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我市建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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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的规定,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报送评审材料时缴纳评审费用。
收费名称
收费金额
收费依据
高级评审
评审费580元、专业资格考试费100元(对需要考试的人员收取)、答辩费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200元(对需要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
粤价函〔2006〕629号
中级评审费
450元
初级评审费
280元
四、其它要求
1.每位申报人的材料统一使用一个加厚牛皮纸档案袋包装(文件袋应坚韧、且不要分成两袋),文件袋封面粘贴《()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
请各单位做好申报人员资料的集中统收统报工作。
2.申报资格的专业请参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参照表》准确填写,业绩证明材料、论文、专业技术报告应能较好地反映申报专业的特点。
3.根据粤人社发〔2010〕176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数量提供的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必须是人社部(原人事部)规定的14类中不同类别的模块合格证,同一类别的两个及以上合格证按一个模块计算。
4.未尽事宜,将按照中人社发〔2010〕111号文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材料地址:
中山市中山四路45号裕中大厦2楼中山市建筑业协会建筑专业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联系人:
梁天鹏、陈秋霞
联系电话:
88230839,88337800,88337891转221、转0
附件:
1.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参照表
2.2010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汇总表
3.2010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汇总表
4.2010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汇总表
5.《关于2010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10〕111号)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勘察设计类
城乡规划、建筑学、建筑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城市燃气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建筑结构设计、市政路桥设计、岩土工程、建筑工程地质勘察、建筑工程测量、水利水电设计
建筑施工类
建筑施工、建筑装饰施工、建筑机械施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建筑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安装、暖通与空调设备安装、市政路桥施工、城市燃气施工、风景园林施工、水利水电施工
建筑管理类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检测、建筑工程造价、水利水电工程管理
建筑建材类
建筑材料、水泥制品、建筑陶瓷
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参照表
2010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汇总表(本表一式两份,与电子文档一并提交)
申报单位
经办人
办公电话
手机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毕业年份
毕业院校
学历
毕业专业
评审专业
1
毕业证书上所写申报人所修读的专业
指拟评审资格
的专业
2
参考《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名称参照表》
3
4
5
6
7
8
9
10
2010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汇总表(本表一式两份,与电子文档一并提交)
2010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汇总表(本表一式两份,与电子文档一并提交)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中人社[2010]111号
关于2010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工作的通知
现就今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人事档案关系虽未调入我市,但已与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聘约(协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符合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申请。
二、执行文件
㈠今年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㈡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条件及普教系列分别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以及《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关于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㈢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试行条例或省的资格条件。
㈣由我市组织评审的中、初级系列专业的资格条件按我市调整意见执行。
三、对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政策
㈠从国家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㈡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
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证书证明材料,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提供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四、职称申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㈠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㈢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㈣己办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但年龄不能超出70周岁。
㈤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继续实行考评结合,分别待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㈥继续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另文通知。
五、申报、审核评审要求
㈠申报人应符合省的职称政策,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填报相关表格(表格可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
),并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业绩成果(过后不得补充),送单位审核、公示。
凡不如实、客观、按政策规定要求填报材料的申报人员,在评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在评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㈡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要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
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
㈢各单位应及时对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即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和在其中的作用相符;
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没有如实填报负面情况;
三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与政策规定要求相符,即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四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即申报人的业绩等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规定。
㈣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及时按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对有署名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组织核查并书面记录,核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职工通报,接受监督。
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无问题的申报材料,要加具意见并盖章密封后,连同申报人交纳的评审费用,一并报送。
对弄虚作假的材料和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材料,一律不予报送;
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工作不得停止,在评审前还未核查清楚的,评委会不予评审;
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㈤主管部门、本市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认真审核企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
一要审查数量。
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申报材料目录清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二要审查程序。
重点审查申报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以及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有矛盾等;
三要审查条件。
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四要对申报程序违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写明原因,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㈥非公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的,由用人单位作出考核综合评价意见后,凡档案挂靠、人事代理在人才交流管理中心的由人才交流管理中心负责审核;
属民营科技企业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核;
属工商联会员企业的,由各级工商联人事部门负责审核;
单位属专业协会会员单位的,由专业协会负责审核;
其它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审核。
㈦凡申报省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材料,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同意出具委托函,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㈧个人申报评审表格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表格下载区中下载(网址:
)。
六、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地点
㈠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1、受理申报由我市组织评审的机械、电子、化工、轻纺、建筑和农业专业的中、初级资格材料时间是8月15日至8月25日;
高校中、初级资格受理时间是9月1日至9月15日。
2、其他系列专业、级别(不包括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需委托省评审的高、中、初级资格材料的时间是8月16日至8月31日。
3、受理申报普教系列高、中、初级材料时间以市教育局文件通知为准。
㈡受理申报材料地点
1、受理申报机电、化工高、中级及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
中山市兴中道8号科学馆1楼左侧中山市科技工作者协会,联系电话:
88381520。
2、受理申报测绘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
中山市兴中道2号国土资源局二楼213室,中山市测绘学会,电话:
88309396。
3、受理普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
石岐区悦来路梅基街27号二楼205室,中山市教育学会,电话:
88871972。
4、受理建筑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
中山四路45号二楼,中山建筑业协会,电话:
88337891。
5、受理轻纺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
中山市兴中道8号科学馆1楼左侧,中山市食品学会,电话:
88860138。
6、受理申报其它专业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
中山五路三号中荣大厦附楼三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受理处,联系电话:
88319492、88230676。
㈢评审时间
评审时间是10-12月。
七、缴交评审费
㈠收费标准
㈡缴款方式
现金:
在报送材料时缴交评审费。
银行转帐:
首先到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缴款。
八、加强组织领导
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镇区组织人事办、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文件传达,确保管辖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按时提交材料。
附件:
申报评审条件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一、学历与资历条件
㈠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其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
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1、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符合申报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
2、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3、博士毕业生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4、参加人事部单独或人事部与其他部委联合组织的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㈢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者。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者。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者。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
5、中专毕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
㈣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与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高中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经过三个月以上专业知识培训,完成专业项目1项(如技改、技革、建筑设计、施工等),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市、局级三等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可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省级以上项目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可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外语条件
根据粤人发〔2004〕289、〔2007〕120号、粤人函〔2008〕2407号文的精神,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中级资格均对外语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㈠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3)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4)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5)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2、取得下列业绩、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3)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4)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5)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6)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
(7)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3、取得下列业绩、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
(3)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4、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卫生系列中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工作的。
(2)出版系列中从事古籍编纂研究、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的编辑整理工作的。
(3)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的。
5、在下列地区、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我市除东区、石岐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外,在其它区镇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申报高级资格的在野外时间不少于8年、申报中级资格的不少于4年;
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6、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1)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2)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7、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申报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3)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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