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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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拨到自治区的扶贫资金,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四条扶贫资金投放范围:
国家下拨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信贷扶贫资金和要求地方按比例配套的扶贫资金要严格用于国家确定的31个贫困旗县。
按照国家规定,地方用于区贫旗县的配套资金必须要达到中央投入的30%以上,这块资金由自治区承担50%。
盟市和旗县承担50%。
自治区确定的19个贫困旗县,由自治区和所在盟市共同筹集资金予以扶持。
盟市和旗县要按照自治区投入到区贫旗县的资金额度相应配套30%以上的扶贫资金。
第五条扶持对象:
国家下拨、地方配套和自治区专项安排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用于扶持国家和自治区贫困旗县内的贫困苏木乡镇、贫困嘎查村和贫困户。
非贫困旗县中的贫困户由所在盟市、旗县负责扶持,同步解决。
在资金安排上,对贫困旗县内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境地区要予以倾斜;
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贫困户要给予适当的照顾。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城镇居民、国有农牧林渔场(站)、五保户和无劳动能力的救济户的解困救济不属于各项扶贫资金的扶持范围。
绝不允许任何单位或部门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无论什么渠道下拨的扶贫资金都不准挪用、拖欠和挤占,不得用于非贫困旗县、非贫困户,不得用于非扶贫企业,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和人员经费等项开支。
第二章扶贫资金的分配及扶贫项目的报批
第六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的依据:
国家下拨和自治区安排的所有扶贫资金,都要由自治区扶贫办具体负责,会商财政厅、计委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各贫困旗县的贫困苏木乡镇、贫困嘎查村、贫困人口的数量,贫困程度,脱贫计划,扶贫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和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资金回收等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下达执行。
第七条资金投向:
各项资金投向的确定要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密切配合、保证重点、各有侧重的原则,以便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改善贫困地区农牧业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
如农田草牧场水利建设、种植业、养殖业、人畜饮水、推广科学技术和农牧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项目。
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的交通、农电、通讯、水利及基本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
公路建设以兴修旗县、苏木乡镇之间的公路和通往商品集散地、农贸市场的经济路为重点;
通电以苏木乡镇、嘎查村的生产用电为主;
通讯建设以旗县至苏木乡镇间的电话交换为主;
水利及基本农田等基础建设要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兴修旱涝保收的基本农田、水土保持和小流域治理、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工程、治沙造林和种树种果、草原建设和种草养畜等项目为重点。
信贷扶贫资金重点支持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能带动千家万户脱贫致富的
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
部分用于支持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力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开发项目。
第八条选择和确定扶贫项目,必须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列入计划的扶贫项目必须能直接解决群众温饱问题,并具有覆盖贫困人口多、保证稳定脱贫、周期短、见效快等特点。
用扶贫资金兴办的企业和各类经济实体项目要覆盖贫困嘎查村,企业或实体的职工必须有一半以上是贫困户的劳动力。
第九条为了逐级建立好扶贫项目库,各贫困旗县要积极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级扶贫办要积极协调资金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对各类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立项、评估、论证、筛选,经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进入项目库备存。
各盟市每年6月应将下年度的备选项目报自治区资金管理部门和扶贫办。
第十条资金分配:
资金分配采取计划管理(一次审批,切块下达)和项目管理(分项论证审批下达)相结合的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
自治区每年年初将资金计划指标总额的70%切块下达到贫困旗县,主要用于能够覆盖嘎查村和贫困户、直接提高贫困户生产经营能力的建设项目。
其余30%自治区实行项目管理。
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
自治区每年年初将资金总计划的70%定向下达到贫困旗县。
由各贫困旗县根据下达的资金指标编报项目实施计划,经自治区批准后实施。
其余30%用于跨旗县、跨苏木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异地开发和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等较大的项目。
信贷扶贫资金的分配:
自治区每年年初将贷款新增计划的70%作为贷款限额下达到贫困旗县,重点用于能够覆盖嘎查村和贫困户、直接提高贫困户生产经营能力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其余30%用于跨旗县、跨苏木乡镇、覆盖贫困面大、辐射能力强的种养加一体化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
这块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根据对旗县申报项目的审批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按项目下拨。
自治区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定向切块的资金控制规模下达到盟市、旗县,旗县根据各自的资金控制规模编报年度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报盟市,各盟市在审查各贫困旗县项目的基础上,于每年1月底前将各贫困旗县年度扶贫开发计划和项目计划,连同上年度的扶贫开发工作总结及旗县级资金审计结论、盟市对旗县的考核验收结论等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计委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自治区对以上材料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各盟市上报的计划与项目批复下去。
利用各类扶贫资金安排跨旗县、跨苏木乡镇的较大项目时,要坚持使贫困地区均衡受益并适当向脱贫难度较大的地区倾斜的原则。
第十一条扶贫开发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自治区管理项目的申报程序: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由旗县扶贫办会商财政部门提出,以工代赈扶贫资金项目由旗县计委会商扶贫办提出,扶持贫困旗县嘎查集体经济的财政资金项目,由旗县乡镇企业局会商财政局、扶贫办提出,上述项目经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要及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到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和扶贫办。
信贷扶贫资金项目由贫困旗县扶贫办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经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联合逐级上报自治区扶贫办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上报自治区的各类扶贫项目,经有关部门会审后,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然后通过原资金管理渠道下达,同时抄送各级扶贫办。
对于定向切块的扶贫资金,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按下列原则进行: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备案制,即旗县扶贫办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经盟市领导小组审批后,分旗县编成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报自治区备案后下达资金;
在新的规定出台以前,自治区对定向切块的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信贷资金,财政有偿资金仍实行项目管理。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申报、审批扶贫开发项目和计划,必须贯彻“真扶贫,扶真贫”的精神,使每一笔资金的投放都与本世纪末解决温饱问题的攻坚目标直接联系起来。
大型项目在提交领导小组审批之前还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
项目经自治区审定下达后,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头实施,不得随意变更,不得肢解和挪用确定的项目资金。
个别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按原渠道报批准项目的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项目一律取消并抽回资金,对已经变项并将资金挪用的,下年度分配资金时如数扣回,扣回的资金追加到项目执行好的地区。
第三章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为了切实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自治区每年从当年可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总额中安排不超过5%、从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的总额中安排不超过2%的资金,作为扶贫工作培训费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扶贫项目的考察、论证、评估、技术培训,建立项目库等工作。
这块经费除自治区本级留用一部分外,其余大部分分配下达到盟市、旗县使用。
根据需要,盟市旗县扶贫办也可以从本级财政配套的扶贫资金中安排不超过5%的资金用于扶贫技术培训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为保证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从1997年开始,自治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扶贫资金采取层层专项拨款、专项调度的管理办法。
自治区接到国家下拨的资金后,一个月之内按照分配计划拨付到盟市,盟市、旗县要在一个月之内将资金全部落实到苏木乡镇或项目上,不得滞留资金。
所有的扶贫资金,一律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户。
自治区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信贷扶贫资金按项目下达到盟市,盟市及时拨付到旗县。
旗县在两个月内将资金全部落实到项目上。
对所有的扶贫资金,苏木乡镇要严格实行专户储存、专项记帐,保证专款专用,及时拨付。
旗县有关业务部门承担的部分扶贫建设内容所需资金,分别在扶贫办和计委设立管理专户,视工程进度分批拨付。
第十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继续实行无偿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
各级财政本级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有偿使用比例为20%,自治区下达的无偿使用的资金,不允许各地再作有偿安排。
有偿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2--3年。
具体管理比照财政部《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执行。
自治区下达有偿资金计划后,各盟市财政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与自治区财政厅签定借款合同,统借统还。
今后,对于有偿扶贫项目,各地要单独上报,超过50万元的借款项目,要按有关规定附可研报告和评估论证等材料。
第十五条信贷扶贫资金要坚持“借款自愿、谁借谁还,谁还本息”的原则,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时间视项目经营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
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利率、担保条件和自有资金比例按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自治区承担的配套资金,要与国家下拨到自治区的扶贫资金一起分配,同时下达。
盟市承担的配套资金,要在明确配套数量后足额到位。
达不到配套比例的,自治区在安排下年度扶贫资金计划时将作相应的调整,调减下来的资金追加到管理使用好的地区。
第十七条建立资金到位反馈制度。
对扶贫资金的到位情况,各贫困旗县要于每年的7月5日和10月5日分别向盟市反馈一次,盟市要于每年的7月15日和10月15日分别向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反馈一次(附资金拨、贷款凭证复印件)。
对届时未到位的资金,下年度相应全部核减。
第十八条建立扶贫项目责任人制度。
凡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从选择、论证、评估、申报、实施、还款等全过程都要明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和责任人。
责任人一定要选派有经验、懂经营、善管理、责任心强的人来担任。
在项目还款期内(无偿扶持项目在建成之前),项目责任人原则上不能变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必须要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重新确定项目责任人。
经主管部门批准,前责任人接受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
对扶贫资金投入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要按工程进度分期拨(贷)款。
根据项目内容,对较大的项目要进行中间评估。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全面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善,直至合格为止。
完善期间对项目所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停止或减少扶贫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加强资金回收,加速资金周转。
对于到期的财政有偿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各地要及时组织回收,归还有关部门。
对收回的有偿扶贫资金,要重新纳入扶贫资金再分配计划,继续用于扶贫开发。
对还款差的地区,自治区将减少该地区的有偿借款,直至不予安排。
扶贫信贷资金收回后可继续留在旗县周转使用。
对逾期不归还者,除按有关规定征收逾期占用费或利息外,在下年度分配资金时相应核减其资金指标。
第二十一条严格扶贫资金的审计、监察制度。
各级审计机关应把扶贫资金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专门审计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于挤占、挪用、贪污和截留扶贫资金的地区,除扣减投资外,还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项目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盟市、旗县要逐步建立完善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微机联网管理。
同时,要注重加强基层单位的财务制度建设。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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