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提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西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刘啸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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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提单是一种以电子数据为载体传输信息资料的新型提单形式,本文针对电子提单的定义、背景、优势进行了阐述,同时也对电子提单应用后的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探讨,在阅读相关法律条文和著作后提出了新的见解。
【关键词】:
电子提单证据效力质押国内立法国际立法
[Abstract]:
Withthedevelopmentofelectroniccommercenowadays,peopledraduallyrealizedthatthetraditionalbillhasplentyofproblemslikeexpensivecosts,longrunningperiodandsoon.Theseflowshasbecometheobstaclesofdevelopingtheshippingindustry.Therefore,thereformofbilllandingisboundtostart.Undersuchabackground,electronicbilloflandingcameintobeing.Electronicbilloflandingisanewformofbilloflandingthatcarrieselectronicdatawhichcantransmitinformationandmaterials.Thisthesiswillexpoundthedefination,backgroundandadvantagesofbilloflanding.Meanwhile,Idiscussedtheproblemsafterusingtheelectronicbilloflandingindetail.Inthisthesis,Icomeupwithsomenewideasafterreadingsomejurisdictionsandworks.
[Keywords]:
Electronicbilloflandingevidenceeffectpledgedomesticlegislationinternationallegislation
电子提单作为电子数据交换与纸质提单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生事物,它较传统纸质提单相比具有处理单证速度快捷、降低货物运输成本节约、增加国际贸易结算安全、确保单证信息的正确等特点,相对与纸质提单来说具有明显优势。
但是,想让电子提单完全代替传统的纸质提单依然存在很多法律层面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电子提单的证据效力问题、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质押的合法性问题等等。
鉴于此,本文在分析电子提单的优势、背景以及在实践中应用的基础上,对其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电子提单概述
(一)电子提单产生的背景
现代造船技术和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大提高了船舶航行速度和信息传递速度,以集装箱为代表的现代货运技术也使得船舶在港口停留的时间大幅减少。
但是,提单流转的速度却没有因此而得到同步提高,有不增反降的趋势,这造成了提单在卸货港延迟到达。
根本原因在于,提单作为信用证支付中一个重要的单据,在最终抵达目的港之前,要流经众多银行和代理人等中间人所组成的链条。
提单流转速度慢还和当事人操作不当有关。
其次,纸质提单伪造简单,容易出现欺诈现象,提单上所载信息不准确也是致命缺陷。
现代电子科学信息技术的发展成为电子提单发展的动力,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始结合,商业贸易活动开始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开始蓬勃发展。
其次,传统电子数据交换技术(EDI)在各个领域被广泛应用,EDI最大的特点在于能将文件标准化,使当事人之间完成瞬间传递和自动处理,不需要任何纸质文件,也不需要人工干预,EDI已成为对外贸易最基本的通讯手段和联络方式。
电子提单取代传统纸质提单,能够给交易双方带来极大便利,更容易被国际买卖双方及当事各方所接受。
(二)电子提单的定义
电子提单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欧美,经过多年发展,电子提单在欧美的大公司中的使用已经非常普遍。
电子提单(EDI)是ElectronicDataEnterchange的英文缩写,翻译为电子数据交换,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将电子提单定义为:
按照商定的标准将信息结构化并在计算机之间进行传递。
(三)电子提单优越性
电子提单与传统提单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然而电子提单表现为贮存于计算机储存器的电子数据,其交换和处理也由计算机自动进行。
与传统提单相比,电子提单具有以下特点:
1.电子提单具有更高的安全性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适用于电子通讯安全技术措施全面发展,加密技术、数字签名和电子认证机制的飞速发展和成熟应用,为电子提单提供了良好的安全认证和技术保障。
加密技术是电子商事交易的安全基石,数字签名和电子认证机制则可以在另一个层面上保证电子提单交易中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真实性。
B电子提单制采用的就是以数字签名技术为基础的安全认证措施,因此,从安全角度看,电子提单比传统纸质提单更为安全,更能有效的杜绝各种诈骗活动。
2.单据处理速度的提升
传统纸质提单的流转速度相对来说比较慢,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大幅提高了船舶航行速度,但是纸质提单的流转速度却没有同步提升,传统纸质提单主要通过邮寄的方式流转,要经过物流、银行、企业等多个流通环节,主要流程还是需要通过人工来完成,大大降低了流转速度。
此时,船舶运输速度与提单流转速度之间就出现了矛盾。
但是,电子提单则不同。
由于所有单证均以电子形式保留和流转,缩短了单证在传递过程中的时间。
同时,电子单证不需要重复录入,便于审核,有效的提高了单证的处理速度,以EDI做为基础,能将文件标准化,完成瞬间传递和自动处理。
电子提单的使用还可以节省清关时间,从而提高整个物流速度。
3.电子提单能够降低成本
采用电子提单,绝大多数信息不必再以纸质形式流转与储存,整个过程可以在计算机上实现,降低了人工费用。
原有的快递、传真、电传将被电子系统取代,节省了大量的纸张、提取投递和通讯费用。
使用电子提单节省的成本还体现在其他成本如员工成本的节约上。
使用传统的纸质提单需要大量文秘工作,而电子提单无疑可以大幅减少这方面的工作量。
EDI的使用可降低文件成本44%,降低未见人工处理成本38%。
减少因人工制单错误或遗漏造成的损失达40%左右,竞争力提高38%左右。
而且,由于电子提单的瞬间传递,使得电子提单能够及时到位,这样承运人就能够及时收单放货,这就能避免当今国际货物运输中存在的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即因为收货人是以副本提单加保函向承运人提货,然后在货提走之后就不去银行赎单,给卖方造成损害,还可以避免由于等待提单的到来,货物在目的港停留时间长而支付的滞期费。
二、电子提单相关法律问题
(一)电子提单的证据效力
提单作为合同的证明的功能,早已是不争之理。
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也都对其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它同时具有合同存在、合同内容和合同成立的证明效力。
电子提单的证据效力问题是电子提单在诉讼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由于电子提单依赖计算机和网络,倘若发生纠纷,必然会涉及到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
解决电子提单的证据效力问题的关键就是明确电子数据信息的效力。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很多自己的特点,比如无形性、记载信息量大、产生速度快、容易被篡改、需借助一定的工具才能被认知。
在纸张作为主要载体的时代,绝大多数情况下,书面就是纸面。
然而,随着计算机迅速的普及,计算机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细节,如果仍然将书面认定为纸质的话,有些问题就难以有效解决,因此,应该对书面的概念进行扩充,将“电子数据信息”包含入其中。
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电子数据讯息(包括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简称示范法)中规定:
“电子数据信息”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
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适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
”《示范法》还规定:
不能因为信息采用的是数据报文形式而否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不能因其数据报文的形式而否认作为证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第78条规定“证据作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予承认原件或与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依此规定看,电子提单作为电子证据,其法律效力还是可以被确认的,只不过附加了3个条件,一是提供人承认原件与原件线索,二是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三是对方当事人承认。
由此可见,电子提单是典型的电子数据信息,国际上一些法律已经对电子提单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法律效力已经开始被接受。
我国《海商法》第71条中“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的规定过于狭窄,没有说明电子提单的应用。
所以,可以考虑在某些条件下,逐步承认电子提单的效力。
同时,传统提单签发中,手写提单具有三个功能:
一是表明受合法约束的意愿;
二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
三是表示合同发自承运人的确认。
但是,在发生有关电子提单的诉讼时,怎样来辨别由谁签发了电子提单呢?
这涉及到了另一个问题,电子签名的效力。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签名所运用的技术已经非常先进。
伪造数字签名的难度非常高,是与伪造书面签名的难度无法相比的。
这样就解决了电子提单发送人的确认问题。
(二)电子提单的质押问题。
就纸面提单而言,转让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背书交付,另一种为单纯交付,背书一词系从拉丁文转化而来,原意是“在背面”,后引申指单据的持有人在单据背面书写的行为。
就提单而言,背书应理解为提单持有人在提单背面记载并签名的行为。
电子提单既然可以转让,理论上也就可以进行质押。
但问题在于怎样将转让和质押中的转移占有加以区别,并在需要时能保证质权的顺利实现,技术上可采用“标记”的方式表明提单已经质押,能够将质权物权区分开来,也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打标记,指的是专门设计一组代表质押的符号来表示该提单已经质押。
但我国《担保法》并未规定电子提单的质押,由此便产生了电子提单质押的合法性问题。
这个问题关系到双方以及银行的利益。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从法律的制定入手,《担保法》、《物权法》应该加入电子提单质权的相关规定,肯定电子提单可以质押以及由此产生的电子提单质权的法律效力。
电子提单的质权人也可以在债务不能履行时,可以拍卖、变卖、折价等实现债权。
一旦法律肯定了电子提单质押的合法性,由此产生的质权也就有了法律保障。
若想使电子提单的质权最终实现,应从法律层面对电子提单质押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担保法》、《物权法》应肯定电子提单可以质押的功能以及由此产生的质权的法律效力。
一旦法律肯定了电子提单质押的合法性,由此产生的质权也就有了保障。
电子提单取代纸质提单是不可避免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作出调整,使电子提单的质权最终实现。
(三)电子提单相关立法
关于电子提单的立法,主要分为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1.国内立法。
鉴于电子提单的运作具有全球性的特点,仅靠几个国家的国内立法远远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电子提单运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因为国内立法需要在统一的国际立法的协调下进行,因此更需要通过国际公约,并在国际层面上,建立起规范这种交易的法律框架。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通过立法表明承认电子提单的国家,在1992年,澳大利亚就提出了改革提单的立法。
司法部在建议稿中提出:
立法应考虑到EDI的适用,应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指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电子和电脑化的海运单据”条款作为参考。
目前,澳大利亚北部和南部等地,都为《1996年海运单据法》的实施进一步作了规定,1998年7月1日,澳大利亚《1998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开始生效,为电子提单在澳大利亚地区的推广奠定了法律基础。
美国1995年颁布了《犹他州数字签名法》,这是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推广使用数字签名,对电子提单的运作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犹他州数字签名法》的颁布,美国各州以及其他国家纷纷效仿。
1998年,美国法学会提出了《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EDI的修改稿,此后,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委员会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统一电子交易法》,建议各州立法机构采纳。
其目的是为了在美国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务规范体系,以便从操作上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已经相继颁布并实施了《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海上国际集装箱电子数据协议规则》、《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代替纸面单证管理规则》等等,这些文件表明了中国在电子提单立法方面做出的努力。
2.国际立法。
和一般的国内贸易不同,国际贸易中EDI的应用是信息在国际间传送。
仅靠几个国家的国内立法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电子提单运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由此产生的法律障碍最终只能靠国际统一立法,如国家间签订国际公约或通过国际商业惯例来解决。
目前已经生效的包括:
1987年国际商会执行理事会第51届会议通过的《数据电传交换的统一行为守则》,主要是确立一个通讯协议的标准化格式。
但由于不同用户之间的要求不同,因此通讯协议中许多细节和形式问题要形成统一标准格式的构想难以实现。
1989年11月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通过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本。
该通则于1990年7月1日生效。
在此通则中明确规定,将EDI方式订立的合同视同具有书面形式的合同而为交易双方所接受。
1993年国际商会修订1994年1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为了适应电脑制单的要求,UCP500第一次明确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署。
此外,对于提供原件的要求,第20条b款规定,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将对用电脑方式处理或表面上看是以此种方式处理的单据,作伪正本来接受。
对于需要签字的原件,该条规定,此种单据可以用手签、复制签字、针孔穿签、印章、符号或其他机械的,电子的方式来签发证实。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信用证要求单据经证实、生效、合法化、签证、证明或类似要求时,单据上任何签字、符号、印章或标签只要在表面上看以满足这些要求,均可被接受。
以上这些规定对消除EDI的法律障碍起到了积极作用。
UCP600保留了上述规定。
1990年6月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该规则共11条,比较全面的就电子提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会议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一部真正全面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传送的EDI的统一法。
该法共17条,就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证据力,留存,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收讫的确认,收、发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货物运输和运输单据等方面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示范法成为EDI国际统一立法的基石。
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在《电子商务示范法》出台后,联合国贸法会开始制定电子签名领域的法律规范。
在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37次会议上,提出了“电子签名示范法”的草案,并在第38次会议上进一步完善。
2001年,贸法会审议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该示范法对电子签名领域的基本问题都做出了规定,为各国制定电子签名法律提供了示范。
三.电子提单在我国的应用及立法建议
电子提单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建立在电子商务是基础上的,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的电子提单立法并没有全面发展。
1990年5月和1991年5月,当时的外经贸部分别组织召开中文EDI标准研讨会和无纸战略贸易和技术研讨会,着重指出要把EDI列入“85”计划重点项目。
到了1991年8月,当时的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召开了“加快我国EDI应用工作座谈会”,并成立了“中国促进EDI协调小组”,同年9月,中国EDIFACT委员会(CEC)成立并且首次参加了在日本东京举行的“亚洲EDIFACT理事会(ASEB)”第三次会议,从而使中国成为ASEB正式成员,1993年,中国成功在北京举办了ASEB第六次会议。
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由于具有域内域外双重适用的效力,因此也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又成功的解决了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以及电子签名和认证的问题。
同时,电子提单的实施所面临的电子商务立法问题,也是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也就是要建立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框架,由此建立并增强全社会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如果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框架得以建立,即使其他法律不承认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当事人依然可以合同式实施方法使用电子提单。
因此,就网络环境情况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而言,我国法律已经不会在法律层面造成阻碍。
但与此同时,我国还是应关注国际上关于电子提单的规定及动向,以便建立和完善国内的相关规定。
总之,电子提单已经是大势所趋,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
参考文献:
1.向在胜:
《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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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谭振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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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丘彪山:
《电子提单相关法律问题浅析》,载《中国水运》,2003年8月。
9.黄淑萍:
《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浅探》,载《经济与法》,2012年,第3期上。
10.李适时:
《各国电子商务法》,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3年版。
鸣谢:
本论文在选题与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雪红老师的悉心指导。
刘老师多次询问研究进程,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
刘老师一丝不苟的作风,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不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虽然接触时间短暂,却给以终生受益无穷之道。
我对刘老师的感激之情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
最后,特向一直对我耐心指导的刘老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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