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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果的严重性…………………………………………………………
(2)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分析…………………………………………………(3)
(一)历史原因……………………………………………………………(3)
(二)社会原因……………………………………………………………(3)
(三)法律原因……………………………………………………………(4)
(四)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4)
三、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4)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5)
(二)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6)
(三)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7)
(四)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7)
参考文献……………………………………………………………………(8)
【论文摘要】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进行概括,并从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三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对策提出肤浅的认识:
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二是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三是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
四是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
笔者相信,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动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急切召唤下,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很快会破茧而出!
【关键词】家庭暴力
现状
原因
对策
引言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数都是男性,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
因此,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毒瘤”,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
所以,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可能遇到的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
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提出一孔之见,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征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岁以下儿童约占15%,老人约占11%,家庭妇女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
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约占96%。
其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
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
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
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
(二)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
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
按其形式可分为:
(1)身体暴力。
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
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
(2)语言暴力。
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
(3)性暴力。
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4)冷暴力。
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
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是一种精神暴力,是与身体暴力或性暴力并存的家庭暴力形式。
(三)后果的严重性。
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
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调查资料显示:
我国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
然而,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
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
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
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
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
更加凸显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的特点。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分析
“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和谐安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团结。
随着家庭暴力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它引起的社会危害也就越来越深广了。
为什么在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21世纪仍然会存在家庭暴力?
就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笔者认为既有历史和社会原因,还有相关法律制度等原因:
(一)历史原因
1.家长制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本质原因。
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里,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在这样的社会里,妇女和儿童变成男性家长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性家长。
社会和家庭以男人为中心,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
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妇女和儿童服从的格局。
因此,家长制就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最本质原因。
2.男权思想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
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男人是天然的统治者、妇女和儿童应以服从为美德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一系列封建伦理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
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
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而妻子对丈夫只负有顺从的义务。
“夫者,妻之天也”的男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思想的校正,但男权思想的影响还很深。
在男权思想支配下,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
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
(二)社会原因
1.是社会的宽容态度其社会原因。
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家务事不好管,家丑不可外扬,劝一劝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有的受害妇女既希望有关部门来干预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罚款。
2.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
在实践中,根据《刑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三)法律原因
1.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
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干预。
2.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
但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
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受害者;
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
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不使其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
(四)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包括经济收入水平差别、教育水平差异、法制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施暴者自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性格缺陷原因等等。
三、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社会的因素;
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也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
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目前,国外对家庭暴力已从研究阶段步入法制化进程,已有40多个国家采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譬如,在英国,1996年《家庭法案》规定了“互不妨害令”、“附加挽留权”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在美国,许多州的地方法院创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院,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一组法官办案;
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8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
鉴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薄弱以及《婚姻法》对此规范得过于笼统,再加上家庭暴力涉及行政法规、刑法以及民事法律各个领域,更适合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立法。
因此,我国应当尽早颁布《防止家庭暴力法》,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使家庭真正成为社会稳定的细胞。
2.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
新修改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条款和可操作性。
如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劝阻、调解,公安机关的制止及行政处罚,其目的是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对于防止矛盾激化以及纠正受害人自救无力、求助无门的不正常现象具有实际意义。
根据该条规定,接受请求的部门无疑负有不可推卸的调解、救助义务。
但是如果承担调解、救助责任的有关部门,对于受害人之合法请求并不在意,或者故意拖延、推脱,导致不良后果发生时,负有调解、救助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个人是否承担责任?
婚姻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我认为,作为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责任规定决不可作弹性要求。
世界许多国家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不仅规定对受害人请求权应履行的救助义务,而且对救助机关的救助方式、手段和时间期限都作了规定。
我国婚姻法既然已经设定了救助请求权,就有必要对调解救助单位提出相应的责任要求。
否则,达不到设定请求权的本来目的。
除此之外,婚姻法还应对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实施暴力的请求救助权和救助、处理部门的责任作出规定。
审判实践中,有时离婚当事人一方基于个人不良目的和动机,对另一方实施暴力,其性质十分恶劣。
受害人此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权保护的请求,人民法院有义务对施暴行为人作出处理。
对此可以通过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包括司法解释)来具体化,如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可操作性。
3.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
控制家庭暴力事态应多渠道和多角度地运用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威慑与教育作用。
加拿大政府出台过一项“容忍度为零”的政策,规定对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警察也有权入室制止;
而离婚时,用作家庭生活的房屋全归被殴妇女所有。
我国也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施暴者的制裁应从重从严,让其付出沉重代价,以训诫那些用强制力满足占有欲的愚昧、野蛮行为,使家庭暴力无法作为“家务事”躲藏在不受控制的空间。
4.发挥调解功能,促进社会和谐。
在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人民法官应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
若确无法调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促进社会主义社会之和谐。
(二)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1.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
家庭暴力的影响不只涉及受害者个人,还会给社会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
为此要加强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括动,扭转“打老婆孩子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点,使大家都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也必须要用法律来处理,在家庭内要发扬民主,借助教育、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
2.加强家庭成员的自身素质教育。
惩治家庭暴力加害者,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
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但只能说是在治标,不是治本,实现人权平等才是治本。
因此,一是要提高家庭弱势群体的经济、社会地位,这才是反家庭暴力的物质基础;
二是要提高家庭弱势群体“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的观念,增强家庭弱势群体的独立人格意识;
三是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能力,家庭弱势群体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
寻求法律保护行动本身就是家庭弱势群体抗暴意识的一种表现。
四是家庭成员要树立人权平等意识,建立和睦、文明、团结的家庭关系。
(三)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
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
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
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
因此,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很有必要。
比如开辟反家庭暴力热线电话,为(受害)家庭成员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
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如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司法机关和维权组织在被害人投诉后前去调查、与加害人谈话、法医鉴定机关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法医检验,这些工作不仅帮助被害人收集与保留了被害证据,为将来控告施暴者提供了证据保障;
同时也能使加害人在国家机关的威慑与社会的谴责中教育其转变对施暴行为的态度,抑制并消除暴力行为的蔓延。
(四)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
1.密织维护家庭弱势群体权益之网。
家庭暴力是家庭、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和打击力度,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
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家庭弱势群体权益之网。
村委会和居委会要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并设置相应机构专门管理家庭事端,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
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克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私事”的旧观念,完善执法监督系统。
2.尽快建立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
当前农村和社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发生地,加强农村和社区防范和化解矛盾的作用是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
为此,村委会和居委会应尽快使反对家庭暴力行动有组织地实施起来,可在农村和社区中逐步建立有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街道)、公安派出所、群众团体组织(妇联、团委)、社区居民自助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专业机构(医院、鉴定机构、律师、法院)组成的“反家暴”网络,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3.及时对施暴者进行心理治疗。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实施家庭暴力是当事者的一种发泄行为,而这种发泄行为主要来源于内心的压抑或其他因素。
如缺少自尊、不成熟、精神分裂症等,这导致他背离非暴力的行为规范。
因此,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们有必要对施暴者及时进行心理疾病的治疗。
结
语
赘言至此,本文已粗略地谈论了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了原因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几点对策。
总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
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整治家庭暴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必须把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系统工程,才能达到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使家庭暴力在新世纪成为历史性话题,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董云虎主编《中国的妇女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
3.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政法论丛.2004
(1).
4.李明舜.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个思考.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
(2).
5.曹诗权中英维护妇女权益,防止家庭暴力研讨会综述
法商研究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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