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1 1年新进企业大中专学生安全教育培训提纲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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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筑业生产过程的低技术含量、非标准化作业,决定了作业人员的素质相对较低。
而建筑业又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与施工单位间的短期雇用关系,造成了施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严重不足,使得施工作业人员缺少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现象时有发生。
建筑施工复杂又变幻不定,由于以上各种因素,因此不安全因素较多,较复杂。
特别是生产高峰季节、高峰时间更易发生事故。
施工过程中存在临时观念,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偷工减料,重生产轻安全,存在侥幸心理,伤亡事故必然频繁发生。
二、进入施工现场的基本安全纪律(相关部分)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非操作者严禁进入危险区域;
特种作业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
4、凡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
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作业。
5、高处作业材料和工具等物件不得上抛下掷。
6、穿硬底鞋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7、机械设备、机具使用,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制度;
未经有关人员同意,非操作人员不得使用。
8、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可靠保护接零,方可启动使用。
9、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因作业需要拆除的,作业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
10、井字架吊篮、料斗不准乘人。
11、酒后不准上班作业。
12、作业前应对相关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建筑施工可能存在的危险和应急措施:
建筑业属于事故多发的高危行业,其中高处坠落、触电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等五种,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95%以上,称为“五大伤害”。
其它建筑施工易发生的事故还有火灾、中毒和窒息、火药爆炸、车辆伤害、起重伤害、淹溺、灼烫、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其他伤害等。
1、现场临时用电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进行施工和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操作证上岗,并配备绝缘手套、绝缘鞋。
施工现场一旦发生触电事故,首先应采用切断电源开关、用干燥的木板(木棒)或绝缘棒将电源线挑离触电者等方法,使触电者尽快脱离电源,及时实施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脏按压等,使伤者心肺复苏,并及时送附近医院急救。
2、现场高处作业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进行施工和管理,高处悬空作业人员应持操作证上岗,并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施工现场一旦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应对伤者进行抢救,搬运时要做到正确固定、防止产生二次伤害,并及时送
附近医院抢救。
3、施工现场的机具应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l0055-2007)和《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等技术标准进行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做到定人、定岗,设备及时进行保养和维修,做到不带病运转。
施工现场一旦发生机具伤害事故,应及时进行现场急救,并送附近医院抢救。
4、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应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7130一2001)(2002年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等技术规范控制,架子工应持特种人员操作证书上岗。
5、对职业病的预防,主要是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有效地工程技术措施等方法。
四、建筑施工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人员以及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安全生产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障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
为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
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
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它是安全生产法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进一步细化,更具操作性。
它明确了与建设活动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施工单位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违反规定导致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刑法》(修正案六)中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
任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l3日起实施。
它明确了我国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它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和事故的分级,以及不及时报告、发生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l00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下重伤,或
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
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l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五、建筑施工常用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一91)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5、《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30一2001)(2002年版)
6、《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l62—2008)
7、《龙门架及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T88—92)
8、《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04)
10、《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11、《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l0055—2007)
12、《建筑机械检查技术规程》(JGJl60—2008)
13、《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l84—2009)
1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六、当前我司的安全形势和国家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在公司各级领导和广大管理、作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司近年来
的安全生产形势比较稳定,有效地杜绝了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别是
2001年进军房地产行业以来,公司消除了死亡事故,职工负伤率控制在了1%0以下,受到了成阳市政府和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表彰。
但是,我司的安全生产形势还不容乐观,由于一线作业人员大部分采用农民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较差;
特种设备采用租赁方式,维修保养的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还需要我们一线的管理人员继续付出艰辛的劳动,共同抓好我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形成“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
好氛围,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事故案例:
2009年建设行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64起。
4月2日10时55分,山东青岛市市南区云南路改造工程建筑工地,在拆卸塔吊过程中,塔吊前后臂和塔帽发生倒坍,造成正在塔吊上作业的5人死亡。
4月25日21时30分左右,由天津常天管道有限公司承建的新疆兵团农--=.师38团水土开发项目部施工工地,工人在维修一个l0吨装的柴油空储油罐时,油罐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
4月30日18时30分,海南三亚市东方县华能东风电厂工地工人在吊装二号锅炉钢筋架时,发生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l人重伤,2人轻伤。
5月l3日14时30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三合屯附近,哈五公路拉林至五常省界路段施工现场第四拌合站,发生水泥罐倒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2人轻伤。
5月17曰16时24分,湖南株洲市红旗路机械拆除高架桥工程,
在拆除过程中发生部分桥体垮塌,桥体垮塌长度120米左右。
截止到l8日18时35分,已确认9人死亡,9人住院治疗,24辆汽车被压。
5月18日21时40分许,位于天津塘沽区‘‘天津临港工业区,天津碱厂建设工地,由华北冶建公司承建的烟囱建设工程,用气体顶升方式构筑内部钢结构,在顶升至80米时,汽缸爆炸,操作平台下坠,致使周围施工人员当场死亡ll人,在救治过程中死亡l人,另有ll受伤,其中1人重伤。
7月27日9时20分,四川凉山州益门煤矿在组织地面煤仓辅助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垮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
8月17日21时50分,重庆铜梁县金江水泥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熟料库加固工程脚手架发生局部坍塌,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
12月28日15时40分,广东深圳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花园一建筑工地塔吊倒塌,造成6人死亡。
总包单位:
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2009年5月国务院对五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出严肃处理
国务院对5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做出批复,认定5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l69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31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的处理,可以说是建国以来之少见。
少见之一,是处理的人数多。
5起安全生产事故,被处理的责任人就有169名,另外还有涉嫌犯罪的责任人l31名。
少见之二,是受处理责任人的级别高。
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就有4人。
少见之三,是处理的态度严。
除一些人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外,更有不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8月国务院又对三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作出处理,国务院对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3起事故均为重大责任事故。
依照有关规定,对70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9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建设行业已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月3日14时20分,云南昆明市官渡区昆明新机场配套弓l桥工程A3标段在建的环形钢架桥发生塌方,塌方面积38.5米,宽l3.2米,高7米。
造成7人死亡,8人重伤,26人轻伤。
云南建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1月12日11时50分,安徽芜湖市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园配送中心工程工地(由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在浇筑封顶施工中发生
屋顶坍塌,压倒约l2米高的脚手架,造成8名工人死亡,3名受伤人员无生命危险。
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1月12日17时30分,贵州黔南州福泉市利森水泥厂在建建筑工地
发生垮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2人轻伤。
3月13曰16时40分,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向南路汉京峰景苑工程防护棚发生坍塌,造成9人死亡,l人重伤。
3月14日11时30分,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责施工的贵阳市金阳新区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工程Al展馆至A2展馆之间过街通道的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局部垮塌,有26名施工人员被埋,
造成9人死亡,6人受伤。
4月2日,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江苏南通中集罐式储
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型压力容器车间探伤房土建施工工地,在混凝土
浇注过程中发生高支模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
5月3日22时,内蒙呼和浩特赛罕区榆林镇二道河村铁路隧道工
地,中铁十九局工程公司职工工棚发生火灾,造成l0人死亡,l4人受伤。
5月23日12时30分,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头堂乡曹旗村境内,洞新高速第五标段6名作业人员在搬运可移动铁架时,铁架顶端碰触到上方高压线,致使6人全部遭电击死亡。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12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所在的胶州路教师公寓小区于2010年9月24日开始实施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建设单位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总承包单位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设计单位为上海静安置业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内容主要包括外立面搭设脚手架、外墙喷涂聚氨酯硬泡体保温材料、更换外窗等。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其子公司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佳艺公司),佳艺公司又将工程拆分成建筑保温、窗户改建、脚手架搭建、拆除窗户、外墙整修和门厅粉刷、线管整理等,分包给7家施工单位。
其中上海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借资质给个体人员张利分包外墙保温工程,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姆公司)出借资质给个体人员支上邦和沈建丰合伙分包脚手架搭建工程。
支上邦和沈建丰合伙借用迪姆公司资质承接脚手架搭建工程后,又进行了内部分工,其中支上邦负责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的脚手架搭建,同时支上邦与沈建丰又将胶州路教师公寓小区三栋大楼脚手架搭建的电焊作业分包给个体人员沈建新。
2010年11月15日14时14分,电焊工吴国略和工人王永亮在加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10层脚手架的悬挑支架过程中,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12000平方米。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在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规在10层电梯前室北窗外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
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
间接原因:
一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
二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
三是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
四是上海市、静安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
五是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
六是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
同时,责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长韩正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相关单位按法律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
在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规在10层电梯前室北窗外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
间接原因: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2011年上半年建设行业已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4月16日,浙江省临安市衣锦人家工程在进行塔吊升顶作业时,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
2011年5月1日11时52分左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第二实验小学一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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