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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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仕制度
23.
司吏校尉
24.
六条问事
25.
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
26.
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
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
28.
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
29.
诉讼制度
30.
审判制度
31.
春秋行刑
32.
春秋决狱
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
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
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
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起了重要作用。
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
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
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
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
黄老思想
儒家思想
无为
有为
地方势力于中央发生矛盾
巩固中央集权
废除肉刑、减赋税、法律简约
春秋决狱、德主刑辅
【疑难解析】:
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
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
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
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
第二节两汉立法概况
一、两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
西汉前期的《九章律》、《傍章》;
西汉中期的《越宫律》、《朝律》,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
此外,西汉中期以后,引经注律,即以儒家经典著作中的章句来解释法律,东汉的主要法律制定活动都是以此为中心展开。
二、汉律的主要法律形式为律、令、科、比。
汉律六十篇是汉朝主要的法律内容。
它由《九章律》九篇、《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共六十篇。
因此,简称汉律六十篇。
【疑难辨析】:
什么是比?
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
它是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以比类为依据做出判决。
武帝中期以后,比的数量逐渐增多。
比可以补充律令的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第三节两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两汉时期法律的主要内容分刑事部分、民事部分、行政制度、经济法律。
一、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对定罪量刑、刑罚制度、主要犯罪方面的规定;
二、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对债、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皇权神秘化、中央机构设置、官员管理及官吏监察方面的内容;
四、经济法律部分主要内容是商业管理中的三部法律(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和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1.亲亲得相首匿:
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
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最突出的反映,它自西汉中期成为正式法律规范以后,一直沿行到清末。
2.上请:
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一般的司法机关无权作出最终处理,只能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上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
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
3.自告:
即自首。
它是指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这样可以免除其罪。
它适用于谋反犯罪、“群盗”罪。
这一原则还规定,一人犯数罪,只免其“自告”之罪,其余未“自告”者,仍依律科刑。
4.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是儒家经典中记载的丈夫离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这七种弃妻的理由包括:
(1)妻子不顺父母,违背孝道;
(2)无子;
(3)淫;
(4)妒;
(5)恶疾;
(6)多言;
(7)盗窃。
七出之制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西汉中期以后,七出成了丈夫离弃妻子的法定理由,此后历代法律皆沿行这一尊崇夫权的制度。
5.均输法:
它是在汉代大司农下设置均输令、丞,统一负责征收、买卖、运输货物,同时在各郡设均输官。
凡地方上应向中央交纳的贡物,折价交给当地均输官,均输官以此为本钱,在各地之间移贵就贱,对物价进行调剂,从而减少了运输费用和劳力。
6.平准:
它由汉代大司农下属均输令、丞,具体负责京师和大城市的平抑物价。
根据物价水准,贱时由国家收购,贵时由国家平价卖出。
1.汉代的刑制改革。
汉代的刑制改革分两次进行:
(1)汉文帝所进行的刑罚改革主要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斩左趾、斩右趾等肉刑。
具体是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徒刑根据轻重差等规定了相应的刑期;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入于死刑。
汉文帝虽然以徒刑和笞刑取代了一些肉刑,但是取代肉刑的笞杖数太高,实际执行中常杖人致死。
所以此次改革并不彻底。
(2)汉景帝在位时,又两次下诏改革刑制。
将原来劓刑笞三百之数最终减少到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之数减少到笞二百;
并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笞杖的规格、行刑的方法、捶击受刑人的部位,减轻了笞刑的实际残酷程度。
(3)意义:
西汉文帝、景帝的刑罚改革虽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肉刑,残酷的肉刑斩右趾又恢复施行,对宫刑也没有采取改革措施;
但是通过此次刑罚改革,肉刑已经不再是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而徒刑和笞刑成为主要刑种,使得奴隶制五刑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为隋唐以后中国封建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2.汉代法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两汉推行“德主刑辅”的原则。
这是董仲舒对传统“礼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经过官方推崇为普遍原则后,对汉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一原则是在汉朝统治者总结秦“专任刑罚”的教训后,在统治方式上作的重大修正。
其次,强化中央君主专制集权制度。
在思想上“独尊儒术、罢黜百家”;
在政权结构上,打击地方势力,防止结党营私;
在官僚体制上,设置监察机构,十三个监察区和六条问事都是其具体措施。
第三,文、景时期对刑制的改革,使传统刑罚制度出现重大变化。
这一变化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发展,虽然,对肉刑的除复在以后各个时期有过争论,在汉代的刑制改革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四,重农抑商,打击商人势力。
这表现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不许商人及其子孙任官为吏,不许穿丝绸衣服,发商人戍边;
在经济上实施重租税的困商、辱商政策。
第四节两汉司法制度
两汉司法制度由司法机构(中央和地方)、诉讼审判制度及独具特色的春秋决狱组成。
一、两汉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尚书、廷尉、御史大夫组成;
地方司法机构由郡县两极构成。
二、汉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主要有:
告劾、逮捕、羁押、审判、复审、执行组成。
三、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
它又称“经义决狱”,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春秋决狱为当时统治者所确认,历久不衰。
在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审判依据的一种补充,也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
但是在具体实行中不免存在着主观擅断的流弊。
【练习】:
1.约法三章
2.汉律六十篇
3.《九章律》
4.黄老思想
5.《垂令》
6.比
7.《沈命法》
8.亲亲得相首匿
9.上请
10.七出
11.察举
12.征辟
13.宁告之科
14.上报
15.上计律
16.录囚
17.春秋决狱:
18.秋冬行刑
19.六条问事
20.论心定罪
二、简答题:
1.西汉中期打击藩王势力的特别法有哪些
2.简述汉代困辱商人的法律措施。
3.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4.在刑罚适用方面,汉代与秦代有哪些不同之处?
5.简述汉代国家中枢机关的变化。
6.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7.简述春秋决狱在西汉中期得以盛行的历史原因。
三、论述题
1.西汉立法思想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
2.试分析汉初黄老思想盛行的历史原因。
3.文帝、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措施有哪些?
并对其加以评价。
4.试述西汉刑事法律是如何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
1.阐述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对汉代法制的影响。
6.汉代选拔官吏的方式有哪几种?
【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答案
1.刘邦攻占咸阳后,为废除秦朝残酷法律制度、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
其主要内容是: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约法三章”在天下未定、民心未附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又在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严刑的同时开创了汉代法制。
2.汉朝建立之初,高祖刘邦命萧何制定汉朝基本法典《九章律》,一般狭义的汉律就是指《九章律》。
此外,汉高祖刘邦又命叔孙通制定《傍章律》十八篇;
汉武帝命张汤制定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越宫律》二十七篇,命赵禹制定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法律《朝会律》六篇。
《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会律》总计六十篇,它们统称为汉律,构成了汉代成文法的主体。
3.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以《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
《九章律》篇章体例依准《法经》,其主要内容则是在吸收秦律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它是两汉的基本法典,一般所说的汉律通常即是指《九章律》。
《九章律》对中国汉代以后的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明朝的立法者曾评价说:
“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
4.是战国中后期形成的一种道家与法家合流的法律思想流派,它的核心思想是主张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实质上是“外道内法”。
因其适应了西汉初期与民休息的历史需要,所以成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并成为从秦朝“以法为本,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向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儒家法律思想过度的一种法律思想。
5.汉景帝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的笞杖的规格、执行笞刑的方法以及受刑的部位。
垂令改变了以前“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的状况,减轻了笞刑的残酷程度,使笞刑更加规范化。
6.是汉代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分为“决事比”(判例)和“辞讼比”(案例)。
比源于“比附”,在律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比照最相近的律令判案,并报皇帝批准。
这样形成的典型案例,可以作为以后判案的依据。
汉代的“决事比”是从秦代的“廷行事”发展而来的,但是它在司法中被大量适用;
一方面起到了弥补法令不足的作用,另一方面比的数量越来越多,客观上成为司法黑暗的重要原因。
7.沈,是没的意思;
沈命,是指有敢于隐匿贼盗者即没其命。
《沈命法》是汉武帝为有效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的,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地方各级官吏不得隐匿贼盗,并要及时发觉、捕获贼盗。
如有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贼盗者,地方官吏皆须处以死刑。
8.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
9.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一般的司法机关无权作出最终处理,只能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10.又称“七去”、“七弃”,是儒家经典中记载的丈夫离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11.自汉高祖开始,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长官选举贤能,向朝廷推荐官吏。
这种选拔官吏的方式被称为“察举”。
至汉武帝时期,又规定每年在二十万人口中要荐举一人,送中央以备录用;
被选荐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有特别才干和奇异能力的人也都在选荐范围内。
此后察举即成为汉代选拔官吏的重要方式之一。
12.是汉代聘任士人为官的一种方法。
征辟又分为两种方式,皇帝直接聘任士人叫征召;
大臣聘任士人为官叫辟召。
13.汉高祖时制定的有关官吏休假的制度。
准予官吏休假称为“告”,汉代分为“予告”和“赐告”。
“予告”是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假期。
“赐告”是对有病官吏给假令其回家养病,但是病满三个月免所居官;
因此“赐告”有时成了皇帝罢免官吏的一种方法。
14.汉代地方司法机关受理的死刑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地方司法官不能独断,必须上报廷尉转呈皇帝批准,或交由高级官员讨论定案。
上报制度一方面便于皇帝控制司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避免重大冤假错案。
15.汉代采用上计的方式对官吏进行考核,上计律就是具体规定官吏考课的法律。
每年年终,郡守派上计椽和上计吏各一人,把本郡内农业生产状况、户口的增减、治安情况等写在计薄上,到中央向丞相(东汉时为司徒)汇报。
然后根据官吏的政绩如何,进行升迁或申诫、罢黜。
16.是指皇帝或有关机关审录已决、未决囚犯,检查审判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平反冤案、及时处理案件的制度。
自汉代开始,录囚即成为一种常制,作为封建国家“恤刑”的重要措施而历代相传。
17.又称“经义决狱”,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18.西汉中期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以儒家学说为主体,对其他派别的思想兼容并蓄,秋冬行刑就是儒家思想与阴阳五行思想结合的产物。
这一主张认为,春夏万物生长,施行刑杀与天道相违背;
而秋冬天气肃杀,合于用刑行杀。
自汉代以后,秋冬行刑遂成为一种司法原则,秋冬执行死刑以及后世的秋审制度都是其具体体现。
19.汉武帝为刺史监察地方而制定的监察法规,是刺史据以行使监察权的依据。
其主要内容包括:
地方官吏是否田宅逾制,是否遵行诏令,是否执法公平,有无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20.是西汉中期以降“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即根据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是否有罪。
具体标准是“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其弊害在于司法实践中把主观归罪推向极端,儒家经义被赋予超越法律的效力。
二、简答题答案
1.西汉中期打击藩王势力的特别法有哪些?
由于藩王对中央政府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西汉中期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打击藩王势力的特别法,以巩固皇帝和中央政权的地位。
这些特别法主要包括:
(1)《左官律》,规定地方官吏只能由皇帝任命,地方诸侯王私置官吏为左官,任命官吏者和被任命为官者,都要受到惩处。
(2)《阿党附益之法》,打击与诸侯王私下勾结的中央官吏。
(3)《酹金律》,严格规定诸侯王向中央贡赋的标准,不符合数量、质量标准者,予以严惩。
(4)《事国人过律》,诸侯不得未经中央许可而过度役使地方民众,否则以违法论罪。
2.为限制富商大贾与国家争利,为了稳固农业国的经济基础,汉代实行了一系列困辱商人的法律措施。
“困”商,是指对商人实行经济打击。
汉代困商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三种:
(1)官营禁榷。
对于有利可图的工商业,大多实行官营;
凡是违反禁榷法令、与官府争利的商人都要处以严刑。
(2)重征商税。
汉代用征重税和奖励告发逃税的方式对商人进行搜刮,并且对商人征收双倍的人头税。
(3)不断改变币制。
两汉改变币制达六次之多,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改变铸币的金属成份、重量等来使货币贬值,以搜刮民财。
“辱”商,是指对商贾进行政治上的打击。
汉代辱商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三种:
(1)直接认定经商为犯罪,对商贾实行人身制裁。
汉武帝征发七种罪犯戍边,商人便是其中之一。
(2)禁锢商贾不得仕宦为吏。
汉初,商贾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
后来关于商贾名田的限制虽然废弛了,却始终限制其出任官吏。
(3)在服饰方面羞辱商贾。
汉代法令禁止商贾穿着质料高级的服装,禁止骑马。
3.汉代的法律形式有三种:
律、令、比。
律是汉代的基本法律形式。
由于汉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又缺乏系统性,可以将其区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九章律》,它是汉代基本法典。
第二个层次是,补充《九章律》不足的规范专门事项的《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第三个层次是为数众多的特别法,如《尉律》、《酹金律》、《上计律》、《左官律》等。
令是皇帝发布的律之外的法律文告,它是律的一种补充形式。
在法律效力上,汉代的律与令并没有严格区别。
比是指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案例。
当律令无正条时,可比照最近似的律令审判,报皇帝批准之后即可以作为以后判案的依据。
作为汉代法律形式之一的“比”,一般又分为“决事比”(判例)和“辞讼比”(案例)。
4.自汉代中期以后,由于受到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的影响,汉代逐渐在刑罚适用方面形成了一些与秦代迥然不同的制度与原则。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上请制度”的形成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
上请制度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此种制度是儒家“尊尊”原则的体现,也是“刑不上大夫”的制度化;
与法家“一断于法”的原则截然相反。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儒家亲亲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
秦代尚未把伦理亲情关系上升到如此高度。
5.西汉初期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为中央决策机关,其中丞相总揽政务,统摄九卿分理庶务;
太尉掌管军事;
御史大夫是副丞相,掌管监察。
西汉中期,汉武帝为了加强皇权,大大分散和削弱了丞相的权力。
丞相被改为大司徒,不再总揽政务;
太尉被改为大司马,仍掌管军事;
御史大夫被改为大司空,掌管土木营造。
九卿不再统属于丞相,而是分属于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三公。
三公也互不统属,皆隶属于皇帝。
从汉武帝时期开始,随着三公权力的被削弱,皇帝的侍从机构尚书、中书、侍中获得了参政权,组成了决策国家大事的“中朝”。
原来掌管图书、秘籍、奏章的尚书,逐渐被特别委以重任,又成为中朝的权力核心。
随着尚书职权的扩大,后来建立了尚书台成为固定的中枢机构。
6.汉代监察制度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大监察体系;
而且监察机构日趋完善、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
在中央,御史台是专门的监察机构,它在名义上隶属于少府,但是其地位很高,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可以独立行事。
汉代的御史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监察机构。
原来御史大夫主管的文书事宜,已改由尚书令负责,使其专事监察之职。
在御史台中由御史中丞实际负责,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卫并称“三独坐”,地位甚高。
在地方,汉初由丞相临时派出监察御史;
至汉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进一步控制地方官吏,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刺史一人。
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7.西汉初期,汉律的制定是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完成的。
因此汉朝主要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法家思想的产物。
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确立了官方正统地位;
但是儒家思想不能影响到已经制定的法律。
所以只能通过春秋决狱的司法途径,把儒家的春秋经义渗透到法律中去。
用司法来改变以制定的法律,实现法律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也适应了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
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矛盾,稳定统治秩序;
其二,“论心定罪”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义深奥的儒家经书,以便更好地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之处也起到弥补作用。
因此,春秋决狱自西汉中期能够风靡一时,绵延七百余年。
直到唐代制定出真正完全儒家化的法典,引经注律的风气才得以息湮。
三、论述题答案
1、西汉立法思想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
西汉时期实现了从“以法为本,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到“外道内法”的黄老思想,再从黄老思想到“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儒家正统思想的历史转变。
(1)西汉初期,统治者总结秦朝覆亡的教训,改变了秦朝专任法治、严刑峻罚的立法思想,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立法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以“无为而治”为核心,具体表现为“约法省刑”、“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立法方针。
汉高祖首先废除秦朝繁苛的法律,制定《九章律》,奠定西汉法制的基础;
实行十五税一,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
文帝、景帝继续减轻赋税,并推行刑制改革,废除某些肉刑。
黄老思想与西汉初期的社会需要相符合,促进了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2)自汉武帝开始,确立了以儒家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经过西汉初期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
但是,汉初分封的诸王他们势力逐渐强大起来,各地民众的反抗也此起彼伏。
继续推行以前的“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已经难以奏效,统治者不得不转变立法思想。
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确立儒学的独尊地位,以“德主刑辅”作为官方正统法制思想。
治理国家要把德和刑结合起来,但以德为主,以刑为辅;
德刑在施用顺序上,要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施刑罚。
德主刑辅的儒家法律思想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2、试分析汉初黄老思想盛行的历史原因。
黄老思想之所以在西汉初期盛行,成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思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历史原因:
(1)在政治上,由于秦末以来的连年战乱,汉初刘氏天下的统治基础并不稳固,社会大动荡的隐患依然存在。
百姓渴望在统治者无为而治的政策下,恢复生产,提高生活水平。
(2)在经济上,由于秦王朝的横征暴敛和长期的战乱,西汉初期的社会经济基础极其薄弱,土地大面积荒芜,人口数量较以前大为减少,全国经济萧条、百姓贫困。
同时,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屡屡造成边患,破坏了边疆地区的生产,耗费国家大量开支用于边防。
(3)在主观意识方面,汉初统治者大都参加过秦末农民起义,亲眼目睹过秦帝国的迅速灭亡,深知秦败亡的根本原因。
为了巩固汉王朝的统治,避免重蹈覆辙,汉初统治者以秦朝败亡为鉴,接受了黄老思想无为而治的主张采取了缓和社会矛盾的各种措施,以期获得长治久安。
(4)就意识形态的变革而言,儒法两家都讲求“有为”,从法家的“有为”到儒家的“有为”,其中需要一个过度,黄老思想所主张的“无为”则成为这一过度形式。
加之,西汉初期的君臣多信奉黄老思想,遂促成了黄老之学的发展。
(5)汉高祖刘邦的立法,确立了西汉初期法制的基本格局,而高祖以后的几位皇帝都谨守成法,遂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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