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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14
二、适用范围14
三、编制说明14
四、处罚条例14
附件:
安全生产责任制17
1、目的17
2、适用范围17
3、控制程序17
4、部门安全职责17
5、岗位安全职责23
说明:
1.本考核制度涵盖以前发放的《安全、环保绩效考核方案中的》环保考核内容,安全事故考核在《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中。
2.术语:
部门负责人:
主要是指发生违章违纪或事故的部门负责人,有的直接定义为责任部门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主要是指发生违章违纪或事故的部门分管负责人,有的直接定义为责任部门直接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
主要是指造成事故的或直接违章违纪的责任人或当事人。
3.有关罚款额度的设置基本与责任、奖励额度相匹配,但也难免出现与实际管理情况、责任界定相冲突、不当或不符合之处,还请领导及各位部门负责人提出指导意见。
4.本综合管理规定涉及考核制度、事故处罚、违章处罚以及责任制,安全环保部因水平有限,难免出现不符合法规、实际情况的地方,还请领导与各位部门负责人予以批评指正。
5.其他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是管理程序、执行方面的内容,此处暂不涉及,待逐步修订后再报领导及各位部门负责人审阅并指导。
6.本规定实施后,相应的责任书签订工作则即时进行。
本规定拟从五月份开始实施。
第1章安全环保考核管理制度(月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环保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责任部门、车间人员。
三、职责
1.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总经理审批。
2.安全环保部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综合部按照考核情况进行工资结算。
4.各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部门考核细则,并执行考核。
四、考核标准
1.制度执行方面
1.1要求:
部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记录及台帐等齐全,记录准确、
字迹工整。
不符合要求,每单项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1.2未严格落实公司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通知要求,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1.3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2.培训教育方面
2.1员工培训:
未进行部门或岗位员工培训,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2.2演练管理:
未进行区域内应急演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3.隐患检查方面
3.1未落实隐患自查(每周至少1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3.2对上级部门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或反馈,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项。
3.3经检查发现在一月内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项。
3.4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属于完全可以整改的隐患,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4.违章违纪方面
4.1出现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一般性违章,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30元,对分管负责人罚款20元。
4.2出现不按规定进行严格检查、置换或不按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严重违章,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对分管负责人罚款200元。
4.3一般性违章和严重性违章的区别是,严重性违章是若没有制止或停止,极有可能或必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的违章,一般性违章是指若违章有可能不发生事故的违章。
4.4经核实责任部门已经采取管理措施或已落实了相应的管理要求,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可免予处罚,但要提供书面或影像资料作为免除考核依据。
5.事故方面:
按照《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6.违法方面
违反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置。
7.其他
a.对于在应急事故处置和制止严重违章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员工,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b.对于在安全管理方面有突出表现的部门或员工,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c.对于连续三个月考核罚款最多的部门负责人,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
五、环保考核
1.被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或污水厂检查发现废水、废气超标或工艺不正常、设备运行不正常,造成罚款的由责任部门承担,未造成罚款的对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2.烟囱冒黑烟被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或被举报到环保局,造成罚款的由责任部门承担,未造成罚款的对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处以3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3.粉尘处理措施不当,造成粉尘扩散被上级主管部门发现或被举报到环保局,或给周边居民造成影响的,造成罚款或赔偿的由责任部门承担。
未造成罚款对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责任部门负责人处以3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4.区域内的废水、料液、油污等未进行及时回收或处理的,被上级主管部门发现的,对对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处以300元罚款,责任部门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5.环保记录未及时记录或不全,对责任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如应急切换阀的开启记录、危废记录、工艺运行记录等,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的由责任部门承担。
6.本考核的主要项目是指考核部门能够控制的项目,非人力控制或非部门控制项目不在考核范围之内。
违反环保法,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罚款之外的公司行政处罚按照公司其他规定执行。
8.上级部门罚款额数额较大时,由公司暂时支付,罚款则从责任部门绩效或工资总额中逐月扣除。
六、考核方法
1.检查、考核方法:
每周五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即时罚款与月底合计罚款方式。
2.绩效考核:
各部门的绩效考核中,安全生产考核比例占30%,员工(全体员工)安全基金每月100元(包含在工资内),每月无事故当月在工资中兑现。
出现任何轻微伤以上的事故,扣除责任部门全体人员的安全基金,并按本考核制度考核。
1.事故分级、轻微伤鉴定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条例、标准判定。
事故处罚额度在国家事故处罚标准框架内。
详细的事故处罚标准见《事故管理制度》
2.实际考核时,责任人的范围确定原则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岗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责任认定。
空缺的管理层级或无责任的管理层级不在考核之列。
3.未在本制度中明确岗位的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相应考核。
4.本制度自发放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安全责任目标考核方案(年度)
为认真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健康安全及财产安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确保公司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制定本安全责任目标考核方案。
1.事故控制目标:
微伤以上的事故为零(微伤:
治疗7个工作日之内的事故);
火灾事故为零。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A.安全培训率100%;
B.安全检查率100%;
C.档案合格率100%,各级安全标准化文件规定的制度、台账、记录等必须确保完整、有效运行,且合格率为100%;
D.会议保证率100%;
E.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达标率100%;
F.安全投入费用保证率100%。
三、考核方案
年度内完成上述目标,奖励如下部门负责人:
1.副总(分管安全):
25000元
2.总经理助理(分管嘉宏生产):
15000元;
3.总经理助理(分管华东生产):
10000元;
4.总经理助理(分管仓储、质检):
5000元;
5.总工程师(分管有机肥):
3000元;
6.总经理助理(分管财务):
1000元;
7.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20000元;
8.分厂厂长:
乙酯厂、原料厂、酒精厂:
各10000元;
热电厂:
有机肥厂:
9.职能部门负责人:
(生产部因职能中没有承担任何安全责任,暂不考虑;
若生产部职能中明确是生产厂的直属管理职能,则要承担)
仓储部:
设备管理部:
5000元
销售部:
2000元;
质检部:
采购部:
综合部:
基建处:
财务部:
10.岗位兼职的以奖励金额高者为准。
11.员工(全体员工)安全基金每月100元(包含在工资内),每月无事故当月在工资中兑现。
12.上述无规定奖励的部门副职、科长、班长奖励金额为上一级奖励金额的20%。
全年无轻微伤(不含轻微伤)以上事故与损失未超过5000元的火灾事故。
2.总经理助理(分管嘉宏或华东生产):
全年无轻微伤以上事故与火灾事故。
C.档案合格率100%;
3.总工程师(分管有机肥):
4.总经理助理(分管财务):
5.总经理助理(分管仓储、质检、基建):
6.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全年无轻微伤以上事故(不含轻微伤)与损失未超过5000元的火灾事故。
7.分厂厂长、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
一、目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493号)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处理各类事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内各部门进行各类事故的监督管理、报送、档案管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1.分管安全副总负责各类事故的管理,重大事故由总经理主持。
2.相关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3.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与考核。
四、控制程序
1.事故分类
1.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等造成原料、半成品(中间产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1.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输送设备、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的,为设备事故。
1.3产品或半成品(中间产品)不符合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原料或产品因保管不当而变质等,为质量事故。
1.4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运输事故。
1.5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
1.6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1.7公司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受到损伤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为伤亡事故。
1.8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巳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幸被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2.事故等级划分
2.1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5重伤事故:
只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公司内部认定治疗30个工作日(含30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2.6轻微伤事故:
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公司内部认定治疗30个工作日以内的事故。
2.7非伤亡事故:
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或设备损坏的事故。
3管理分工
3.1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即时启动部门应急救援程序,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启动公司应急救援程序,公司总经理并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2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爆炸事故和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厂外交通事故由综合部负责管理。
3.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事故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以便汇总和存档。
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七天。
4.事故报告
4.1事故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或个人;
b.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事故报告单位。
4.2内部报告程序
a.发生重伤、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重大事故时,由相关人员立即或逐级报告总经理、安全副总,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1小时内)报告公司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等。
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b.轻微伤事故的发生,由现场相关人员报告主管部门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同时报告安全环保部。
安全环保部根据事故报告内容作出处理意见,报安全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c.非伤亡事故由现场相关人员报部门领导,同时报安全环保部,在24小时内写出安全事故报告书。
安全环保部根据报告内容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安全生产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4.3外部报告程序
a.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工会等部门;
公司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
b.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公司主管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c.未遂事故的发生按照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公司内部报告程序进行上报。
5.事故调查和处理
5.1事故部门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限期贯彻执行。
5.2对轻微伤以下(含轻微伤)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天内,由事故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5.3对伤亡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4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安全环保部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
做好事故登记表,写明事故部门名称、部位、原因、伤亡情况、作业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5.5因忽视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由于渎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主管负责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5.6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7对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的部门或个人,按照公司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事故隐患报告登记管理
6.1安全环保部是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存在的隐患进行登记,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给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隐患整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6.2公司各部门是隐患整改工作实施的责任部门,在实施整改的工作中,要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6.3对发现的隐患,检查人员要尽快通知隐患所在部门,指出隐患部位、内容及影响,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进行登记。
6.4隐患所在部门接到整改通知后,对所存在的隐患问题必须整改,不得拖延。
6.5隐患所在部门接到整改通知后,对所存在的隐患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造成事故的按第5.5条及相关对应条款执行。
五、事故处罚标准
1.出现火灾,但未扩散并及时扑救,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对事故发生部门分管负责人罚款10000元,对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罚款5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0元。
2.出现火灾,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造成轻伤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发生部门分管负责人罚款15000元,对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罚款8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5000元。
3.出现火灾,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造成轻伤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发生部门分管负责人罚款20000元,对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0元。
4.因危险性作业、机械伤害、淹溺、中毒等造成的轻微伤(含轻微伤)以上的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进行处置,具体罚则如下:
a.微伤:
7个工作日内可以恢复上岗的,责任人违章的处以500元罚款,对事故发生部门分管负责人罚款500元,对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处以300元罚款;
属于被他人伤害的,对实施伤害行为的责任人罚款500元,对事故发生部门和实施伤害行为责任人部门分管负责人分别罚款500元,对事故发生部门和实施伤害行为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300元,对受伤害人员按照实际情况确定责任进行处罚。
b.轻伤:
30个工作日内可以恢复上岗的,责任人违章的处以10000元罚款,对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事故发生部门分管负责人罚款1000元;
c.出现重伤以上事故(包括30个工作日内不能上岗、死亡)的,对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处罚额按照年度奖励数额的2倍进行处罚,直接责任人罚款额与部门负责人处罚额相同,部门负责人以下各级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执行上一级负责人的50%罚款。
d.本年度内分管部门出现轻伤(含轻伤)以上的责任事故、火灾事故、泄漏事故,在按照本制度处罚的基础上,扣除年度奖金。
出现轻伤以下的责任事故,所需治疗费用、务工费用等由部门全额承担。
六、相关/支持文件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493号令
2.《公司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章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公司的全面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推进公司安全管理持续发展,杜绝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保障公司员工健康,保护公司环境及相关方,保障企业安全快速高效发展,安全环保部根据公司要求及公司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人员以及外来人员。
三、编制说明
本条例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制度》的补充实施细则,本条例的处罚对象为违反本条例的员工及外来人员。
四、处罚条例
(一)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元
1.进入生产区不佩戴安全帽者;
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3.电焊机一次线缔结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4.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5.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6.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7.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经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8.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9.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0.损坏、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2.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但要保证安全,特别是易发生泄漏区域);
13.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4.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5.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
16.设备设施不完整、运行不正常未及时处理或报修者;
17.设备周围用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
18.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
19.电气焊工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现场而没采取安全措施者;
20.配电室无挡鼠板或门窗关闭不及时,纱网损坏不及时更换者;
21.安装临时架、架设临时线、临时灯不符合规定者;
22.配电室温度过高未开启通风冷却设备或温度较低仍然开启通风冷却设备者;
23.打扫卫生不执行安全规定而冒险作业者;
24.交接班、记录、巡检不认真和上班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者;
25.电工、仪表工进行配电维修、操作不穿绝缘鞋者;
26.不按岗位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未经同意私自找人代替操作者、岗位区域卫生未及时清扫者;
27.随便动用消防设施者,如灭火器、消防箱等;
28.进入生产区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裤、光背、上身棉衣过膝者;
29.上班打闹影响工作者、玩、打手机者;
30.安全防护用品用时不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齐全、不向安全管理人员汇报登记者;
31.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检修规程者;
32.不按安全整改“通知书”、“指令书”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不及时反馈者;
33.本公司人员因业务关系带外来人员进入厂区违反安全规定者;
34.氧气表、乙炔表有损坏者;
38、不按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停车者。
开停车检修部位没有方案者,有方案未交安全管理部门审阅批准者,批准后执行不严者;
39.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者,参加者考试达不到60分(含)以上者,补考达不到70分以上者;
40.停电作业不坚持挂牌、未切断电源、无人监护者;
41.电器设备没有良好接地者(包括各种避雷、除静电设施);
42.电器作业不按规定办理作业票者;
43.不是电工人员,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出入配电室者;
44.不是电工乱动电器设备,乱拉乱接电线者;
45.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器离开火源,可燃物三者距离不足10米或离危险源不足30米以上者;
46.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危险因素辨识不熟悉,三者违反其一者;
47.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者,车间级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班组级由班长负责;
48.区域内沟槽、地面等有污水违反环保法者;
49.环保运行设施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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