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一)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营业场所相关证明;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名单;
(七)房地产经纪人身份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章。
第七条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存量房网上操作及相关业务培训,培训不收取费用。
已取得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选派两名以上员工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存量房网上操作证书。
第八条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已取得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放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密钥盘和初始密码,并根据该经纪机构已取得存量房网上操作证书人员数发放存量房网上操作密钥盘和初始密码。
三区五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密钥盘、网上操作密钥盘及初始密码,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转三区五市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
第九条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及网上操作密钥盘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30日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书面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续期。
经审核合格的,密钥盘有效期续期一年。
第十条已取得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已取得存量房网上操作证书的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7日内持下列材料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申请表;
(五)变更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经纪业务的,应当核实委托人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并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查验。
经查验无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存量房经纪合同,并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备案存量房经纪合同和发布房源信息。
存在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办理存量房经纪合同网上备案:
(一)委托人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权利人不一致的;
(二)房地产权利人的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的;
(三)房地产存在限制权利状况的;
(四)房地产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买卖或租赁的情形。
第十二条存量房经纪合同备案后,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存量房经纪合同的,由房地产纪经机构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更新网上备案信息。
存量房经纪合同网上备案后60日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撮合达成交易的,存量房经纪合同备案信息和发布的房源信息自动失效。
如双方继续履行存量房经纪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重新办理存量房经纪合同备案并发布房源信息。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达成交易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打印“合同样张”,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确认无误,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录入合同密码,正式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并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备案。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办理房地产登记;
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办理登记期限后30日内仍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交易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地产纪经机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重新提交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房地产权利人不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买卖或租赁房屋的,可以持下列材料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发布房源信息并领取房源信息发布证明。
(一)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核对原件。
第十五条房源信息发布后60日内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持下列材料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并备案。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三)房源信息发布证明;
交易房屋为已购公房、集资建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夫妻双方应到场并提交身份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
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十六条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打印“合同样张”,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确认无误,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录入合同密码,正式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并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
交易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照第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
第十七条房源信息发布后60日内未达成交易的自动失效。
房地产权利人继续买卖或租赁房屋的,应按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房源信息。
第十八条在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信息有效期内,交易双方当事人可持下列材料申请撤销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
(一)撤销申请书
(二)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存量房交易合同。
第十九条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存量房交易合同的,在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信息有效期内,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并到原签订合同处解除存量房交易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解除存量房交易合同的,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合同后,持生效法律文书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限期整改并暂停其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资格;
拒不整改的,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取消其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资格。
(一)未办理企业工商年检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合同样张”未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直接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并提交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
(四)未经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意,擅自更改存量房交易合同内容的;
(五)存量房交易合同内容更改后,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信息的;
(六)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达成存量房交易,未按规定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的;
(七)违反《青岛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和本细则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取消其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资格。
(一)企业被注(吊)销的;
(二)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资格有效期届满,未能申请续期的;
(三)骗取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资格的;
(四)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0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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