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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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城口县交通委员会在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全县综合评价工作,并将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进行全市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若有其他不良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分。
若在评价期内只有投标行为的,其信用等级最高定为B级。
第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建设业主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或良好行为的有关资料,必须是认定机构的正式文件。
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
项目建设业主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记录参与投标的所有公路施工企业信息,并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余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
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建设业主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实时进行记录和评价。
同一不良履约行为不重复扣分。
建设业主对项目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全面评价,评价情况应以正式文件按季度发布并抄送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不良行为评价。
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不良行为进行评价,在企业总分中扣减。
联合体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四)良好行为记录。
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良好行为进行记录。
《城口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附件2)。
第十四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和D级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初次进入城口县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施工企业,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二)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的企业,其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三)既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也无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等级的企业,按B级对待。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城口县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进行定级,但不得高于其在城口县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信用等级确定为AA级的施工企业,在参与城口县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时,对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评标得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
(二)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以下(含C级)的施工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直接上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列入企业黑名单,一年内不允许在城口县公路建设市场投标。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在城口县公路工程建设中从事任何工作。
第五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条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公示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诉,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责令评价单位重新评价,并提交复评意见,经公示部门审定后直接发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
城口县交通委员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城口县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城口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行为描述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条文说明
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GLSG1)
GLSG1-1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级
GLSG1-2
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GLSG1-3
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GLSG1-4
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GLSG1-5
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GLSG1-6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D级延期半年/次
GLSG1-7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骗取中标
40分/次
GLSG1-8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
30分/次
GLSG1-9
虚假投诉举报
20分/次
GLSG1-10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因评标时间过长,材料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
GLSG1-11
对同一合同段递交多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5分/次
GLSG1-12
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6分/次
GLSG1-13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1分/次
GLSG1-14
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
GLSG1-15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2分/次
因合同谈判原因的除外
GLSG1-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投标行为
1—10分
结合实际情况增加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
GLSG2)
严重不良行为(行为代码GLSG2-1)
GLSG2-1-1
将中标合同转让
GLSG2-1-2
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
GLSG2-1-3
发生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GLSG2-1-4
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GLSG2-1-5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乱占土地,造成较大影响
GLSG2-1-6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GLSG2-1-7
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
GLSG2-1-8
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不含劳务分包
GLSG2-1-9
违反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人员、设备到位(满分1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GLSG2-2)
GLSG2-2-1
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
2分/延迟十日
GLSG2-2-2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理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4分/人次
GLSG2-2-3
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资格更换
0.5分/人次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GLSG2-2-4
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更换人员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3分/人次
GLSG2-2-5
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人员资格更换
0.3分/人次
GLSG2-2-6
安全员或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无正当理由更换
GLSG2-2-7
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0.2分/人次
GLSG2-2-8
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
0.5—1分/台套
GLSG2-2-9
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
1分/人次
按照有关管理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检查
GLSG2-2-10
未按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GLSG2-2-11
合同段开工前,未通过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主要岗位人员基本信息
GLSG2-2-12
按《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从业单位使用处于从业限制期内的C级或D级人员从事主要岗位的,或派驻现场的主要岗位人员存在不良行为或总体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视情节轻重
1—5分/人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满分5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GLSG2-3)
GLSG2-3-1
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8分/次
GLSG2-3-2
未对职工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
GLSG2-3-3
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不健全
3分
GLSG2-3-4
特殊季节施工预防措施不健全
对季节性施工有特殊预防要求的,如雨季、冬季施工,应有相应预防措施
GLSG2-3-5
未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8分
GLSG2-3-6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分/次
GLSG2-3-7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GLSG2-3-8
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GLSG2-3-9
未经监理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
3分/次
GLSG2-3-10
未经监理签认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GLSG2-3-11
监理下达停工指令拒不执行
GLSG2-3-12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直接使用
GLSG2-3-13
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GLSG2-3-14
原材料堆放混乱,对使用质量造成影响
如砂石材料堆放未分界、场地未硬化、未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等
GLSG2-3-15
工程检查中抽测实体质量不合格
指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督查或项目法人组织的正式检查
GLSG2-3-16
因施工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对工程实体质量影响不大
如水泥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砌筑砂浆不饱满、钢筋混凝土保护层不够等
GLSG2-3-17
因施工原因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
15分/次
GLSG2-3-18
出现质量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被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有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GLSG2-3-19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GLSG2-3-20
内业资料不全或不规范
1—2分
GLSG2-3-21
工地试验室不符合要求
1—3分
GLSG2-3-22
试验检测数据或内业资料虚假
GLSG2-3-23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计划工期或合同工期
1分/延迟十日
GLSG2-3-24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0分
GLSG2-3-25
不配合业主进行交工验收
GLSG2-3-26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GLSG2-3-27
未认真复核施工现场情况,与设计文件存在较大偏差而施工,造成工程损失的
1—10分/次
GLSG2-3-28
机电工程联合设计施工图有实质性缺陷;
工程量清单不详实,材料和设备规格、型号、厂家名称不齐全,所选用材料和设备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GLSG2-3-29
所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制成品,不符合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合同的要求,没有符合国家认可标准要求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和出厂合格证。
GLSG2-3-30
违反市交委颁布的有关质量强制性要求
与上述质量管理不良行为不重复扣分
财务管理(满分1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GLSG2-4)
GLSG2-4-1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GLSG2-4-2
财务管理混乱,管理台帐不完备
GLSG2-4-3
工程变更弄虚作假
GLSG2-4-4
虚假计量
GLSG2-4-5
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工程建设
GLSG2-4-6
挪用工程款,造成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不良影响
GLSG2-4-7
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尚未造成影响
0.5分/次
安全生产(满分2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GLSG2-5)
GLSG2-5-1
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GLSG2-5-2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GLSG2-5-3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GLSG2-5-4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GLSG2-5-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GLSG2-5-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GLSG2-5-7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GLSG2-5-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GLSG2-5-9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分/次
GLSG2-5-10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GLSG2-5-11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GLSG2-5-12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自身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GLSG2-5-13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施工现场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GLSG2-5-14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GLSG2-5-15
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GLSG2-5-16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GLSG2-5-17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GLSG2-5-18
每项工程实施前,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GLSG2-5-19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GLSG2-5-20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GLSG2-5-21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GLSG2-5-22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GLSG2-5-23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GLSG2-5-24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GLSG2-5-25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GLSG2-5-26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GLSG2-5-27
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
被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有安全生产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GLSG2-5-28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未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
施工单位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范围
GLSG2-5-29
施工现场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GLSG2-5-30
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落实人员、器材,组织演练
2分
GLSG2-5-31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GLSG2-5-32
未办理施工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GLSG2-5-33
违反交委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强制性要求
与上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不重复扣分
GLSG2-5-34
“平安工地”建设验收不达标
社会责任(满分1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GLSG2-6)
GLSG2-6-1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
GLSG2-6-2
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堆放或丢弃,废水随意排放
GLSG2-6-3
施工中破坏生态环境
GLSG2-6-4
施工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
GLSG2-6-5
生活区、办公区设置杂乱,卫生环境差
GLSG2-6-6
建设项目出现突发事件,拒不执行应急或救援任务
GLSG2-6-7
乱占土地、草场
GLSG2-6-8
临时占用农田、林地等未及时复垦或恢复原状
GLSG2-6-9
未按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GLSG2-6-10
违反廉政合同
5分/人次
GLSG2-6-11
施工进场后,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地下管线破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GLSG2-7
施工标准化验收不达标
20分
GLSG2-8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履约行为
其它不良行为(行为代码GLSG3)
GLSG3-1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GLSG3-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3分/次(企业总分中扣除)
GLSG3-3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4分/次(企业总分中扣除)
GLSG3-4
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
5分/次(企业总分中扣除)
GLSG3-5
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2分/次(企业总分中扣除)
GLSG3-6
被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GLSG3-7
被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3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GLSG3-8
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5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GLSG3-9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行为
信用良好行为(行为代码GLSG4)
GLSG4-1
所承担工程质监机构年度平均一次抽检合格率>95%(以合同段为单位)
GLSG4-2
积极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GLSG4-3
所承担的本市单位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
获奖当年(以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GLSG4-4
所承担的本市单位工程项目获得重庆市级奖项
GLSG4-5
在履约过程中因表现良好、安全生产无事故或管理规范等原因受到交通运输部通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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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口 公路 施工 企业信用 评价 实施细则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