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71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表填报说明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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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二、具体说明
1.“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2.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在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组织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归入企业统计。
3.贷款指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
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4.不良贷款主要依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按五级分类认定。
5.贷款户数指报告期末有贷款余额的贷款户数。
同一笔贷款存在共同还款人情形的,应视为同一贷款客户,不作区别计算。
6.当年累放贷款年化利息收益指当年该类贷款累计发放额按照对应的贷款合同年化利率计算产生的收益金额。
例如:
某客户获得循环贷款授信100万元,合同约定年化贷款利率6%,截至期末时点,当年共放款3笔,金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则当年累放贷款年化利息收益(万元)=30*6%+40*6%+50*6%。
此项科目作用为跟踪反映贷款利率定价情况,故统计时无需考虑资金成本、实际用款时长、贷款罚息收入、其他附加费用、产生不良后的本息损失等因素。
7.单户授信总额指对单户客户表内外统一授信的总额度,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授信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如无授信总额度管理的,应以填报机构对该客户的表内外授信余额和实际审批贷款额度的较大值为准。
若客户授信总额在当期发生变更,应按最新的授信总额将该客户贷款相关数据全部调整至新的授信分类中,同时将按此前授信总额划入原分类的相应贷款数据剔除。
自然人客户在同一家填报机构同时获得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的,应按两类贷款各自额度在表II和表III分别填报相应数据,无需计算加总额度。
三、指标释义
(一)表I:
普惠型小微企业和其它组织贷款
1.普惠型小微企业法人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法人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其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法人的标准划定。
以下同。
1.1普惠型涉农小微企业法人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各类小微企业法人发放的贷款和向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农林牧渔业贷款以及支农贷款,单户授信总额应在3000万元(含)以下。
其中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农林渔牧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执行。
支农贷款指用于支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特定用途的贷款。
主要包括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参见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相关定义。
1.2普惠型科创小微企业法人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创小微企业法人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其中“科创小微企业”参照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规定,定义如下:
1.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指标;
2.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法人的标准;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经地方政府认定且纳入地方政府风险补偿范畴;
3)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筛查后认定。
其中条件1-2需同时符合,条件3的3个子项需任意符合其一。
参见《S70_I科技金融基本情况表》相关指标定义。
1.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
按照《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此类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发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不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一般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由地方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如当地尚未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可暂不要求该项条件。
1.4普惠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
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1.5普惠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用于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应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普惠型其它组织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事业单位、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金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该组织运营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3.普惠型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3.1普惠型个体工商户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3.2普惠型小微企业主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用于从事其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其中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企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3.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
按照《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规定,此类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发放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对单个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如当地政策规定可高于此额度的,以当地政策为准;
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3)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在此基础上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3.3.1残疾人创业担保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其中残疾人应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或由当地残联等主管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代残疾人证可通过查询验证。
4.普惠型其他个人经营性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不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未登记注册企业的非农户个体经营者(例如,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商经营者、小摊贩等)发放的、用于其本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5.创业担保贷款合计: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即本表1.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和3.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合计项。
(二)表II:
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1.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其中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1.1家庭农场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家庭农场经营者发放的、用于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其中家庭农场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规定,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专门从事农业,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
1.2普惠型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小微企业主贷款:
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中、发放对象为农户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的贷款。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相关定义参见[表I]3.1、3.2。
此科目为扣减项,用于扣除农户贷款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的重叠数据。
1.3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营性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指扶贫部门按国家贫困识别标准认定的贫困人口,按照“摘帽不摘政策”原则,包括未脱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来源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参见人民银行《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按照扶贫政策有关要求,脱贫攻坚集中面向农村贫困人口,故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全部纳入农户贷款统计。
1.3.1扶贫小额信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额信用贷款。
按照《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规定,扶贫小额信贷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发放对象。
2)贷款用途主要为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
3)贷款总额5万元以下,贷款期限3年以内。
4)免担保抵押,以纯信用贷款形式发放。
5)原则上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并可享受财政贴息。
(三)表III:
普惠型消费贷款
1.普惠型消费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自然人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10万元(含)以下的消费贷款。
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不在此列。
1.1助学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在校期间基本费用的贷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规定,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1.1.1国家助学贷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等文件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国家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
此类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以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为贷款发放对象,个别地方财政支持贴息的前提下,可包括当地中等职业学校经济困难学生。
2)贷款用途为解决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用。
3)免担保抵押的纯信用贷款。
4)执行基准贷款利率,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1.1.2生源地助学贷款:
指经济困难学生家长或金融机构认可的个人在其户口所在地申请、发放,并由地方财政给予贴息的助学贷款。
参见人民银行《A1461助学贷款统计表》。
1.1.3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不享受财政贴息。
1.2校园消费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除住房、购车之外的一般生活消费用途的贷款。
信用卡透支不在此列。
此项目与“1.1.3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可能存在部分数据重叠,但不包括“1.1.1国家助学贷款”和“1.1.2生源地助学贷款”。
1.3农户消费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用于除住房、购车之外的一般生活消费用途的贷款。
1.3.1建档立卡贫困户消费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用于除住房、购车之外的一般生活消费用途的贷款。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定义参见表[II]1.2。
1.5低保户消费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低保户发放的,用于除住房、购车之外的一般生活消费用途的贷款。
其中低保户指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卡/低保证、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城乡人口。
三、核对关系
(一)表内核对关系
表I:
1.行:
[1.1]≤[1],[1.2]≤[1],[1.3]≤[1],[1.4]≤[1],[1.5]≤[1]。
适用于A-F、A1-F1、A2-F2、A3-F3、A4-F4各列。
[3]=[3.1]+[3.2],[3.1]≤[3],[3.2]≤[3],[3.3.1]≤[3.3]≤[3]。
[5]=[1.3]+[3.3]。
2.列:
A=A1+A2+A3+A4,B=B1+B2+B3+B4,C=C1+C2+C3+C4,D=D1+D2+D3+D4,E=E1+E2+E3+E4,F=F1+F2+F3+F4,适用于[1]-[5]各行。
[C]≤[A],[C1]≤[A1],[C2]≤[A2],[C3]≤[A3],[C4]≤[A4]。
适用于[1]-[4]各行。
3.其它:
[1]与[1.1]-[1.3]之间无数据加总关系。
同理[3]各项。
[1]、[2]、[3]之间不应发生数据重叠。
但[1.1]-[1.3]之间可能存在数据重叠。
同理[2]-[3]各项。
表II:
[1.1]≤[1],[1.2]≤[1],[1.3.1]≤[1.3]≤[1],适用于A-F、A1-F1、A2-F2、A3-F3各列。
A=A1+A2+A3,B=B1+B2+B3,C=C1+C2+C3,D=D1+D2+D3,E=E1+E2+E3
F=F1+F2+F3。
适用于各行。
[C]≤[A],[C1]≤[A1],[C2]≤[A2],[C3]≤[A3]。
A=A1,B=B1,C=C1,D=D1,E=E1,适用于1.3.1。
[1]与[1.1]-[1.3]之间无数据加总关系,但[1.1]与[1.3]之间可能存在数据重叠。
适用于A-F、A1-F1、A2-F2、A3-F3各列。
表III:
[1.1]≤[1],[1.2]≤[1],[1.3.1]≤[1.3]≤[1],[1.4]≤[1]。
适用于A-F、A1-F1、A2-F2各列。
[1.1]=[1.1.1]+[1.1.2]+[1.1.3]。
A=A1+A2,B=B1+B2,C=C1+C2,D=D1+D2,E=E1+E2,F=F1+F2。
[C]≤[A],[C1]≤[A1],[C2]≤[A2]。
[1]与[1.1]-[1.4]之间无数据加总关系,但[1.1]-[1.4]之间可能存在数据重叠。
(二)表间核对关系
1.表I与《S63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
[1A]≤S63_I[1C]+[1D],[1B]≤S63_I[5.3.1C]+[5.3.1D],
[1C]≤S63_I[1.1.3C]+[1.1.4C]+[1.1.5C]+[1.1.3D]+[1.1.4D+[1.1.5D]
[3.1A]≤S63_I[1F],[3.1B]≤S63_I[5.3.1F]
[3.1C]≤S63_I[1.1.3F]+[1.1.4F]+[1.1.5F]
[3.2A]≤S63_I[1G],[3.2B]≤S63_I[5.3.1G]
[3.2C]≤S63_I[1.1.3G]+[1.1.4G]+[1.1.5G]
2.表I与《S64_I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行业情况表》:
[1D]≤S64_I[2C]+[2D],[1E]≤S64_I[3C]+[3D]
[3.1D]≤S64_I[2G],[3.1E]≤S64_I[3G]
[3.2D]≤S64_I[2H],[3.2E]≤S64_I[3H]
3.表I与《S70_I科技金融基本情况表》:
4.
[1.2A]≤S70_I[6D],[1.2B]≤S70_I[6C],[1.2C]≤S70_I[6.1D]
4.表II与表I
II[1.2A]≤I[3A1]+[3A2],II[1.2B]≤I[3B1]+[3B2],II[1.2C]≤I[3C1]+[3C2],II[1.2D]≤I[3D1]+[3D2],II[1.2E]≤I[3E1]+[3E2]
5.表III与《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
第I部分》:
[1A]≤G11_I[2.21.4A],[1C]≤G11_I[2.21.4E]
此校验关系仅适用于按境内口径填报G11数据的填报机构。
如填报机构按法人口径填报G11数据,则不适用此校验关系,可直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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