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方面的原因分析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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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方面的原因分析范文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方面的原因分
析
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全面落实从严治党,那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方面的原因分析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方面的原因分析“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到位。
”这是今日下午县委书记杜兴林在带队检查考核妙高街道党工委2016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时强调的。
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勤廉遂昌”建设工作实际,2016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10日,我县开展20XX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工作。
检查考核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分别带队进行,部门集中考核,乡镇街道现场考核。
检查考核的内容是《遂昌县20XX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重点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作风建设及执行力建设情况、传达学习党内法规情况等。
杜兴林指出,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
作,不断强化“两个责任”,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的局面。
主体责任就是负总责、负主责、负全责,要时刻牢记“党委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绝对不能不作为。
要牢牢牵住主体责任“牛鼻子",时刻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履行好“用人责任、查处责任、防治责任、支持责任、示范责任”五大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
杜兴林强调,要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气落实主体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压实班子成员的责任,督促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
“一岗双责”是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抓好分管业务工作,也要抓好队伍廉政工作,简言之就是班子成员除了做好本职工作之外,还要管好自己负责的人。
身为领导班子一员,要有所敬畏,有所忌惮,不仅要踏踏实实做好工作,也要从严抓好队伍管理,否则就是失职,就要受到责任追究。
杜兴林指出,要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到位。
要加强学习,学习是提升自身素养的根本途径,也是培养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的重要手段,要把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去落实;要抓早抓小,关键是要把党纪挺在国法前,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党风廉
政建设的客观要求,更是对党员干部的最好保护;要抵御“四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要持之以恒抓好,要牢记头顶的纪律之剑,握好手中的行为戒尺,守好心中的廉洁底线;要严肃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要用党规党纪的尺子衡量每一名干部的所作所为。
纪检监察干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使自己成为铁规发力、禁令生威的重要催化剂。
杜兴林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考核,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大家要认真对待,实事求是地填写测评表,确保结果公正公平。
检查组还查阅了相关台帐资料,对妙高街道党工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了评价。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方面的原因分析一、当前我区落实“两个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明确了“两个责任"是什么,那么我区落实“两个责任''的状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呢?
具体说来,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表现:
(一)思想认识有偏差。
从主体责任方面来看,一是各级党委(党组)对主体责任认识存在误区。
有的认为党委(党组)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
工作只要安排了、要求了,就算尽到责任了,干不干是下边的事,与我无关。
现实中确有不少一把手说,单位这
么大、人这么多,我讲到了,他不听不做,我还能天天把人都看住。
这就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其实,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不仅要体现在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领导上,而且还要体现在亲自做执行和推动上。
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党委(党组)如果只是每年开个会、发个文,“只挂帅不出征”,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自觉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职责,联系实际拿出具体措施,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
有的认为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没有“腿”。
事实上,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腿”很多:
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有组织部门在抓;加强党风廉政宣传工作,宣传部门责无旁贷;党委设专职副书记,就是要抓党的建设、抓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总揽全局,各级各部门都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工作,把压力层层传导、把责任层层分解,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怎么能说“没腿”?
有的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混为一谈。
一些党委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就是纪委该干的事,凡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要求,就该纪委去落实,一谈到反腐败工作的具体问题,就习惯性地一股脑推给纪委,口口声声“支持”纪委工作,却忘了自己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
这种错误认识在于对党章学得不透,对自己的职责定位弄得不准,混淆了“两个责任”的区别。
党章总纲明确规定,“各
级党委要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由此可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的基本职责,党风廉政建设本身就是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党委自己的事。
纪委是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好监督执纪问责,不能简单地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混为一谈。
二是各级机关部门对主体责任存在误区。
一些地方机关和部门认为自己是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是党委(党组)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落实者,党委(党组)让我干啥我就干啥,履行主体责任是党委(党组)的事,与我无关,我只要干好工作就行了。
这也是一个误区,殊不知,主体责任是各级党组织的责任,是个全方位的责任,各个机关部门都设立了党委(党组),对本机关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还是要负主体责任,不能把本该自己履行的主体责任推向上级党委(党组)。
就包括纪委机关,虽然承担着监督责任,但纪委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也是要负主体责任的,出了问题,同样要追究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
三是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对主体责任存在误区。
一些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认为自己不是党委书记,主体责任是“一把手”的事,干好分管的工作就履行职责了。
其实,主体责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责任,不是一个单项责任。
《问责条例》明确规定: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
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出了问题,既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还要追究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只要单位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出了问题,任何一个班子成员都难辞其咎、独善其身。
从监督责任方面来看,一是部分党委(党组)对监督责任认识存在误区,认为自身没有监督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这是不是说党委(党组)就没有监督责任了呢?
监督的事就是纪委的主业,其他不能越俎代庖呢?
其实不尽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气这说明,党的工作部门和基层党组织都有监督责任,我们强调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只是形式上一种分割,其内容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和职能部门对监督责任认识存在误区,导致仍有“越位”和“缺位”现象。
体现在纪委机关方面,有的地方纪委对“三转”认识不到位,纪委书记仍然兼任与纪检业务无关的这样那样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一些重点工作、
工程招投标和重大活动,都能看到纪委的身影,结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你本身就是监督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能监督好吗,能不“越位”吗?
有的地方纪委总觉得贪污贿赂犯罪才是值得去监督的“大事”,根本就没把党员干部的吃喝问题、吃拿卡要、婚丧嫁娶等“小节”放在眼里,导致了监督的“缺位”。
体现在纪检组方面,实行三转”以后,单位和部门的纪检组长不再分管业务工作,有的纪检组长感到边缘化,认为权力小了,说话办事没力度了,不愿放手、不想松手,仍想分管具体工作,仍在分管具体工作,导致监督“越位”。
有的顾虑在一个单位工作、“一个锅里吃饭”,监督严了,得罪人、丢选票、影响仕途;有的业务生疏,不知道该监督什么,该怎样监督,导致了“缺位”。
体现在部门方面,还有的地方和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不希望纪委严格监督、严格执纪、严格问责,总希望纪委宽一宽、放一放、松一松。
但在工作推不动的时候、任务推进不畅的时候,又希望纪委冲到一线,利用纪委的措施扫清工作障碍,这些都无形中影响并导致了纪委监督责任的“缺位”和“越位”。
以上误区,我认为,表现在认识不准上,根子在学习“两个责任”的意义内涵不深入上。
虽然我们整天强调学习,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用心地学、真正地学。
今天,大家有幸在这里学习,希望我们能够珍惜这难得的机会,把“两个责
任”的内涵要求学深悟透,履得了责任,履行好责任。
(二)责任落实不到位。
能否把“两个责任”扛起来,关键看行动。
尤其是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更是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
具体工作中,有的重业务轻党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闻不问。
有的抓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等靠思想。
对上级要求不是结合工作实际出思路、想办法,细化措施、分解责任,而是希望上级再多发一点文件,列出一个责任清单,好“照单”办事;更有甚者,以“没有规定”为借口搪塞自己应负的责任,对自己不敢不愿监督的问题,放弃职责,不管不问。
有的纪律规矩意识不强。
提拔选用干部很积极,对干部身上的缺点错误却视而不见、疏于管理,压案不查、瞒案不报。
在查处案件时,没有真正从教育干部的角度出发,真正帮助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而是不顾原则地说情。
甚至在下属单位被立案查处的情况,不是积极找原因查漏洞,而是找借口开脱,没有真正意识到自身的责任。
有的工作方法单一老套,采用多年延续的“老套路”,年初开会部署,下发文件责任分解,年终检查考核,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以讲话代替工作”,措施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
以上问题,既有制度方面的因素,但我认为更多的是人的因素。
历史也证明,党性观念的淡薄、责任的缺失比制度不健全的危害更大。
新中国成立前,我们党只有党章种'三
大纪律八项注意”等少量制度,但党内监督坚强有力,靠的就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制度并不算少,但工作却落实不位,问题频出、监督乏力,缺的就是责任和担当。
所以,落实主体责任并非难事,关键就看敢不敢、愿不愿把这个责任真正担起来,是不是能够做到真抓真管、敢抓敢管,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责任追究宽松软。
“问责”,问的是“两个责任”是否落实到位,责的是“两个责任”的缺失。
这不仅是“两个责任"落实工作的重要一环,更是助力各级党委、纪委正确履职的“不二法门",是层层传导压力的推手,是管党治党的利器。
然而,现实工作中,在问责问题上还存在这样哪样的错误认识,力度还远没有跟上。
有的认为查办腐败案件会影响本地经济发展,会影响本单位的形象利益,会影响自己的提拔升迁,尤其是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因而对本地、本单位干部身上出现的作风问题、纪律问题、腐败问题,或是“吼吼嗓子”、“摆摆架子”、“做做样子",但对真正问题却视而不见,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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