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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救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规定了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该条法律规定引申出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该条法律规定引申出建设部三类关键人员每年度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无证上岗作业的现象目前在施工作业现场较为普遍)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该条法律规定引申出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建办[2005]89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对全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奋斗目标和时间表,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其中规定了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要求以上5类高危行业的企业在条例颁布后一年时间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如果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发证机关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暂扣和注销等处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和注销的,在暂扣和注销期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
第四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规定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了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建筑的需要。
第十三条规定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治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重点的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邯钢“7.5”煤气中毒事故案例)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2冶“9.5”北京西单西西工程脚手架坍塌事故案例)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了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活动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的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文第六条关于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的有关规定: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1万平方米以下至少1人;
1~5万平方米至少2人;
5万平方米以上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同时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至少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同时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文件规定了以下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和专家论证的办法:
1、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基坑底以上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水平混泥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悬挑式脚手架;
门型脚手架;
挂脚手架;
吊蓝脚手架;
卸料平台。
6、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隧道工程施工;
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特种设备施工;
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6m以上的边坡施工;
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以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项目经理部总工审核、工程监理单位总监审批后方可实施。
对以下危险性较大的项目还应当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8、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工程;
9、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10、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载荷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2的模板支撑系统;
11、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12、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13、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专家论证的审查程序:
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应对论证结果提出书面意。
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2005年6月7日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又颁布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对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等费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五条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规定了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单独报价。
投标方的报价不得低于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费率总额的90%。
第七条规定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的条款。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第十一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二讲:
对策措施
就是狠抓源头管理、过程控制、事故善后处理和责任追究四个关键环节。
一、源头管理
1、严格工程分包方选择和资质审查。
2、规范工程分包合同及施工安全协议书内容。
3、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经费预算及管理办法。
二、过程控制
1、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安全领导小组和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安全监督检查站)。
2、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和完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生产规章制度。
3、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
(1)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现场勘察、电源确定、负荷计算、变压器选择、线路走向、配电箱及开关箱设计以及施工简图等)。
(2)其他重危项目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认真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和实施管理是施工企业从源头上、技术上、制度上以及管理流程上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最有效途径。
三、事故善后处理
当项目上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后,如何快速反应,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是减少事故经济损失和降低不良社会影响的重要方法。
(经验介绍)
四、事故责任追究
当前国家及地方政府施行安全生产问责制,事故发生后,给予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可以起到“惩前毖后”和“亡羊补牢”的警示作用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
五、一个规范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概括起来讲就是:
思想认识到位,组织体系健全,责任落实扎实,教育培训全面,制度措施严格,现场管理规范。
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横向”由法人代表牵头负总责,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各负其责,分解落实管理责任;
“纵向”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由公司总部向项目经理部、各级管理人员、分包管理人员、作业班组逐级传递,把企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人头,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目标的实现,就是要层层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企业内部方方面面形成合力。
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按照建设部和中冶集团关于开展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中冶集市[2005]44号)等文件要求,到2007年,中央管理的企业和特级、一级企业达标率100%;
二级以下企业达标率50%;
2010年,所有企业都做到100%达标。
第三讲:
介绍当前国内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构成及相关要素
01、安全生产议事规则
0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03、安全技术管理
04、安全检查制度
0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06、职工伤亡事故管理
07、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材料管理
08、环境保护管理
09、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10、锅炉压力容器管理
11、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12、外协单位安全管理
13、防火安全管理
14、危险化学物品管理
15、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17、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8、员工安全生产手册
19、
第四讲:
部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介绍
一、“2004.8.9”沙钢氮气窒息工亡事故(总承包方在设备调试过程中,没有将各种能源介质的化学、物理性能及潜在危险因素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造成两名作业人员在炼钢系统2#氧化钙中间仓窒息死亡)。
二、“2005.1.14”济钢炼钢工程煤气爆炸事故(产权单位没有按照新旧煤气管网合茬会议要求落实安全监护措施,造成施工单位一名作业人员死亡和多名作业人员重伤事故)。
三、“2005.7.5”邯钢高炉工程煤气中毒事故(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在高炉热风炉系统新旧烟气管道合茬前未召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要害区域危险源进行共同辨识和提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要求以及生产人员操作不当;
工程总承包和设计单位没有从工艺上对新旧烟气管道合茬后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和提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要求;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存有侥幸心理没有在烟气调节阀法兰处加设盲板有效切断异常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源,造成1人死亡和多人中毒的严重后果)。
四、“2005.9.5”北京西单西西工程脚手架支撑系统坍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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