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医保各种流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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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数据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许昌市社会保险基础数据更正申报表》。
六、医保关系注销办理
、《许昌市社会保险注销人员申报表》;
、有关证明材料。
七、医保停保办理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
、《许昌市社会保险停保申报表》。
八、医保续保办理:
、单位或个人按规定需补缴停保期间所欠的医保金;
、《许昌市社会保险续保申报表》。
九、在职转退休医保业务办理
、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复印件及个人档案;
、《许昌市社会保险在职转退休申报表》。
十、医保卡挂失、解挂、加密、制(补)卡办理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医疗保险待遇报销
一、市内就医
(一)门诊就医与结算
参保人员应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药店购药,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及药品费用,出具本人医保卡使用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直接刷卡结算。
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现金自付。
(二)重症慢性病门诊就医及报销(咨询电话:
)
重症慢性病人员持《许昌市重症慢性病就医卡》,按规定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店就医购药。
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有效收据、费用清单和处方。
(肾衰、癌症及肾、骨、骨髓移植病人可每月一报销,其他病种每季度第一个月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汇总报送。
人社局一楼大厅号窗口。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市内住院及费用报销(咨询电话:
职工、居民)
、本人医保卡;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未成年人无身份证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离伤人员还需要提供《许昌市直离伤人员住院介绍信》、《许昌市直离休干部专用处方》和《许昌市直离休干部就医卡》。
办理流程:
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关科室就诊,开具住院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认定—→住院处办理入手续—→相关科室住院治疗—→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并结算本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本人使用现金或个人账户资金与医院直接结算,医保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职工就医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市外就医
(一)转诊转院
、转诊转院审批:
)参保人员因患疾病,在市内二甲或三级医疗机构治疗无效时,经过专家会诊难以确诊的疑难疾病或已明确诊断,因当地医疗条件限制不能进行诊治的,由许昌市中心医院、许昌市人民医院、许昌市中医院、许昌市公疗医院、许昌市建安医院(限精神病)、许昌市结核病防治所(限结核病)办理转院手续后,可转往上一级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转诊转院医疗费用报销:
职工,居民)
()许昌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
()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有效收据(原始发票);
()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加盖公章);
()入、出院证明和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
()本人医保卡(费用结算时使用)。
(每月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汇总报送)
(二)异地安置(咨询电话:
、异地安置人员手续办理:
参保的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有固定地址、居住两年以上)和长期外派机构工作人员出具长期在异地居住的证明,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按照登记表要求选定异地就诊医院,报送医保中心审核二科登录备案。
、异地安置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应在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门诊费用报销提供材料:
异地安置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或重症慢性病
门诊医疗费用有效收据、费用清单和处方。
住院费用报销提供材料:
(三)外地出差或探亲期间突发疾病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咨询电话: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因急病在外地住院,三个工作日内须向市医保中心审核二科登记备案所住医院、科室、床号、病种、住院时间、医院医保办电话等情况。
、就诊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探亲或出差证明及探亲方出具的探亲证明;
、就诊医院急诊证明;
、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有效收据(原始发票);
、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加盖公章);
、入、出院证明和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
、本人医保卡(费用结算时使用)。
生育保险待遇报销
(一)生育(含流、引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定额报销。
、许昌市职工生育医疗介绍信(用人单位开具);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准生证(流、引产可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
印件;
、本人医保卡。
参保职工就诊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计生手术(含流、引产)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流、引产需提供准生证或结婚证;
(一)异地生育人员手续办理:
因家或工作单位在外地,需申请异地生育(或计生手术)的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失业女职工),须在分娩前携带准生证原件到许昌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室)领取并填写《许昌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办理异地生育(或计生手术)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转诊转院人员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医院生育或诊疗的,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后方可转往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未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其他情况手续办理:
因急诊、急救和因公出差、探亲、异地派遣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在办理住院手续后的个工作日内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电话:
),未登记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待遇申领
(一)生育待遇的申领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门诊产前检查(围产期保健)费用和市外就医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在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日内到许昌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室)办理待遇申报手续。
(缴费不足个月的参保女职工只能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许昌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
、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有效收据;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流(引)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及收费凭证等;
、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医保卡。
、参保人员异地生育、转诊转院及其他情况发生剖腹产的须提供病历及诊断证明。
许昌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室)。
(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申领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
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三)失业女职工生育待遇的申领
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符合生育保险支付条件的,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
、本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的证明。
许昌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室。
工伤保险待遇报销
一、市内就医与结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当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情况紧急的可到就近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抢)救治疗,但应在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结算费用提供材料:
、许昌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批申领表;
、工伤认定书原件;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
、住院病历复印件及门诊处方;
、费用汇总清单;
、相关检查报告等。
许昌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工伤科(室)。
二、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结算
转诊转院审批:
工伤职工因伤情严重、当地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有限的原因,确需转往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提出申请,并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主治医师签署意见,协议医疗机构审核盖章后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盖章签署意见后可转诊转院。
费用结算提供材料:
、许昌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批申领表及工伤
职工转诊转院申请申领表;
、住院病历复印件;
许昌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工伤科(房间)。
三、伤残待遇结算
、工伤认定书和河南省职工工伤(职业病)伤
残等级鉴定表的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费专用票据。
四、工亡待遇结算
、工伤认定书的原件;
、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
五、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许昌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表;
、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普通中小学就学
的学校证明,民政部门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
明,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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