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粮食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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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负责,预防为主,及时处置的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为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简称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自治区分管粮食工作的副主席
副总指挥:
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发改委分管负责人
成员: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改委、经贸委、农办、财政厅、民政厅、交通厅、农业厅、公安厅、审计厅、粮食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简称农发行)、乌鲁木齐铁路局、中储粮新疆分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等单位负责人。
2.1.1
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自治区粮食市场形势的变化,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3)及时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态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军队、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自治区粮食局、发改委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治区粮情监测预警体系,实时监测全区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及国外粮食市场动态,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工作。
完善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储备粮的建议;
(2)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工作;
(3)自治区发改委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
(4)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5)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粮食加工电力、运输的调度工作;
(6)自治区农办、农业厅负责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组织恢复粮食生产;
(7)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安排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经费,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专款专用;
(8)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确定粮食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食发放工作;
(9)自治区交通厅、乌鲁木齐铁路局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粮食运输,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10)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维护粮食应急粮食供应场所的社会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11)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12)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3)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4)自治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5)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6)中储粮新疆分公司负责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动用中央储备粮任务;
(1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粮食局)负责掌握兵团所属师、团单位的粮食生产、消费、库存情况,收集分析应急地方的兵团单位的供求形势,协同做好应急的相关工作。
所有指挥部成员单位均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具体单位和人员的应急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在粮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1.3
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工作职责
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粮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办公室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交通厅、粮食局、铁路局、农发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粮食局)的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及时掌握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市场动态,适时向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2)联系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3)汇总有关情况,拟定有关文件、编发简报,编印应急系统、单位的通讯目录;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在实施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奖惩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应急实施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情况;
(5)完成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地州市级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
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在本地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
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出现难以应对的局面,由地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请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
启动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后,要按照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自治区粮食局、发改委要建立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组成的全区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和国内外市场动态进行实时监测和动态分析,随时掌握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警情及时报告。
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3.2
应急报告
自治区粮食局、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关地、州、市粮食局、发改委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粮食局、发改委。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各类公共突发事件。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地、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所属有关县(市)采取措施,稳定市场。
确认出现地州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安排应急工作,并向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接到地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紧急报告后,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分析情况,做出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出现自治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4.2
自治区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自治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对应急工作做出部署。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动用自治区级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一次动用自治区级地方储备粮1000万公斤以下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粮食应急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自治区地方储备粮难以满足应急需要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出现应急地区地方储备粮不敷应急需要,因交通线长,跨地区调运来不及应急的情况时,则应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动用储存在本地区的中央储备粮。
(3)动用自治区地方储备粮及抛售粮食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以及粮食应急工作中发生的其它数额较大费用。
(4)做好应急粮食的相关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等具体措施。
(5)其他配套措施。
4.2.2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变化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
及时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及应急地、州、市通报情况。
必要时,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自治区粮食应急办公室同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应急地、州、市随时保持联系,及时做好应急中的各项具体综合协调工作,提出采取应对措施的意见。
(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下列措施:
实行价格干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自治区发改委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按照粮食不同品种、价格及地域范围,研究制订并实施销售最高限价计划;
实行居民口粮临时配额供应。
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临时配额供应的标准和范围。
居民凭证到政府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粮食,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
实行临时市场管制。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紧急征用社会上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征购粮食,用于应急需要,并给予合理补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3
地州市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地州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应急地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1)从当日起每天报告一次粮油市场行情、应急处置情况,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每三天向自治区粮食应急办公室报告一次粮食购销调存统计情况;
(2)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和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欺行霸市等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及时通报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3.2
应急粮源。
处于应急状态的地、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先动用本级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需要而确需动用自治区级地方储备粮的,由当地政府(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4.4
应急终止
在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自治区或应急地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
粮食生产和储备
按照自治区内自给有余原则安排粮食生产,完善自治区地方储备粮制度,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确保全区粮食安全,全区粮食生产安全线为:
年人均粮食产量不少于400公斤,其中小麦不少于175公斤并与全区消费量保持同步增长;
全区粮食库存安全线为,接新前全区粮食社会库存不少于年消费总量的30%。
全区保持不低于6亿公斤的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规模和适当的企业周转库存。
5.1.1
进一步合理安排自治区地方储备粮布局,重点保证主要销区城市、稳定敏感地区和其他缺粮地区动用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的需要。
在大中城市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应对粮食应急状态。
5.1.2
各地、州、市要科学测算本地区正常的粮食供求水平,确定当地粮食生产、库存安全警戒线。
销区和平衡区要分别建立不少于三个月、平衡区要建立不少于一个半月、产区也要建立必要的粮食储备。
5.1.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并承担我区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
各地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自治区级应急状态后,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统一指挥协调,通过自治区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
自治区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需要,兼顾正常供求情况,组建粮食应急网络,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有重点地选定信誉好、经营情况好、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骨干粮油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加工任务。
5.2.2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系统。
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
按照及时、方便、可靠并相对集中的原则建立应急供应网点。
要选择认定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商场、连锁超市及其它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
承担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的仓库是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的组成单位。
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粮食应急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粮食应急运输。
在进入应急状态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应急粮食优先安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需要。
5.2.4
各地、州、市要建立当地的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等保障系统,既是本级应急系统,又是自治区粮食应急网络的组成部分。
在进入自治区级粮食应急状态后,应急粮食加工、运输及成品粮的供应,通过各地的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应急加工、供应企业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指定、各地分级管理。
自治区或各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与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
自治区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由自治区粮食局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粮食应急设施原则上应利用现有设施,必需时可少量新建。
由自治区发改委会同粮食局、财政厅负责粮食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安排。
自治区和各地粮食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大中城市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自治区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向自治区粮食应急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含手机)等,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学习、培训,使相关单位和人员掌握本预案的各项应急规定,使全社会知晓应急常识。
要结合日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检验自治区、地州市两级应急指挥和工作系统及各有关单位应急准备工作,保障各项应急准备措施的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自治区应急工作终止后,各级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评估、总结应急工作及处理效果,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自治区粮食应急费用开支和应急动用自治区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及时进行审核清算。
6.2.2
自治区农业发展银行要对实施本预案占用的贷款,及时清算、收回。
6.3
应急能力恢复
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自治区及各地的粮食储备及商品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与惩罚
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在评估、总结应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奖惩。
6.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
对下列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措施的;
(2)销售假冒、伪劣或以次充好的粮油及其制品,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地的粮食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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