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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OT的特点
BOT具有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
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
如此,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确实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
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操纵权。
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时期,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履约时期,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能够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4、BOT的要紧参与人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政府、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政府是BOT项目的操纵主体。
政府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纳BOT方式。
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政府也占据着有利地位。
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
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益。
BOT项目公司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
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治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BOT项目公司由负责,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投资人是BOT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
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尽管原则上讲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风险,但实际上各国在操作中差别专门大。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BOT项目中分担的风险专门小,而进展中国家在跨国BOT项目中往往承担专门大比例的风险。
银行或财团通常是BOT项目的要紧出资人。
关于中小型的BOT项目,一样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受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
由于BOT项目的负债率一样高达70-90%,因此贷款往往是BOT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
5、BOT项目实施过程
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
一个BOT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有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刻,整个实施过程能够分为立项、招标、投标、谈判、履约五个时期。
立项时期。
在这一时期,政府依照中、长期的社会和经济进展打算列出新建和改建项目清单并公诸于众。
私人机构能够依照该清单上的项目联系本机构的业务进展方向做出合理打算,然后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设某项目的建议,并申请投标或说明承担该项目的意向。
政府则依靠咨询机构进行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依照各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决定采纳何种方式。
招标时期。
假如项目确定为采纳BOT方式建设,则第一由政府或其托付机构公布招标广告,然后对报名的私人机构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选择数家私人机构作为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关于确定以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也能够不采纳招标方式而直截了当与有承担项目意向的私人机构协商。
但协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协商成功,往往也会由于缺少竞争而使政府承诺条件过多导致项目成本增高。
投标时期。
BOT项目标书的预备时刻较长,往往在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受政府托付的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建议。
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
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3家进行谈判。
谈判时期。
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政府和BOT项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
因此,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项目的关键一环。
政府托付的招标人依次同选定的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
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
有时谈判需要循环进行。
履约时期。
这一时期涵盖整个特许期,又能够分为建设时期、经营时期和移交时期。
BOT项目公司是这一时期的主角,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
需要专门指出的是:
良好的特许合约能够鼓舞BOT项目公司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6、BOT项目中的风险
BOT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因此BOT的风险较大。
风险的规避和分担也就成为BOT项目的重要内容。
BOT项目整个过程中可能显现的风险有五种类型:
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和不可抗击的外力风险。
政治风险。
政局不稳固,社会不安定会给BOT项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险是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专门考虑的。
投资人承担的政治风险随项目期限的延长而相应递增,而关于本国的投资人而言,则较少考虑该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
在BOT项目长长的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生。
在BOT项目回收全部投资往常市场上有可能显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更受大众欢迎的替代产品,以致对该BOT项目的产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谓市场风险。
通常BOT项目投资大都期限长,又需要政府的协助和特许,因此具有垄断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术进步等缘故带来的市场风险。
此外,在原材料市场上可能会由于原材料涨价从而导致工程超支,这是另一种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
在BOT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细节问题安排不当带来的风险,称为技术风险。
这种风险的一种表现是延期,工程延期将直截了当缩短工程经营期,减少工程回报,严峻的有可能导致项目的舍弃。
另一种情形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
该类风险能够通过制度安排上的技术性处理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融资风险。
由于汇率、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预期外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融资风险。
若发生了比预期高的通货膨胀,则BOT项目预定的价格(假如预期价格约定了的话)则会偏低;
假如利率升高,由于高的负债率,则BOT项目的融资成本大大增加;
由于BOT常用于跨国投资,汇率的变化或兑现的困难也会给项目带来风险。
不可抗拒的外力风险。
BOT项目和其他许多项目一样要承担地震、火灾、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抗击而又难以估量的外力的风险。
7、BOT风险的规避和分担
应对风险的机制有两种。
一种机制是规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形发生的概率;
另一种机制是分担,即事先约定不利情形发生情形下缺失的分配方案。
这是BOT项目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国际上在各参与者之间分担风险的惯例是:
谁最能操纵的风险,其风险便由谁承担。
政治风险的规避。
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第一要考虑的确实是政治风险问题。
而这种风险仅凭经济学家和经济工作者的体会是难以评估的。
项目公司能够在谈判中获得政府的某些特许以部分抵消政治风险。
如在项目国以外开立项目资金帐户。
此外,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部(ECGD)对本国企业跨国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市场风险的分担。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新技术的显现带来的市场风险应由项目的发起人和确定人承担。
若该项目由私人机构发起则这部分市场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若该项目由政府进展打算确定,则政府要紧负责。
而工程超支风险则应由项目公司做出一定预期,在BOT项目合同签订时便有备无患。
技术风险的规避。
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时约束不严或监督不力造成的,因此项目公司应完全承担责任。
关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应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规定,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挂钩。
项目公司还应在工程费用以外留下一部分修理保证金或施工后质量保证金,以便顺利解决工程缺陷问题。
关于阻碍整个工程进度和关系整体质量的操纵工程,项目公司还应进行较频繁的期间监督。
融资风险的规避。
工程融资是BOT项目的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
那个过程全部由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操作,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
融资技巧对项目费用大小阻碍极大。
第一,工程过程中分步投入的资金应分步融入,否则大大增加融资成本。
其次,在约定产品价格时应预期利率和通胀的波动对成本的阻碍。
若是从国外引入外资的BOT项目,应考虑货币兑换问题和汇率的预期。
不可抗击外力风险的分担。
这种风险具有不可推测性和缺失额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毁灭性缺失。
而政府和私人机构都无能为力。
对此能够依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
这必定会增大工程费用,关于大型BOT项目往往还需要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保。
在项目合同中政府和项目公司还应约定该风险的分担方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能够分担BOT项目中的不可抗击外力的风险,保证货币兑换,或承担汇率风险,其他风险皆由项目公司承担。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专门的趋势值得中国进展BOT项目借鉴。
其一是大力采纳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完全回避了政府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
另一个趋势是政府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
这因此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
从那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政府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BT
1、什么是BT
BT投资是BOT的一种变换形式,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益按协议由政府赎回。
通俗地说,BT投资也是一种“交钥匙工程”,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交钥匙”,政府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
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
2、BT投资模式的缺陷
BT项目建设费用过大。
采纳BT方式必须通过确定项目、项目预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合同、移交等时期,涉及政府许可、审批以及外汇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畴广,复杂性强,操作的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最重要的是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
BT方式中的融资监管难度大。
BT项目的分包情形严峻。
由于BT方式中政府只与项目总承包人发生直截了当联系,建议由项目企业负责落实,因此,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建设项目的分包将愈显严峻。
BT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在BT项目中,政府虽规定督促和协助投资方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政府质量监督,健全各项治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
然而,投资方出于其利益考虑,在BT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3、如何解决BT投资模式缺陷
面对这些缺陷,各地政府的掌控能力是比较差的,政府BT投资建设项目在由打算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的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部分项目治理在政府有关部门内封闭运作,有时甚至显现违反建设程序的操作。
在具体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项目功能与方案审核不力、政企不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治理粗放、地点垄断和地点爱护、缺乏竞争,甚至显现“寻租”腐败等问题。
实际上,人们专门容易发觉,一些地点政府的BT项目,明显没有按照已有的招投标和政府特许经营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
完善BT投资已是当务之急
除了完善BT运行机制,强化政府对BT项目的监督之外,建立BT应对风险机制,确定风险种类,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计策也显得专门重要。
另外,政府运作BT应考虑引入独立第三方的中介服务。
目前,国内外闻名投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都有专门强的BT投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
在融资和资本运作上能够聘请证券公司或闻名投资咨询公司为其服务。
由于我国BT产生的时刻短、体会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差不多、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合同法律爱护,同时,在治理上,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设计方案的确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财务审计都应从法律上确定政府权力。
但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BT的专门立法,因此更应加快立法步伐。
PPP
20世纪90年代后,一种崭新的融资模式-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在西方专门是欧洲流行起来,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专门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如公路、铁路、地铁等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差不多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
政府部门或地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专门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专门目的公司一样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由专门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
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截了当协议,那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专门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那个协议使专门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采纳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
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
PPP模式的内涵要紧包括以下4个方面: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
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要紧依照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
项目经营的直截了当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证。
第二,PPP融资模式能够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
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舞的。
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
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都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治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操纵,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证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
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确信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
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
而采取PPP模式,政府能够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待、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
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都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都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
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都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约政府的投资,还能够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
同时双方能够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PPP模式的组织形式专门复杂,既可能包括私人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性组织,同时还可能包括公共非营利性组织(如政府)。
合作各方之间不可幸免地会产生不同层次、类型的利益和责任上的分歧。
只有政府与私人企业形成相互合作的机制,才能使得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完成项目的目标。
PPP模式的机构层次就像金字塔一样,金字塔顶部是政府,是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的制定者。
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目标和实施策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各参与方进行指导和约束。
金字塔中部是政府有关机构,负责对政府政策指导方针进行说明和运用,形成具体的项目目标。
金字塔的底部是项目私人参与者,通过与政府的有关部门签署一个长期的协议或合同,和谐本机构的目标、政策目标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具体目标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使参与各方在项目进行中达到预定的目标。
这种模式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确实是政府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和谐及其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
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完全更换,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
它是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能够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其运作思路如图所示。
参与各方尽管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即社会效益却是最大的,这明显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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