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代理合同解除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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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享有对乙方进行评比、表彰、嘉奖的权利,并享有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进行调整的权利。
(3)享有对市场秩序的监控、协调和处理权利,享有对涉嫌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罚的权利,对严重违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2、甲方义务
(1)对乙方提供的店面地址,提供考察和指导建议。
(2)对乙方店面的门头、灯箱、展台、现场演示设备以及店内装修进行支持:
装修费用甲方承担总装修费用的80%(乙方承担另外的20%)。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1)享有按约定收取居间服务费的权利。
(2)对于甲方派出机构在市场保护、广告宣传、现场促销、技术服务等方面的问题,乙方有直接向甲方投诉的权利。
(3)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源、政策。
2、乙方义务
(1)按照甲方的业务辖区开展产品推广,提供居间服务。
(2)按甲方提供样机时的市场价向甲方提交等额样机押金。
并在本协议签订前,交齐样机押金。
(3)对甲方提供的样机承担保管责任,若出现样机损坏或丢失,乙方应当以该型号即时的市场价格向甲方进行赔偿。
(3)在约定的天内(从何时起的多少天内?
),对甲方样机促成成功交易,超过期限,甲方有权收回样机并对上样进行调整。
(4)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的市场秩序,不跨区域重复与
创维合作,拒收异地窜货(窜货是指经销商在购买甲方货物后不将货物销售到指定辖区范围内的经销商,而是将货物销售到指定辖区范围外的情形);
不向责任区域外报价;
不在媒体上做非指导价相关的广告;
出现市场秩序问题,乙方对甲方的调查处理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
如有违反前述窜货规定之行为的,乙方应当按窜货金额的百分之的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窜货价格按窜货当日甲方同类同型产品的最高价格
计算);
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补足该损失。
(5)有义务对双方的对帐工作给予配合。
四、费用确认及结算
1、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促成交易的,甲方按本协议
四、费用确认结算条款”
第2条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
甲方通过免费出样、承担乙方门店80%勺装修费用的方式支持乙方进行居间服务,对于乙方提供居间服务未促成交易的,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促成交易的,甲方按照以下标准结算并支付费用:
(1)成功促成交易的标准:
乙方提供服务且甲方成功售出产品。
(成功售出产品,即产品完成送货、安装、收款环节,退货情况视为销售失败。
)出现争议时,以甲方提供的有效票据为准。
(2)居间服务费分为以下两类:
1直销价格基础上的居间服务费
说明:
直销价、大客户价以甲方每月及每次价格调整所提供价格为准,公司组织活动期间以每次活动单独协议为准。
2高于直销价部分的居间服务费
高出直销价格部分,扣除17%的增值税后,剩余部分做为乙方额外居间服务费。
即产品高卖的情况下,居间服务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照直销价格基础提供的居间服务费,二是高卖部分提供的额外居间服务费。
说明:
A、直销价和大客户价相同时,默认为大客户价格。
B、如在乙方开展的促销活动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超低惊爆特价产品做
为活动噱头(每次活动前,限量的特价产品供应提供需单独签定协议)不享受任何居间服务费。
C、甲方依据上月收到产品款项结算上月居间服务费,若出现产品款项拖
欠,于款项收付当月计入居间服务费。
若出现产品调换,以调换操作完
成收回款项的当月计入居间服务费。
若发生产品退货情况,视为交易失败,甲方不应支付居间服务费(如果退货发送在支付居间服务费后,在
退货当月扣减已经支付的该产品居间服务费)。
D、商务机,即第三方大批量采购,且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价格低于正常结
算价格的产品,不适用本协议的居间服务费计算,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以补充协议为准。
3、甲乙双方每月以月10—15日进行对账,甲方于每月20-25日向乙方支付上月的居间服务费。
在甲方支付费用
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等额服务发票,若乙方未按期提
供,付款时间顺延至乙方提供发票为止。
4、乙方收取居间服务费的帐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四、特别约定
1、乙方在推广甲方产品时,严禁使用夸大词汇,夸大产品、功能,给予额外承
诺,若乙方违反此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店面陈列产品应有70%以上为甲方产品,可允许另外30%陈列其它非甲
方产品竞争性产品。
3、当合约期满且不再续约或双方终止合作时,甲乙双方应及时结清账目,乙方
应及时归还属于甲方的财产(如样机、展台、灯箱、现场演示设备等),甲方退还乙方样机押金。
五、其他
1、如果双方因合作期间的业务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3、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补充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留存两份,乙方留存一份,经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
地址:
年月曰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年月曰
篇二:
加盟代理协议书
代理合同书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本着与全国各地的加盟代
理商互相依托、共同发展的原则,更好的与全国各地的合作伙伴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形成行业强有力的同盟关系,现为全国各地的优秀代理商提供一个共同发展壮大的舞台,共同进行广告宣传,以此达到共赢之目的。
本合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就乙方代理之事宜,特签定此合同。
第一条:
合作授权内容
经双方友好协商,特授权乙方为甲方公司项目级代理
商(代理商级别见政策附件),负责甲方业务拓展工作。
在合同有效期内,允许乙方使用经甲方授权的站标识等其他正常注册标志、站管理和相关服务。
第二条:
代理要求
1、乙方法人须为(在合同期内)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
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完整民事责任人。
2、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代理费万元整,在年月曰
前将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3、代理有效期为年,在合同期满时,乙方若有意续签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签合同申请及有关修正条款事宜,乙方在
同等地区及各种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
经双方同意续签合同,否则视为自动终止。
第三条:
代理保证办法
1、代理合同生效期限内,乙方成功签约的商家,所收广告费用全部为自己所有,不用给甲方上交,商家广告费用全国统一定价为3600元/年/家。
2、甲方给乙方外派名业务经理协助加盟客户学习整个系统的操作及必要的业务知识,辅助开发市场;
乙方须承担所有甲方外派人员的食宿,并支付甲方外派人员补助金
/月。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责任
1、甲方负责进行全国性点点乐站的市场宣传和推广,提高品牌知名度。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点点乐站的宣传资料及商家合作协议样本。
3、甲方统一制定全国广告市场收费标准,如有价格变
化,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合作商家信息管理。
5、甲方按照乙方定制的合作商家级别负责提供点点乐对应广告服务。
6、如有需要甲方为乙方及其发展的合作商家提供技术支持或培训,费用由乙方负担。
7、合作期间如乙方通过任何不正当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含不可见损失),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合同,乙方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甲方不定期邀请乙方参加各类加盟商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责任
1、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授权的站标识、技术平台、OA管理软件和相关服务。
2、乙方开展广告业务(仅限商家)所得的广告费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
3、乙方如需要发展加盟代理商,需向甲方申请。
乙方同时保证不得歪曲、修改甲方所提供的信息。
4、乙方在合同规定范围内,有权开展一切正常商业活动。
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得在其他站直接或间接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将合作商家资料(资料包括商家个人资料、甲方商业计划、技术、服务信息等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将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不可预见损失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加盟期间乙方自行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加盟过程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
甲方的品牌形象和经济利益。
第六条:
风险免责条款
1、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导致甲乙双方正常的工作,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2、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不延长合作期限,该合同自动终止。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上述之规定,另一方有权终止并要求赔偿。
4、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使用甲方的自主产权所辖物从事任何相关商业活动。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若合同执行过程中有争议或未尽事宜存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与补充
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见附件:
附件1代理政策(共1页)。
3、本合同共5页。
甲方全称: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
账号:
河北文始广告有限公司乙方全称: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详细地址:
篇三:
加盟店如何终止合同与处理赔偿
如因任何情况总店丧失了货品之制造、经营及分销权,
则合约自动终止,而加盟店已支付的加盟费则按合约剩余日数的比例由总店返还加盟店。
如总店违反合约任何条款,受许人亦有权实施单方面终止合约并向总店要求赔偿,但不限于双倍赔偿保证金。
如加盟店或特许人宣布破产或清盘,合约将自动终止。
1.赔偿
如下列情况下,总店有权在通知加盟店后实施单方面终
止合约而毋须负担任何法律责任及毋须作出任何赔偿:
1)加盟店违反合约任何条件;
2)加盟店未经总店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未经总店书面同意而在另一场地经营与货品相同的产品(无论任何品牌);
3)加盟店的任何股东或职员企图阻止任何总店授权人士进入加盟店的营业范围、货仓范围、办公范围;
4)加盟店未得到总店事先书面同意利用总店拥有的任何商标在中国制造、经营、分销货品;
5)加盟店破坏商标的商誉及形象;
6)加盟店有损害总店商业信誉的行为;
7)加盟店在其范围内从事任何零售货品以外的商业或非商业行动;
8)加盟店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末缴纳合约规定的费用或其它应付款项;
9)加盟店未经总店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批发业务或将零售价定于超
过总店准许的价格;
10)加盟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处理
加盟店在合约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合约被终止之后约定期限内,总店有权免费收回按合约由总店免费提供给加盟店的所有物品。
如加盟店不遵守合约的任何条文或违反合约的任何条
款而导致总店单方面取消合约及终止提供产品予加盟店,总店将保留向加盟店追究赔偿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合约期满不获续期或由于任何原因终止后,加盟店必须做到:
1)支付应付的款项予总店;
2)停止经营,并不可对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属于总店的一部分;
3)停止使用总店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记号;
4)将有关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与总店及加盟店有关的宣传材料、营运守则、经营手册、文具、发票、表格、设计图样及记录退回总店;
5)将所有关于总店及加盟店名称的宣传招牌拆毁;
6)将仍持有但未付款予总店的产品退还总店;
7)继续遵守合约的条款,特别是有关保密的责任;
8)其它条款(基本上是总店对加盟店的限制)。
加盟店的经营者在合约期间及合约到期或终止后的一
段时间内不可直接或间接地:
1)经营、参与或涉及任何与加盟店销售货品的业务相
类似或会产生
竞争的行业;
2)雇用或企图雇用任何在合约终止之前的一年之内被总店雇用的员工,或诱使该员工离开他们原来的单位;
3)招揽总店或其它加盟店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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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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