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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要对村级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与审核,年终对决算进行总结分析。
村集体所属企业财务纳入村、乡镇(街道)及上级有关部门监管。
2、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要严格实行账、钱分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手和保管现金,因特殊情况代收现金的,应在收款当日向出纳结清,不得直接以支出票据相抵。
出纳按月与银行核对账目,村助理会计将出纳结报单、银行对账单一起交于代理中心稽核。
村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控制在2000元以内,代理中心至少每季对村库存现金盘点一次。
村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预领现金时,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预领资金一般应控制在1000元以下。
一个村只能设立一个基本结算户,对按制度要求确需开设一个以上银行账户的,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同意,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方可开立。
撤销存折户,实行支票户管理,除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禁止村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严禁挪用、出借资金。
各级下拨的各种款项、一事一议资金以及土地征用补偿款要严格专款专用,禁止移作他用。
3、健全财务收支结报制度。
村集体一切收入均需开具村统一收款收据,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或由出纳收取;
村集体款项支付,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规范、有效的原始凭证(有多项支出未能详细说明的必须提供清单或相关附件),注明用途并签章,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主任“双签”审批同意,交民主理财小组签字并盖章,由村助理会计报代理中心审核入账。
支出票据应在一个月内结报,持票人三个月内不结报的,无特殊原因的不得再报销。
被代理中心退回的已支付票据,责任人要在一个月内作出补充更正,没有采取补办措施予以纠正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村主要干部对村级抵库票据进行逐笔审核,按规定程序予以“收回、入账、核销、冲减”等处理。
4、健全票证章管理制度。
村经济合作社印章应由村助理会计保管;
支票由出纳保管,财务印鉴章由出纳和代理中心会计分开保管;
民主理财小组印章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保管。
村经济合作社统一使用“浙江省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凭领购证逐级限量领购,每村原则上每次只能领一本,用完经审核后以旧换新,实行逐本登记编号。
要建立票证登记簿,实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票据由村助理会计负责填制,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等行为。
5、健全行政事务“零招待”制度。
村级一律不得用公款招待市、乡镇(街道)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向市、乡镇(街道)单位和个人赠送礼金、礼券、礼物及土特产品,实行行政事务“零招待”。
对发展村级经济等必需的招待开支,实行总额控制、预算列支。
招待费总额控制在村上年可分配收入(不含土地征用费等专项资金收入)的1—3%(10万元以下部分按3%、10—50万元部分按2%、50万元以上部分按1%)和村总人口人均5元两项总额范围内。
超过预算的部分必须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未通过的按照“谁开支,谁自理”的原则执行。
6、健全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度。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各业承包经营、资产租赁、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的发包等公共资源交易,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小型(小额)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和管理的通知》(建政办函[2007]206号)文件执行。
工程建设估算造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必须进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村干部应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在辖区内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项目投标和实施活动。
项目工程首付款必须凭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和交易中心出具的支付审批单方可支付,预付工程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价值的70%;
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乡镇(街道)、村要加强跟踪督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实施;
完工结算时必须凭验收报告、决算书、正式发票方可付款入账。
如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合同价外随意加价,无论项目动工与否,代理中心一律拒绝付款、退回票据,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7、健全财产物资清查制度。
村要指定财产物资保管员(由村助理会计兼任),负责对固定资产、财产物资总账、明细账进行逐项登记,财产、物资的进出要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按季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代理中心会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科目明细账。
固定资产的更新、购置,应根据年初财务预算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变更、拍卖、承包或租赁等要事先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8、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村及代理中心会计要健全债权债务登记簿(明细账),对各项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金额、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入簿(账)。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村集体应收款项的减免,村级举债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严禁村级组织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
严禁举债发放报酬、补贴;
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指出。
各村对无法收回并符合坏账、呆账核销条件的款项以及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核后进行核销。
9、健全村内事务管理制度。
村干部(含村助理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下同)报酬实行社员代表评议制,工资补贴具体标准、奖金视村经济状况和村干部业绩由社员代表会议决定,并经乡镇(街道)批准,一经确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提高或变相提高。
村干部通讯费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标准由各乡镇(街道)确定。
村干部因公出差,必须本着节约、必需原则,差旅费按实际金额报销,原则上不准包车。
如确需包车需经村集体研究确定额度后报乡镇(街道)审批。
10、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代理中心会计及村助理会计要按规定和要求对村财务档案(账册、凭证、报表、各类合同契约、土地承包资料、有关文件等)每年整理装订成册并分类编号,归档保管。
保管年限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村会计代理中心要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需凭单位介绍信,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方可查阅,并作书面记录。
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清单,经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并派人监销。
(二)强化村级财务监控
1、强化财务审批。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对村级开支的使用范围和额度、审批权限及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预算内不超过定额和权限的开支,实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主任“双签”审批。
预算外及预算内超过定额或权限的开支,由村级班子成员集体审批。
“双签”或民主理财制度不能执行的由社员代表会议决定。
2、强化民主监督。
村经济合作社都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村干部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和村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经社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后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开展理财活动,村级各项收支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
对贪污挪用公款,集体现金、有价证券或财务档案被窃,村级组织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担保,出借公款,银行印鉴章及民主理财监督印章违规存放等重大问题,知情人员有义务及时向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报告。
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必须据情及时深入调查,积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违纪违规现象。
3、强化乡镇监管。
村出纳、村助理会计以及代理中心会计要严格把关,对于白条子、无效票据,没有“双签”、民主理财签章等手续不齐全的票据,需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但未通过的票据,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票据出纳不得付款,村助理会计不得报账,代理中心不得入账。
若乡镇(街道)领导要求入账的,必须签署书面意见。
对于少数确实难以取得正式发票且金额在200元以下的支出,必须按规定手续完备后方可付款入账。
4、强化财务公开。
村级财务每月必须10日前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一次。
对财务收支、工程项目承包、村干部报酬、招待费、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收支等重点情况必须逐笔逐项逐人公开。
对涉及农户切身利益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事项必须书面公开到户。
乡镇(街道)每季组织由分管领导、农经员、联村干部、民政助理员、代理中心会计等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村级财务公开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5、强化网络监控。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对村级财务做账进度、财务公开内容、货币资金以及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实时动态有效地监控,对有疑点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6、强化审计监督。
市农村经济审计站对全市农村集体经济进行直审,对列为D档重点管理村的一年审计一至两次,其他档次村一年审计一次。
同时,做好工程项目、土地征用补偿款以及帮扶资金等专项审计。
各乡镇(街道)要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及时制定相应措施加以整改。
(三)加强农经队伍建设
1、加强农经干部队伍建设。
要强化农经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配足配强乡镇(街道)农经干部,完善农经干部考核机制,把村级财务管理等业务工作实绩作为乡镇(街道)农经干部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农经干部的调动须事先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2、加强代理会计队伍建设。
各乡镇(街道)村级会计代理中心要按照市农办核定的人数配足配齐会计并确保其主要时间、精力用于村级财务审核、记账工作。
新增代理中心会计,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代理中心经费由乡镇(街道)财政统一支付。
代理中心会计由乡镇(街道)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与代理中心会计的待遇、聘用直接挂钩。
3、加强村级财会队伍建设。
根据行政村规模调整后的实际情况,各村分别设置一名助理会计和出纳,现任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职;
村助理会计需持证上岗并接受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
要稳定村级财会队伍,村级财会人员的更换由村提出申请,必须经乡镇(街道)同意,报市农办备案,并在乡镇(街道)农经干部和村主要干部现场监交下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4、加强村级财务业务培训。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经员、代理中心会计、村干部、村财会人员、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的业务培训,重点抓好新制度、财经法规的培训以及财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后续教育。
各乡镇(街道)也要加强对村干部、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财务知识培训。
四、违规责任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乡镇(街道)村级代理中心会计把关不严,经检查发现一次将违反规定的票据入账的,由乡镇(街道)给予诫免、责令检讨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解除聘用合同;
构成违纪的由纪检部门查处。
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农经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指使代理中心会计将违反规定的票据予以入账,或因教育、监督不力,导致村级财务管理出现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组织处理;
情节严重,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根据《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街道)报市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依法免去其职务。
1、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开支的;
2、未按规定任免财务人员的;
3、非出纳经手现金或非财务人员经手票据的;
4、财务人员离任不办理交接手续的;
5、未按规定公布财务账目或者不报告财务执行情况的;
6、票据遗失或者损毁的;
7、未按规定借入资金的;
8、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入账的;
9、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根据《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责任人责令其改正并报市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依法免去其职务;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2、擅自出借资金或者提供经济担保的;
3、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
4、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反规定发放资金、实物等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
5、未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的;
6、擅自决定应收款项减免的;
7、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的;
8、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行为的。
(四)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拒绝接受审计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3、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
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6、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7、对农村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8、其他违反审计办法规定行为的。
(五)上述行为涉及违纪的,移交纪检机关查处;
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
为推动村级财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开展,市里成立村级财务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考核管理。
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乡镇(街道)。
各乡镇(街道)每年要对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及时排查、重点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整改措施,在整改期间市镇乡(街道)对该村不安排项目资金,已安排资金的暂予以冻结,村班子集体及主要领导不评先进。
同时,市委市政府每年对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和奖励(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树立一批会计核算规范、财务公开透明、制度执行较好、监督体系到位的示范村。
(三)抓好组织实施。
市级有关部门要把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强化组织协调,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狠抓落实。
市农办要牵好头,制定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切实履行农村财务主管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要合理保障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
民政部门要加大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化工作建设力度;
审计部门要积极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纪检、组织、监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财务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财经和组织纪律。
六、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下列文件:
《建德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建农办[2005]69号)
《村级财务管理违章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建纪[2005]38号、市委组[2005]46号、建农办[2005]70号、建监[200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办发[2006]84号)
《建德市村级行政事务“零招待”规定》(建纪[2006]13号、建农办[2006]67号)
《建德市村级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建纪[2006]14号、建农办[2006]68号)
《建德市规范村级财务支出票据的规定》(建农办[2006]65号)
《建德市村级财务公开的规定》(建农办[2006]66号、建民字[2006]65号)
《村级财务管理违章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补充规定》(建农办[2007]77号)
主题词:
村级财务规范建设意见
主送: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级机关各单位
抄送:
市委常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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