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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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众评价主要调查公众对所在流域的河长制建设、河湖管理和保护等工作的满意度,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市级流域河长考核得分由河湖的指标考核得分、流域河长工作测评得分和流域河长公众评价得分构成。
市级总河长考核得分由行政区内各市级流域河长平均得分、行政区指标考核得分以及总河长工作测评得分构成。
第十一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报送考核数据资料弄虚作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对不力,严重影响供水安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存在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行政区内一半以上市级流域河长考核结果不及格的,总河长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市级流域河长考核不合格的,所在行政区市级总河长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指标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者考核指标明显恶化变差的,总河长、流域河长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三章考核组织和程序
第十三条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于3月底前制定省级河长制考核年度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年度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计划安排等。
省考核评分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考核指标及其分解、计分方法及评分工作,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第十四条各市总河长应在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自查报告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河长制办公室及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省考核评分责任单位应在每年1月初前将本部门负责的考核指标评分结果报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第十六条考核工作组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核,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整改情况等结果,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年度考核总结报告,经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送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总河长、流域河长,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省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水利、环保、住建、国土、农业、林业等相关领域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总河长、流域河长,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由省级总(副)河长或河长组织约谈。
第二十条考核不合格的总河长、流域河长,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级总河长、流域河长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的河湖河长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考核纪律
第二十二条建立考核工作责任制。
相关责任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准确采集、汇总、上报数据,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对河长制工作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
因违反规定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按有关规定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交考核数据和资料,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地区,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内实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考核指标
2.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工作测评
附件1-1
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考核指标(行政区)
考核
内容
序号
考核指标
权重
评分责任单位
水资源保护
1
用水总量(30分)
10%
省水利厅
2
万元GDP用水量(30分)
省水利厅、统计局
3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40分)
水安全保障
4
中小河流治理完成率(50分)
(10%)1(20%)2
5
堤防、水库、水闸达标加固投资完成率(50分)
水污染防治
6
地级以上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20分)
(20%)1(10%)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20分)
8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20分)
9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20分)
省农业厅
10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分)
水环境改善
11
跨地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20分)
30%
省环境保护厅
12
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20分)
13
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20分)
14
重要水域大面积漂浮物出现频次(20分)
省水利厅、广东海事局、省航道局
15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20分)
水生态修复
16
河道生态流量保证率(50分)
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17
湿地保护率(50分)
省林业厅
水域岸线管理
18
自然岸线保有率(30分)
(5%)1(15%)2
省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
19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完成率(40分)
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
20
岸线乱占滥用处理情况(30分)
执法
监管
21
涉河违法行为处理率(100分)
5%
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扣分项
22
发现违法采砂频次,1次扣1分,不超过10分
23
发现乡镇船舶、农自用船和“三无”船舶存在违法行为(如非法载客、非法倾倒垃圾等),1次扣1分,不超过10分。
广东海事局
24
发现乡镇船舶、农自用船、“三无”船舶、住家船、餐饮船和采砂船发生碰撞桥梁事件或发生突发事件至人员重伤或死亡,1宗扣1分,不超过10分。
注:
1.()1、()2内分别为珠江三角洲、粤东西北地区系数。
珠江三角洲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惠州、肇庆;
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韶关、清远、河源、梅州、湛江、茂名、阳江、云浮。
2.本考核指标评价对象是地级以上市总河长。
3.评分责任单位中排名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中“涉河违法行为处理率”考核指标由各评分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报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4.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附件1-2
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考核指标(河湖)
水资源
保护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分)
水安全
保障
水污染
防治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100分)
水环境
改善
跨地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40分)
水生态
修复
省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
水域岸
线管理
发现违法采砂频次,1次扣1分,10分封顶
1.()1、()2内分别为珠江三角洲、粤东西北地区系数。
2.本考核指标评价对象是河湖。
附件2-1
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工作测评(总河长)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体制机制建设(40分)
完善河长制组织体系
明确河长制工作机构职责,专职人员到位
信息共享与报送制度
工作督查制度
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验收制度
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和稳定投入机制
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信息化技术保障机制
河长履职
(60分)
年度计划落实
对下一级河长考核和督察
信息共享与公开
河长巡查
问题督办与投诉处理
河长会议
河长制宣传
信息上报及时性
互联网+河长制
附加分
(5分)
对工作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相关工作得到省以上部门表彰、省级河长制示范区可适当给予附加得分。
1.工作履职评价加上附加分的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2.河长制工作测评的主要内容,根据考核工作实际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另行修订。
附件2-2
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工作测评(流域河长)
体制机制建设(15分)
制定和实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
河长履职(35分)
任务落实(50分)
保护水资源
保障水安全
防治水污染
改善水环境
修复水生态
管理保护水域岸线
强化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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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全面 推行 河长制 工作 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